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SOS!各位保險高手幫忙應付下客戶難堪答復
1.我不需要保險。 (有條件的話可以帶他到你公司看看,讓你的上司幫忙開導一下他,主要是給他灌輸些保險知識,讓他認同風險無處不在,給他舉例,舉些意外事故死了的殘了的事故,讓他產生恐懼感,嚇嚇他)
2.保險都是騙人的,我不相信。 (他可能是讓其他公司的垃圾業務員騙過,或者本身就不相信保險,那就想盡一切辦法讓他欠你的不管是物質的還是人情,讓他不好意思拒絕你而買你的保險,等他出事故的時候,你給他送去保費的時候就相信你了)
3.我會考慮考慮的。 (什麼叫會考慮?全是拒絕你的話,只是比較委婉,這個時候你就要狂轟亂炸了,從保險理念到產品到他的切實需求)
4.我朋友是做保險的,要買也是向他買。 (直接反問:他公司的產品有我的產品好嗎?然後把你的產品的好處直接講給他聽,打動他,或者讓他去參加你公司的產說會)
5.我連三餐都成問題,哪有錢買保險啊(把你給他設計的保費折算成每天多少錢,問他每天存下這些錢能影響到你的正常生活嗎?一般折算下來也就每天最多20多一點,一包煙錢而已,誰家會在乎每天存這幾個錢啊)
另外,選取準保戶的標準是:1、有經濟能力,2、有保險需求,3、在家要當家,4、容易接觸,要是不具備這四個條件的人,我勸你最好別找他們買你的保險,因為,你沒有希望的
⑵ 保險市場中,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的含義和關系舉例說明。是不是道德風險導致了逆向選擇
當前,道德風險的普遍存在,仍要求保險公司繼續優化產品設計、完善風險管理。一方面,如何給承包人設計一個最優激勵保險合同、給發包人設計一個有效的約束機制,事關工程保證保險的市場效率,前者需通過激勵機制將承包商一部分損失和利益聯系起來,後者也應通過懲戒機制實現業主行為與信用的直接掛鉤。另一方面,保險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在工程管理方面仍心有餘而力不足,還需藉助質量檢查機構(TIS)的力量優化資信審查、深化建設檢查、強化損失追償,以增大道德風險被發現的概率並提高相關違約成本,在此基礎上保險公司也能更科學地制定保險費率優惠等激勵措施;此外也可藉助再保公司、共保組織的力量,實現道德風險在多主體間的轉移與分配。
不難發現,工程保證保險在防範建築市場道德風險上大有作為。長遠來看,由於道德風險問題在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建材、機械等建築市場交易中普遍存在,建立健全建築市場信用制度也將成為一種客觀需要。完備的建築企業檔案將有利於保險公司在承保前把握道德風險水平,也能在道德風險行為發生後更新信用記錄,為後續保證行為提供借鑒。
⑶ 談談對保險學中風險的認識
風險問題在傳統的哲學和社會學的研究中,並沒有被認為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可是,在現實的社會生活和社會活動(經濟活動、政治活動、軍事活動、醫療活動、體育活動等)中,風險問題卻是一個經常遇到的和非常重要的問題。在經濟學、軍事學、醫學等學科的研究中,風險問題也已成為了一個引起許多學者關注的問題。這里將結合一些社會現實生活的問題和有關學科的研究成果,著重從哲學、經濟學和社會學的角度對風險問題進行一些分析和討論。
從嚴格的意義上說和從根本上看,風險現象只能是而且必定是社會現象。在描述 「 純粹 」 的自然現象時,在 「 純粹 」 的自然科學中, 「 風險 」 這個概念是毫無用武之地的,換言之,在這里不需要也用不上 「 風險 」 這個概念。例如,我們有理由推斷在許多億年之前的地質年代裡,地球上曾經有過猛烈的火山爆發,有過極其強烈的地震,但是,由於那時沒有人類,我們就不能說那時的地球環境是一個高 「 風險 」 的地質環境。可是,在當前的社會條件下,如果有人要在某個有頻發地震歷史的地區建造大壩,那我們就必須說這是一個有很大風險的事情了。更具體地說,任何風險都必定是而且只能是針對某個人類主體而言的風險。討論風險問題時所針對的主體一般來說是作為個人的主體或作為集體的主體,有時也可以是某些類型的主體,甚至是全人類和人類社會。
因此,對風險泛泛而談是沒有意義的,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有可能是荒謬的。 例如,在對抗性的軍事活動或體育活動中,對某一方來說是高風險的行為,對另一方來說,往往就是沒有什麼大風險的行動了。
從哲學的觀點來看,風險現象之所以產生,是由於我們生活在一個充滿不定性(不確定性)的世界上。如果我們是生活在一個沒有不定性的世界上,那麼,世界上就不存在風險,我們也就不會遇到風險了。這就是說,風險概念是同不定性這個概念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風險來自不定性,不定性是一個比風險更普遍、更基礎、更根本的概念。
從近代保險業產生以來,特別是上世紀 60 年代以來,風險研究出現了大量的文獻,涉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中的諸多學科。塞爾頓 · 科里姆斯基與多米尼克 · 古爾丁說,對風險的研究一度只局限在學術團體和保險業狹小的領域,但現在已經在公共政策需求的推動下發展起來,迅速成為一個多學科的研究領域。這些學科從各自的角度,對風險進行了定義。
統計學、精算學、保險學等學科把風險定義為一件事件造成破壞或傷害的可能性或概率。通用的公式是風險( R)=傷害的程度(H)x發生的可能性(P)。這個定義帶有明顯的經濟學色彩,採用的是成本-收益的邏輯。
以瑪麗道格拉斯和維爾達沃斯基為代表的人類學者、文化學者把風險定義為一個群體對危險的認知,它是社會結構本身具有的功能,作用是辨別群體所處環境的危險性。道格拉斯認為:知識是不斷變化的社會活動的產物,並總處於建構過程中。因此,盡管風險在本質上有其客觀依據,但必然是通過社會過程形成的。「風險總是社會產物」,是「集體建構物」。而由於環境的不同,「每一種社會生活形態都有自身特有的風險列表」。
