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認可視為無效!
㈡ 中國銀行公司客戶出具保函承諾函風險提示
風險提示
(一)客戶風險
1、受益人信用風險;
2、法律風險;
3、對外擔保的國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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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險公司的提示說明義務
保險人是否履行說明義務的認定如下:
1、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保險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到提示」及「明確說明」,並規定「未作提示與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的「明確說明」,其實質也是就說明內容對投保人的一種「告知」。
2、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保險人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要從法律層面和事實層面兩方面進行把握。在目前保險糾紛的處理過程中有關告知、說明義務的爭執和糾紛日益增加。由於我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過於原則和籠統,違反以上義務的法律後果規定得過於簡單,投保人常常提出保險公司對於責任免除條款未「明確說明」,保險人因無法證明其已經履行明確的說明義務而被判決敗訴的案例,屢見不鮮。
3、從法律層面上看,為了正確把握保險人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精髓,應當對「明確說明」義務的理論依據、立法目的有一個正確的把握。所謂說明,應是內容中有不清楚之處方需要說明,語言文字特點決定了很多時候一些語言是不言自明的,此種情形下,若要對這些本已「不言自明」的內容再進一步說明。可能並不可行,也不免有畫蛇添足之嫌。因此,保險法中所要求的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內容進行說明,實是要求對不清楚的地方進行明確說明,如此,也可促進保險人在擬定保險條款時採用更加淺顯易懂的詞語進行表述,使保險條款通俗化。從事實層面上,應當結合相關事實,對保險人的「明確告知義務」進行客觀公正地判別。筆者認為,適合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保險人盡到了明確注意義務。
4、保險人的告知義務是否履行,直接關繫到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重要問題。雖然,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顯得相當籠統,最高人民法院沒有作更多具體、可操作、有針對性的司法解釋。在保險告知義務糾紛的審判實務中,只要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充分把握告知義務的內在含義,便能公正、客觀地作出司法裁決,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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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收到國稅風險提示函怎麼填寫
收到國稅風險提示函就按照實際情況填寫,進一步解釋風險原因,到時進一步查明是沒問題的。
為創新納稅服務方式,提示納稅人有效防範稅收風險,國家稅務局將通過向納稅人發送稅務函告的方式對納稅人進行涉稅風險提示。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稅收風險提示函是國家稅務局各級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對稅源管理中發現的涉稅風險問題,通過函告告知納稅人,督促納稅人及時自查自糾,自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服務方式。
二、稅務機關均可以使用稅收風險提示函方式對納稅人進行涉稅風險提示,稅收風險提示函的對象和范圍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管理工作需要確定。
三、稅收風險提示函可以採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納稅人發送。
四、納稅人對稅收風險提示函中提示的風險問題應及時主動開展自查自糾,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五、根據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對需要回復的函告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回復,說明問題。
六、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函告回復情況進行抽樣調查核實,對於納稅人提供虛假陳述、虛假資料進行函告回復稅務機關的,稅務機關將依照法律法規處理。
七、納稅人可以就稅收風險提示函內容、相關政策法規等問題向稅務機關了解情況。
八、稅收風險提示函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納稅人,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歸檔。
九、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㈤ 保險公司業務員可以自己填寫38字的風險提示錄嗎填寫保險合同的內容和日期嗎
客戶個人也有過錯,購買保險時要問清條款,如果不清楚也不能隨便簽字,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最大的責任就是那位業務員,帶著蒙騙的性質,人品有問題,為了個人利益不顧他人,這樣的人是保險從業者中的害群之馬。保險產品和條款都是經過國務院保監會審核和批準的,受國家保險法保護。
作為你個人起訴的勝算不大,但並不代表不可以起訴,這幾份合同中也有你自己的簽字,打官司勞神傷財,你個人拖不起。建議找一位資深保險業務員為你妥善辦理,自己有經濟能力支付保費的話還是繼續交費,保險也是一種很好的中長期理財產品。保險所交的保費第二年可以提取現金價值的80%可以貸款周轉(利息不會大於保單年度分紅的,保單貸款期限最長6個月,可以周而復始),不知道你購買的是什麼保險產品,每一種產品的現金價值都不同。有什麼不清楚的可以繼續追問。
㈥ 關於保險公司 從哪一年需要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的問題
從2009年起。
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並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後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本條是對2002年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擴充和完善。事實上,《辦法》中並未出現「風險提示語句」字樣。只是在《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中指出「《辦法》規定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幫助其正確認識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和可能面臨的風險」,才將該語句稱為「風險提示語句」。
㈦ 基金風險提示函
1基金轉型就是在同一各基金公司下相互轉換基金,可以有股票型基金轉成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等。不同類型基金轉換需要繳納應定的手續費,轉換時一要基金在同一公司二要市場代碼相同才能相互轉換。
2因為你把錢給基金公司,他們就拿你的資金買一定份額股票,所以就應征大盤走勢嘍
3拆分和分紅是基金公司為了自己好結算才整的,對咱們消費者沒大關系,不要總看什麼基金分紅沒什麼大用的,他只是變相的宣傳自己的公司而已
㈧ 投訴保險公司違規操作信件範本
這打保監會電話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