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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倉儲風險保險

發布時間:2021-04-02 08:39:36

❶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有哪些風險

是問包括哪些險別嗎? 國際的包括(A)險條款 (B)險條款 (B)險條款
我國的包括安全險 水漬險 一切險 和附加險

❷ 國際貿易的風險有哪些

國際貿易的風險很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在履約過程中)
1)進口國的局勢是否穩定,政策是否變動;(是否拒收,調高進口稅,是否提高質量標准等)
2)進口商的資信和經營狀況是否出現大的變化,足以影響已定合同的履行;
3)進口商銀行的實力;
4)匯率的變動;(升值對出口不利,而對進口有利,貶值則反之)
5)出口商在履約過程中,在質量,交貨期,數量的控制能力(這是出口人的日常主要工作)
6)運輸過程的風險。(戰爭,海盜,油價上漲,港口罷工等意外因素)
7)出口國對出口商品政策的可能改變。(特別是退稅率的變化,調高有利,降低不利)
8)結匯單證的准備(在LC條件下是否單證完全相符)

以上風險,有的是可控的,比如商業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有的是要靠出口商的履約能力。
不可控的,就只能盡人事,順天意。

❸ CIF,FOB,CFR交貨條件下的風險及措施防範

由於近幾年來運價的無度上漲,很多業務員為了省心——規避運價上漲的風險,往往出口對外只報F佃價,或者樂於接受FOB,因此使FOB價貨量急劇上升,某些外貿企業已達80%以上。運價的頻頻上漲,使本來微利的單子,變成了不盈利甚至做虧了,這是所有業務人員不願接受的。但從現在FOB價日益增長的情況來看,對外貿業務員而言並不省心、省事。綜合FOB價中存在的問題大致是:
1、FOB價指定船公司,在船公司艙位緊張的情況下,不一定保證能訂到艙。對FOB價貨、船公司通過電腦查出運價低、又不是大客戶的,往往不安排箱位。據有的外貿公司反映,當出口商爭取快出貨,某船公司聲稱沒有箱子,需調箱要增加調箱費用$500;貨已備好,運不出信用證過期,只有硬著頭皮支付高昂的調箱費用。指定船公司的另外一個弊端就是,往往賣方備貨到付運時間比較急促,而船公司在港口通常每周只有一個航班,若我貨備不齊,就得等下周才能出運,而延誤裝期需買方修改裝期,遇上市場起了變化,對方不修證,而我貨又備好,則損失是肯定的了。
2、FOB價下更多的是客戶指定貨代,而不是指定船公司,這對賣方來講風險就更不用說了。
①指裝的這些貨代,大多數為境外貨代,僅在我國設有辦事處,對其資質情況難以考證,因此客戶和貨代勾結,無單放貨的事例屢屢發生。這是因為貨代出的提單只能去銀行議付之用,並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當發生無單放貨事實後,往往傳遞中丟失,發貨人只好自己奔波,另想它法補辦,無法奈何它。
3、FOB價膨脹,對國輪、保險業的發展都不利,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我國的三大船公司(中遠、中海、外運)都有長足的發展,如果外貿為規避運費上漲風險而去做FOB價,就會使國輪的發展失去貨源基礎。國輪壯大不起來,最後受害者是國家和國內的發貨人,因為外輪占據了航運市場的主要份額,我國失去了對外運輸的主動權,將使進出口易受制於人。現在從北美、歐洲向我國出口的運費是低的,增強了他們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反之我國出口運價水平高高,削弱了我產品出口的競爭力。
綜上所述,我們在對外洽談中,一定要盡力爭取做CIF、CFR價,在一般情況下,CIF、CFR價有如下好處:
①可以掌握對外出運的主動權,當某船公司的船期趕不上,可以選擇其他船公司出運:
②CIF價貨量大的外貿企業,可以集中運量與船公司商談優惠運價,真正做「上帝」。若都去做FDB價,即使是出口幾億美元的公司,從運輸角度上講是小公司、小貨主,不為船公司和貨代所青睞。
③減少了FOB價指定貨代這一中間環節,不但人民幣費用可節省,而且對裝箱、通關等作業流程動態可以了解和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出運事故發生。
④對我國航運業、保險業的發展,對對外貿易的發展有利。
賀業(江蘇省外貿貨主協會):
買方使用FOB,大體有三種情況:一是賣方報CIF價過高,在目的港可以找到船公司或貨代拿到好價;二是因集運的需要,他們在中國是向幾個或更多的賣家買貨,需要通過某個船公司或貨代為其把貨集中,並技他們的要求把貨物進行搭配分運,一般在這種情況下是憑承運收據結匯;三是為了省卻其在目的港的報關、提貨等手續,與某船公司或貨代簽訂了常年的貨運協議為其提供服務。屬於後兩種情況,賣方一般很難說通買家改變FOB C&F或CIF。
任茂榮(江蘇匯鴻集團醫葯保健品進出口有限公司):
FOB條款作為對外貿易三大基礎價格的一種,就其本身性質而言,明確規定了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風險。在該條款下所涉及到的運輸問題,對賣方(我方)來說,有利的方面:
1、對我方難以接受的一些運輸條款或比較偏僻的目的港,可以採用FOB條款。
2、在某些情況下,採用FOB條款,我方可以避免運費、保險費的波動,而造成成本核算的不穩定,以減少貿易風險,從而有效地維護我方的利益;
3、對客戶規定的比較特殊的運輸方式、付費方式或我方在目前條件下,無法滿足客戶要求的情況下,為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也就採取了FOB價格條款。
採用FOB方式,是貨主趨利求全的心態反映。然而,殊不知在FOB價格條件下,常常是將貨物交給客戶指定的貨代,裝船後取得提單或交貨後取得承運收據,憑以議付。這樣操作中風險巨大。為此,不少貨主吃足了苦頭。
申黎(江蘇省輕工業品進出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OB客戶指定貨代,開始我們不以為然,認為運費是客戶支付的,當然他有權來指示我們貨交誰出運,但事實卻教育了我們。l、增加了集港費用支出。客戶指定的貨代是在國內沒有報關權的一家境外貨代,而且只在上海設有辦事處,這就限定了我們必須把貨送至上海他指定的倉庫。本來就近港口可以出運的,現在卻需增加支付集港運費。2、所有單證傳遞,貨代不提供任何服務,增加了遞送費用。3、支付港口定額包干費等人民幣費用,大大高於上海市的一般收費標准,如不付這筆費用,提單就不給。我們去交涉,出示上海市一些主要貨代的收費標准後,才勉強答應以後調整。4、不按實際開航日簽發貨代提單。我方的貨早在裝期前五天就送入庫了,完全可以按裝期出提單,他們卻按實際開船日期出提單,遲了一天,與之再三交涉,對方蠻橫不理睬,只有打不符電結匯。5、貨出幾批以後,上海海關受上海市有關工廠的要求,對同類商品的出口要查驗有無商標侵權。一級貨代通知了該境外貨代但未通知我方,造成退關。客戶傳真指責我們未配合查驗,我方去該貨代理論,具體工作人員態度還很傲慢。我們只有趕快請海關查驗驗放出運。如果不指定貨代,我們完全可以在江蘇港口出運。6、 「二單」回退對這些境外貨代更不當回事,要多次催要,才能取回。
經歷了以上的苦楚,不得不極其鄭重地向客戶提出,雖然:德國客戶很難改變他們的做法,但在我們的力爭下才對信用證:作了修改。
陳述(江蘇省貨主協會):
