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現狀及發展情況是什麼
今年的政策是逐步城鄉通一。沒有城填和農村之分了。
② 農村養老保險的研究現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整個人口的60%以上,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存在許多問題,積極推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好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於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6年開始,民政部根據「七五計劃」關於「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並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的發展目標,開始了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積極的探索,第二階段是1991年國務院決定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負責。並於1992年印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了「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方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並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相關工作。第三階段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為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全國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相繼頒發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文件,將這項工作提上議事日程,擺上重要位置。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農村社會保險管理職能劃入新組建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實行社會保險的統一管理。農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逐步從民政部門並入勞動保障部門。從目前來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並不成功,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少法律保障
從整體發展過程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缺乏法律性規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會議決定等形式進行制度落實,缺乏穩定性和持續發展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專項制度,標志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向專項化方向發展。如廣東省頒布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輪換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深圳、珠海、東莞等城市還專門就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訂了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管理體制存在漏洞
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因而對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使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如由於財務統計制度的滯後性和專業金融財務人員的匱乏,無法通過財務信息了解農保基金運營的真實狀況,無法對基金運營進行有效監控。此外,不少地區的農保統計工作甚至從一開始就沒有固定的組織人員、工作流程,從來就沒有月、季、年的報表,導致相當一部分基礎數據嚴重失真,無法通過統計數字制定準確的年度工作計劃,也無法對以往的基金運營成果進行有效總結、考核。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徵用,對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農保資金現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寬
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保險基金增值范圍太小。
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城鄉二元經濟體制是導致養老保險現狀的根本原因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提出由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的戰略思想,在工業化的驅動下,相關制度體系逐步建立,政府通過戶口遷移,糧油供應,勞動和社會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1)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我國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始於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它是我國二元社會結構得以形成和強化的制度保證,也成為制約城鄉協調發展的一大障礙,這種以農村和城市身份為標志的城鄉分割戶籍制度,使農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遷移,它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原則相背,二元戶籍制度直接造成並維持了城鄉居民之間過大的收入和消費差距;(2)政策主導的城市部門過度吸取農村剩餘: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業部門為工業部門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建國後照搬蘇聯模式建設社會主義,實施工業化尤其是重工業優先發展,實行「挖工補農」的戰略。1953年開始實行農產品的統購統銷政策,人為實行工農產品的不等價交換,以剪刀差的形式從農村吸收資金支持工業和城市發展,造成農村的貧困和城鄉經濟的進一步拉大。
(二)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農村養老保險現狀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國家有關研究表明,從1952年到1990年,中國農業通過稅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儲蓄方式為工業化提供資金積累總量達11.594億元。經濟的發展也需要建設用地,而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即是對集體土地的徵用。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太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後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於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三)立法的滯後,直接導致無法可依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農村社會保險各地規定不一,沒有法律約束力,基層無法操作,農民無法可依,參保積極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門,有的已經劃歸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造成工作脫節,管理混亂。手續繁瑣,領取不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般都是斷斷續續的,繳費不定時也不定額,每到符合退休條件需要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要進城確認身份、年齡、繳費、時間等,農民費時費力費錢;而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後,還得進城領取養老金。這些,參保人員意見很大,從而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的思考
(一)基本原則
1城鄉統籌原則。即使在城鎮化發達地區,二元結構依然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性痼疾,城鄉分割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障礙之一。50年來,城鄉居民之間的種種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礙待遇,使注重人本社會的中國已處於尷尬境地。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無疑是扭轉中國失衡的城鄉居民福利制度的機會。
2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即應該立足於我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餘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於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自我保障層次:家庭保障,體現為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個人儲蓄,以青壯年時的個人儲蓄養老;土地保障還可以發揮其有益補充作用。政府負責層次:財政與政策支持;集體保障層次,傳統的或新型的經濟組織給予補助。逐漸從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保障模式過渡到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主體的保障模式。
4循序漸進原則。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今後,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後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二)具體制度建議
1加快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確立。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一種政府行為,應當有其相應的法律依據通過立法建立和健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是世界各國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通行做法。經過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已經建立起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並基本形成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雛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將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將離開土地,需要進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來。農村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明確其法律地位。應當從法律上明確,不僅城鎮要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農村也可以搞社會養老保險,特別是有條件而又自願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
