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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信用風險管理

發布時間:2021-08-16 15:08:57

『壹』 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的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

關於印發]《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的通知 b]
各保險公司,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債券投資信用風險管理,建立保險機構內部信用評級系統,規范信用評級程序和方法,我會制定了《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應高度重視信用風險管理,按照《指引》有關要求,建立和完善內部信用評級制度。
二、各公司應嚴格執行信用評級制度,規范操作流程,保監會將對各保險機構信用評級系統的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各公司應加強信用風險研究,通過信用評級,進行持續跟蹤分析評估,切實防範信用風險。
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債券投資信用風險管理,建立保險機構內部信用評級系統(以下簡稱信用評級系統),規范評級程序和方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保險機構投資各類債券,應當進行內部信用評級(以下簡稱信用評級)。國債、中央銀行票據以及其他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債券可免予信用評級。
第三條信用評級包括發債主體信用評級和債券信用評級。
第四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設立專門部門或崗位,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借鑒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評估模型,健全信用評級系統。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機構信用評級系統建設和運作情況,實施分類監管。 第六條信用評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真實一致原則。評級人員應當核實評級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確保基礎數據、指標口徑、評級方法、評定標準的一致性;
(二)獨立客觀原則。評級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不受發債主體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響;
(三)審慎穩健原則。評級人員應當充分考慮宏觀經濟、特定行業和發債主體經營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動,全面審慎評估發債主體經營和財務狀況、債券風險收益狀況以及其他風險。
第七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級管理制度,及時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信用評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信用評級議事規則和程序規定;
(二)信用評級方法細則;
(三)信用評級報告准則;
(四)評級人員操作規范;
(五)盡職調查制度;
(六)跟蹤評級和復評制度;
(七)防火牆制度等避免利益沖突的制度;
(八)其他制度。
第八條信用評級部門應當至少由兩名以上專業人員組成。信用評級專業人員應當具備金融知識和財務分析能力,主管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第九條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當明確工作職責,避免業務與其他部門交叉。信用評級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交易
第十條信用等級評定應當採用國際國內通用的評級定義和符號體系,原則上分為投資級、投機級、違約級三個等級,每一等級分設若干檔。
第十一條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當規范管理和使用評級信息,逐步完善評級信息資料庫,持續積累違約事件、違約率、違約回收率、信用穩定性等信息和數據,並作為經營管理資源長期保存。
第十二條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分類整理相關原始資料、評級材料、信用評級報告等。
第十三條信用評級基本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調研訪談、初步評定、提交報告、跟蹤評級等內容。
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媒體信息和其他公開資料,廣泛積累各類數據,將其作為信用評級的基礎信息。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主動與發債主體交流,了解其業務經營、財務計劃、管理政策和其他影響信用評級的情況。必要時可根據需要,通過實地考察獲取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信用評級人員應當嚴格審查所獲信息,確保信息真實、准確。信息資料不完整或存在虛假陳述的,保險機構應當不予評級。
第十七條信用評級人員應當運用科學合理的評級方法,分析研究評級對象,撰寫信用評級報告,初步評定信用等級,並按規定程序審定後,形成信用評級結果,作為債券投資和風險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信用評級報告應當逐級上報,及時提交相關部門使用。風險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信用評級結果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及時跟蹤債券存續期內評級變化。跟蹤評級每年至少二次,應當適當提高信用級別較低的發債主體的跟蹤評級頻率。
