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銷售收入舞弊案例
HPL技術公司(HPL Technologies,Inc.,以下簡稱HPL)是美國矽谷的一家軟體製造商,創建於1989年,主營半導體軟體的個性化開發、銷售以及售後咨詢和維護等業務。2001年7月31日,HPL以每股11美元的價格發售了690萬股股票,籌措了7 590萬美元,並在納斯達克上市交易。在此後的連續三次季報中,HPL均報告了優異的業績,股價也一度攀升至每股17.85美元。然而,好景不長,HPL上市一年後便被釘在財務舞弊的恥辱柱上,其股票已於2002年7月29日被納斯達克摘牌。
根據HPL審計委員會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調查,在HPL首發股票的前後5個季度內,其創始人、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DavidLepejian(以下簡稱Lepejian)虛構了逾2 800萬美元的銷售收入。HPL股票上市後,他又指使公司內部的高管人員借股價上揚之機拋售他們個人持有的85500股公司股票。
與安然、施樂、世通等財務舞弊案相比,HPL的造假規模似乎顯得有些微不足道,但Lapejian在公司上市第一年就採用各種手段虛構了80%的銷售收入,其膽大妄為令人觸目驚心。SEC在對Lepejian的起訴狀中詳細揭示了他的各種造假手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五種:偽造顧客訂貨單、偽造發運憑證、修改銷售合同、篡改銀行對賬單和偽造詢證回函等。這些手法既無新意、也不高明,但卻輕易地欺騙了大名鼎鼎的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PwC),確實發人深思。該案例的特殊之處在於:Lepejian在採用上述手法虛構銷售收入時,運用了一系列高科技的舞弊手段。通過這些手段,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他一手遮天,既欺騙了公司的股東和董事,也愚弄了CPA.aspx>注冊會計師和HPL的財務人員。
一、HPL財務舞弊伎倆
(一)移化接木,虛構收入
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在連續5個季度內,Lepejian偽造了數十張來自佳能公司和微電公司的訂貨單,金額從161萬美元到1134萬美元不等。由於佳能公司和微電公司是HPL的兩大客戶,與其有長期的業務往來,對信息技術駕輕就熟的Lepejian輕易地從以往與上述兩個客戶的真實訂貨單中提取了相關負責人的簽名,在電腦上將其粘貼至偽造的訂貨單上。之後,他又修改了HPL一台傳真機的程序,將偽造的訂貨單以佳能公司和微電公司的名義發至HPL的另外一台傳真機。
僅有訂貨單,還不足以確認銷售收入。根據美國的收入准則以及SEC發布的首席會計師辦公室文告(SAB)第101號的要求,上市公司確認收入應同時具備四個具體條件:1、有確鑿的證據表明銷售交易存在;2、貨物已經發送或勞務已經提供;3、賣方的成本和費用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4、貨款的收回是可能的。為了滿足「貨物已經發送」這一基本條件,Lepejian接著偽造發運憑證:他為每份假訂單起草了一份電子郵件,並以佳能公司和微電公司的名義向HPL發出電子郵件,確認HPL發出的軟體已經運抵佳能公司和微電公司。
除了偽造顧客訂貨單和發運憑證,精通電腦技術的Lepejian還在2002年度多次偽造佳能公司的銷售補充協議,提前確認本應分期確認的演示軟體銷售收入。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在其發布的立場聲明書SOP97-2「軟體的收入確認」中規定:軟體銷售與服務收入應根據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有關協議,在產品開發完畢並在應收賬款回收、客戶接受產品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方可確認。如果是一攬子軟體開發協議,收入的確認應在企業所應提供的全部產品與服務中分攤;如無分攤基礎,必須將有關款項遞延至所有產品和服務完成後再確認為收入。SAB第101號也明確規定:如果被發送商品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買方,但交易的實質卻是一種寄售或籌資行為時,即便商品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買方,銷售收入仍然不可以確認。SAB第101號還列舉了幾種不能確認銷售收入的情形,其中包括以演示為目的出售給買方商品的情況。作為HPL的審計師,PwC也曾判斷:對於HPL研製的演示軟體的銷售收入應在幾年內分期加以確認。但若該產品被證明已經出售給了終端客戶,則HPL可以在二次銷售完成時按協議中規定的金額全數加以確認。在2002年度,HPL對佳能公司有過幾次演示軟體的銷售行為,為了不讓公司的財務人員和PwC的注冊會計師「為難」,Lepejian偽造了佳能公司已將演示軟體全部銷售完畢的證明。「齊全」的交易憑證最終促使HPL的財務人員將這些虛構的交易在「發生的當期」就確認為收入。