(2)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法。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目前學術界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模式的選擇有兩種模式設計:其一是在《社會養老保險法》中單列一章;其二是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應當結合國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會保險法》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第一,總則部分。對立法的依據和目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進行詳細的規定,立法的目的要著重把農村社會養老上升到「保障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權」的高度。第二,養老保險的適用對象和范圍。應該包括非城鎮戶口的農村人口,堅持農村社會人員的養老保障的一體化,投保年齡按取得勞動收入的時間起算,一般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但16至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可以納入其中。第三,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中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養老金的確定、領取,個人賬戶存儲額的繼承,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第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轉資金的計息,基金的運營原則、增值收益:監督管理、管理費用,稅收優惠;第五,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責任中應當包括爭議裁決機構,對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不繳、漏繳、少繳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3)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使其上法律體系升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出全國通行的行政法規。同時根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具體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稅收減免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彩票管理辦法》等
2合理規劃養老資金的籌集與運作
(1)資金的籌集以及各主體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應負的責任。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積累個人賬戶,以備養老。集體補助中所指的集體主要是傳統地域性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組織和鄉鎮集體企業,但現在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集體產權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農民自願聯合創建的合作經濟組織已基本萌芽並呈良好發展態勢,所以集體補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過程中將逐步淡化。鄉鎮企業向股份合作制的轉軌已大面積展開,對原來鄉鎮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為鄉鎮企業的創收提供了更好的條件,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應該負責。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主要針對鄉鎮企業,集體提供的補助部分可以稅前列支,其次國家可以從財政中撥款,給予農村一定的補償;對於農業各稅應該予以減免,減輕農民的負擔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難度,另外,還可以發行農村養老保險特種國債。但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隱性債務」問題也需要解決,因此要與此協調。
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該項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保證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的必然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動其實行。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通過法律規范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系,加強這項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對農村以及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
(2)健全我國的證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的渠道。現在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是很高,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說是吸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現實,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只是儲蓄的形式或購買國家債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國外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養老金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可見,把農村養老資金投入證券市場是一條不可忽視的保值增值途徑,因此,必須修改《證券法》,為農村養老資金的人市營造規范,安全的投資氛圍。
(3)加強農村養老資金的監管,進一步明確養老保險的法律責任制度。我國《刑法》第273規定「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受到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並沒有把農村養老資金列在其保護的范圍之內,因此,必須修改該條款,使得農村養老資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護下得到最優化的使用。
3在管理體制方面
(1)基本政策要穩定。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堅持低標准起步,堅持個人交納資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以個人賬戶為主的儲備積累的保險方法,堅持自願參加與政策鼓勵相結合的政策措施,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保障相結合的制度。這些政策總體上看是合乎實際情況的,應當繼續堅持,並逐漸完善。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早提出按商業保險運行,但商業保險公司因成本高、保費難徵集而失去積極性。
(2)改變觀念,理順管理制度,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本質特徵是社會政策,而不是經濟政策,是社會保險而不是商業保險,因此不應該走純粹的商業化路子。在觀念層面,國家應確立以社會性和公平性為原則的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長遠目標,在行動層面,在該制度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真正承擔起國家保障的社會責任,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應通過制度的完善明確規定集體和國家對農民養老保險的投入最低限額,並落到實處,從而確立以國家、集體為主,個人為輔的養老基金籌集模式,這是制度建立的關鍵所在。
(3)加強土地保障。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農民所擁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資源,因此,在我國的一些保障項目在農村不能充分的實施和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加強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農用征地的補償水平。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基準是「按原來用途的收益」進行補償。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農作物的收益為標准。以現在的農產品價值計算,這種補償是很少的。要提高農地徵用補償水平,必須切實從農民自身利益出發,採用按市價補償的新原則,並改革轉讓機制。使農民參與到轉讓土地的價格談判,充分行使自身權利,發揮自主性。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特殊社保。被征地農民作為一種特殊的群體,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照顧,將他們納入保障范圍,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將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為農民建立社會保險,政府給與政策和資金支持,以國家信用確保失地農民享有養老保障。這種思路是目前較具操作性的農村社會養老的過渡辦法,符合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
(4)繼續發揮家庭在養老問題上的重要作用。贍養和孝敬父母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贍養老人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隨著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贍養老人仍是一種責任、一種美德。同時,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收入上的提高也為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基礎。此外,家庭養老還可以避免西方國家那種由於過度推進社會保障而帶來的家庭危機,從而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促進農村社會進步。