發債主體出現資金鏈中斷問題,需要滾動、重復發行債券,或者發債主體、擔保人、擔保物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重新評定發債主體和債券信用等級。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債券市場研究,分析信用等級與債券價格等關聯因素,發現異常情況時,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科學指標體系,規范評級程序和方法,詳盡分析影響發債主體信用評級的風險因素,評定其償債能力和償債意願,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二條償債能力評估包括個體評估和支持評估。
個體評估主要分析發債主體的外部環境、運營因素、內部風險管理和財務實力。
支持評估主要分析發債主體在宏觀經濟和股東單位中的地位、股東結構和政府支持程度,評估受評對象需要資金時,獲得外部支持的能力。
發債主體法人機構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應當分析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主權風險。
第二十三條發債主體償債意願評估,應當重點考察下列因素:
(一)信用記錄,主要考察發債主體歷史違約記錄;
(二)公司治理,主要考察股東背景和構成,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設立和履職情況、管理決策和執行情況、關聯交易和履職監督情況、激勵和約束機制等;
(三)發債主體人員素質及管理狀況,主要考察法人代表素質、員工素質及管理水平等;
(四)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考察發債主體的財務管理政策,分析其整體發展目標和資金需求,結合歷史記錄和業務發展情況,評估其合理性。
第二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建立一般財務狀況評估指標體系和特殊財務指標體系。
第二十六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可比原則,按照不同行業財務特徵和風險狀況,建立並調整相關行業財務評估基準,准確反映發債主體的財務狀況。
第二十七條發債主體為一般工商企業的,應當重點考察其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發債主體為商業銀行的,應當重點考察影響其信用的外部環境、運營因素、內部管理風險和財務實力等。(一般工商企業和商業銀行主要評估方法參見附錄)
第二十八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狀況,結合債券特點和相關合同,考察債務人償還債務的信用程度,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九條債券和相關合同評估,應當考察發債主體募集資金投向、項目現金流和綜合現金流、到期償付能力、償付及時性等,重點關注與債券資金流向和收益相關的因素。
第三十條保險機構確定債券信用等級,應當重點考慮債券清償順序。
(一)擔保債券:含有抵押、質押、信用保證等增信條件,本金和利息清償順序先於普通債券,其信用等級可能高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
(二)普通債券:不含任何增信條件,本金和利息清償順序優於次級債券和混合資本,其信用等級一般等同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
(三)次級債券:本金和利息清償順序列於公司普通債務之後、優於混合資本和股權資本,其信用等級一般低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
(四)混合資本債券:符合一定條件時,本金和利息可以延期支付,清償順序列於次級債券之後,優於股權資本,其信用等級一般低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且低於次級債券信用等級。
第三十一條第三方機構為發債主體提供全部或部分債務擔保的,該債券的信用等級最高可以等同於保證方信用等級。
第三十二條債券含有抵押、質押、信用保證等增信條件的,應當評估抵押物和質押物的市場價值、流動性、抵押和質押比例,評估擔保人的信用狀況、承諾條件以及償付及時性。
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審慎原則,對增信作用設置一定限制,控制增信債券信用等級上調級別。
第三十四條保險機構投資企業債券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等級,重點關注特定債券有無擔保、擔保的法律效力、擔保條件、不可撤銷性以及擔保人財務實力等。
第三十五條保險機構投資短期融資券,應當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等級,重點分析其發行期內行業走勢,現金流、資產流動性對本期債券的影響,以及發債主體出現危機時,採取融資手段償付債務的意願、方式和能力。
(一)發行期內短期融資券走勢分析,著重考察行業近期變化、發債主體近期產品結構調整、新項目投產、在建項目建設等因素,分析發債主體新近發生的股權變動、組織構架、管理模式、高管人員、資產並購和出售等變化,對經營的影響等。
(二)現金流分析,著重考察發債主體未來1至2年現金流預測的依據;根據未來兩年收入、成本變化及投融資計劃,預測未來1至2年的現金流;分析對不利經濟環境下,發債主體未來1至2年經濟活動現金流的敏感性等。
(三)資產流動性分析,著重考察發債主體資產結構、流動資產機構、資產周轉情況以及應收款項、存貨等資產的變現能力等。
第三十六條評級人員撰寫信用評級報告,應當包括評級分析和評級結論。
第三十七條評級分析應當簡要說明本次評級的評估過程和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發債主體基本情況、所處行業、治理結構、業務分析、資本實力、財務狀況、風險因素、募集資金投向、償債保障能力、抗禦風險能力、發債主體外部信用增級措施、債券合同條款、第三方潛在支持程度、債券收益率或風險溢價等對信用等級影響。
第三十八條評級結論應當寫明信用級別釋義、評級結論的主要依據、發債主體或債券的信用等級等,並簡要說明評級對象的風險程度。
第三十九條信用跟蹤評級報告應當與前次評級報告保持連貫,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據以確定發債主體及債券信用等級的有關依據的主要變化情況,以及對評估對象信用狀況的影響;
(二)重新確定發債主體和債券的信用等級。
第四十條信用評級、跟蹤評級報告應當註明報告日期。
第四十一條保險機構應當參照本指引,制定其他發債主體和債權類投資工具的信用評級制度、程序和方法,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貳』 風險管理流程包括哪些