正是通過上述這些簡單卻很管用的偽造和變造手法,Lepejian在5個季度內虛構銷售收入逾2800萬美元,虛構金額約等於HPL這5個季度真實銷售額的4倍。
(二)處心積慮,掩蓋造假
會計造假與掩蓋造假是相伴而生的。根據復式簿記原理,虛假的收入必定帶來不實的應收賬款和銀行存款。如果說偽造、變造訂單和發運單是收入造假行為,那麼,篡改應收賬款和銀行存款記錄,就是收人造假後續的掩蓋行為。為了避免造假陰謀敗露,Lapejian處心積慮,採用下列四種方法試圖掩蓋造假行為。
1、用公司的資金冒充虛構銷售的回款。為了掩蓋虛構銷售收入的事實,Lepejian精心設計了一個流程來「收回」子虛烏有的應收賬款。2001年9月,他以公司的名義出資500萬美元在日本注冊成立了一家子公司——HPL日本。緊接著,他私下與佳能公司協商,先由佳能公司購買HPL320萬美元的軟體,之後,佳能公司可再將該軟體以400萬美元的價格銷售給HPL日本。有了這80萬美元的利差,佳能公司欣然應允。而這一循環銷售當然被Lepejian全部隱瞞了。當佳能公司將320萬美元匯入HPL公司賬戶時,Lepejian將其解釋為2002年度前3個季度HPL對佳能公司銷售的部分應收賬款的收回,並要求財務人員據以入賬。
出於掩飾其造假行為的需要,Lepejian將HPL日本提交給他的銀行對賬單掃描進電腦,用圖片程序刪除了HPL日本對佳能公司的交易,使其賬戶余額保留在創立時的500萬美元。用同樣的手法,Lepejian修改了HPL日本提供給HPL的季報和年報,並將修改後的報表交由HPL的財務人員編制合並報表。
2、自己墊款「收回」虛構的應收賬款。為了讓自己一手虛構的2800萬美元銷售收入不露破綻,Lepejian甚至不惜以個人的資金充當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2001年9月和2002年6月,他兩次以自己在HPL公司的股票期權為質押,向其經紀公司借款330萬美元存入其朋友的賬戶,再從該賬戶轉入HPL公司的賬戶;2002年3月,他又向朋友借款100萬美元存入HPL公司賬戶。當然,Lepejian不會忘了修改銀行對賬單,讓其顯示這三筆存款分別來源於佳能公司和微電公司。
3、篡改HPL日本提交的銀行對賬單和報表,編造920萬美元的交易充當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2002年4月,Lepejian再一次篡改了HPL日本寄給他的銀行對賬單和季度報表,虛構了一筆HPL日本與佳能公司之間的業務交易,總值920萬美元。隨後,他立即指示HPL的財務人員將這920萬美元以2002年度前三個季度對佳能公司的8筆「銷售應收款」已收回的名義入賬。
4、偽造應收賬款和銀行存款詢證回函,誤導並欺騙注冊會計師。PwC在對HPL的銷售收入進行審計的過程中,對應收賬款實施了詢證程序,但卻因為Lepejian提供了精心偽造的客戶地址和銀行地址而沒有察覺任何問題。結果佳能、微電、PL以及HPL日本的開戶行均未收到PwC的詢證函。PwC收到的回函實際上是Lepejian蓄意偽造並通過修改了程序的HPL傳真機發回的函件,理所當然地,這些回函均聲稱HPL的應收賬款及銀行存款的余額是正確的。
更荒唐的是,當有一次郵遞人員陰差陽錯地將PwC按照假地址發出的詢證函投遞至佳能公司的正確地址時,佳能公司曾致函質疑,明確指出佳能公司只欠HPL貨款62.1萬美元,而不是詢證函上所載明的1180萬美元。被嚇出一身冷汗的Lepejian慌忙用盡一[來源:論文天下論文網 切辦法說服HPL的首席財務執行官和PwC的CPA.aspx>注冊會計師,稱該詢證函被寄錯了。緊接著,他迅速偽造了佳能公司的一封信,信中稱:該詢證函被寄到了佳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該機構與HPL並無任何往來。為了進一步讓PwC的注冊會計師相信這一謊言,Lepejian還特意安排了一次電話會議,讓他的一個朋友假扮成佳能公司的官員,證實1180萬美元的銷售應收款余額是真實的。
Lepejian自導自演的騙局是在2002年7月被戳穿的。就在HPL對外公布其2002年度的財務報告後不久,該公司董事會收到了佳能公司法律顧問的質疑報告。報告指出佳能公司與HPL的大部分款項往來是不存在的,並質問HPL為什麼不對他們曾經提出的有關詢證函金額不實的事實表示應有的關注。至此,Lepejian的陰謀徹底敗露。
二、HPL財務舞弊案的啟示
類似HPL這樣的案例在中國的上市公司中也可能會出現。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在發行新股(IP0)階段,面對上市的種種業績壓力,迫切需要虛構銷售收入來美化其經營業績,而在IPO階段,改制公司「檢查與制衡」等內控制度的缺失,往往為其高管人員進行財務舞弊提供了機會。隨著電腦科技的發展和普及運用,企業的經營業務和會計信息系統的無紙化運作日臻普及,或許有一天,這些企業的某些「高手」可能會做得比Lepejian更「周到」。針對這種審計環境的變化,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可能存在的虛構銷售收入行為保持高度警惕,本著謹慎執業的原則,執行更為詳盡的審計程序,以防止審計失敗。