4制度改革的目標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如此對待農村社會問題,顯然違背一個基本常識,因為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總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復雜的艱難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農民自身的努力,我國在幾十年的探索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教訓,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關政策,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價值的,但是基於有限的經濟發展條件,還不能在農村順利地實施。但是我們應該在了解現實的基礎上創造條件,加強立法和制度准備,使這項工作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學習和借鑒各地區的成功經驗,做好准備工作,一切從解決農民的實際困難出發,深入基層切實做好信息的調研,進行可行性分析,著眼於現實,本著為農民作實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資源的浪費。同時,我們也要幫助農民轉變思想,努力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的現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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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農村養老保險現狀數據分析結果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基本現狀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黨在新時期推動農村建設的戰略決策,是實現全面小康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石。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既是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還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
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須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應把生產發展和生活寬裕作為主要矛盾,把生活寬裕作為矛盾的主要方面。隨著農業稅的全面取消和其他支農政策的實施,農業生產發展問題已基本解決。而生活寬裕是農民一直嚮往但還沒有得到徹底解決的問題。
2004年末,全國農村絕對貧困人口還有2610萬人,有4977萬低收入人口僅能勉強解決溫飽問題,說明我國農村居民還有相當一部分生活處於較為困難狀態,這是其一。其二,農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突出,試點中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僅覆蓋約20% 的人,而且籌資水平低。其三,目前我國農村60歲以上的老人已達8000多萬,占農業人口的10% 以上,按照國際通行的標准,我國農村已成為老齡型社會。而農村家庭結構的小型化,家庭養老負擔沉重,使得生活富裕受到了一定的影響。
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總體上處於過渡階段,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農村社會救濟。主要是國家針對災害的突發性特點, 採取應急措施。在對待貧困戶方面, 國家通過設立扶貧基金,幫助發展生產。同時,為解決貧困者的生活問題,部分地區開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點工作。但全國各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發展參差不齊,如北京、浙江、廣東、福建、遼寧等經濟較發達的省市,已經全面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省份雖然也在部分地區實行農村低保制度,但還沒完全實行,根據有關統計資料,2004年我國農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總人數為488萬人,不到需要保障人口總數的3%。
二是五保供養制度。這是農村社會保障的一項基本制度,是以《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予以法規確認的制度。到2003年底,全國實際五保供養人數為254.5萬人、敬老院2.4萬所、集中供養五保對象50.3萬人。從保障的程度上來看, 五保老人年平均五保金1200元,但因各地財力不足, 實際到位一般只有800元左右,
三是養老保險為主,醫療保險為輔的保險制度。早在1986年前後,各地就陸續展開了農村養老保險試點, 目前全國基本上都已開展此項工作,由於社會及制度等多方面原因, 在資金保障等方面不是很完善。幾經起落,在經歷了試點、全面推廣和整頓規范幾個階段後,目前又處於試點階段,到2003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5428萬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餘216.1億元。198萬農民領取養老金。其總體覆蓋率還不足10%。
農村醫療保險方面,正在試點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只覆蓋約20%的人口,而且籌資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強。據2003年衛生部組織的第三次國家衛生服務調查結果顯示,目前,有79.1%的農村人口沒有任何醫療保障,基本上靠自費看病。一些地區農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居民占貧困人口的2/3。
目前全國絕大多數鄉村的社會保障制度處於缺位狀態。在廣大的農村,農民的社會保障依然是以國家救濟和鄉村集體福利事業為重點,以家庭保障為主體,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進行了改革試點以外,其他保險項目基本上沒有建立起來。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缺乏監督保證機制,法律層面制度設計不完善
我國憲法對社會保障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體現在第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我國參加的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也明確規定 :「本公約締約國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但是,我國《社會保障法》依然未制定出台,缺乏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專門法律。法律的缺失導致農村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如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資金的管理不規范、保障體系的建設。
就廣大農村地區而言,農村現有的社會保障立法可以說是一片空白。現行的法律依據大多是准法律與相關文件,對農村各項社會保障的地位與作用、保障的權利與義務、保障機構的的建設等,都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由於制度上的缺陷,再加上執行中的不到位,導致農民對社會保障的受益缺乏信任感。
(二) 沒有建立穩定的資金來源機制,農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
把我國中央財政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與世界上其他國家進行比較,就知道我國投入的力度是偏小的:加拿大為39%,日本為37%,澳大利亞為35%,而我國只有10%左右,且這10%的投入也基本給了城鎮居民。農村社會保障面臨的最為突出的問題可以說主要是資金缺乏的問題。
應該說,在農村地區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職責。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地方政府擁有雄厚的財力來安排養老及醫療保險,農民也有較多的機會獲得兼業等,因此收入狀況比較理想。但在廣大的欠發達地區,由於經濟落後,很多地方是吃飯財政,即使是略有餘額,地方政府在安排財政資金時也首選見效快的投資領域,吸引外來資金,而不是將財政資金投入到社會保障。
因此,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的項目少,大多是救濟性質,而工傷、生育、養老等意義重大的項目大多尚未全面開展,有的地方即使有所涉及,也存在運作不規范的問題。近幾年來,農民的人均收入增長趨緩,扣除必要的生產生活開支,大部分農民實際無力承擔各類保險所需費用,即使部分農民有實力繳納,卻由於對社會保險制度認識不清等因素,而不願參加保險。從集體投入這部分看。大部分縣鄉政府均是財政開支,也沒有能力解決這一棘手的問題。這導致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
同時,農村社會的保障水平相對較低。比如根據某地《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民繳費可以自由選擇,因為收入水平低,不少人選擇最低檔次每月2元,這樣,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在繳費l0年後農民也只能每月領到不到5元,繳費15年後每月也只能領到l0元。 這樣的養老制度安排,對農民的養老問題的解決無法起到多大的作用。
(三)考評管理機制不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水平低下
目前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由民政部門(社會救助)、衛生部門(農村合作醫療)、社保部門(養老保險)等各管一塊,由於缺乏統一的管理機構,也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因此,在全國各地,民政部門、計生委、基金會、壽險公司等不少機構均涉及農村社會保障基金,而且在一些地方出現了相互扯皮,挪用、委託不當或基金保值增值混亂的狀況。有的地方基金管理不規范,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掌管基金的便利挪用基金、造成資源浪費、管理不規范的情況存在。
④ 簡述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與思考