社會學家盧曼的定義與道格拉斯等人的類似,也認為風險是一種認知或理解的形式,但強調風險並非一直伴隨著各種文化,而是在具有嶄新特徵的 20世紀晚期,因為全新問題的出現而產生的。更重要的是,風險是具有時間規定性的概念。它是一種非常不同的時間限制形式(a form of time-binding),或者說是一種「意外(偶然)出現的圖式」(contingency schema)。這種偶然性是由人的認知決定的,有的人認為是危險,有的則認為是風險。艾瓦爾德認為, 「任何事情本身都不是風險,世界上也本無風險。但是在另一方面,任何事情都能成為風險,這端賴於人們如何分析危險,考慮事件。」因此,風險的重要性不在於風險本身,而在於風險的附著對象。
比較而言,貝克的定義似乎更具有洞察力和學理性,揭示了風險的現代性本質。 1986年以來,他發表了包括《風險社會》(1986年)、《風險時代的生態政治》(1988年)、《世界風險社會》(1999年)、《風險社會理論修正》(2000年)等在內的一系列著作和文章,對風險以及風險社會概念進行了深入而全面的論述。他從生態環境與技術的關系切入,把風險首先定義為技術對環境產生的威脅,然後不斷擴大該概念的適用范圍,使之與反思的現代性理論聯系在一起,從而抽象為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概念,以揭示現代性對人類產生的影響。他認為風險是「一種應對現代化本身誘致和帶來的災難與不安全的系統方法。與以前的危險不同的是,風險是具有威脅性的現代化力量以及現代化造成的懷疑全球化所引發的結果。它們在政治上具有反思性。」在後來的著作中,他更明確地指出,風險是「預測和控制人類行為未來後果的現代方式」,而這些後果是「徹底(radicalized)的現代化產生的意料之外的後果。」風險已經「成為了政治動員的主要力量」,成為一種造成傳統政治范疇過時的話語體系。貝克與道格拉斯、盧曼等人一樣,也把風險視為一種認知,但承認其也是客觀存在的,是一種辯證的統一。他說,總之,風險是一種「虛擬的現實,現實的虛擬」。上述定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把風險看作物質特性,以第一種定義為代表;其他定義屬於第二類,既把風險看作一種物質特性,也視為一種社會建構,並且把重點放在後一種含義上。這兩種認識風險的路徑各有優勢。把風險看作物質特性,強調了風險的可計算性和可補償性,並賦予了個人理性發揮的空間。但這種認識路徑帶有明顯的 「經濟主義」色彩和「理性至上論」傾向。隨著社會發展的日益復雜化,其無法給人們認識風險提供一個更宏觀、更綜合的框架。比較而言,強調風險的社會建構性深化了我們對風險的認識。一方面並非所有風險都是可計算的、以及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解決的;另一方面不同文化和社會背景下,對同樣的風險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也會採取不同的行動。
除了用歸納法定義「風險」外,有的學者還用列舉法來定義「風險」。比如漢森歸納了風險的三種用法:( 1)通常表示某種不好的事情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我們又不能確切預知的情況。(2)表示某種糟糕事情的可能性。(3)這種用法是專業風險分析中通用的, 指一種有害事情發生幾率增長時產生的負面影響程度。雷恩則認為風險定義包含三個因素:不利的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以及現實的狀態。歸納法定義有助於我們對風險有一個更直觀、更生動的認識。
⑷ 您好我是一名保險從業員現在公司正在推廣意外保險想問問有經驗的前輩們怎樣才可以把風險意識灌輸給客戶呢
這個不是灌輸的事兒,保險公司都是在茫茫人海中尋求有保險意識的人,所以要遵循的只有「大數法則」,不知道你這是不是電話保險,如果是你就別想通過撥幾通電話就顛覆受訪者固有的思想了。現在保險越來越不好做了,但只要堅持努力還是會做出成績的,做保險不需要聰明人只需要努力的人~~~
⑸ 保險學舉例說明什麼是重要事實
保險學有四大基本原則,其中第一條就是「最大誠信原則」,這兩個案例都是違反了這一原則。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
最大誠信原則包括三項內容: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
先說保證。保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在保險期限內的特定事項作為或不作為向保險人所做的擔保或承諾,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案例(一)中,珠寶商行承諾店內24小時有人值班,事實上已經做出了保險意義上的保證。而事實上案發當天保安離崗外出,珠寶商行違背了自己的保證,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公司因此拒賠是合理合法的。
再說告知。告知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對已知和應知的與保險標的及其風險程度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項如實向保險人所做的口頭或書面陳述。「投保人及家庭成員是否有過犯罪記錄」這是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和以何種條件承保的重要事項,而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隱瞞了「長子曾經有過兩次偷竊財物的犯罪行為」的事實,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也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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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保險!如何給客戶灌輸(意外險)風險意識
