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個人理財求答案
個人理財是指客戶根據自身生涯規劃、財務狀況和風險屬性,制定理財目標和理財規劃,執行理財規劃,實現理財目標。
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託-代理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業務,是一種個性化、綜合化的服務活動。
個人理財,是在對個人收入、資產、負債等數據進行分析整理的基礎上,根據個人對風險的偏好和承受能力,結合預定目標運用諸如儲蓄、保險、證券、外匯、收藏、住房投資等多種手段管理資產和負債,合理安排資金,從而在個人風險可以接受范圍內實現資產增值的最大化的過程。
個人理財過程大致可分為五個步驟:
評估理財環境和個人條件;
制定個人理財目標;
制定個人理財規劃;
執行個人理財規劃;
監控執行進度和再評估。
B.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教材——公共基礎、個人理財》(2013年版)考試大綱詳細目錄,幫幫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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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第四章
個人理財業務產品風險管理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的投資產品時,應對產品提供者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等進行評估,並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劃分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第五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要求提供代銷產品的金融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的市場分析報告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產品組合中如包括代理銷售產品,應對所代理的產品進行充分的分析,對相關產品的風險收益預測數據進行必要的驗證。商業銀行應根據產品提供者提供的有關材料和對產品的分析情況,按照審慎原則重新編寫有關產品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部門銷售商業銀行原有產品時,應當要求產品開發部門提供產品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個人理財業務部門認為有必要對以上材料進行重新編寫時,應注意所編寫的相關材料應與原有產品介紹和宣傳材料保持一致。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根據理財業務發展需要研發的新投資產品的介紹和宣傳材料,應當按照內部管理有關規定經相關部門審核批准。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在編寫有關產品介紹和宣傳材料時,應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提供必要的舉例說明,並根據有關管理規定將需要報告的材料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研發新的投資產品,應當制定產品開發審批程序與規范,在進行任何新的投資產品開發之前,都應當就產品開發的背景、可行性、擬銷售的潛在目標客戶群等進行分析,並報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准。
第五十九條 新產品的開發應當編制產品開發報告,並經各相關部門審核簽字。產品開發報告應詳細說明新產品的定義、性質與特徵,目標客戶及銷售方式,主要風險及其測算和控制方法,風險限額,風險控制部門對相關風險的管理權力與責任,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方法,後續服務,應急計劃等。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新產品風險的跟蹤評估制度,在新產品推出後,對新產品的風險狀況進行定期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