關系農民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決定》明確提出擴大公共 財 政覆蓋農村范圍,並從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基礎設施和環境建設、 扶貧開發、防災減災、社會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部署。眾多高含金量的「實 招」, 回應了億萬農民對「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 期待,必將有效改善農村民生。但是,在農村社會保障體制上,目前仍處於法 規、 政策層面,亟待通過完善法制建設做保障。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社會保障是全國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 分,在現階段加強農村社會保 障制度建設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波的一項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國在建設「和諧 社會」和「新農村」的大環境下,農村社會保障得到了 空前的重視。但是目前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仍然停留在政策層面而沒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當前農村 社會保障制度所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滯後。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層次比較低,除了 《憲法》第45 條之外,並沒有形成如《社會保障法》之類的基本法,農村社會 保障制度散亂於法規政策之中。 2.執法和法律監督工作滯後。由於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使 得社會保障在執法和監督工作上存在巨大的隱患。農村社會保障基金被佔用現象 時有發生。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律監督和實施機制是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 設的必然要求。 3.城鄉保障項目差異巨大。目前我國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已基本完善,而 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還相當薄,呈現出比較明的城鄉二元性。 4.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分散。雖然2009 年地方政府機構進行了改革,但 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仍然分散管理效率不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群 眾救助、五保及災害救助資金破佔用、亂用的情況依然存在,農村社會保障體制 已經嚴重製約了社保事業的發展。 5.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用難。日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統籌層次較低, 大部分由縣、鄉、村統籌,要保證充足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是相當困難的。近幾 年中央加大了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但范圍還比較窄,資金水平仍然偏低, 需要進一步加強資金統籌工作。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問題分析 構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要充分考慮到中國的特殊國情,以及制約我國 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特殊因素,才能實現「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 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一)農村土地保障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影響分析 「國家在把土地的使用權交給農民的同時也一並讓渡了為農民提供社會保 障的責任,農民的生老病死自此概與國家無關,一切保障都必須押在承包的土地 上。」這 是過去幾十年中國農村土地問題與農村社會保障關系的真實寫照。這 種現狀已經不符合中國當代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地少人多,近些年土地生產 成本又大大提 高,收益減少,土地收益僅夠維持基本生活需要,其「保命」的 功能遠遠大於發家致富的生產功能。根據中國農村的現實情況並考慮到現實的土 地承包制度,可以在 土地保障的基礎上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承認現階段土 地保障在中國農村起著重要作用的同時,通過更新與變革土地保障的形式,協調 土地利用公平與效率的矛 盾,將發揮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與利用其生產資料功 能有效地結合起來。 (二)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中的責任問題分析 政府對農民的 社會責任。中國過去的社會保障制度大多把農民排除在外, 即使是實行過的農村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等制度,也因為組織管理混亂,資 金監管不力等原因,造成 各部門互相扯皮,保障基金被挪用揮霍,農民報銷無 門,四處碰壁,最終對政府失去信心。政府要擔負起對農民的社會責任,恢復農 民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信心。 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責任。由於我國目前農村整體經濟發展水平還比 較低,在建設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時,政府的資金責任至關重要。目 前,我 國對農村公共設施和資源配置的安排仍然過低。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由於缺乏資金 陷入困境,農村「病無所醫、老無所養」還比較嚴重。 除了籌 集保障資金外,政府還應當注意運用國家財政更好的發揮對農村社 會保障資金運作中的保障作用。政府財政可以通過編制、執行政府保障於貝鋒., 從預笄中劃撥一 部分用以維持社會保障開支,或用以彌補社會保障收支的缺口, 以保證農民社會保障待遇與其他投保人的待遇實質平等。 三、農村社會保障法制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一)國外農村社會保障法制比較分析 1.以英國為代表的福利國家模式。強調社會保障「普遍性原則」,將農民 與城市居民納入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中,保障水平高:社會保障體系和管理 模式比 較完善,統一由國家專門機構負責,管理科學高效:高水平的社會福利 制度開支過大,政府財政負擔過重,從業者的稅負過重。 2.以德、法為代表 的專門制度型模式。是根據自身農業特點建立的,社會 保障體系一開始並沒有顧及農民,在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後迫於農業的特殊 情況而制定;保險原則與社會 原則。通過繳納保險費、國家補貼,社會共濟等 方式:將城市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分開,組織和管理方式呈現出多樣性。 3.以日本為代表的統分結合型模式。日本的社會保障一開始只是對城市居 民,後來加入農村居民,但農民的保障項目和范圍小,再到後來的統分結合使得 農民與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差距縮小;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企業和個人三 級統籌:法律嚴格,體系嚴明。 (二)國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分析國外社會保障發展規律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國家建立農村社會保 障制度,要充分考慮結合自身的實際國情。中國的現實國情是,城鄉二元結構將 長期存 在,城鄉一體化不可能短期實現,因此從我國實際出發,我國的農村社 會保障應該採取以專門制度型為主、統分結合型為輔,多法並行、保障水平多層 次的具有中國 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模式。 在立法模式上,多法並行模式比較符合我國目前農村的社會實際情況,而且, 社會法本身己經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又以社會保障法為主要構成,我 國可以通過頒行多部適合農村社會實際情況的法律,與其他社會保障法律一起構 成我國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對於保障水平來說,由於我國城鄉差異、地區差異都很大,很難統一實行救 濟型、福利型、社區型和保險型等模式,只能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條件的地方 可以採取福利水平高一些的模式,落後的地方可以採取救濟水平高一些的模式,總體來說, 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而言,保障水平模式是一種多層次混合模式。 四、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制的基本設想 (一)農村醫療保障制度設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完善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到目前為止在我國農村已經廣泛展開,取得了一定成績,實踐 證明比較符合我國農村狀。但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仍存在總體上籌資水平和 保障能力較 低,地區之間不平衡,收繳的經費未及時納入財政專戶、村集體墊資代繳、基金赤字或節余 率過大、困難群體未能應保盡保等問題。 完善 立法的內容有:全國人大制定一部《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保障法》作為統領農村新 型合作醫療保障方面的法律,然後,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以制定各地的《農村新 型合 作醫療資金管理條例》等的法規來規定籌資方式、賬戶模式、籌資責任及資金監管方面的問 題。各地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制定《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報銷條例》等來 規范各地的保障發放 問題。這些規定,要統一服從《農利新型合作醫療保障法》,在此法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立 法制度的規定,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下一位階的地方性 法規,用《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保障法》 來指導各地方法規,共同構建我國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在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構建上,國家可以制定一部指導全局性的《農村養老保險法》, 然後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完善地方性法規,共同構建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我國農村養老 保險法律制度的現行基本目標是: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 多層次,社會化管理和服務的「低水平、廣覆蓋」的農村養 老保障體系。在這個法律制度構 建過程中,我們要特別注重以下問題: 1.適用對象和范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對象應該包括非城鎮戶口的農村人口,投保年 齡應該以參Ju 勞動並獲得一定收入為起點,並考慮年輕農村人口的職業方向。 2.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的多渠道籌資機制。國家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養老保險制 度進行規范,JJu 大財政支持的力度。