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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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答BCD,另外兩個不全。當前我國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主要限於城鎮經濟范圍內企業事業單位的失業者,不涉及農村經濟領域;在城鎮經濟范圍內,又主要側重於公有制經濟,私營、三資企業還未完全納入。
㈡ 簡述目前我國失業保險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1.失業保險繳費金額與失業保險金待遇的確定有失公平,具體來講就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標准。而勞動者失業保險繳費基數與工資總額掛鉤,即:工資水平越高,失業保險繳費就越多;工資水平越低,失業保險繳費就越少。但失業後,失業保險金的標准卻並未按照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來確定,而是執行相同標准。而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其他保險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意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系。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例,其保障的對象享受社會保障的資格和保障的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工資水平的高低產生直接聯系。也就是說,參保人對社會保險的權利大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決於他對社會保險繳費金額的高低。那麼,失業保險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同樣體現這一原則。但事實上,只有在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有區別時,才會在總額上體現差距。如果僅憑繳費年限的長短體現出失業保險金總額的區別,讓失業者發現失業後享受的待遇與繳費的額度沒有關聯性,勢必導致勞動者參保積極性的下降。如果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長期不對等,則不利於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和完善。
2.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限製造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對立。
現階段逐漸且頻繁的出現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或勞動者本有辭職意向,但其希望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往往用人單位根據現行《失業保險條例》告知員工:其系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個別勞動者則會以故意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消極怠工的形式,待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即享受失業保險金。此類情形因用人單位取證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很難確定勞動者的中斷就業到底是屬於「本人意願」還是「非本人意願」,從而造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重大分歧或爭議。同時,勞動者為了領取失業保險金而採取的一系列惡意手段,如消極怠工等,既使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受到影響,又背離了《失業保險條例》「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的基本目的,這是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之下滋生的新形式的「失業陷阱」,是一種隨著勞動者心理活動、個人價值觀的變化而產生的新形式的「道德缺陷」。
3.現行《失業保險條例》部分條款與《社會保險法》規定相抵觸。
現行《失業保險條例》自頒布以來未作修訂,因其實施時間較長,其部分條款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相抵觸,如:(1)罰款金額倍數標准不一致。《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與《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沖突。(2)用人單位將失業人員名單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知備案的時間不一致。《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與《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沖突。
針對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特提出如下建議:
1.盡快修改失業保險金標准。按照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以勞動者工資總額的高低為主要依據,建立多檔級的失業保險金標准。
2.修訂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取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的規定。
3.根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原則,建議將《失業保險條例》部分與《社會保險法》規定不一致的條款作修改,使兩者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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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關於失業保險的問題
申領失業金有幾個條件
一是用人單位和本人都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符合)
二是已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由單位出具相關資料)
三是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失業金審核後參加勞動部門培訓即可)
還有很重要的條件就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根據你自己條件)
以上條件缺一不可
失業金從單位幫你繳納失業保險那個月算起,滿一年可審核兩個月失業金
如,你已滿5年,又符合上述條件,那你可以領到10個月的失業金
帶上單位給你的勞動合同終解備案或勞動保險中止的單子,帶上你個人的身份證明等各項個人資料至戶口所在地的勞動局辦理手續.
單位應先將你的個人檔案移交勞動局.
㈣ 失業保險制度存在哪些問題2017
目前,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1.失業保險繳費金額與失業保險金待遇的確定有失公平,具體來講就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標准。而勞動者失業保險繳費基數與工資總額掛鉤,即:工資水平越高,失業保險繳費就越多;工資水平越低,失業保險繳費就越少。但失業後,失業保險金的標准卻並未按照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來確定,而是執行相同標准。而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其他保險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意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系。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例,其保障的對象享受社會保障的資格和保障的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工資水平的高低產生直接聯系。也就是說,參保人對社會保險的權利大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決於他對社會保險繳費金額的高低。那麼,失業保險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同樣體現這一原則。但事實上,只有在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有區別時,才會在總額上體現差距。如果僅憑繳費年限的長短體現出失業保險金總額的區別,讓失業者發現失業後享受的待遇與繳費的額度沒有關聯性,勢必導致勞動者參保積極性的下降。如果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長期不對等,則不利於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和完善。
2.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限製造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對立。
現階段逐漸且頻繁的出現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或勞動者本有辭職意向,但其希望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往往用人單位根據現行《失業保險條例》告知員工:其系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個別勞動者則會以故意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消極怠工的形式,待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即享受失業保險金。此類情形因用人單位取證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很難確定勞動者的中斷就業到底是屬於「本人意願」還是「非本人意願」,從而造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重大分歧或爭議。同時,勞動者為了領取失業保險金而採取的一系列惡意手段,如消極怠工等,既使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受到影響,又背離了《失業保險條例》「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的基本目的,這是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之下滋生的新形式的「失業陷阱」,是一種隨著勞動者心理活動、個人價值觀的變化而產生的新形式的「道德缺陷」。
3.現行《失業保險條例》部分條款與《社會保險法》規定相抵觸。
現行《失業保險條例》自頒布以來未作修訂,因其實施時間較長,其部分條款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相抵觸,如:(1)罰款金額倍數標准不一致。《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與《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沖突。(2)用人單位將失業人員名單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知備案的時間不一致。《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與《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沖突。
針對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特提出如下建議:
1.盡快修改失業保險金標准。按照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以勞動者工資總額的高低為主要依據,建立多檔級的失業保險金標准。
2.修訂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取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的規定。
3.根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原則,建議將《失業保險條例》部分與《社會保險法》規定不一致的條款作修改,使兩者保持一致。
㈤ 關於失業保險的常見問題有哪些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哪些條件?
答: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失業登記如何辦理?需要哪些材料?
答:原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應將職工的工作檔案在15個工作日內移交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合肥市政務區行政外環路88號)一樓大廳失業保險管理中心或三大開發區失業經辦機構窗口。工作檔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錄用人員登記表(原件)、勞動合同書(原件)、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證明書(原件)、戶口簿復印件(戶口簿第一頁和本人具體情況頁)等。
職工持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自解除勞動合同起60個工作日內到失業保險管理中心或者三大開發區失業經辦機構窗口辦理登記,並參加職業指導培訓,培訓合格後持培訓證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戶口簿、身份證、2張2寸免冠照片到戶籍所在區或單位所在區(非本市戶籍失業職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勞動和社會保障手冊》。
㈥ 失業保險自查報告
什麼東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