風險管理的流程包括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選擇風險管理技術,評估風險管理效果。

風險識別是對企業、家庭或個人正面臨的和潛在的風險加以判斷、歸類和對風險性質進行鑒定的過程。

風險評價是在風險識別和風險估測的基礎上,對風險發生的概率、損失程度,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全面考慮,評估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並與公認的安全指標相比較,以衡量風險的程度,並決定是否需要採取相應的措施。

(2)保險公司信用風險管理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企業信用管理對企業賒銷風險防範無疑是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企業進行信用風險管理的本旨不在於消除風險,因為那樣只會把獲得回報的機會浪費掉。

應收壞賬率為零的企業,並不見得是風險管理做得好的企業。如果能夠預先建立應對風險的方法和措施,則風險就能成為一個有益的因素。風險管理所需要做的應該是對風險進行管理,主動選擇那些能帶來收益的風險。

『叄』 3. 有人對太平人壽信用風險能力了解嗎

3月16日下午,中組部部長李源潮在相關工作會議上正式宣布,中國四大國有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中國人民保險集團、中國太平保險集團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正式升格為副部級央企,人事權移交中組部.太平人壽歷史悠久,1929年始創於上海,1956年移師海外專營壽險業務,曾是中國近現代史上實力最強、規模最大、市場份額最多的民族保險企業之一,也是現今中國保險市場上經營時間最長和品牌歷史最悠久的中資壽險公司之一。2001年11月,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2009年6月更名為「中國太平保險集團公司」,簡稱「中國太平」)以「太平人壽」名義,全面恢復經營國內人身保險業務。2001年12月5日,在中國加入WTO前夕,太平人壽宣布在國內復業經營。復業後的「太平人壽」是我國第六家全國性壽險公司,總部設在上海。目前,公司注冊資本金37.3億元人民幣,已在國內28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開設35家分公司和800餘家三、四級機構,服務網路基本覆蓋全國。截至2011年12月31日,太平人壽總資產已超過1331億元人民幣,期末有效承保金額達11698億元人民幣,已穩居國內中大型壽險公司行列,2007年至2011年,連續五年躋身「中國企業500強」和「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在連續六年為太平人壽作出「BBB+」評級後,國際權威評級機構惠譽國際(FITCH)於2010年首次將太平人壽評級提升至「A-」,評級展望為「穩定」。2011年,惠譽國際繼續為太平人壽作出「A-」評級。惠譽認為,太平人壽有較好的商譽、管理水平、經營環境和發展前景,具有較強的償付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上公司的網站看一看哈,這都是有據可查的哦。

『肆』 信用與保證保險在信用管理中的作用(論述)

保險的作用
(1)轉移風險
買保險就是把自己的風險轉移出去,而接受風險的機構就是保險公司。
(2)均攤損失
轉移風險並非災害保事故真正離開了投保人,而是保險人藉助眾人的財力,給遭災受損的投保人補償經濟損失,為其排憂解難。
(3)實施補償
分攤損失是實施補償的前提和手段,實施補償是分攤損失的目的。
(4)抵押貸款和投資收益
一些人壽保險產品不僅具有保險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資價值,由此可以看出,保險既是一種保障,又兼有投資收益。

信用保險
——是指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險。實際上,信用保險就是把債務人的保證責任轉移給保險人,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從兩個相關保險的定義可以看出,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侵權的民事責任(即侵權責任)和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合同責任或違約責任)兩種;而信用保險的一個特點是投保人是權利人。信用保險是在商品買賣借貸活動中產生的保險。
在應用上責任保險的適用對象包括:各種公眾活動場所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各種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各種運輸工具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或駕駛員;各種修要僱傭的單位;各種提供職業技術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而信用保險的適用對象只包括在商品買賣借貸活動中債權人。

什麼是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從廣義上說,就是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經濟賠償責任。因此保證保險實際上是一種擔保業務。

保證保險雖具擔保性質,但對狹義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而言,擔保的對象卻不同,兩者是有區別的。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也即被保險人。