啟示1:提防「詢證陷阱」,倡導眼見為實
強化對應收款項、銀行存款的審計,特別是通過實施詢證程序證實銷售收入發生額和銷售條件(如有無退貨的補充協議)的真實性,是發現虛假收入的有效手段。然而,HPL案例表明,注冊會計師很容易掉進被審計單位設下的「詢證陷阱」。常規的詢證程序確實存在局限性。比如,注冊會計師一般是根據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詢證地址寄發詢證函,若被審計單位不提供真實的地址,則詢證程序就可能完全失效。
為此,注冊會計師在取得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詢證地址時,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對應收款項,注冊會計師應將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客戶名稱、地址與有關記錄(如銷售發票上的記錄)相互核對。此外,還應親自致電或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詢問被詢證者是否收到詢證函,回函是否已經寄出;在取得電子媒介的詢證回函後,注冊會計師還應當索取書面回函,保留回函信封作為審計證據,並充分關注回函來源。為免於上當受騙,注冊會計師還可自行通過其他途徑(如Intemet等)獲取被詢證單位的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傳真、電話等,並與被審計單位提供的相關詢證地址進行核對。如果核對結果存在差異,注冊會計師應當警覺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舞弊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詢證者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回函,由於存在被篡改內容和來源的可能,故注冊會計師除應直接接收外,還應當要求被詢證者在審計報告日之前寄回詢證函原件。
啟示2:牢記「現金為王」,甄別單證真偽
「現金為王」是理財學中的信條,也是審計學中的至理名言。重視對貨幣資金的審計,是發現虛假收入等財務舞弊線索的捷徑。銀行存款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的現銷收入和賒銷應收款項的收回是它的兩大來源。因此,銀行存款余額真實與否也會從另一個側面印證企業銷售收入的真實性。
獲取銀行對賬單等單證是注冊會計師審查銀行存款的一項標准取證程序。然而,HPL案例表明,隨著現代造假手段越來越「高明」,加之銀行單證屬於在被審計單位內部流轉過的外部證據,其可靠性應被審慎評價,切不可為貌似真實的印章簽字和電腦記錄所蒙蔽。對重大銀行存款余額的確認應當以詢證程序為主。為保證詢證的有效性,避免被審計單位利用高科技手段篡改、變造和偽造銀行對賬單等單證,對於重要和異常的銀行賬戶,注冊會計師應當尋求被審計單位的配合,親自前往銀行詢證。
啟示3:關注「物流信息」,避免「重賬輕物」
追查存貨的永續盤存記錄,關注企業實物流轉,也是發現虛假銷售收入的重要手段。許多財務舞弊案例表明,「重賬輕物」,重視財務信息,忽略物流信息,很容易導致審計失敗。注冊會計師為了確定銷售收入的真實性,通常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是:審閱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中大額或非正常交易的會計記錄並追查至相應的銷售合同、銷售發票、發運憑證等原始憑證。然而若像HPL案例所描述的那樣,上述憑證均屬經過精心偽造而成,肉眼凡胎的注冊會計師就很可能發現不了任何問題。
因此,當注冊會計師對其中特別重要的銷售交易或對原始憑證(如發運憑證等)的真實性有質疑的時候,就有必要再進一步追查存貨的永續盤存記錄,測試存貨余額的真實性。憑空捏造的銷售收入一般不會伴隨著真實的存貨流轉,因此抽查存貨盤存記錄往往能夠有效地揭露虛假銷售收入。
啟示4:寧可「舍近求遠」,不可「因小失大」
上市公司一般都有為數不少的子公司,且其地域分布廣泛。注冊會計師對這類公司進行審計時,往往「舍遠求近」,甚至以「重大性」為由,省略對一些不重要子公司的審計程序,或者只指派少數經驗不足的「新手」對被審計單位的子公司進行審計。有一些會計師事務所根本沒有指派注冊會計師前往子公司進行現場審計,而只是代之以往來款、銀行存款詢證等一些簡單的程序。注冊會計師對子公司的審計重視不足,經常被別有用心的被審計單位所利用。PwC在對HPL的審計中,最大的失誤就在於沒有派注冊會計師前往HPL日本進行審計。目前,它和HPL的券商正面臨1億美元的民事賠償訴訟。
HPL案例給我們的另一個啟示是,為了防止被審計單位利用一些表面看起來不重要的子公司進行財務舞弊,注冊會計師應當採取非常規的審計手段,結合專業判斷,「舍近求遠」,強化對子公司的審計。AICPA於2002年11月頒布的第99號准則「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明確要求注冊會計師實施非常規審計程序,專門針對被審計單位沒有料到會被檢查的子公司、工作場所和賬戶進行審計,就是因為認識到許多被審計單位已經「洞悉」了注冊會計師的「心態」,「吃透」了注冊會計師慣用的審計方法並採取相應的規避措施。