各級政府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規定各自的補貼比重, 對於地區經濟發展差異來說,也可以實行不同的政府支持和籌資模式。 3.實行安全高效的基金監管、運營機制。國家和各級政府要在制訂的農村養老相關法 律法規中明確養老基金的管理運作機構,加強內部監控和外部監督制度,建 立財務核算、 審計監督等工作,對違反監管制度的部門和個人要依法嚴格查處。在基金的保值運營上,可 以適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將養老基金進行適當的資本投 資。 (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設計 我國農村福利保障將主要致力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設,這是保障農民生存的最 後防 線。有必要頒布一項統領全局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來規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中 的資金籌集、保障對象、管理制度等問題,各地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的 基礎上,根 據自身實際情況,頒布一些地方性法規,配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共同完善農村最低生 活保障法律制度建設。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資金的籌集。目前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往往是政府臨時撥 付,這不利於保障資金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建議今後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納入各級政府 的財政預算,保證低保資金的穩定性與可靠性。 (四)「五保」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我國的「五保」制度源於20 世紀50 年代,到l994 年1 月23 日,國務院頒布《農村五 保供養工作條例》,標志著五保制度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五保制度發 展到今日,遇到了一些 困難,主要在於五保經費不足和五保設施滯後。五保制度的資金主要源自農村集體經濟,但 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的削弱,五保制度無法得到足夠 的資金支持。原來的五保是實行分散供 養,現在農村集體經濟基本不復存在,五保戶的保障設施得不到保證今後,應該重新完善制 定新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和《敬老院管理辦法》等新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農 村五保工作安排、明確責任主體和資金安排。對於農村五保對象中的未成年人,可以在《農 村五保供養工作條 例》中單獨列出.明確保護措施,如可以加強孤兒院的建沒,或者在未 成年人自願的基礎上,交由社會願意扶養的家庭扶養。
⑤ 居民買保險的收益狀況與風險狀況
1、買保險是花小錢買大保障;
2、保險的強項在於保障,理財是軟肋,理財險種基本趕不上5年期銀行存款(至少25年內絕對如此);
3、只有買錯險種的風險。
⑥ 我國農村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出路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
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總人數的85%。在我國的經濟成分中,農村經濟佔有重要地位。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因而轉移農業生產中的巨大風險,保護廣大農民的生命財產和經濟成果不遭受意外損失就顯得尤為重要。由於我國社會保障體制尚不完善,目前農村的自然災害補救渠道主要依賴國家財政轉移支付,商業保險補救佔比非常低。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商業保險尚未涉及。自1982年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以來,我國的農業保險就長期處於不景氣狀態。最近這些年,我國的保險業蓬勃發展,農業保險發展的不平衡即日漸凸顯。1992-2004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從8.17億元下降到3.96億元,到2004年,人均保費還不足0.5元。1985-2004年農業保險賠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綜合賠付率高達120%,遠遠高於保險業界公認的盈利臨界點70%。在這種情況下,為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中央從2004年開始連續出台了6個「一號文件」,強調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重要性。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形勢嚴峻,已經到了非加快發展不可的地步。
二、農業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業保險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在於有關政策因素和地方政府、保險企業的態度及農民對此的認識程度。
(一)農民收入低,缺乏參保的積極性。
過去幾年中,由於不少農產品供過於求,價格下跌,導致農民來自農業的收入減少,以農為主的純農戶的收入增長尤其困難。1997年農民人均來自農業的純收入為1268元,2003-2009年農民來自農業的純收入連續6年低於這一水平。在這種收入低水平的情況下,每個農戶扣除必須要繳的各類稅費、生活必須開銷、子女教育費用、購買化肥農葯飼料等必需品的支付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經是微乎其微了。再要支付一筆農業保險費,顯然這對於大多數農民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同時,由於農業保險規模控制較嚴,操作復雜,賠償估價時雙方意見往往分歧較大,一些本想參保的農民往往因此最終選擇了放棄。另外,20世紀80年代,農民在社保站交養老金,但是最終沒有得到有效保障,這也使得部分農民對保險缺乏信心,因而參保積極性不高。
(二)保險公司實力不足,傳統農業險難以為繼。
農業保險是一種靠天吃飯的險種,往往是一個災年就能吃掉以往數年的基金積累。中國農業受災的比例每年大約在40%以上,天下論文比一般發達國家高出10%-20%。近幾年來,中國農業每年因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約為125億元,而全世界平均每年也只有500億元左右,也就是說,中國佔了1/4的比例。農業保險是一種收費低、風險大、賠付率高的險種,盈虧平衡點是65%~70%保本。自然災害、疫病突發的大面積、不可預期性,使保險公司從技術上無法迴避風險,所收取的保費不足以維持賠付。因此,經營農業險的風險遠大於目前其他財險產品。如果保險公司實力不足,則很難操作農業險,所以開發農業險的保險公司屈指可數。目前只有人保財險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兩家開辦農業險,而由於常年虧損,它們的這項業務也在急劇萎縮。 (三)國家財政給予的支持不夠。
農業保險不同於民政部門的災難救濟,也有別於一般的商業保險,它不僅涉及到農村的收入再分配,還要求與政府的政策目標相吻合。目前,政府對農業保險僅予以免營業稅的優惠,這顯然是不夠的。國家應盡快出台相關法律和政策,提高財政補貼,讓各保險公司真正看見其中的利益所在。只有商業保險公司看到了農業保險的利益,它們才可能自發地去開發其中的市場,而目前的農業保險市場是無利可圖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較高的政府補貼,財產保險公司是不會自願進入的,已經進入的也會逐漸產生拋棄這部分業務的想法。農業保險是一項社會化的系統工程,其基礎應是政府行為。中國農業保險已經發展到了很「尷尬」的地步。商業保險被證明並不適合中國比較分散、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業」生產方式,因而國家必須「兜底」。有關部門應該盡快出台相關的配套政策,否則,發展農業保險就只能停留在「呼籲和吶喊」的階段。
(四)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較大。
我國農業以家庭生產為單位,經營比較分散,而且較易發生道德風險。因此,農業保險的承保手續也比較復雜,調查、索賠成本較高。保險公司在賠償入保農戶損失前,調查程序繁瑣,耗費的人力與財力相對較大。保險公司稍有疏忽,有的入保農戶就可能虛報損失,獲取額外利益。 (五)農業保險組織體系分散。
保險公司獨自經營、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聯辦、保險合作社經辦等現行農業保險組織構成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是分散的,無法充分調動政府、保險人、被保險人三者的積極性。同時,政策性的保險機構不健全,使得農業保險組織體系的主體作用很難體現。這些都制約了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
(六)農業保險專業人才匱乏。
人才的極度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農業保險涉及農業經濟管理、商業保險、農業財政預算、農業氣象、農田水利、畜牧獸醫等多個學科,涵蓋面較廣,需要多方面協作。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從業人員大多沒有受過專門的保險教育,又由於農險業務分散,查勘定額、賠付兌現工作量都較其他險種大,加上農村基礎設施落後、交通不便、工作環境差,很多保險從業人員對農險都是敬而遠之。多方面的原因導致農業保險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不高,特別是核保、理賠、精算等技術型人才和管理、營銷、培訓等復合型人才嚴重不足,極大地制約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 (七)保險險種少,研發能力弱。
雖然農業保險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目前保險產品的結構還不合理,產品數量少、質量低,更新速度慢,缺乏針對性。真正根據農民收入水平、風險狀況量身定做的產品少之又少,不能滿足市場的多樣化需求。這也與農業保險專業人才匱乏、保險產品研發能力較弱直接相關。
三、加快發展我國農業保險的對策
(一)加強農業保險立法。
農業風險具有一定的相關性,因而農業保險規范、有序、健康的發展,更有賴於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給予支持。鑒於農業保險的特殊性,許多國家都很重視對農業保險的立法,並制定實施細則,以確保農業保險體系順利、健康運行,使農民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障。但是,我國目前尚無一套完整的針對農業保險的法律。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成功經驗,我國應該盡快對農業保險進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對農業保險的目的、目標、保障范圍、保障水平、費率釐定、賠付標准、實施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應該逐步建立農業保險補償機制。
(二)成立綜合性農業保險公司。