論我國信用保證保險的發展
第一, 要倡導信用文化,強化社會信用意識。通過各種宣傳、教育以及正反面典型的示範,在全社會形成誠實守信的理念,使講信用成為最基本的社會道德規范。
第二, 加快信用法治建設。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在立法方面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盡快出台並完善有關信用管理和信用保證保險的法律法規,對權利人的利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對違約失信者或其高層管理人員要追究責任。同時,更要嚴格執法,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等非正常因素的干擾,嚴厲打擊違約失信行為,大大提高違約失信行為的成本。
第三,發展信用服務中介行業。主要是發展信用信息徵集機構和信用等級評估機構,解決信用信息的徵集、分析和共享問題,使保險人能夠提高獲取信息的速度,降低使用信息的成本,同時也為企業進行信用風險管理提供便利。
2.政策性、商業性保險同步發展
信用保證保險是高風險業務,從發達國家的保險實踐看,一般商業性保險機構只能選擇性地涉足部分領域。鑒於信用保證保險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國家應對此積極扶持,成立相應的政策性保險機構,以財政資金作後盾,進行市場化運作管理。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可在不同領域內分工協作、同步發展,政策性保險機構負責經營出口信用保險、財務風險保險等高風險業務,此外,為一些特定對象提供特殊政策性保險,商業性保險機構則經營其他如國內貿易信用保證保險、工程履約保證保險等業務。有關保險機構應根據社會需求和特定的信用環境進行認真研究,強化產品、服務創新,不斷改進現有險種,推出新產品,滿足不同層次的社會群體對信用保證保險的需求。
3.完善風險控制機制
信用保證保險經營機構應該完善信用風險的控制機制,保險經營的穩定和持續。
首先,建立風險評價機制。要根據企業的技術、人事、財務、市場等基本情況和個人的年齡、職業、收入、居住和信用歷史等情況分別建立系統化、標准化的企業和個人信用風險評價指標體系,在利用信用服務中介機構成果的基礎上,做好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估,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為是否接受承保或確定、調整賠償限額提供決策依據。
其次,完善內部管理機制。保險人應對信用保證保險的業務流程進行認真設計,完善核保、核賠流程,在堅持分級授權經營的基礎上,嚴格資信審查,規范操作手續。同時,要改進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對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考核絕不可「規模第一」。
再後,強化損失追償機制。信用保證保險區別於其他保險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保險人對權利人履行代償責任後,有權向未盡義務的義務人進行追償。如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每年的賠款追償率大約在30%左右。信用保證保險機構可建立追償隊伍或者委託專業追賬中介機構,採取一切可行的有效措施,在權利人的積極配合下,及時向違約失信的義務人進行追償,從而彌補代償損失,降低信用保證保險的經營成本。
在現代經濟活動中,無論物質商品交換活動還是非物質商品(例如,金融商品)交換活動,都建立在信用的基礎之上。由於信用活動既頻繁又復雜,信用風險隨著經濟發展加快而呈現擴大的趨勢。承保信用風險的保險業務便應運而生,這便是信用保證保險。
一、信用保證保險的概念及其業務發展
信用保證保險是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保險,它實際上是由保險人(保證人)為信用關系中的義務人(被保證人)提供信用擔保的一類保險業務。在業務習慣上,因投保人在信用關系中的身份不同,而將其分為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兩類。通常將權利人投保義務人信用的保險業務叫信用保險。例如,貨物出口方擔心進口方拖欠貨款而要求保險人為其提供保險,保證其在遇到上述情況遭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賠償。將義務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險業務叫保證保險。例如,某工程承包合同規定,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後一年半內交工,業主(權利人)為能按時接收工程,要求承包人購買履約保證保險,假如在約定條件下承包人不能按時交忖工程項目,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我國的信用保證保險的發展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期。1983年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與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達成協議,對一筆出口船舶的買方信貸提供中、長期信用保險;1986年人保開始試辦短期出口信用保險;1988年,國務院正式決定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試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並在該公司設立了信用保險部。1994年以後,中國進出口銀行也經辦各種出口信用保險業務。2001年12月,在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信用保險部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信用保險部的基礎上,組建產生了我國第一家專門經營信用保險的國有獨資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保證保險業務我國曰前有多家保險公司開辦,具體險種主要有國內工程履約保險、對外承包工程的投標、履約和供貨保證保險、產品質趕保證保險、住房貸款保證保險、汽車貸款保旺保險、雇員忠誠保證保險等。