1996年,國內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了一份價值30萬美元的售貨合同,價格條件為FoB,付款方式為:裝船前要預付15%,貨到目的港後4天內付清餘款提貨。同時,B公司一方面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險,另一方面與M公司明確約定:提單上的裝船人及收貨人均為A公司,未經A公司同意,M公司不得放貨。從表面上看,可謂萬無一失,但貨物運抵目的港後,B公司未按規定時間贖單付款。多次催付,未果。A公司遂要求M公司協助將貨物運回。但結果發現貨物已被M公司擅自放給了B公司,無奈,A公司只得向法院起訴M公司無單放貨,但因M公司在內地幾乎沒有什麼財產,所以A公司要挽回損失的可能極小。此案的發生,對A公司來講,教訓慘痛,最主要的是在FOB條件下不能接受B公司指定貨代的這一要求。
營建中(江蘇匯鴻國際集團針棉織品進出口有限公司):
貨運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在CIF市場上,仗已經打得差不多。所以各貨代就通過其在國外的代理做客戶工作,造成大量貨物由原CIF條款轉變成FOB條款出運,我公司這幾年來,FoB條款出運貨物已超過三分之一。在FOB條款下出運,由於各個貨代素質高低不一,操作不靈活,收費不規范,根本就:是「宰你沒商量」。人民幣費用很高(在上海有的貨代收取人收取運費有保證,免得貨出運後,運費拖欠時間長,甚至還有壞賬。
任茂榮(江蘇省匯鴻醫葯保健品進出口有限公司):
賣方簽訂FOB價格確實是弊大於利,特別是風險程度大大增加了,我方對貨物的控制權被大大削弱了,為減少風險,掌握主動,奉勸廣大外貿戰線的外銷員多做CIF業務,少做或不做FOB業務。因為:
一、從大的方面講,採取FOB條款,由於運費、保險費採用到付方式,不利於我國外貿運輸、保險業的發展。
二、客戶要求FOB方式,一般都基於與船公司或貨運代理有著特殊的關系,或者是能拿到便宜的運價。FOB即使在信用證條件下,我方也難以保貨物的絕對安全,由於他們與船公司或貨代的特殊關系,客戶可先擔保提貨,一方面拖延付款,影響我方的正常收匯;另一方面,客戶提貨後,經常會提出一些無理要求,刁難我方,使原來較為安全的結匯方式變為商業信用,風險增加,使我方處於被動、不利的地位。
三、根據FOB條款,由買方指定船公司或代理,我方對船公司、代理的資信、實力無法了解,為了業務,我方必須按對方指定的船公司、代理的要求,托單、送貨、付費,至於能否按時配船,付費標準是否合理則不得而知。為了安全結匯,盡快拿到提單,不得不接受其無理要求及收費標准。(人民幣用費用是江蘇的兩倍),而且大部分貨代服務質量不高,必須付款(人民幣費用)交單,見到銀行水單後,還要等錢到賬才肯將提單給你,這樣勢必影響結匯,另外還有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的回收也是十分困難、滯後。有些貨代一年難得做幾筆業務,貨物出運半年多,根本不知道將核銷單、遲稅單退給貨主,等到貨主催要,才想起來。然後,有的找到的還好,未找到的,就不了了之。到最後,貨主受損失。總結這幾年遲稅單等三單回收情況看。在CIF條款下,由儲運部門統一安排的貨物幾乎沒有一票出現過問題。就算出現問題,也能很快補辦解決,而F佃條款從上海、寧波等其它口岸出運的貨物,每年總有10多票退稅單丟失,而且這些退稅單丟失後不給補辦。所以,像這種F佃貨代異口岸出運的現象必須加以制止。
江蘇省貨主協會賀業:
我認為,現在FDB呈上升趨勢,主要是:
一、過去對外貿易實行統制,外經貿部一再要求對外報價出口CIF,進口FOB,自從1988年外貿企業試行自負盈虧以來,各公司以至各業務員對外成交往往以盈虧為前提,因此,很少再去考慮保國輪、保長江國際支線等因素,這樣在對方要求FoB價格條款時,也不去做更多的說服工作,甚至還抱有現在生意難做,不要說多了反而把生意說跑了。但現在有的公司,如我省五礦公司為避免出口風險,規定出口少做、不做F佃,因此該公司的FOB占的份額仍很少。
二、我國逐步對外開放服務貿易業,外資船公司和境外貨代紛紛來我國設立公司、辦事處,建立他們的服務網點。首先是買方集運業活躍起來,接著是與買方有協議的貨代因為在上海有了網點,就可以接受買方的委託來辦理訂艙事宜,使原來我方無法接受的(因為在中國境內無該貨)。