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商業保險公司無暇顧及農業保險對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社會的保障作用,因此商業保險公司承辦農險的經營模式已經適應不了現實社會的需求。應當把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再將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一並考慮在內,成立政策性綜合性農業保險公司。逐步形成以國家農業保險公司的宏觀調控引導農業保險發展方向,以各省農業保險公司的區域性管理為業務主導,以縣鄉兩級的農業保險合作社為經營主體的健全的組織體系。這不僅符合國家的農業政策,而且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
(三)政府應給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免交營業稅,其他方面與商業性保險一樣。要發展農業保險,僅靠保險公司是不夠的,必須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世界其他國家農業保險發展的歷程表明,政府積極的政策性運作是農業保險得以發展的重要保證。農業政策性保險就是由政府來主導農業保險的供給,政府把農業保險作為一項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給予經營性補貼和其他扶植,並負責提供或指定機構經營。經營機構以對農業生產的風險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為宗旨,不以贏利為目的。針對中國農村范圍遼闊、發展不平衡的特點,應對保險公司開發的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保險產品給予政策傾斜,如優先給予申報這類產品的企業以開設保險公司的牌照。同時,對保險業為「三農」服務採取分類指導的辦法,譬如經濟發展速度慢的地方,就要優先開發保證農業生產正常進行的防災防損產品。
(四)設定農業法定險種。
根據保險大數法則的原理,保險參與率越高,穩定系數越大,越趨於合理,但由於社會環境、經濟環境、自然環境、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各地保戶的參保能力差距較大。針對地區差異,可設定部分法定農業保險,就如車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一樣。這將有助於提高保戶的保險意識,增強保險公司的資金積累,穩定農業保險的經營。法定保險的保險費在初期可由財政提供,或從扶貧款中撥付,也可以如捐贈「希望小學」一樣發動社會捐助。
(五)建立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
我國農業自然災害頻繁,因此農業保險屬於高風險險種。農業保險要能可持續發展,則必須有完善的再保險機制支持。中央政府應該強力推行農業保險再保險制度。對關繫到國民經濟發展的農、林、牧、漁等產品的生產,應由政府牽頭,組織國內具有再保險經驗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進行分保,分散農業保險風險,降低農業保險的風險責任。
(六)建立多渠道農業保險體系。
我國地域遼闊,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業風險差異性較大。現階段,要設立一家全國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統一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在市場條件、管理水平、風險分散機制等方面,條件尚不成熟。因此,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應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的道路。可以建立主體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主要形式包括商業保險公司代辦、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立足於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高素質人才)等。具體採用哪種形式,應根據不同地域、不同時期、不同經濟發展狀況來決定。要鼓勵現有的商業保險公司開發農村和農業保險業務,同時引進在農業保險方面有專長的外資保險公司,形成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的農業保險體系。
(七)加強保險人才培養。
我國目前保險人才缺乏。據統計,全國每年需要增加的保險人才上萬名。因此,要發展農業保險,還必須注重人才培養。應加大保險人才培養的投資力度,擴大高校招生人數。同時加強保險從業資格管理,開展多種形式的保險職業培訓,為我國的農業保險的順利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總之,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改革和發展已經進入到一個最關鍵又是最困難的時期。隨著各項支持「三農」政策措施的逐步到位,以及對農民「多予、少取、放活」方針的落實,我們相信,我國農業保險必將打破「堅冰」,出現新的局面。
⑦ 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
關於農村養老,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缺陷,運行中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所以,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體系的必要性與緊迫性日益體現出來。
(一)老齡化加快。
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據統計,2000年中國口農村8.33億人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計佔7.36%,到2030年6.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的老年人口將達到17.39%為1.29億。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另外,據國家統計局統計,中國進城務工者已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不到200萬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億人,所以很有必要考慮這個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的功能被削弱了。
養兒防老的觀念在中國農村根深蒂固,家庭贍養一直是最重要的養老方式。以自給自足為基本特色的農業社會中,生產技術基本穩定,社會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業」高度概括了上下兩代人之間的密切關系。這種穩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內部自然的完成贍養老人的職能,並形成相應的道德規范。但是隨著以社會分工為特徵的工業社會的到來,這一自然穩定的關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業」不復存在,父子兩代除了血緣關系和未成年時的撫養關系之外,幾乎沒有其他關系。子女的勞動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勞動機會要靠自己去爭取,為此往往必須離開生養之地、離開父母。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
(五)貧富差距逐年拉大,為今後的社會發展埋下了隱患。
農村的發展一年不如一年,城市的發展卻一年比一年好。農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狀況的差距也是顯而易見的,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在出台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後基本上是不聞不問。有項調查表明,進城務工者中有82.4%的單位不為其交納養老保險,比「城裡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進城務工者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整體水平很低。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力度應加大,應該維護社會公正,切實地保障農民權益。
(六)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但是如果考慮到城市化、社會發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種因素,考慮到今天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後進入老年期時的經濟、社會背景,現在交納的數額很少的養老保險金,就會出現養老保險養不了老,保不了險的情況。
2.關於籌集資金,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例如,不交納保險金就不許領結婚證等等。
3.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
4.大部分鄉鎮企業和私有企業以及有農村勞動力就業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三資企業,對農村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是空白。集體沒有真正的負起責任來。
5.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形成因素現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形成是多年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積淀的結果,是很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下面將講述其中的兩個比較基本的因素。
(一)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養老保險滯後的最基本的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
(二)立法的滯後。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開展條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51號)中,明確規定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條件。即:農民群眾溫飽問題基本解決,基層組織比較健全的地區。基本原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主要特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明確了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的責任,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不給政府背包袱;
二是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帳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於個人所有。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
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
三是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
四是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這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所決定的過渡時期的工作方法,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在有條件的地區將逐步加大政府推動的力度,以體現社會保險的特性。
⑧ 農村保險市場現狀以及發展潛力