啟示5:重視「控制僭位」,因應無紙化趨勢
無紙化會計信息系統在交易授權、執行方面與手工會計系統大相徑庭。最典型的區別是:在手工系統中,對一項經濟業務的每個環節都要經過某些具有相應許可權人員的授權簽章,但在無紙化會計系統中,職員可利用特殊的授權文件或口令獲得某種權利或運行特定程序進行業務處理,由此導致系統失控或「控制僭位」並最終誘發舞弊的案例不在少數,HPL就是典型。Lepejian正是利用了自己是HPL公司創始人兼主席和CE0的身份,掌控著內部控制各個模塊的操作密碼,使他可以輕易地進出各個模塊,肆意偽造、變造會計和業務數據。
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對無紙化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審計時,應注重對企業內部控制的了解和測試。應特別注意對系統操作方面的一些控製程序進行了解和測試(如網路系統安全的控制、系統許可權的控制和修改程序的控制等),必要時需要電腦專家的配合。特別是在金融、保險和證券等高度依賴電腦信息系統處理業務和會計數據的行業中,如果審計小組中沒有配備精通電腦系統的專家,注冊會計師很有可能只是對經過電腦系統「精心梳理」過的信息進行形式審計,而不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利用高科技手段從事舞弊的行為。[lunwentianxia.com]
『貳』 近幾年的有關固定資產的會計舞弊案例
(一)購入固定資產常見舞弊
購入固定資產常見的舞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付款中的舞弊,另一個是收物中的舞弊。
1.付款中的舞弊
固定資產的價值一般比較昂貴,不同的供貨商可能提供不同的價格,其中,最低價與最高價之間有時相差懸殊,這時,以最低價付款,以最高價要求對方開票,可以由采購者吞並兩個價之間差異。另一種情況是,由購買方多付購物款,由供貸方多給回扣(現金回扣,不在票上反映,不打條子和收據)。可以看出,在購入固定資產環節的付款中舞弊,在一定程度上是供貨方與購貨方相關人員串通所引起的,這使查證工作具有較大困難。此種舞弊,應重防輕查,所謂「防」,是指建立市場信息搜集與采購分離制度,建立雙人選購制,建立招標購建制度,建立購買與付款職責分離制度,並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結算制度,防患於未然。
對付款中舞弊的查證,首先需收集當時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信息,對市場多種價格的平均值進行測算,然後據以評價被審查企業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格;如果價格差異較大,則有舞弊的嫌疑,應通過內查外調進一步查實。內查,主要是找執行購買業務的人員個別談話,詢問主管領導的看法,同時,對票據的真實性、票據上金額與付款數額的一致性進行核查。外調,可以查閱供貨方發票存根聯與購買方所收發票正本金額是否一致,了解銷售的一般折讓與回扣,並對原購貨的付款情況進行查詢,以獲得真實信息。
2.收物中的舞弊
常見的問題是,所購固定資產質量比較低劣,雖然可以使用,但使用效率、加工精度等處於下等水平。、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有:供貨方的欺詐;購貨人與供貨方串通提供低質量的固定資產;購貨人因缺乏技術知識而未覺察到固定資產存在質量問題。前兩種屬舞弊行為,後一種屬於過失;第一種行為在檢查前可能已顯露出來,毋需查證,檢查人員主要是查證上述第二種行為。
對供貨方與購貨人串通而購入低質量固定資產的舞弊進行查證,應做好下述工作:對固定資產實物進行技術鑒定,確定其質量等級;最好是找有權威的外部機構執行鑒定;審閱購進固定資產的合同,對合同的質量要求是否具有合理性進行評判;以固定資產質量鑒定書與合同規定質量相比較,找出質量的差異。詢問購物人發生差異的原因,詢問供貨人並要求退貨。如果缺少合同,挽回損失的可能性就很小;如果供貨方已撤銷或逃跑,取證也將失去線索。對於購買低質量固定資產的當事人,應追究其經濟責任與行政責任。
(二)自製自建固定資產常見舞弊
自製自建固定資產需單獨計算成本,一般發生舞弊主要集中在費用的列支上,以下問題應重點關註:
1.私票公報
以給私人買物的發票,在公家(企業)賬上報銷的行為屢見不鮮,尤其是許多單位基本建設自設一套會計賬簿、獨立計算工程成本的情況下,極容易造成公私不分。在目前,公款大吃大喝,有許多是真正私人名義上的宴請;給單位購的物與給個人購的物實難分辨;查處私票公報有相當多的困難。
當購貨獲得發票時,檢查人員應拄意有無驗收憑證、入庫憑證,如果是不經入庫即領出,應查看有無領用憑證。對報賬的控製程序應予以關註:誰經辦,誰審批,誰領用物品,是否嚴格分開。當分工沒有體現人味牽制關系原理時,舞弊的可能性就會增大。對那些自買自報自用的購物憑證,應作為重點檢查,對實物的去向,也應迫蠢,以防止公物流失。
2.虛支貪污
