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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公司高管風險

發布時間:2021-08-13 20:00:03

㈠ 高管高危 如何防範職業風險

高管職業風險存在於企業設立、決策、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貫穿企業的整個生命周期以及高管的職業生涯於永超北京未名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在很多人心目中,企業高管是一群收入高、消費高、生活品質高、令人欣羨的光鮮階層。其實,在光鮮的背後,他們面臨著事業和生活的重負,亞健康、抑鬱症、過勞死一度成為這個群體的健康標簽。不僅如此,許多人還不知道自己作為高管所面臨的職業風險時時如影隨形。 隨著企業生存環境的日益國際化、多樣化與復雜化,企業也面臨著包括政治、法律、技術等在內的多重風險,作為決策者和管理者的企業高管因此也負擔著企業和自身的雙重責任。我國公司法對高管規定了嚴格的義務和責任,這在賦予高管人員高收益的同時,也給予了他們更高的風險。 高管人員在公司中承擔著決策和管理職責。決策者直接掌控著公司的發展與命脈,管理者則直接決定著公司的生存與死亡。高管人員在經營管理工作中由於自身能力、經驗等客觀原因難免會出現過失行為,這種職業風險一旦發生,除了會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外,高管人員可能會承擔遠遠高於其職業收入的賠償責任。 高管民事責任主要是賠償損失的責任。公司法明確規定了高管人員應承擔的義務及可能面臨的民事責任風險。首先,公司高管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義務。如果高管有背離誠信、有失注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就在所難免。這種情形下,「認為自己是公司控制人可以阻止公司索賠行為」的認識是錯誤的。公司怠於索賠時,股東是可以越過公司直接起訴高管人員主張賠償責任的。如此看來,這里沒有僥幸。據此,高管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要有合規、守法的意識,注意做到誠信、審慎和規范。其次,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要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為避免這一風險,董事在表決時應當嚴格審核決議的合法合規性,如有異議應當及時表明並記載於會議記錄,這樣就可以免除責任。此外,法律還規定,如下行為是命令禁止的:(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法提供擔保;(4)自我交易;(5)競業;(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如果高管在執業過程中有上述任一行為發生,公司可以無條件行使歸入權,即其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高管人員並不因其行為對公司不產生實際或明顯損失而免責。在這里,尤其要特別強調的是第(8)項,「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的規定在實踐中是很大的風險空間,未明示者實為風險黑洞,值得高度關注。 相對於民事責任,高管的行政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則要嚴重得多。高管違法犯罪主要集中於經濟類行為中,常見的行為包括商業賄賂、侵佔公司財產、違法借貸和挪用、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擅自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等,這涉及公司出資、投融資、上市、知識產權、稅收、勞資、生產流通、訴訟等諸多領域。另外,如果單位構成違法犯罪的,法定代表人、參與決策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在我們處理的一起家族企業紛爭案件中,作為總經理的弟弟臨時挪用了公司500萬用於解決公司危機,作為董事長的哥哥因對危機處理結果不滿,就以「侵佔公司財產」為由將弟弟送入了「班房」。可見,風險多緣於「行之不慎」,更有「人之不合」。因此,高管執業要對自己的行為時時檢點和自查。 高管職業風險存在於企業設立、決策、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並伴隨企業的整個生命周期以及高管的職業生涯。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們說高管更是一個高危職業。 由於企業對法律風險控制不夠重視,法律制度構建不完善,絕大多數的企業存在著嚴重的法律運行機制漏洞。不僅如此,為節約運營成本、提高利潤,企業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打起了「擦邊球」,這無疑對企業和高管人員都埋下了巨大隱患。因此,為避免因企業或高管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不利後果,高管人員應高度重視並積極防範職業風險,提高法律意識、豐富法律知識。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公司是自治性質的機構,公司章程如無違法違規之情形,則其具有「公司憲法」之屬性和地位。因此,高管人員掌握公司章程的規定很有必要,這不僅可以避免因違反公司章程而承擔不必要的責任,更可以利用公司章程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利。 綜上所述,高管人員面對專業法律問題、面臨重大決策、甚至違法行為已經發生時,當務必審慎從事前防範與事後補救兩個方面著手,將風險及危害降低到最小。 近年來,伴隨著中國企業海外上市的熱潮,企業海外訴訟的風險也在加大。自2001年以來,中華網、網易、中國人壽、UT斯達康、中航油、新浪、前程無憂等多家中國公司先後在美國遭遇了集體訴訟,所涉及的訴訟費用及賠償金額巨大,無論對企業或高管來講都是一個沉重的負擔。為此,我國部分上市公司已經開始將目光聚焦於在發達保險市場上非常暢銷的「高管責任險」。高管責任險,即「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屬於職業責任保險中「過失與疏忽保險(Errors andOmissionsInsurance)」的一種,是指公司董監事及高管在履行其職務行為過程中,因其疏忽、過失、誤導性陳述或違反職責等不當行為導致公司或第三人遭受經濟損失而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按約定賠償的保險。通常由公司出資,為高管人員投保。通過投保高管責任險的方式較為有效地轉移高管的職業風險,是目前發達國家上市公司普遍採用的一種做法,投保的比例也較高。有數據表明,世界各國高管責任險的保費收入估值為每年92.5億美元左右,95%以上的美國上市公司購買了高管責任險,某些行業的投保率甚至達到100%,加拿大公司的購買比例為86%,在我國香港購買比例也超過了70%。然而這一險種在我國內地市場的投保比例則不超過2%,大多數公司目前仍持一種積極關注、謹慎購買的態度。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國內市場,該險種的保費釐定、責任界定仍存在一定的困難。有專家分析指出,這一險種將會成為一種能持續增長和具利潤潛力的保險產品,市場潛力巨大。相信隨著我國法律體系及管理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在不久的將來,高管責任險在我國內地市場對高管職業風險的規避將會起到重要的作用。

