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上一下合同期內公司沒給我交社保,但是我簽字說不交,我現在可以用這個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賠償嗎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雖然你當初跟他簽訂了協議,說可以不交社會保險,但是因為你的這份心已經違反了勞動法,所以是不生效的,你們企業必須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所以你是可以以這個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的。
B. 保險公司以未告知理由要求退保,能退多少
很多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特別是壽險險種以後,由於各種原因不能再續保下去,就想到了退保。可是當你發現第一年已經交了3000多元的壽險保費,第二年退保時只剩1000多元,與保險公司協調之後,發現保險公司扣除的費用均在保險合同中有明確的說明,很多人不注意閱讀保險條款,因此退保時遭遇損失。
退保容易,損失要算清
退保的過程非常簡單,由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帶著投保人的委託書(必須由客戶親自簽字)和投保人的身份證件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然後領回退保金交到客戶的手中。客戶也只須在退費收據上簽字或蓋章,就順利完成了退保手續。但是退回的額度已經不是當初你交的保費額度了。退保金額一般是根據各家保險公司合同里或者保單所附的現金價值表來計算退保金額。
現金價值是能退到多少保費的關鍵。它是指被保險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壽險公司應該發還的金額。據悉,大多數保單在背後都會附有現金價值表,以提示你在投保以後各年度所能退得的保費,但大多數投保人對此並不在意。「如果投保人對現金價值無法理解,我們有專門的熱線服務電話,並提供投保人10天(壽險)的猶豫期,10天內退保是不會收取任何費用的。但過了10天,我們就認為你認可了這份保單。」一家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
保險公司無法向每一個投保人提供現金價值的詳細計算公式,但拆開項目來看所扣除的諸多費用會讓你大吃一驚,根據了解,保險公司的手續費一般有這樣一些項目:純保費、管理費、直接傭金、間接傭金、人員報酬、培訓、體檢、核保、出具保險單、交通通訊、稅收等等十幾種之多!然而盡管這樣,保險公司卻並沒有從這些扣除的費用中得到多少好處,他們寧願將退保稱為「兩敗俱傷」的行為,「縱使這樣,如果客戶在前兩年退保,我們仍舊是虧損的。」
在第一個保單年度,保險公司支出的管理費用較多,如對被保險人體檢、核保、出具保單,將保單輸入電腦的費用,均只在第一保單年度發生,以後各個保單年度則不再發生。
另外,在第一個保單年度,保險公司對營銷員支付的直接傭金較高,這一方面是因為營銷員為達成一件新合同付出的勞動和費用(交通費、通訊費等)較多,另一方面是保險公司以此鼓勵營銷員更多地達成新合同。在第2-5個保單年度,保險公司向營銷員支付的直接傭金逐年遞減(支付傭金是為了讓營銷員繼續為投保人、被保人提供售後服務)第5個保單年度之後,一般不再支付直接傭金,管理費用也已減少,所以附加保費可維持在較低的固定水平。
也就是說,如果在保單生效的第一年或者第二年退保,所扣除保費的比例將大大增加。實在要退保,也應該在兩年以後,因為對於長期的壽險保單來說,時間越長,享受的保障就越多,而扣除的費用卻並沒有太多增加,因而被稱為退保的最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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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因個人原因離職(正常是提前一個月)沒有和原單位辦理勞動合同解除 現在新單位交不上保險 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離職後,單位應當在15日內,為員工辦理離職的相關手續,預期未辦理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你和原單位人事部門協商,並明確告知未蓋章導致你無法再就業及保險繳納。
仍拒不配合。到原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爭議。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及無法繳納保險的賠償事宜,申請勞動仲裁程序免費。
D. 企業未按時繳納保險,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離職,還能否
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交社保辭職是可以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且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勞動者還可以要求雙倍的工資,要求企業補繳社保。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 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意思就是保險公司知道投保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後,在三十天內保險公司可以根據這些行為解除合同。
根據《保險法》: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5)以個人理由說不解約保險擴展閱讀:
《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F. 解除勞動合同內容是這樣寫的本人同意放棄保險和經濟補償金這樣的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不過我已經簽字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工作時間,沒填寫工作天數和時間的話,看單位實行何種工時制度。一般是標准工時。
你的焦點問題是是否自願解除合同。單位要求你們簽自願解除合同,目的是為了規避經濟補償金。如果與新公司簽合同,正常應是原單位與你解除原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支付補償金,而又非因本人意願被調入新單位,則此前的工作年限應合並計算。
你個人無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話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G. 請教專業法律、社保人員:單位未交保險,辭職原因只寫了「個人原因」,我就無法拿到經濟賠償金了嗎 本人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勞動者來說 就是辭職 也不說用寫什麼書面申請
這里的辭職 是因為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權利 當然 用人單位是要經濟補償的 因為過錯在用人單位
不過 我勸你 別太糾結了 因為 你工作的時間太短 即便是有經濟補償 也很少
2010年5月---2010年12月 一共7個月 經濟補償也就一個月工資 依據如下: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捎帶提醒一下:如果 你覺得這項經濟賠償金過少的話 你可以算算你的加班工資 也就是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周六 日 200%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 300%加班工資 詳細算算
不知道 你和這個用人單位訂勞動合同沒 如果沒簽合同的話 是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 簽了的話 因為工作時間不到1年 也就不存在雙倍工資了
這些訴求 你去找單位 單位最多會多發你一個月工資 其他的 人家肯定不理你 所以 要弄的話 去你們當地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立個案 不受錢的
最後奉勸 還是拉倒吧 不夠折騰的 把經濟賠償這塊說清楚 單位給你就算不賴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