『壹』 誰知道太平洋那款重疾險好
大家在買重疾險的時候,一定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選擇。因為每個人的年齡、健康狀況、預算等都是不一樣的,所以適合每個人的重疾險產品也是不一樣的。
這跟買車一樣,如果你問寶馬哪款轎車比較好,一定得知道自己的預算和需求,才能決定哪款寶馬轎車更適合自己。怎麼判斷好與不好,主要還是看是否合適。
重疾險本身還是很復雜的,而且買完之後要交很多年保費,所以一定要慎重,不能買錯,這些坑大家千萬不要跳-->《重疾險有哪些坑?套路有哪些?這篇文章教你如何避坑!》
一、購買重疾險主要看什麼
第一步:做好需求和預算的平衡,確定保額
預算有限時,建議保額優先,縮短期限買高保額。
保額選擇的基本建議是,重疾保額最好不要低於50萬,才能起到足夠的保障作用。
第二步:挑選搭配產品責任
我們挑出了重疾險中幾個比較重要的責任,按選購的優先順序進行了排序。
①輕症責任:是否覆蓋高發輕症
②輕症、中症、重疾賠付的比例
③惡性腫瘤等高發疾病的賠付次數
④重疾賠付的次數和分組問題
⑤是否有保費豁免責任
我們買一款重疾險,首先是希望能賠的到,賠付概率高,輕症責任擴展了重疾險的賠付范圍,提高了賠付概率,即屬此類。
其次,除了賠的到,我們還希望賠的錢要足夠多,賠付比例的問題即屬此類。
再次,就是賠付次數的問題,我們希望二次賠付,不過二次賠付整體概率還是比較小的,所以優先順序整體靠後。
最後是少花錢的問題,保費豁免即屬此類,前面幾項都是關於「賠付」的問題,保費相對於賠付整體優先順序略低,所以排在最後。
二、購買重疾險是否需要挑公司
購買重疾險買到的是一份合同條款,無論是你購買的是哪個保險公司的重疾險產品,只要是符合賠付條件,保險公司會按照合同賠付約定好的保險金。
如果不符合賠付條件,無論你購買的是名氣多麼大實力多麼強的保險公司的重疾險產品,保險公司也不會賠。
所以,我們應該先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好要買多少保額、保障期限選多少年、保障責任如何搭配這幾個問題。
再去對比具有相似保障條件的重疾險產品,選出價格最合適的那個產品,這才是最合適的,而不用限定在某個保險公司,這樣選擇范圍會大很多。
買重疾險最重要的是合適,保險公司設計的重疾險產品再合適,不適合自己也是不行的。
再次,就是賠付次數的問題,我們希望二次賠付,不過二次賠付整體概率還是比較小的,所以優先順序整體靠後。
最後是少花錢的問題,保費豁免即屬此類,前面幾項都是關於「賠付」的問題,保費相對於賠付整體優先順序略低,所以排在最後。
『貳』 太平洋保險30種重大疾病有哪些
30種重大疾病是指:
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多個肢體缺失、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腦腫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深度昏迷、雙耳失聰、雙目失明、癱瘓、瓣膜手術、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嚴重腦損傷、嚴重帕金森病、嚴重III度燒傷;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語言能力喪失、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主動脈手術、嚴重的多發性硬化、嚴重的I型糖尿病、嚴重的原發性心肌病、侵蝕性葡萄胎、系統性紅斑狼瘡。
(2)太平洋購買重大疾病保險有哪些擴展閱讀:
30種重大疾病的投保須知:
1、每位被保險人限投保一份,多投無效。
2、本產品適用年齡18-50周歲,最高續保年齡為60周歲(含),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的人。被保險人須為投保人本人、配偶、
父母或子女。
3、就診醫院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合法經營的二級及二級以上公立醫院。
4、保單生效日可自由選擇,最早生效日期為投保當日起的第二天零時。60天等待期後,被保險人初次經醫院確診重大疾病需要治療的,我們承擔條款中所列的保險責任。在等待期內發生以上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5、被保險人所在地區應為除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地區。
『叄』 八年前買的太平洋保險保25項重大疾病都有什麼
太平洋步步高增額終身壽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合法有效的聲明、體檢報告書、批註、附貼批單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一、投保人: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為符合投保條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及其他有撫養、扶養關系的人投保本保險;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16周歲至5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勞動或工作的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傷害身故保障: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身故發生時即時保險金額的10倍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
二、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後2年內,因疾病身故,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身故發生時即時保險金額的全數及所繳保險費(不包括核保後的加費部分)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本合同生效或復效2年後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身故發生時即時保險金額的10倍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
三、重大疾病保障:
(一)本合同生效或復效後2年內,被保險人確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7種重大疾病,保險人按醫院出具證明之日即時保險金額的全數及所繳保險費(不包括核保後的加費部分)給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本合同生效或復效2年後,被保險人於60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前,確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7種重大疾病,保險人按醫院出具證明之日即時保險金額的7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於60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後,確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7種重大疾病,保險人按醫院出具證明之日即時保險金額的8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四、生存祝壽金給付:被保險人生存至90周歲的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保險人按全部所繳保險費(不包括核保後的加費部分)給付生存祝壽金,本合同繼續有效。
五、保險費豁免:分期繳付保險費的,在繳付保險費期間,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全殘,從下一個繳費日起可申請免繳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條責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患7種重大疾病的,保險人不負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及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醉酒、斗毆;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無證駕駛、酒後駕駛及駕駛無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毒期間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十)投保時已患有本合同列明的7種重大疾病。
發生上述情形導致本合同終止時,如保單生效未滿2年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或身患重大疾病的,保險人不負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導致被保險人意外傷害全殘的,保險人不負保險費豁免責任:
(一)第四條第一款中列明的情形;
(二)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門診、住院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三)被保險人因從事潛水、跳傘、滑翔、登山、攀岩、探險、狩獵、蹦極運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搏擊、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四)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葯物;
發生上述(一)項情形導致本合同終止時,如保單生效未滿2年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因(二)至(五)項原因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按疾病身故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並收到首期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保險事故發生時止。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按份計算,在第一保單年度內,每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第二保單年度起每一個保單年度保險金額增加人民幣100元,直至被保險人60周歲前一個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止。
二、本保險的保險費繳費標准視被保險人投保時的年齡及繳費方式而定(詳見繳費表)。
三、本保險設躉繳、限期繳費(10年、20年繳清)和年繳至被保險人60周歲等繳費方式,採用年繳至被保險人60周歲的,最後一次繳費日為60周歲前一個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
第七條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且無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且無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人依法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
第九條保險事故通知投
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第十條保險金和保險費豁免的申請