汽車保險的現狀及前景近年來中國汽車產業發展迅速,汽車消費的增長必將帶動汽車保險業迅速發展,特別是按照入世協議我國將逐步開放保險市場,中國汽車保險業將面臨嚴峻的挑戰,如何應對這一挑戰,成為我國汽車保險業不容忽視的問題。本文通過論述我國汽車保險業的發展歷程與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就以上問題展開論述。隨著我國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直接帶動了車險業的蓬勃興起,迅猛膨脹的汽車消費者群體同時也構成了車險消費者的龐大隊伍,成為日漸壯大的車險業務主要消費對象,推動了我國車險市場的快速成長,承保車輛數量激增。我國將進入汽車擁有率迅速上升時期。截止到目前,車險業務已經超過財產保險業務的60%,承保車險涵蓋國內外各大汽車製造商的所有車型。可以預計,隨著我國汽車產業和金融服務業的持續高速增長與更加緊密結合,車險市場必將成為今後發展潛力極大的市場。目前我國已經成為汽車大國,機動車輛保費佔全部財產保險業務如此之高的比例在全世界都是罕見的,與機動車輛總值占整個社會資產份額的比例也是不相匹配的。我國機動車輛保險費佔全部財產保險業務比例之高,說明我國財產保險市場及財產保險體制還存在許多問題,這些問題是財產保險市場發展緩慢的症結所在,同時也制約了汽車保險市場的發展速度。汽車保險是我國財產保險中份額最重的一項,隨著中國汽車工業的迅猛發展,我國的汽車保險業也將迎來一個黃金期。自從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汽車保險已經歷了若干次的大規模調整,並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國絕大部分汽車保險還在遵循以過失責任為基礎的汽車保險制度。在以後的改革中,加大以無過失責任為基礎的汽車保險制度勢在必行。總之,我國汽車保險與汽車王國美國相比較,還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有待於進一步完善。隨著經濟全球化、金融自由化、保險市場國際化趨勢的日漸增強以及國內保險市場不斷發展壯大,特別是我國交通責任強制險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汽車保險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綜合國內外汽車保險的發展現狀,可以看出各主要發達國家汽車保險種類和保費的具體計算方法雖不盡相同,但也有規律可循,已經形成了自己的體系,發展到了一定的深度。比如許多國家都實行汽車保險自由費率,保費計算既「隨車」也「隨人」,而且還「隨地」,除了第三方責任險為強制保險,其它多為自願投保等。這些經營之道都很值得尚處在發展時期的我國汽車保險業參考借鑒。下面就我國汽車保險存在的問題具體來分析。
我國車險市場尚處於市場發育期,法制建設滯後,行業自律缺乏,風險防範和市場監管能力薄弱,存在許多嚴重問題。在我國,投保意識的極度薄弱,這點與汽車保險較發達的美國是不能相比的。也正是由於這個因素的存在,國內機動車輛的投保率一直處於低迷狀態。就全國機動車輛的社會擁有量和投保比例最高的北京市而言,投保率不到50%,而發達國家機動車輛投保率都在80%以上。我國車輛保險投保率低除了汽車保險種類少、保險公司的服務跟不上以外,對機動車輛保險的宣傳力度不夠也是很重要的原因。社會上的新聞媒體等也很少宣傳車險的知識、法規等,更少介紹國外的先進經驗。除了車險以外,其他財產險的承保佔比都在逐年下降,就是汽車保險也是保險增幅趕不上國民經濟增長比例。我國農村有40%的車輛是任何險種都未投保,而中國農村的道路狀況又較差,事故頻發,一些農民因為沒有保險,一旦出險,不是傾家盪產就是因禍再度致貧,還有些人雖然參加了保險,但是總想少保幾個險種,即使出過險也得到過賠償,但下次保險仍然是心存僥幸。鑒於這樣一種心態,中國的保險事業在短期內仍然會舉步維艱。在我國,出來首當其沖的投保意識薄弱外,接下來便是保險品種貧乏,保險費率單一的問題。在國外,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內容和保險費率都由各個保險公司自定。因此,保險商品種類很多,其費率也是靈活多變的。而我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附加險條款及其對應的費率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制定,很少有車型差別,更沒有地區差別,如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均適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隨著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保險主體不斷增加,成分也更復雜,保險行業的附產品,如經紀人公司、公估公司、代理公司等,都將隨行就市,紛紛成立。對於這些眾多企業,保險監管部門必將採取一視同仁的監管政策,在市場競爭中對國有保險公司的扶持和保護也將逐步減少,外資公司的范圍和領地也將從沿海向內地延伸擴展,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也逐步過渡到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鬆散性監管,這樣一來各家保險公司就會從價格競爭變為實力競爭,誰的實力強,誰的生存空間就大,而一些小的保險公司就有可能被兼並、改制。因此,現行的監管策略如不及時調整,一旦市場完全放開,國內保險公司很難在短時間內適應,特別是汽車保險,由於長期的無序競爭和差異監管,車險價格已降到各家保險公司所能承受的最低點,如不是企財險、責任險等險種支撐,估計所有的國內保險公司都入不敷出,而這些效益險種在兩年後也許會像車險一樣,成為非效益險種,因此保險監管的改革勢在必行,改革後的監管方式對各家國內保險公司也是一個挑戰。由於外資公司有較強的流動性和靈活的用人、分配機制,對優秀的保險人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一些國內保險公司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特別是從事車險業務的人員將會成為外資公司的首選目標,因為他們不僅有豐富的國內保險工作經驗,而且車險業務不僅在國內保險市場佔有舉足輕重的份額,同時車險也是一個勞動密集型的系統業務,既需要有長期積累的經驗,還要擁有豐富的社會客戶資源,因此這部分人員的跳槽將給國內保險公司帶來很大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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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農業保險發展及現狀
中國保險業現狀與發展前景的分析中國保險業現狀與發展前景的分析本文已作為國際經濟學作業上交至導師處作者地址:河南工業大學經濟貿易學院2004級經濟學類郵編:450001摘要縱觀我國保險業20多年的發展,中國保險市場雖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後,中國保險業面臨著難得的機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文就中國保險業的現狀、發展趨勢和前景作出分析,同時提出加入WTO後應採取的對策。關鍵詞:保險業現狀發展趨勢挑戰潛力對策一、中國保險業的發展狀況及發展趨勢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個以國有保險公司為主體,中外保險公司並存,外資保險公司爭相入市,多家保險公司竟爭發展的保險市場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保險業與之存在著巨大的差距。(一)中國保險業在開放中不斷發展壯大,取得了一系列成果1、業務快速發展。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中國的保險業保持了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2003年保費總收入達到3880.4億元,比上年增長27.1%,相當於1999年的2.8倍;保險業總資產達到9122.8億元,比上年增長41.5%;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到8739億元,比上年增長51.4%。2003年保險密度為287.44元(即每個公民的平均保費),保險深度為3.33%,中國保險業呈現出蓬勃發展的良好局面。2、市場體系逐步健全。截至2003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公司61家,其中中資保險公司24家,外資保險公司37家。按業務性質分,財產保險公司25家,人身保險公司30家,再保險公司5家,政策性保險公司1家。此外還有6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2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中介機構705家,其中保險代理公司507家,保險經紀公司115家,保險公估公司83家,保險從業人員達到150萬人。3、體制改革進展順利。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等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部分股份制保險公司通過吸收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股,股權結構得到優化,治理結構逐步完善,經營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體制改革取得突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分別設立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把保險資金實行了專業化管理和集中統一運用。在探索保險資金管理改革方面邁出了重要步伐。4、法律法規初步完善。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保險業進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階段。為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國保監會積極清理了與世貿組織規則不符的法律法規和規章。2002年頒布實施了新的保險法,與此同時中國保監會依據新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先後制定、修改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規章和制度。一個適合中國保險市場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已經逐步形成。5、保險監管逐步與國際接軌。償付能力監管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頒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建立了償付能力預警指標體系,符合中國國情的償付能力監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與此同時,實施了《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指標》、《財產保險公司分險種監管報表》以及《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等一系列監管規章。加強了保險業監管的制度建設。(二)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保險業就以下幾個方面與之存在著巨大的差距1、從保險業發展的規模上看,我國保險公司的數量、保費總收入和資產總量都相對很少。規模是行業和企業發展水平的基本標志,從各方面的統計數據應該看到,我國保險業還處在起步階段。2、從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上看,我國在這兩方面都處於相當低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相距甚遠。保險深度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年保費收入與同期國內生產總值之比。目前,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保險深度已達10%左右。而我國2000年的保險深度為1.8%。保險密度指標是指人均保費。