就是講故事,越嚇人的效果越好,得讓客戶覺得在哪兒都不安全。。
⑺ 舉例說明,什麼是可保風險用保險原理說明其中的一個風險為什麼是可保風險
你所指的是人身險,還是車險,財產險呢。
⑻ 舉例說明保險機制是如何分散風險的
還是需要從保險的特徵上來說
保險的特徵
(一)經濟性
保險是一種經濟保障活動。這種經濟保障活動是整個國民經濟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此外,保險體現了一種經濟關系,即商品等價交換關系。保險經營具有商品屬性。
(二)互助性
保險在一定條件下,分擔了個別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它體現了「一人為眾,眾人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險的基本特性。
(三)法律性
保險的經濟保障活動是根據合同來進行的。所以,從法律角度看,保險又是一種法律行為。
(四)科學性
保險是以數理計算為依據而收取保險費的。保險經營的科學性是代表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舉例就是在網上找就可以了
⑼ 舉例說明保險實務中出現的風險有哪些
保險實務包括承保過程中的核保,生存調查,保險合同簽訂後對合同的一系列更改,修正,給付,退保等操作。
例1:河南省某鎮居民王某夫婦於2000年5月,為其經營的雜貨店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金額為15萬元,期限為1年,2001年1月,王某開始進行各式煙花爆竹銷售。一天,當他們剛滿10歲的孩子獨自在家,玩耍中引爆了店內的煙花,引發一場大火,災後清點雜貨店的損失,經保險公司核定後為1萬元,王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火災是其孩子的故意行為所致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風險增加未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對因風險顯著增加而引起的保險事故不予賠償。
例2:某在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10000元。在保險期內的一天,被保險人A某早餐穿襪子時,突然覺得腹部疼痛,一個星期後死亡。經醫院鑒定,是由於被保險人肥胖,穿襪子時擠壓了內臟器官,致使腸變位並引起阻塞,這種阻塞對心臟構成極大壓力,造成死亡。
疾病造成腸變位並引起阻塞,由於不是意外造成的傷害,保險人不予賠償。
這是最常見的保險案例中的兩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⑽ 舉例說明保險市場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保險市場中的道德風險:是個體行為由於受到保險的保障而發生變化的傾向。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相對於逆向選擇的事後機會主義行為,是交易的一方由於難以觀測或監督另一方的行動而導致的風險。
逆向選擇:在保險市場上,想要為某一特定損失投保的人實際上是最有可能受到損失的人。因此,保險公司的賠償概率將會超過公司根據大數法則統計的總體損失發生費率,這就是保險公司的逆向選擇。
比如汽車保險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2011年開始,隨著個人購買家庭轎車的數量逐漸增多,汽車保險業務增長得很快。可是由於車多路窄,新手又多,汽車交通事故比原來增加很多。
這些購買了汽車保險的人由於有了保險,開起車了跟開坦克似的,橫沖直撞,反正汽車壞了有保險公司負責修理。更有人經常酒後開車,把握不住;還有的是開車精力不集中,甚至打瞌睡。結果就是汽車交通事故頻繁發生,致使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不夠賠付汽車修理公司的汽車修理費。(這就是道德風險)
由於保險公司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盡管公司也知道,在它的顧客中有些肯定比其他人具有更低的風險,但它不能確切知道誰是風險低的人。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知道個人之間肯定存在差別,應該努力把他們劃分為較好的和較差的風險類別,並徵收不同的保險費。
但是它做不到,因為它不能知道哪些人是高風險的,哪些人是低風險的。凡是那些積極買保險的人都是容易出險的人,因為他們容易出事故,所以常常渴望購買保險,以便出險之後有保險公司為他們付費。而出險概率較低的人則往往猶豫不決,如果保險價格提高了,反而會把他們首先拒之門外。
這就是典型的逆向選擇效應。提高保險價格導致那些事故傾向較小的人退出了保險市場,而高風險顧客比例的上升直接影響的是保險賠付的上升。
(10)保險風險灌輸舉例擴展閱讀:
道德風險三大特徵
1、內生性特徵;即風險雛形的形成於經濟行為者對利益與成本的內心考量和算計;
2、牽引性持征;凡風險的製造者都存在受到利益誘惑而以逐利為目的的;
3、損人利己特徵;即風險製造者的風險收益都是對信息劣勢一方利益的不當攫取,換言之,風險製造者(Risk——maker)與風險承擔者(Risk——taker)的不對稱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