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在債券發行市場上發行的債券,債券發行方式按承擔發行風險的主體不同分為:
①直接發行。即由發行者自己辦理必要的手續、債券發行方式直接向投資者發行債券,而不經過中介人。
②間接發行。即發行者通過中介人(銀行或證券公司)向投資者發行債券。目前大多數債券是以這種方式發行的。在採用間接銷售方式時,發行人要通過發行市場的中介廠(主要是承銷者)辦理債券的發行與銷售業務。債券發行方式承銷者承銷債券的方式又分為三種:一種是代銷方式,一種是余額包銷方式,另一種是全額包銷方式.
代銷方式:是由發行者委託承銷者代為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者按照預先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能夠按照原定發行額售出,未售出部分仍退還給發行者,債券發行方式承銷者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
余額包銷方式:是由承銷者按照已定的發行額和發行條件.在約定期限內面向社會推銷債券,到了銷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額由承銷者負責認購,承銷者要按照約定時間向發行者支付全部債券款項。
全額包銷方式:是由承銷者先將債券全部認購下來,債券發行方式並立即向發行者支付全部債券款項,然後再按照市場條件轉售給投資者。從以上幾種承銷方式看,由於承銷者承擔的發行風險不同,所獲得的承銷手續費也就不同.全額包銷費用要高於余額包銷費用,余額包銷費用要高於代銷費用。
Ⅱ 發行方所欠購買債券方,其中發行方指的是誰
按照債券的實際發行價格和票面價格的異同,債券的發行可分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平價發行:平價發行,指債券的發行價格和票面額相等,因而發行收入的數額和將來還本數額也相等。前提是債券發行利率和市場利率相同,這在西方國家比較少見。溢價發行:溢價發行,指債券的發行價格高於票面額,以後償還本金時仍按票面額償還。只有在債券票面利率高於市場利率的條件下才能採用這種方式發行。折價發行:折價發行,指債券發行價格低於債券票面額,而償還時卻要按票面額償還本金。折價發行是因為規定的票面利率低於市場利率。按照債券的發行對象,可分為私募發行和公募發行兩種方式。私募發行:私募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一般以少數關系密切的單位和個人為發行對象,不對所有的投資者公開出售。具體發行對象有兩類: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是與發行者有密切業務往來的企業等;另一類是個人投資者,如發行單位自己的職工,或是使用發行單位產品的用戶等。私募發行一般多採取直接銷售的方式,不經過證券發行中介機構,不必向證券管理機關發行注冊手續,可以節省承銷費用和注冊費用,手續比較簡便。但是私募債券不能公開上市,流動性差,利率比公募債券高,發行數額一般不大。公募發行:公募發行是指公開向廣泛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公募債券發行者必須向證券管理機關發行注冊手續。由於發行數額一般較大,通常要委託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承銷。公募債券信用度高,可以上市轉讓,因而發行利率一般比私募債券利率為低。公募債券採取間接銷售的具體方式又可分為三種:①代銷。發行者和承銷者簽訂協議,由承銷者代為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者按規定的發行條件盡力推銷,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能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債券剩餘部分可退還給發行者,承銷者不承擔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債券,手續費一般較低。②余額包銷。承銷者按照規定的發行數額和發行條件,代為向社會推銷債券,在約定期限內推銷債券如果有剩餘,須由承銷者負責認購。採用這種方式銷售債券,承銷者承擔部分發行風險,能夠保證發行者籌資計劃的實現,但承銷費用高於代銷費用。③全額包銷。首先由承銷者按照約定條件將債券全部承購下來,並且立即向發行者支付全部債券價款,然後再由承銷者向投資者分次推銷。採用全額包銷方式銷售債券,承銷者承擔了全部發行風險,可以保證發行者及時籌集到所需要的資金,因而包銷費用也較余額包銷費用為高。西方國家以公募方式發行國家債券一般採取招標投標的法進行投標又分競爭性投標和非競爭性投標競爭性投標是先由投資者(大多是投資銀行和大證券商)主動投標,然後由政府按照投資者自報的價格和利率,或是從高價開始,或是從低利開始,依次確定中標者名單和配額,直到完成預定發行額為止。非競爭性投標,是政府預先規定債券的發行利率和價格,由投資者申請購買數量,政府按照投資者認購的時間順序,確定他們各自的認購數額,直到完成預定發行額為止。
Ⅲ 發行債券是什麼意思
債券,就是國家或者企業向社會籌集資金時,給投資者出具的債務憑據;說白了,就是一張借條,例如,某企業向你借錢,給你一張債券,你得到債券同時把錢給企業,等到一段時間後,企業返還你借的錢,並支付利息給你,同時拿回債券。當然借錢的利息,事先就用利率約定,例如利率2.33%,你買1萬元債券,企業每年就給你233元利息。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