發達國家已達2000---3000美元,日本高達4600美元。而我國人均保費只有127.7元,約15美元,美國1600美元,人均保費是中國的107倍,日本是中國的307倍。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衡量保險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3、從我國民眾對保險業認識的程度上看,保險觀念還較差。人們對保險在穩定社會經濟,維護個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認識不夠。主動買保險的個人寥寥無幾,整個保險業,特別是人身保險是個買方市場,迫使百萬保險推銷大軍四處奔波,推銷保險產品。保險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必須讓人們從切身利益上認識其作用。(三)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和20多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狀況,預計在未來一個較長時期內,我國保險業將出現以下發展趨勢1.保險市場體系化。從1995年《保險法》頒布實施特別是1998年11月中國保監會成立以來的情況來看,建設和完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個體系完整、門類齊全、法規健全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正在建立。2.經營業務專業化。隨著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險和農業保險等政策性保險業務將從商業保險公司中分離出來,由國家成立專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與此同時,在未來幾年也會成立專營諸如火險或機動車險業務的專營保險公司。3.市場競爭有序化。從1997年開始,人民銀行從整頓代理人入手調整了航意險、機動車險的退費、手續費,大力整頓保險市場,許多違規行為被制止,中國保監會成立後,進一步強調要逐漸規范市場秩序,加大對違規機構和違規行為的打擊處罰力度,取得顯著成效。4.保險產品品格化。在逐漸成熟的市場里,產品要佔領市場只能靠品牌+價格+服務,這就是品格化。就保險產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資功能、儲蓄功能或產品的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價格水平與服務水平。5.保險制度創新化。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的保險創新內容主要包括產品開發、營銷方式、業務管理、組織機構、電子技術、服務內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製度、激勵機制等方面的創新。通過上述內容的創新,促進我國民族保險業的發展,使國內保險公司在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6.經營管理集約化。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國內各保險公司都已意識到原來只注重擴大規模、搶占市場的弊端,而紛紛尋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內涵式集約化發展,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7.行業發展國際化。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下,我國保險業與國際接軌是必由之路。中資保險公司也會到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加強與國際保險(再保險)市場的技術合作和業務合作,積極開展國際保險業務。8.從業人員專業化。在國內外同行競爭的背景下,客觀上對保險從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業保險公司將更加重視人才的培養,既要培養適應國內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核保師、核賠師、精算師、專業人才,更要培養精通國際保險慣例、參與國際保險市場競爭的外向型的人才。二、中國保險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同時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潛力加入WTO後,中國保險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同時中國保險業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潛力。(一)中國保險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1、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加強了保險市場競爭程度,導致保險企業保費利潤率的迅速下滑。2、造成一部分保費外流。盡管1995年實施的《保險法》第102條規定了「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地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但實際操作時,難度比較大。目前保險監管部門要求外資保險公司自留保費不低於30%,加上法定分保20%部分,仍有50%的保費可以由外資歷保險公司安排再保險。3、與國內保險公司爭奪一定的市場份額。外資保險公司客觀上有著資金實力雄厚,管理先進,技術服務水平較高的優勢,目前盡管在業務經營范圍上還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發展勢頭還是比較好的。從全國的市場結構看,外資保險公司所佔比重年還不到百分之一,但在開放區域內的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已接近10%,並有繼續擴大的趨勢。4、外資保險公司由於在待遇方面有著比國內保險公司優厚的條件,會造成國內保險企業一部分優秀人才流失。(二)從影響保險業的發展的諸因素看,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存在巨大的潛力1、隨著我國城鄉居民收入的增加,恩格爾系數的不斷降低,保險品作為一種特殊的金融消費品必然會逐步伴隨收入的增加而日益提高。2、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保險業必將隨著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提高不斷增加。在當代世界經濟活動中,保險業越來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保險業在經濟結構中所佔的比重將日益增加。保險機構應充分認識到我國保險業存在的巨大市場潛力和生存空間,實現保險業從買方市場向賣方市場的轉化。3、在我國社會經濟發生重大變革轉型時期,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范圍呈日趨增長和擴大的趨勢。各種意外事故屢屢發生,天災人禍不期而至,這就為拓展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依據,為保險人員推銷保險,開拓業務活動創造了有利的客觀條件,為保險業進一步的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三、中國加入WTO後保險業的對策面對中國保險業與發達國家的巨大差距及加入WTO後面臨的挑戰,我們應考慮以下對策:(一)加快對內開放保險市場的步伐,提高民族保險業的競爭力現階段我國保險市場有兩大特徵,一是封閉,二是壟斷。針對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狀況,加快對國內保險市場開放的步伐,盡快建立一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保險機制,打破封閉壟斷的市場格局,放開內資保險市場,大膽的讓現有保險公司都加入競爭行列,實現保險市場的充分有序競爭,並充分發展。(二)國家對保險業應實行低稅政策,進一步壯大民族保險業實力。我國現行的保險公司稅收標準是按照保費收入每年上繳8%的營業稅、33%的所得稅和15%的調節稅。我國財政對保險公司實行攬底課稅,一定程度上影響保險公司責任准備金的積累,從而影響保險償付能力的提高。此外,政策給予外資保險公司超過國民待遇的某些政策,也會使中外保險公司處於不平等的競爭地位。以上都需要國家從政策上予以探討研究。(三)改革我國國內資保險公司的保險經營體制和管理體制,盡快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我國保險業產生於計劃經濟時代,現在內資保險公司在人事、財務等的管理上基本是舊的管理體制。由於體制僵化、待遇低,人才的使用,員工的工資收入和福利待遇還不能與外資公司相比。因此要通過改革,克服內資保險體制上的種種弊端,引進先進的管理體制和經營體制,使內資公司盡快提高企業活力,增強市場競爭力。與此同時,要盡快健全和發展有利於內資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拓寬國內保險業經營渠道,壯大內資公司資本實力,在積極穩妥地推進內資保險公司改革的同時,使之在公司結構和保險業務運作上盡快的與國際接軌,積極參與競爭。(四)在競爭日益國際化的保險市場上,我國保險業要想立於不敗之地,必須建立全新的保險經營理念。要真正培育出具有雄厚實力和國家知名度的民族保險公司,內資保險公司必須轉變經營觀念,樹立效益成本的經營思想,建立適應未來保險市場的內控機制,特別對承保質量、管理效率、防範風險能力、規范操作的程序等,都要實行嚴格管理。變粗放經營為集約經營,苦練內功,提高風險管理及技術水平。要轉變單一的經營模式為多種形式的營銷模式,以勇於開拓,敢於創新的精神,創造性地探索多種形式的營銷手段。要學習和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的辦慣例,側重培育中介機構和利用中介機構展業。以提高保險服務質量為手段,使自身立於不敗之地。此外,國家應從政策上對民族保險公司進行扶持,在來源配置上實行傾斜政策,增強其綜合實力。(五)積極開展保險科技創新活動,全面快速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保險技術創新是就保險業的業務經營上,所進行的種種富於開拓性、創造性的變革。主要包括險種創新、營銷方式創新、服務項目創新等多方面。保險技術創新有利於縮小民族保險業與國際保險市場的差距,帶動保險業迅速發展,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的保險需求,使我們在未來的保險市場中居於相對有利的地位。目前,就險種創新而言,我們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醫療保險等險種,全力開拓新險種。如分紅保險、變額保險、單一疾病和特定疾病保險。其次,就營銷方式而言,可以學習借鑒外國保險業的經營經驗,結合我們自身情況,大力發展新的營銷手段和方式,盡早為開展網路保險做好鋪墊。將發展網上保險作為21世紀的戰略舉措,為佔領網上市場做好積極鋪墊。(六)加快培育高素質的人才未來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民族保險業除了要注意築巢引鳳,通過尊重、優待政策來吸引人才外,更需要全方位加快現有人才的教育和培養。與此同時,要注意培育企業文化的氛圍,創造和諧寬松、團結向上的環境,以增強企業的凝聚力,防止人才流失。(七)完善保險法規,強化市場監督保證保險市場健康持續發展,做到監督的全程化、動態化、持續化。同時,要加快制定入前後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修改和完善《保險法》,對內外保險公司應實行統一監督,在監督目標、指標、手段上應避免雙重標准,切實有發揮國家保險監督的職能作用。參考文獻:1.喬桂明:《中國保險業發展戰略研究》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12-012.3.魏華林、俞自由、郭楊:中國保險市場的開放及其監管。《保險研究》,1998(7)、(8)、(9)作者地址:河南工業大學經濟貿易學院2004級經濟學類郵編:4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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