在不少單位的基建賬上,能夠發現許多不規范的開支,細查原始憑證,白條居多,而且手續也不齊備。如送禮金、折扣、咨詢費、公關費等,不一而足。可能的情況是,錢並未真正付給要付的人,實際上是採用虛列支出的形式加以貪污。
對虛支貪污的查證。往往普遍存在取證困難的問題。如:贈送禮金時不可能讓對方簽收,甚至有些贈送本身具有行賄的性質,即使是追查到了某些個人,對方可能矢口否認。目前,也有一些單位採用贈送購物卡、實物券形式搞公關,這些卡與券被發送人截留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對虛支貪污的查證,一是查對外關系中的開支標准問題;盡管不同的對象可能有不同的標准,但這些標准總應是一定層次領導開會確定的,應查有無多開支的問題;二是查報銷支出的經手人是否在兩人以上,如為一人則具有私吞截留的可能性,可以查詢有無證據可證實支出確實發生;三是查有無單位領導簽字批推,如無領導授權,則可能屬於私自列支。,應在查實後予以追回。
(三)租入固定資產常見舞弊
1.虛構租賃
因從固定資產實物上不能直觀地識別產權關系,虛構租人固定資產(主要是機器設備)藉以騙取租金的現象常常發生。企業經常以支付租賃費的名義,向某氣虛設或關聯企業付款,然後從此企業套取現金,或列入小錢櫃用於職工福利、公關消費和供領導揮霍,或由個別人私分貪污。
查實虛構租賃的舞弊,首先應查證租賃合同。如無租賃合同,則疑點甚多,可考慮向出租固定資產的一方發函進行詢證;為了避免被查企業與另一虛設或關聯的企業串通;可採用電話或其他形式查詢;其次,是採用現場盤查租入固定資產的方法,確認租賃業務的可靠性;如有必要,還可私下采訪設備使用者、設備管理部門知情者等,以獲得真實情況。如能確定存在虛構租賃的舞弊,則可以進一步追查虛列租賃費的問題,甚設法追回。
2.多付租金
在計算列入費用的租賃費時,企業有意多列,導致「其他應付款」將多計部分掛賬,到租期將滿肘,將該賬戶積累下來的多列租金從「其他應付款」賬戶轉出,開出某個人收款的現金支票,從銀行提取現金予以貪污。此現象表面看是多付出了租金,實際上是通過多列租金貪污公款。
對此現象的審查,可採用以下方法:查閱租賃固定資產的合同,從合同上測算出每月應負擔的租賃費,再查看每月此租賃固定資產實際在費用中列文的租賃費。,如果兩者相符,說明不存在多列租賃費問題;如果後者大於前者,則說明存在多列租賃費問題,這時,應追查到所記費用賬戶的對方賬戶(一般是「其他應付款」或「銀行存款」賬戶,記入貸方),詢問多列支租賃費為何付給對方單位,或者查證往來賬上給對方單位的實際付款數是多少,如果多列支數僅掛在「其他應付款」賬戶求尚未付款,可要求企業予以沖轉當年費用,調整賬項;如果已支付,應追查付給何人,並要求企業追回此筆多付款項。
『叄』 財務舞弊案例
穗恆運(000531)是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發電企業。2007年,國家對發電機組實施一項「上大壓小」的政策。公司三台5萬千瓦發電機組面臨關停,公司為此計提1.08億元固定資產減值准備。但同時公司上馬兩台30萬千瓦機組,需要支付關停小機組的補償款。這一金額是一個不確定數,少則一千多萬元,多則幾千萬元,而且補償款最終是由政府負擔還是由穗恆運負擔也是不確定的。但財務經理不得不提前考慮好這個問題,因為當年三台5萬千瓦機組可能關停已經導致企業虧損,如果將這筆補償款作為費用處理,無疑將加大本年的虧損。考慮到這一後果,財務經理想到了資本化處理。但與審計師溝通後,審計師不同意資本化的做法。後來經過與獨立董事、審計師共同協商,大家認為這是企業遇到的一個特殊的、新的經濟業務,最好是徵求權威部門的意見。於是,財務經理草擬一份《關於「上大壓小」電建項目關停小機組補償支出其會計處理的咨詢函》向企業會計准則專家委員會求助。該函全文如下:
關於「上大壓小」電建項目
關停小機組補償款支出其會計處理的咨詢函
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專家委員會:
我公司是以發電供熱為主的地方能源企業,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我們現在遇到了一個特別的經濟事項,對其會計處理把握不準,特此請教,請予以解答。
我公司投資控股的廣州恆運熱電(D)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恆運D廠」)新建兩台30萬千瓦國產亞臨界燃煤供熱機組,這是國家首批「上大壓小」電建項目。所謂「上大壓小」,就是大機組獲准新建必須要關停相應容量的小機組。
由於恆運D廠自身沒有可替代的小機組容量,新建兩台30萬千瓦機組所配套應關停的小機組容量都需要從外部取得。這就需要支付一定的對價,即需要支付給擬關停小機組所屬單位一定的經濟補償(以下稱「補償」)。
我們認為,恆運D廠「壓小」補償支出,其實質是新機組獲准建設投產並網發電的必要開支。從這個角度來看,這些補償支出符合資本化的條件,應做「資本化」處理。此外,根據目前國家的電建政策,恆運D廠兩台30萬千瓦機組容量,今後也可以作為新建更大容量機組的替代容量,同樣具有其相應的市場價值,從這個角度來看,這些補償支出又符合無形資產的形成條件,似乎又應作為「無形資產」處理。
我們的問題是,恆運D廠的上述補償支出是作為「資本化」處理,還是作為「無形資產」處理?或者其他會計處理?採取哪種會計處理最合適呢?
特此致函請教,敬請復函!
感謝支持!