一、申領各項保險金及申請保險費豁免須憑保險合同及最後一次繳費憑證、申請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並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身故保險金的申領:1、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2、公安部門、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縣、區級以上公立醫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險人事故證明書、身故證明書及有關文件;3、如被保險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4、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二)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領:1、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2、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重大疾病診斷鑒定書。
(三)生存祝壽金的申領: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四)保險費豁免的申請:1、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費豁免申請書;2、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全殘診斷鑒定書;3、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二、如被保險人、受益人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在確定屬於保險責任且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分期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繳付保險費者應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方式及日期繳付保險費,如逾期繳付,應補繳利息。自繳費日次日起60天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付保險費,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保險人要求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保險人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保險人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三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明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如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險人申報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繳保險費少於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繳保險費和應繳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被保險人申報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繳保險費多於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四條欠繳保費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保險人在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時,若投保人欠繳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的,保險人應先扣除上述款項及利息後,再辦理給付或退保、退費手續。
第十五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保險人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六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時應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七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扣除保單工本費10元後退還已收保險費。由保險人安排體檢的,另須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10日後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於收齊所需資料後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提供保險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十八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保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區域內有效。
第十九條釋義
一、保險人:指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
二、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標准計算的年齡(不足一年不計)。
三、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四、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計息時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0%計算。
五、保險單現金價值:見保險單相應欄目。
六、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分期繳付保險費方式的手續費為保險費的70%;躉繳保險費方式的手續費為保險費的15%。
七、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是指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時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對應日。
八、愛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九、愛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准,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十、身故:被保險人自然身故或在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2年後的自殺在保險金的給付上視同疾病身故。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是指由於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180天內身故,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180天後身故,在保險金的給付上視同疾病身故。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或自然災害事故失蹤,經利害關系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保險人可按疾病身故給付身故保險金。但受益人須簽署聲明,同意在發現被保險人仍然生存時,將該保險金退還保險人。
十一、本合同所定義的全殘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全殘的鑒定應在治療結束之後,由保險人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後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十二、即時保險金額:指被保險人發生本合同列明的保險事故之日所屬的保單年度的保險金額。
十三、重大疾病:指心肌梗塞、惡性腫瘤、四肢癱瘓、慢性腎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腦中風、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等下列7種疾病:
(一)心肌梗塞:指由於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突發性、持久而劇烈胸痛或胸骨後壓迫性疼痛;2、近期心電圖呈異常變化,常伴有嚴重心律失常和(或)急性循環功能障礙;3、心肌酶異常增高。
(二)惡性腫瘤:指由遺傳性發生改變並伴有相對自主性生長能力的細胞所構成的新生組織,具有向周圍正常組織浸潤和向遠處器官的轉移特性。凡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門公布的"國際疾病傷害及死亡分類標准",歸屬於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1、第一期何傑金氏病;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種皮膚癌。
(三)四肢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是指經6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6個月以上者。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關節、肘關節、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關節、膝關節、踝關節。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且已進行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重大器官移植:指被保險人必須且已進行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組織的移植不包括在內。
(六)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腦血栓形成和腦栓塞、腦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6個月後,經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腦神經專科認定,仍遺留下列障礙者:1、植物人狀態;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生活無法自理。所謂生活無法自理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能力都不能自理,而需要別人扶助的狀態。
(七)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必須且已進行的血管繞道手術。此手術是指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從而必須接受的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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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太平洋保險有哪些重大疾病險
重大疾病保險各家保險公司的產品都是差不多的,沒有太大的差別,這里建議您可以結合自身的情況去考慮哪種更適合您。如果題主想買到劃算的重疾險,可以看看這篇文章【《重大疾病保險價格表,哪款重疾險最便宜》】『伍』 太平洋保險31種重大疾病有哪些
中風、良性腦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多發性硬化症、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慢性肝臟衰竭、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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