(3)發行人關聯方購買發行人的債券擴展閱讀
債券包含了以下四層含義:
1.債券的發行人(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是資金的借入者;
2.購買債券的投資者是資金的借出者;
3.發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時期還本付息;
4.債券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Ⅳ 中國債券發行人有哪些
中央政府(發行國債)、政府所屬公共事業機構或公共團體機構或公營公司(發行政府機構債券) 、大銀行或一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 、一流大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也叫企業債券)。
債券發行(bond issuance)是發行人以借貸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投資人要約發行代表一定債權和兌付條件的債券的法律行為,債券發行是證券發行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以債券形式籌措資金的行為過程,通過這一過程,發行者以最終債務人的身份將債券轉移到它的最初投資者手中。債券的發行者在發行前必須按照規定向債券管理部門提出申報書。
Ⅳ 債券是誰發行的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人們對債券不恰當的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債券發行的主體,主要是公司制企業和國有企業。企業發行債券的條件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 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資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5.債券利息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其他條件
債券發行的意義:
未來應提高非國有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債比重。從債券的投資方來說,需要逐步提高非存款貨幣類機構投資人持有債券比重,為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入市創造條件,採取多種方法豐富投資人結構。
2013年6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要求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擴大債券發行,逐步實現債券市場互通互融」。
擴大債券發行對我國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建設,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和降低金融體系的脆弱性是有重要意義的。擴大債券發行的同時,債券市場需要更加透明而且具備好的流動性,為更多參與主體進入債券市場創造條件。
2013年,中國債券市場由多部門監管,市場不統一的格局阻礙了金融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基本功能的實現。
債券市場互通互融是大勢所趨。債券市場互通互融會使得債券市場能夠充分反映資金市場的信息,資金的價格會通過交易價格實時反映出來。面對一個分割的債券市場和混亂的利率期限結構,企業沒有辦法像面對統一的市場那樣去獲取融資成本的准確信息。低水平的債券市場無法與銀行進行充分競爭,這會使得企業的融資成本難以下降。
債券市場互通互融並且快速發展會給商業銀行帶來壓力,促使商業銀行提高其評估風險和定價的能力,對企業的信用進行更為精準的分析,提高其對不同企業的服務能力,並且有助於提升其國際競爭能力。
另外,擴大債券發行需要我國評級機構的進一步發展,債券產品的豐富更需要評級機構履行其職責,為廣大投資者提供真正有區分度、有足夠信息含量的研究報告和級別評價。
Ⅵ 關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行人可以採取集合方式發行私募債券」是否有先例
證券市場發行集合債並不是新鮮事物,只不過發行集合債的證券數量比較少,如深交所掛牌交易的111061(10中關村)就是集合債,也是以超過兩個以上的發行人方式發行的,可以說發行集合債並不是沒有先例的,至於私募債本人真的沒有太多的關注,正常來說有這個規定就應該能發行。
Ⅶ 債券發行人和債權人的區別,我總是分不清
債券發行人即發行債券的人
發行債券的目的肯定需要別人購買,否則一堆紙沒什麼用吧
別人購買等於別人給你錢
換言之等於自己向別人借錢
因此就是債務人了
Ⅷ 公司發行的債券,被人購買後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司發行的債券。
會計分錄按照實際發行的來做,就不需要做會計分錄,沒有被人購買,沒有被人購買需要做會計分錄嗎——公司發行的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