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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是否交個人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1-08-15 05:21:41

1. 企業年金退休領取時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需要繳稅。

根據《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相關規定: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每月或者分攤到每月領取的年金,如果超出了參考工資征稅標准,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通知》還對個人領取年金做了其它方面的規定,具體可以通過參考資料鏈接查看。

拓展資料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在實行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中,企業年金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實行的企業補充養老金計劃,又稱為"企業退休金計劃"或"職業養老金計劃",並且成為所在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2. 個人領取年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 號 )文件規定:「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3. 個人年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企業為個人繳納年金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解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為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或其它商業保險,都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4. 年金扣個稅怎麼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資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年終獎3000元,3000/12=250,屬第一檔稅率5%。

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000-(2000-1410)-117]*5%=114.65元。所以,這位員工這個月應交個稅114.64元

一定時期內每次等額收付的系類款項,通常用A來表示。年金的形式包括保險費、養老金、直線法下計提的折舊、租金、等額分期收款、等額分期付款等。

年金具有等額性和連續性特點,但年金的間隔期不一定是一年。年金按照收付時點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年金分為普通年金、預付年金、遞延年金和永續年金等四種。

(4)年金保險是否交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稅收優惠政策會極大激發企業為職工建立養老金制度的內在動力。借鑒美國的經驗以及其他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成功實例,建議在企業年金運行中,適當提高企業繳費的稅優幅度,並對個人繳費部分採取延遲納稅的方式。

根據有關部門的測算,當期延遲或減免納稅1元,則可建立20元以上的養老基金。短期看,企業年金減免稅收可能會減少國家當期財政收入。

但企業年金再投入資本市場,國家從資本市場獲得的稅收可能將遠遠大於眼前的稅收損失。而且,對企業來說,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鼓勵並刺激企業投身職工養老保障建設。

5. 保險年金時要不要交稅

兩種情況:
首先如果是企業為員工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在國家規定的部分之內(工資基數的5%)是免稅的,如果超過規定標准,超過部分需要征稅。企業如果從境外公司處購買商業養老保險,都是需要征稅的。
另外,企業年金和商業補充養老不一樣的。企業年金是需要納稅的。
(一)個人實際繳納部分,法定保險允許在其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而年金則不能在個稅前扣除。
依據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國稅函[2009]694號文件第二條則規定,個人繳納年金部分不能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如:王某當月工資4000元,扣除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公積金後餘3080元,企業建立了年金制度,個人實際繳納160元,王某當月領取工資2920元。則依據上述規定,王某雖然當月實際領取工資為2920元,但其當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為3080元(2920160),即個人實際繳納的160元年金部分不能作稅前扣除,需要計入到其王某當月的工資薪金中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為個人所繳納的法定保險有免稅部分,而年金應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即法定保險是有免徵部分的;而國稅函[2009]694號文件第二條則規定,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需要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在該文件中同時規定,年金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並),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舉例說明:接上例,王某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為3080元,而王某所在企業為其繳納年金160元,則王某當月實際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為:
[(3080-2000)×10%-25]160×5%=838=91(元)
即:王某當月個人所得稅應繳納91元。
至於個人購買的商業保險就比較復雜了,目前現實的情況是我還沒看到領取生存金要交稅的,但是這部分目前爭論的很厲害,不排除以後會徵收的可能。(06年曾經對分紅保險的紅利征過個人所得稅,07年叫停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6. 企業年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文件規定:
「一、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准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7. 請問,企業年金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有具體的規定嗎

據了解,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規定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實施新稅制後,個人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待遇依法應當並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稅。

為避免離退休人員辦理匯算清繳帶來的稅收遵從負擔,原則上平移原有計稅方法,即:對個人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待遇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單獨計算納稅,不計入綜合所得,無需辦理匯算清繳。

51個稅管家提醒,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並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

1、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2、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3、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知識介紹】

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都是補充養老保險。

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明確,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全部的繳費都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都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企業年金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令第36號)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並入企業年金基金。

8. 年金個人繳費部分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文件規定:「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9. 個人年金要不要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超過規定的標准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9)年金保險是否交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餘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征稅。

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佔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後的余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則不允許採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領取年金時,其應納稅款由受託人代表委託人委託託管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戶管理人應及時向託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

託管人根據受託人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並向託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6、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年金託管人,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受託人有責任協調相關管理人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提供相關資料。

10. 單位、個人交付的年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你好,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繳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都要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因此,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對於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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