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哪些執法機關對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有權查詢,凍結,扣劃
《商業銀行法》對個人儲蓄和單位存款的查詢,分別進行了約束:規定下列11個部門可以依法對個人在銀行的存款進行查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公證機關。
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查個人儲蓄賬戶許可權擴展閱讀:
對存款人保護的相關法條: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貳』 公安機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調查公民的銀行賬戶
公安機關在被查人涉案時,經上級批準的情況下可以調查公民的銀行賬戶,檢察院、法院也可在立案或者案情需要的情況調查公民銀行賬戶。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在立案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明確了立案審查期間,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的調查措施為: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措施。
(2)查個人儲蓄賬戶許可權擴展閱讀:
按規定,銀行不受理個人查詢存款,只有縣級上的公、檢、法、國安、監獄、監察、稅務、海關、物價等部門和軍隊師級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才有權力到銀行查詢個人存款的狀況。
(1)人民法院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
(2)人民檢察院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儲蓄存款。
(3)公安機關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儲蓄存款。
(4)國家安全部門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儲蓄存款。
(5)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存款。
(6)走私犯罪偵察機關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存款。
『叄』 有權機關在查詢個人存款信息時必須提供什麼機構簽奀
昨天(8日),審計署與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四部門聯合下發通知,對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工作進行規范。 今年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審計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審計法第三十三條第二、三款規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為進一步落實上述規定,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賬戶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有權依法向有關金融機構查詢單位賬戶和個人存款,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的內容,主要包括其開戶銷戶情況、交易日期、內容、金額和賬戶余額情況,以及交易資金流向等記錄。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說,與原審計法及有關規定相比,審計機關的查詢許可權得到進一步擴充,即從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擴大到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並新增加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則應當依法協助審計機關辦理查詢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此外,對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個人存款的情況和內容,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保密,不得告知被審計單位或者存款人。
『肆』 銀行員工未經本人同意私自查別人的帳戶存款算不算違法
私自查詢客戶存款,屬於違法行為。如果私自將你的個人信息泄漏給他人,或者利用,嚴重的可能觸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但是一般取證過程很困難,很難維護自身權益。
《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查個人儲蓄賬戶許可權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伍』 稅務局到底有沒有權力查你的個人銀行賬戶
有權利
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
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陸』 哪些單位和個人可以查詢個人銀行存款
個人是沒有可能的查詢到個人銀行存款,除非是本人操作。公民儲蓄屬於個人的秘密和隱私,別人無權向金融部門查詢或扣劃。
一、有權查詢銀行存款的部門:
現行法律規定下列11個部門可以依法對個人在銀行的存款進行查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公證機關。
有權查詢單位存款的有12個部門。有權查詢個人儲蓄存款的11個部門都有權查詢單位存款。另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紀律檢查機關因查處已正式立案的違法、違紀案件,也可以查詢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情況。
二、有權凍結銀行存款的部門:
現行法律僅明確以下7個部門有權凍結個人和單位在銀行的存款: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
三、有權扣劃銀行存款的部門:
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以下6個部門有權依法扣劃銀行存款:人民法院、海關、稅務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軍隊。
另外,有權凍結、扣劃銀行存款機關因審理、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需要執行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時,應通知被執行的金融機構自動配合履行,而不能對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採取「強制措施」。
(6)查個人儲蓄賬戶許可權擴展閱讀:
以下針對幾個常見情形做具體分析:
(一)對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任何機關都無權進行凍結和扣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6月11日法釋〔1998〕15號)第34條規定:「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由於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已合二為一,均為存款准備金。
且除此外,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沒有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凍結和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的。
需要注意的是,第34條還規定;「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此規定是在人民銀行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8年人民銀行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備金外,再無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此規定已不能再適用。
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據此規定凍結和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這一點,在司法部門到人民銀行以此為依據劃撥存款准備金時,人民銀行需要對司法機關做耐心的說明。
(二)對封閉貸款,司法部門不能凍結和扣劃。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債務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
《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7月16日銀發〔1999〕261號)第14條規定「司法部門不應凍結封閉貸款賬戶和扣收專戶資金」。
(三)國庫庫款不能查凍扣。
國庫庫款屬於國家財政收人,不同於銀行存款,司法、行政機關不應將其視為財政機關的可執行財產,對國庫庫款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查詢、凍結、扣劃國庫庫款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函〔1999〕48號)中指出:對國庫庫款司法機關無權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四)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險基金」。
(五)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六)信用證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只能凍結,不得扣劃。
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信用證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應優先保護債權銀行的權益。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規定,法院對上述保證金可以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
(七)質押的出口退稅專用賬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託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出口退稅專用賬戶質押貸款銀行,對質押賬戶內的退稅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案件時,不得對已涉質的出口退稅專用賬戶內的款項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
(八)黨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規定:「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
(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結算備付金、新股發行驗資專用賬戶資金、清算交收期間的證券或者資金和為履行清算交收義務交付給登記結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證券或者資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扣劃的銀行存款如下:
1、當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不得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中的資金。當客戶為被執行人時,對於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中屬於所有客戶共有的資金,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
2、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證券公司繳存在登記結算公司的客戶結算備付金。
3、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新股發行驗資專用帳戶中的資金。
4、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證券交易成交後進入清算交收期間的證券或者資金,以及被執行人為履行清算交收義務交付給登記結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證券或者資金。
『柒』 哪些部門有權查封個人銀行賬戶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依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7)查個人儲蓄賬戶許可權擴展閱讀:
查封個人銀行賬戶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
2、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3、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
『捌』 公安機關去銀行可以查出個人所有存款嗎
公安機關去銀行可以查出個人所有存款。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接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2.根據《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因偵查、起訴、審理案件,需要向銀行查詢與案件直接有關的個人存款時,必須向銀行提出縣級和縣級以上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正式查詢公函,並提供存款人的有關線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額等情況;
經銀行縣、市支行或市分行區辦一級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所提供資料。查詢單位不能徑自到儲蓄所查閱帳冊;對銀行提供的存款情況,應保守秘密。
(8)查個人儲蓄賬戶許可權擴展閱讀:
按規定,銀行不受理個人查詢存款,只有縣級上的公、檢、法、國安、監獄、監察、稅務、海關、物價等部門和軍隊師級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才有權力到銀行查詢個人存款的狀況。
(1)人民法院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
(2)人民檢察院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儲蓄存款。
(3)公安機關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儲蓄存款。
(4)國家安全部門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儲蓄存款。
(5)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存款。
(6)走私犯罪偵察機關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存款。
(7)海關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
(8)稅務機關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
(9)價格主管部門有權查詢個人存款。
(10)監察機關有權查詢並向法院申請凍結個人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