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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購買保險合同

發布時間:2021-08-18 12:04:23

㈠ 分期付款買車的保險合同在購車人手上嗎

您好,汽車銷售公司一般不會給合同,建議向銷售商要回合同,防止權益被侵害。

㈡ 人壽保險合同約定分期

寬限期(一般為30天或60天),具體以保險公司對應險種的合同條款。

寬限期條款是人壽保險的常用條款之一。很多人壽保險合同採用分期繳納的形式,即投保人除了在保險合同生效時繳納第一期保險費外,每年在保單生效的對應日也應該繳納約定數額的保險費。但是由於很多實際原因,不可能每個投保人長期如一地每年都按時繳納保險費。如果因為投保人沒有按時繳納保險費而使保險合同失效,就會頻繁大量地恢復合同效力,這對保險雙方都是費時費力的事情。而寬限期條款則解決了這個問題。

寬限期條款的基本內容在分期繳費的人壽保險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第二期及以後各期的保險費時(投保人如未繳納第一期保險費則壽險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寬限期(一般為30天或60天)內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予負責,但要從保險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險費。如果寬限期結束後投保人仍然沒有繳納保險費,也無其他約定,則保險合同自寬限期結束的次日起失效。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遲延交付保險費的寬限期是多少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遲延交付保險費的寬限期是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或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

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從法律意義上說,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①保險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

②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③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發生必須是不確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發生是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

⑤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承擔給付金錢或其他類似的補償;

⑥保險應通過保險單的形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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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合理利用猶豫期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設有猶豫期。猶豫期是從投保人收到保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15日內的一段時期。

消費者若對所投保的險種或者所選擇的保險公司等不滿意,可以在猶豫期內向保險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保險公司將在扣除工本費(一般為10元)後退還全部保險費。在猶豫期過後退保,保險公司將根據合同約定收取退保費用,消費者會有一定損失。

2、配合接受回訪

如果保險公司進行電話、信函、上門等方式的回訪,請回答保險公司的問題,同時可以就保險合同的相關問題要求保險公司答疑解惑。

3、及時續繳保險費

如果購買的是分期繳費的保險,一定要記得及時繳費,以避免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續期保險費的繳納有一定的寬限期,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公司催收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㈣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分期付款的糾紛

只要超過2個月的寬限期,發生胡同約定的事故肯定不予賠償的。還有,我第一次聽說,意外險還有分期付款的?有什麼疑問,我們可以溝通。

㈤ 貸款買車保險合同沒給正常嗎

貸款買車的,借款人(車主)應該有一份合同的,可以跟貸款銀行或金融公司索要。

按照《借款合同》第十條規定,貸款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也就是說,只要是貸款方,就有權利留存一份貸款合同。

貸款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

貸款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貸款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㈥ 我是分期付款的車,第二年買保險,他們說必須在分期公司買,說合同上

首先,如果你想要購買商業車險,商業車險是自願投保的。
所謂自願,既包括自主決定買與不買,也包括在誰家買,買多少等等。
所以商業車險不存在指定地方購買的問題。
其次,如果是法定車險——交強險,我們說此險種是法定保險,機動車管理者或所有者必須依法購買,但僅限於必須買,而不強制在誰家買,但凡具有交強險業務資質的保險公司,均可以進行選擇購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這一法條,就說明了購買的時候只需要選擇具備資質的保險公司即可,不強迫指定的。
最後,據我分析,因為是分期付款購車,所以銀行是在和車主簽訂合同的時候,在合同裡面附的條件,但此條件與現行法律相違,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分期付款的保單,合同終止的如何恢復效力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36條、第37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投保人若要恢復合同效力,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恢復效力。如若被保險人在合同中止後效力恢復前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因此說,作為分期付款人身保險的投保人,應及時在規定的期限內續交保費,以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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