廣州恆運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肆』 銀行員工私賣理財產品構成刑事犯罪嗎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機構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平台,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平台,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詐騙客戶資金性質。
『伍』 個人理財案例分析
有一個還算詳細的案例分析: 【理財案例】 張小姐去年剛剛大學本科畢業,現正就職於一家國有企業單位。近日她給金理財郵箱寫來一封信這樣寫道:「我大學畢業已經一年多了,現在工作也算開心。不過總覺得自己每月的開支有點拮據,自己找不出什麼問題,希望金理財可以幫我看看。」 下面就是張小姐附加的個人財務狀況:月收入工資1500元,補貼800元,至於獎金、績效之類的因為工齡太短沒有達到領取標准。每月開支包括房租500元,飲食消費600元,手機話費200元,以及其他消費700元。 張小姐現在有一萬元基金投資,無其他固定資產。 理財目標:1、想在1年內為自己購置一台筆記本和一台數碼相機,總價在1萬元左右。2、在接下來幾年每年為自己父母積蓄1萬元用作養老基金。3、如有可能希望兩年後實現自己的購車夢想。(備註:可否請理財師考慮到我們這個特殊人群在接下來幾年的收入增長幅度) 方案1 理財師裘琴燕所做的理財規劃 財務分析 根據張小姐當前財務狀況獲知張小姐年收入2.76萬,年支出2.4萬,每月可節餘300元,一年下來可節餘3600元,兩年後也才節餘7200元,這與張小姐努力要實現的三大理想目標相差甚遠。建議張小姐重新調整日常開支,避免過多消費,養成使用信用卡的良好習慣及通過每月定額投資方式儲備資本。從張小姐的月開支按佔比大小依次為其他消費支出(30%)、飲食消費支出(26%)、房租(21%)、手機話費(8%),獲知張小姐的其他消費和飲食消費過多,建議張小姐每月其他消費縮減至400元,飲食消費縮減至300元(中餐單位提供,張小姐只需解決晚上伙食),同時控制手機話費至100元(提議加入單位虛擬網或選擇優惠套餐),調整後張小姐每月可節餘1000元,年節餘12000元。 理財建議1 巧用銀行信用卡,在信用額度內,刷信用卡消費可獲最長56天免息期無償佔用銀行信用,只要按時還款不影響個人信用,同時信用卡還可參與長至24期的分期付款購物活動,每月只需付總價的1/24,就可讓您提前2年使用喜愛商品。針對張小姐的理財目標1,建議張小姐申請一張有分期付款功能的銀行信用卡,可選擇中信銀行、興業銀行、浦發銀行等銀行辦理,鑒於張小姐目前收入並不豐厚,且張小姐購置筆記本電腦之用主要是上網查閱資料、看經濟新聞所需,故其購買時應選擇品牌大眾化、配備大眾化、售後服務佳,價格一般在6000元左右的筆記本電腦,選擇品牌有明基、聯想、惠普等,數碼相機的選擇考慮以實用為主,以外觀新穎、時尚為輔,價格一般在2000元左右,選擇品牌有SONY、佳能、三星。通過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張小姐每個月只需支出333元就可實現為自己購置一台筆記本電腦和一台數碼相機的目標。
『陸』 華夏銀行43名客戶理財被坑5千萬,到底是誰的責任
什麼是飛單?
飛單跟虛假理財是銀行理財產品的兩大公敵,其實銀行R1-R2級別的理財產品,99%來說本金安全都沒有任何問題,剩餘的1%除非是遇到金融危機,否則基本不會發生。但是只要出現飛單或者虛假理財,那麼妥妥的,基本上100%虧損了。
如何避免飛單或者虛假理財
1、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自己在網銀或者手機銀行上購買,不經過銀行員工這個環節,那麼就不會遇到這類情況,或者找銀行員工購買之後自己登錄網銀(手機銀行)查詢理財的持有情況。
2、當然銀行中的產品有的並沒有在互聯網渠道上銷售,只在櫃面專有,對於這類產品也無需過於擔心,可以登錄中國理財網查詢,這是中國的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設立的官方網站,所有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均需在上面備案登記(如下圖),如果無法查詢到相關信息就是虛假理財或者飛單。
3、假設你完全不懂得使用網路功能,那麼就用最傳統的方式嚴重,在A網點購買之後,到B網點查詢是都有這款理財產品的存在,如果有那就是真實的,如果沒有就是飛單或者虛假理財,除非跨地級市的分行,否則同一個分行內,各網點銷售的理財是一樣的。
『柒』 請提供一些關於「銀廣夏」財務舞弊案例的會計分資料
過程---------彌天大謊——中國安然事件
銀廣夏公司全稱為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證券簡稱為ST銀廣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銀廣夏公司,曾因其驕人的業績和誘人的前景而被稱為「中國第一藍籌股」。2001年8月,《財經》雜志發表「銀廣夏陷阱」一文,銀廣夏虛構財務報表事件被曝光。專家意見認為,天津廣夏出口德國誠信貿易公司的為「不可能的產量、不可能的價格、不可能的產品」。以天津廣夏萃取設備的產能,即使通宵達旦運作,也生產不出所宣稱的數量;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價格高到近乎荒謬;對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產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臨界萃取設備提取。
(二)疑點
(1)利潤率高達46%(2000年),而深滬兩市農業類、中草葯類和葡萄釀酒類上市公司的利潤率鮮有超過20%的。(2)如果天津廣夏宣稱的出口屬實,按照我國稅法,應辦理幾千萬的出口退稅,但年報里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稅的項目。2000年公司工業生產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億元,按17%稅率計算,公司應當計交的增值稅至少為 9231萬元,但公司披露 2000年年末應交增值稅余額為負數,不但不欠,而且還沒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銷售收入與應收款項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貨幣資金和應收款項合計與短期借款也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考慮到公司當年銷售及資金回籠並不理想,顯然公司希望以巨額貨幣資金的囤積來顯示銷售及回款情況。(4)簽下總金額達60億元合同的德國誠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與銀廣夏單線聯系,據稱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實上卻是注冊資本僅為10萬馬克的一家小型貿易公司。(5)原材料購買批量很大,都是整數噸位,一次購買上千噸桂皮、生薑,整個廠區恐怕都盛不下,而庫房、工藝不許外人察看。(6)萃取技術高溫高壓高耗電,但水電費1999年僅20萬元,2000年僅70萬元。(7)1998年及之前的財務資料全部神秘「消失」。
(三)造假與違規情況
2002年5月中國證監會對銀廣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間累計虛增利潤77 156.70萬元,其中:1998年虛增 1776.10萬元,由於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廣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財務資料丟失,利潤真實性無法確定;1999年虛增 17 781.86萬元,實際虧損 5 003.20萬元;2000年虛增56 704.74萬元,實際虧損 14 940.10萬元;2001年 1-6月虛增 894萬元,實際虧損2 557.10萬元。從原料購進到生產、銷售、出口等環節,公司偽造了全部單據,包括銷售合同和發票、銀行票據、海關出口報關單和所得稅免稅文件。2001年9月後,因涉及銀廣夏利潤造假案,深圳中天勤這家審計最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會計師事務所實際上已經解體。財政部亦於9月初宣布,擬吊銷簽字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的注冊會計師資格;吊銷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格,並會同證監會吊銷其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同時,將追究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責任。
(四)造假流水線