❹ 倉儲、批發企業保險風險有哪些

公司的話購買保險分兩個部分:財產保險:如最主要的就是水火險了,但是根據你公司和倉庫的位置以及與危險

❺ 高分提問!!! 如何為在海外倉儲的貨物買保險

為了幫助投保者避免貨物險的常見誤區,美國《風險與保險》雜志近期發表題為《為了貨物的安全》的文章,建議重點考慮以下五個問題:
一、承保限額是否足以達到投保公司的平均貨運額或最高貨運額?
一份承保限額為5萬美元的貨物險可能對一家剛開始向外國出口商品,貨運額在5萬美元左右,最高也不過5萬零幾千美元的公司來說已經足夠了。但隨著公司的蓬勃發展,其平均貨運量會大幅攀升。如果承保限額5萬美元不變,平均貨運額翻一番的話,保險缺口就產生了,一旦貨物在途中遺失損毀,投保者將可能蒙受巨大損失。
底線是:不管運的是衛生棉球還是電腦晶元,貨物險必須足以承保貨物的全部價值。
二、保單上的出口目的地國是否及時更新?
網際網路及其他高科技手段縮短了世界各國之間的距離,企業參與國際競爭變得更加容易。在這種情況下,到海外市場上尋找新的增長點不失為明智之舉,但開辟新的貿易線路,或擴大出口國范圍之後,一定要及時對貨物險做出相應調整。
貿易網擴大卻未能及時將新增的貿易線路和出口目的地國寫入貨物險保單的公司不在少數。如果就發生不明貿易線路上的損失提出索賠,很可能會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投保者需要繳納的保費通常也跟貿易線路和出口目的地國的情況有關。因此,為了避免保險索賠遭拒造成的精神上的打擊和物質上的損失,保單上的出口目的地國應及時更新。
三、貨物險是否包含戰爭險以及罷工、暴亂及民眾騷亂險條款?
向國外出口商品的公司必須了解每條貿易線路及每個目的地國的政治、社會和文化狀況,因為某個國家爆發工人罷工或騷亂的話,貨物必將蒙受損失。一定要考慮貨物險能否承保此類風險。
建議在貨物險保單上增加罷工、暴亂和民眾騷亂險條款。該條款可以承保因工人罷工、動亂、暴亂或民眾騷擾、故意破壞等惡意行為造成的貨物損失。
投保者還要了解貿易線路上發生戰爭和沖突的風險,並同航運公司合作以確保貨物在戰亂地區得到保險。戰爭險條款能承保敵對勢力之間發生的戰爭及大部分其他危險情形,但不承保因使用核武器而造成的貨物損失。
罷工、暴亂和民眾騷亂險和戰爭險條款保費並不高,在貨物險保單中加入這些條款卻可以免除不必要的風險。在增加這些條款之前,請咨詢貨物險中介。
四、投保的險種會不會承保范圍過小?
承保范圍受限的險種,比如平安險,其承保的風險要少於綜合險。平安險一般只承保船隻擱淺、相撞、沉沒或起火造成的貨物損失。一旦投保這種保險,如果在遠洋運輸途中海水浸濕貨物造成損失,而沒有發生前面提到的情形的話,是得不到保險的。
如果運輸的貨物屬於貴重物品,我們建議投保綜合險。綜合險承保保單規定的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失,而不是只承保某些特定原因造成的損失。
五、是否在依賴貿易夥伴提供貨物保險?
如果盲目地相信貿易夥伴會給要運輸的貨物投保合適的保險,就可能導致嚴重的保險漏洞。首先必須了解交易國際商務協議在貿易夥伴之間的成本和義務分擔方面有何具體規定。
如果想當然地認為貿易夥伴已經為貨物投保了保險,公司就會面臨很大風險。供貨商可能沒有投保足夠的保險,甚至可能根本就沒有投保。
此外,如果貿易夥伴投保的保險公司不被本國認可,或者其保險條款要求在其他國家進行理賠,就不得不在本國以外的國家進行處理。在這些國家,成本可能要更高,爭議也可能得不到公正解決。
答完以上五個問題,你有沒有發現自己的公司存在保險漏洞呢?如果存在,立即採取補救行動吧!在選擇保險公司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定要從那些擁有A-以上評級的公司購買保險。這些公司比評級低的公司更有可能積極履行理賠義務。即使是A-級的保險公司,也要考察其信用記錄,看它是否一直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問題。
如果決定向貨運代理公司購買保險,一定要注意保單的承保限額及承保范圍在貨物從庫房到卡車再到裝船的過程中有沒有變化。而且,貨運代理公司出售的保單一般要比保險公司貴。一份好的貨物險應為企業供應鏈上的所有貨物提供全程保險——不管用什麼運輸方式,採取何種交通工具,也不管是運送到世界的任何地方。