二、信用保證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的區別
1.信用保證保險承保的是信用風險,補償因信用風險給權利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不是承保物質風險,補償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經濟損失。因而無論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要求投保,保險人事先都必須對被保證人的資信情況進行嚴格審查,認為確有把握才能承保,如同銀行對貸款申請人的資信必須嚴格審查後才能貸款一樣。
2.在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中,實際上涉及三方的利益關系,即保險人(保證人)、權利人和義務人(被保證人)。當保險合同約定的謄故發生致使權利人遭受損失,只有在義務人(被保證人)不能補償損失時,才由保險人代其向權利人賠償,從而表明這只是對權利人經濟利益的擔保。而在一般財產保險中,只涉及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關系,而且因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無論被保險人有無補償能力,保險公司都得予以賠償。
3.從理論上講,保險人經營信用保證業務只是收取擔保服務費而無盈利可言,因為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均由直接責任者承擔責任,保險人不是從抵押財物中得到補償,就是行使追償權追回賠款。其保險費精算基礎也不相同,一般財產保險的費率主要涉及自然風險因素,相對容易一些,而信用保證保險的費率主要涉及的是政治、經濟和個人品德因素,所以卡目又寸困難一些。
三、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的區別
雖然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都是以信用風險作為保險標的,都是保險人對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保險。但他們也是有區別的,這些區別主要是:
1.投保人(擔保請求人)不相同。信用保險是保險人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擔保義務人(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保證保險是義務人(被保證人)自己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請求保險人向權利人擔保義務人自己信用的保險。即是說前者由權利人投保,後者由義務人(被保證人)投保。 2.信用保險是填寫保險單來承保的,其保險單同其他財產險保險單並無大的差別,同樣規定責任范圍、責任免除、保險金額(責任限額)、保險費、損失賠償、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等條款;而保證保險是出立保證書來承保的,該保證書同財產險保險單有著本質區別。其內容通常很簡單,只規定擔保事宜。 3.信用保險的被保險人(也是投保人)是權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證人(義務人)的信用風險,除保險人外,保險合同中只涉及到權利人和義務人兩方;保證保險是義務人應權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風險,義務人是被保證人,由保險公司出立保證書擔保,保險公司實際上是保證人,保險公司為了減少風險往往要求義務人提供反擔保(即由其他人或單位向保險公司保證義務人履行義務),這樣,除保險公司外,保證保險合同中還涉及到義務人、反擔保人和權利人三方。4.在信用保險中,被保險人交納保費是為了把可能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使自己受到損失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保險人承擔著實實在在的風險,必須把保費的大部分或全部用於賠款(甚至虧損),保險人賠償後雖然可以向責任方追償,但成功率很低,就是說信用保險的承保風險比較大,所以,大部分開辦出口信用保險的國家都把它列為政策性保險,往往由政府設立專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經營,或由政府資助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在保證保險中,義務人交納的保費是為了獲得向權利人保證履行義務的憑證。保險人出立的保證書,履約的全部義務還是由義務人自己承擔,並沒有發生風險轉移,保險人收取的保費只是憑其信用資格而得到的一種擔保費,風險仍由義務人承擔,在義務人沒有能力承擔的情況下才由保險人代為履行義務,嗣後再通過反擔保措施要回代為承擔的賠償款。因此,經營保證保險對保險人來說,風險相對比較小。
四、信用保證保險所承保的風險
信用保證保險承保的信用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①財務信用風險。即借貸風險,通常表現為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償還貸款的風險。②商業信用風險。商業信用是延期付款形式的購買行為,表現為賣方先向買方借貸,買方按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數額及其他條件歸還貸款。買方不能按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數額及其他條件歸還貸款的風險,就是商業信用風險。③預付款信用風險。用於付款或定金方式取得某種貨物、技術或勞務服務就是預付款信用。支付了預付款或定金而不能以約定條件取得該貨物、技術或勞務服務的風險是預付款信用風險。④保證信用風險。由於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向債權人交付約定貨物、技術或勞務,使保證人不得不承擔這種履約義務的風險。⑤誠實信用風險。僱主向雇員支付薪金、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報酬,而雇員不能依合同規定提供服務、履行義務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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