據庭審記錄,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廣夏(銀川)實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董事局秘書丁功民的電話,要求他將每股的利潤做到0.8元。董某便進行了相應的計算,得出天津廣夏公司需要製造多少利潤,進而根據這一利潤,計算出天津廣夏需要多大的產量、多少的銷售量以及購多少原材料等數據。1999年的財務造假從購入原材料開始。董博虛構了北京瑞傑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東風實用技術研究所等單位,讓這幾家單位作為天津廣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虛假購入萃取產品原材料蛋黃粉。姜、桂皮、產品包裝桶等物,並到黑市上購買了發票、匯款單、銀行進賬單等票據,從而偽造了這幾家單位的銷售發票和天津廣夏發往這幾家單位的銀行匯款單。有了原材料的購入,也便有了產品的售出,董博偽造了總價值5 610萬馬克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四份、德國捷高公司北京辦事處支付的金額5 400萬元出口產品貨款銀行進賬單三份。為完善造假過程,董博又指使時任天津廣夏萃取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閻金岱偽造萃取產品生產記錄。於是,閻金岱便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萃取產品虛假原料入庫單、班組生產記錄、產品出庫單等。最後,董博虛構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收入23 898.60萬元。該虛假的年度財務報表經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並入銀廣夏公司年報,銀廣夏公司向社會發布的虛假凈利潤高達12 778.66萬元。2000年,財務造假行動繼續進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虛構原材料供貨方。依舊是接受了功民的指示,董博偽造了虛假出口銷售合同、銀行匯款單、銷售發票、出口報關單及德國誠信貿易公司支付的貨款進賬單,同時同樣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虛假財務憑據。結果,2000年天津廣夏共虛造萃取產品出口收入72 400萬元,虛假年度財務報表由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簽署無保留意見後,向社會發布虛假凈利潤41 764.6431萬元。2001年年初,為進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虛報銷售收入從
天津市北辰國稅局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除向正常銷售單位開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廣夏公司職員付樹通以天津廣夏公司名義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廣夏公司萃取產品總經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90份,價稅合計22 145.6594萬元,涉及稅款3764.7619萬元,後以銷售貨款沒有全部回籠為由,僅向北辰區國稅局交納「稅款」500萬元。2001年5月,為中期利潤分紅,銀廣夏總裁李有強以購買設備為由,向上海金爾頓投資公司借款1.5億元打入大津禾源公司,又以銷售萃取產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廣夏賬戶,隨後其中1.25億元以天津廣夏利潤的形式上交廣夏公司。據董博當庭供述,在造假過程中,部分財務單據及所
涉及的銀行公章,是其在電腦上製作出來的。這樣,依據庭審及起訴書,銀廣夏造假是一個由李有強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實施、閻金岱協助,以及劉加榮、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為的過程。
真相-----1)銀廣夏編制合並報表時,未抵銷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也未按股權協議的比例合並子公司,從而虛增巨額資產和利潤。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或報告有關重大虛假問題,違反了《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5號——合並會計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的相關要求。例如:第二章「編制審計計劃時的特殊考慮」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范圍、集團內公司間的股權關系、集團內公司間交易頻率、性質及規模等與編制合並會計報表相關的事項,以合理制訂審計計劃;第三章「實施審計程序時的特殊考慮」第九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合並工作底稿、抵銷分錄和其他合並資料進行重點審計;第十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集團內公司間的債權、債務、存貨交易、固定資產交易、收入、支出以及其他重大交易及其未實現損益的抵銷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其影響是否消除;第十七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合並會計報表中的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進行審計,以確定合並會計報表是否恰當反映少數股東權益及少數股東損益;第四章「編制審計報告時的特殊考慮」第二十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是否存在未抵銷的集團內公司間重大交易,並據以確定其對合並會計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
(2)注冊會計師未能有效執行應收賬款函證程序,在對天津廣夏的審計過程中,將所有詢證函交由公司發出,而並未要求公司債務人將回函直接寄達注冊會計師處。2000年發出14封詢證函,沒有收到一封回函。對於無法執行函證程序的應收賬款,審計人員在運用替代程序時,未取得海關報關單、運單、提單等外部證據,僅根據公司內部證據便確認公司應收賬款,違反了《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5號一審計證據》的相關要求。例如:第二章「一般原則」第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在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後,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確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在第
二章第十一條指出,審計證據的可靠程度可參照下述標准來判斷: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注冊會計師自行獲得的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相互印證時,審計證據更為可靠。第十二條指出,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時,可以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但對於重要審計項目,不應將審計成本的高低或獲取審計證據的難易程度作為減少必要審計程序的理由。
(3)注冊會計師未有效執行分析性測試程序,例如對於銀廣夏在200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大幅增長的同時生產用電的電費卻反而降低的情況竟沒有發現或報告;面對銀廣夏2000年度生產卵磷脂的投入產出比率較1999年度大幅下降的異常情況,注冊會計師既未實地考察,又沒有咨詢專家意見,而輕信銀廣夏管理當局聲稱的「生產進入成熟期」,違反《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和《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的相關要求。例如:《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第二章「一般原則」指出,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分析性復核時應當考慮會計信息各構成要素之間的關系以及會計信息和相關非會計信息之間的關系;第三章「分析性復核程序的運用」第十四條指出,注冊會計師在對會計報表進行整體復核時,應當審閱會計報表及其附註,並考慮針對已發現的異常差異或未預期差異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適當,是否存在尚未發現的異常差異或未預期差異;第四章「分析性復核結果的處理」第十七條指出,當分析性復核結果出現異常情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進行調查,要求被審計單位予以解釋,並獲得適當的驗證證據;如果被審計單位不予解釋或解釋不當,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實施其他審計程序。而《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指出,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利用專家協助工作;第五條指出,在決定是否需要利用專家協助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相關會計報表項目的重要性、相關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其導致錯報、漏報的風險;第七條指出,注冊會計師可以在以下方面利用專家的工作:特定資產的估價。特定資產數量和物質狀況的測定、需用特殊技術或方法的金額測算。