❻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合同

(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訂立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訂立是由被保險人以填制投保單的形式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即要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後(即承諾後),保險合同即成立。投保單中須列明貨物名稱、保險金額、運輸路線、運輸工具及投保險別等事項。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並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幾項:保險人名稱;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期間;保險費。
1.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收取保險費,並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因此而遭受的約定范圍內的損失進行補償的一方當事人。被保險人指在保險范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險人。
2.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主要是貨物,包括貿易貨物和非貿易貨物。
3.保險價值。保險價值是被保險人投保的財產的實際價值。投保人在投保時需說明所要投保的標的的價值,而准確地確定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很困難的,因此,保險價值通常是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的。這個價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標的的實際價值,也可能與實際價值有一定的距離。
4.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的最高賠償數額。當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時為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時為不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值時為超額保險。財產保險中的保險金額通常以投保財產可能遭遇損失的金額為限,即不允許超額保險,因為保險是以損失補償為原則的,如果允許超額保險就等於被保險人可以通過保險賺錢。正因為如此,法律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5.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責任是保險人對約定的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約定的危險事故」就是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保險人承保的風險可以分為保險單上所列舉的風險和附加條款加保的風險兩大類,前者為主要險別承保的風險,後者為附加險別承保的風險。
除外責任就是保險人不承保的風險。保險所承保的是一種風險,所謂風險就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該風險必然發生則保險人是不承保的,因此,自然損耗這種必然發生的風險保險人通常會約定不予承保。市價跌落引起的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保險人也往往將其列入除外責任的范圍。此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等不是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約定的人為風險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也不予承保。
6.保險期間。保險期間也就是保險責任的期間。保險責任的期間有三種確定方法:(1)以時間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期間為1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2)以空間的方法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責任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抵達目的地倉庫止。(3)以空間和時間兩方面來對保險期間進行限定的方法,例如:規定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貨物抵達目的地倉庫止,但如在全部貨物卸離海輪後60日內未抵達上述地點,則以60日期滿為止。
7.保險費和保險費率。保險費率是計算保險費的百分率。保險費率有逐個計演算法和同類計演算法之分。船舶保險的保險費率通常採用逐個計演算法來確定,每條船舶的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依該船舶的危險性大小,損失率高低及經營費用的多少來確定。同類計演算法指對於某類標的,保險人均採用統一的保險費率的方法。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乘保險費率。
(三)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指在運輸貨物保險合同主體不變的情況下,對合同中原約定的某些內容進行的改變。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修改時,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由保險人出具保險批單,保險批單的效力大於保險單正文的效力。
(四)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可以由於各種原因。引起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終止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自然終止,指保險單的有效期限已屆滿。(2)義務已履行而終止,依保險單的規定,保險人已履行了賠償責任,保險單的責任即告終止。(3)違約終止,指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而終止保險合同。(4)因危險發生變動而終止。(5)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之外的原因而滅失,從而使保險合同終止。
(五)委付與代位求償
1.委付。委付發生在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的情況下。當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部分損失向保險人求償或按全部損失求償。當被保險人選擇後者時,則由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而由保險人賠付全部的保險金額。這種轉讓保險標的權利的做法被稱為委付。對於保險人來說,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2.代位求償權。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於第三者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保險人依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支付了約定的賠償後,即取得了由被保險人轉讓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就是代位求償權。我國保險法和海商法均規定了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應履行的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不得因放棄或過失而侵害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等。在代位求償的名義上,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提起訴訟。

❼ 國際貿易保險問題!

1 由你方承擔。因為買方買的保險是海運的保險。保險公司賠償也是賠的那部分金額。根據CFR條款,賣方負責貨物越過目的港船舷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2 被火燒毀的文具為推定全損,而另一部分文具和茶葉為共同海損。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應投保水漬險。

僅供參考~~~

❽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險別

一、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按照國家保險習慣,可將各種險別分為: (free from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
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范圍只賠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進行了補么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已經超出只賠全損的限制。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范圍主要包括:
1、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民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2、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3、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5、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6、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8、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採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p.a.)
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all risks)
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不論全損或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
上述三種險別都有貨物運輸的基本險別,被保險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投保。
此外,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展保險期,例如,對某些內陸國家出口貨物,如在港口卸貨轉運內陸,無法按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期內到達目的地,即可申請擴展。經保險公司出立憑證予以延長,每日加收一定保險費。
不過,在上述三種基本險別中,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exclusion)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或費用。

❾ 國際貿易運輸保險的問題

屬於全部損失中的實際全損。
因為要是共同海損前提要是部分損失,這個不是部分損失,所以不是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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