(4)天津廣夏審計項目負責人由非注冊會計師擔任,審計人員普遍缺乏外貿業務知識,不具備專業勝任能力,嚴重違反《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和《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3號——審計計劃》的相關要求。例如:《獨立審計基本准則》第二章「一般准則」第五條指出,擔任獨立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專門學識與經驗,經過適當專業訓練,並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3號——審計計劃》第二章「一般原則」第七條指出,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考慮以下因素:審計小組成員的業務能力、審計經歷和對被審計單位情況的了解程度;第四章「審計計劃的審核」第十七條規定,審計計劃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准;第十八條指出,對總體審計計劃,應審核以下主要事項:審計小組成員的選派與分工是否恰當。
(5)對於不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異常增值稅及所得稅政策披露情況,審計人員沒有予以應有關注;在收集了真假兩種海關報關單後未予以必要關注(例如注冊會計師審查的幾份事實上根本不存在的蓋著「天津東港海關」字樣的報關單上,每種商品前的「出口商品編號」均為空白,稍通外貿實務常識的人都能發現,這是違反報關單填寫基本要求的);對於境外銷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業慣例的情況,未能予以關注;未收集或嚴格審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關注重大不良資產;存在以預審代替年審、未貫徹三級復核制度等重大審計程序缺陷,違反《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2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5號——審計證據》、《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3號——審計計劃》、《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等多項准則的相關條款。
結果----造假者受法律懲處
依照現行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造成股東或他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應予以立案追究。2003年9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銀廣夏刑事案做出一審判決,原天津廣夏董事長兼財務總監董博因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法院以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分別判處原銀川廣夏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李有強、原銀川廣夏董事兼財務總監兼總會計師丁功名、原天津廣夏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閻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至8萬元;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加榮、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二年零三個月,並各處罰金3萬元。
7.民事訴訟
我國有關部門起草的《關於審理涉及中介機構民事責任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稿)第4條規定:「中介機構所指派的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執業准則,未盡高度注意義務或者忠實義務的,給委託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退還委託人交納的委託費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中介機構所指派的執業人員已經嚴格遵守執業准則勤勉盡責也無法發現虛假成分的,中介機構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個文件說明我國法律界已經重視獨立審計准則的作用。
2002年7月30日,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來自上海的楊善礎等四名股民訴銀廣夏虛假證券信息披露侵權糾紛案。2004年4月20日,銀種市中級人民法院向ST銀廣夏發出《應訴通知書》,受理公司與陳壽華等33人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糾紛案。這是繼2002年7月之後,強調「先刑後民」的銀川中院再度受理針對銀廣夏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案件。
真相其實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呵呵----天津廣夏1999年、2000年獲得「暴利」的萃取產品出口,純屬子虛烏有。整個事情--從大宗萃取產品出口到銀廣夏利潤猛增到股價離譜上漲--是一場徹頭徹尾的騙局。
http://..com/question/21846578.html
這里還有點資料。你可以去看看。 和我給的不大一樣,雖然沒有分類,不過覺得講得也挺詳細。
『捌』 買銀行理財產品到目前為止有沒有本金血本無歸的案例
1、有;去年11月底,幾十名投資者突然發現,他們在華夏銀行上海嘉定支行購買的一種理財產品,到期後竟然血本無歸,涉案金額上億元。目前這一事件取得了重要進展,客戶已經拿回了全部本金
『玖』 老人買銀行理財虧18萬被判賠償,案件中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發布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財產權益糾紛,如老年人財產權保護、老年人委託理財,也有涉及人身權益的保護,如對老年人的贍養等問題。
但是,在二審判決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卻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資產管理合同》及《風險揭示書》等均系銀行依循的規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為雙方就案涉金融產品相關情況充分溝通的憑證。銀行對王某作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產品合同中顯示的風險等級並非均為低風險,該行違反提示說明義務,未證實購買該產品與王某情況及自身意願達到充分適當匹配的程度;未能證明其已經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當面測試並向其如實告知、詳盡說明金融產品內容和主要風險因素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同時,王某有投資理財經驗,應當知曉簽字確認行為效力;本案投資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的正常波動,並非該行的代理行為導致,王某亦應對投資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故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最高院認為,明確規則尺度,保護老年人金融消費安全,本案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發布後首批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案件之一,首案效應突出。銀行應就投資者的年齡、投資經驗、專業能力進行審查並考慮老年消費者情況等,對老年投資者應給予特別提示,結合民商事法律、《會議紀要》精神和社會發展實際提出了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和金融消費者注意義務等判斷標准。本案對如何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資理財消費環境,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