㈡ 保險經紀公司財務負責人是不是高管人員

不管是哪個層級的財務負責人,省級或是市級公司的,哪怕是上一級公司委派或任命的,都不能稱之為高管,頂多隻是內部認賬。換句話說,這樣的崗位的任職資格,是不需要經過當地監管部門核準的。內部任命就可以,而其他的,比如說省級公司或是市級公司的總經理,班子成員這些,都是高管,因為他們的任命要經過監管部門核准,下發高管任職資格後方才有效。

㈢ 保險公司高管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誰承擔責任如何承擔

保險公司高管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誰承擔責任?如何承擔?
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高管違反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責任。

㈣ 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管必須股東嗎

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時採用的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金
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經紀公司的名稱擬定
保險經紀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自然人滿足什麼樣的條件
自然人股東或發起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保險經紀機構自然人股東個人簡歷表》(①需同時提供人民銀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個人信用報告以及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若受過法律、行政法規處罰,須另附材料說明具體情況;②有保險從業經歷的,還必須提供保險從業經歷的誠信證明;③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並遞交保險公司知情回執;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並遞交書面同意證明);4)反洗錢聲明書5)出資承諾書。
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企業法人需提供的資料
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的承諾書、出資承諾書,反洗錢申明。
保險經紀公司允許經營的業務
保險經紀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經紀業務:
(1)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公司以及辦理投保手續;
(2)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
(3)再保險經紀業務;
(4)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者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5)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外資企業佔比
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可以是外資企業,但是外資企業所佔股份比例不能高於49%,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經紀機構,如果股份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保險經紀公司如何申請?
保險經紀公司目前採用後置審批制度,可以先去當地工商局辦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再去中國保監會辦理後置審批,中國證監會頒發經營許可證後才能營業。
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管資質要求
《保險經紀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相關證明材料包括:①身份證明、學歷證書、《資格證書》復印件,與個人簡歷相符的工作經歷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人民銀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個人信用報告;②有保險從業經歷的,還必須提供保險從業經歷的誠信證明,可與工作經歷證明合並出具;③擬任職人員在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任職的,應提交從原單位辭職的證明、辭職承諾書或者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兼職的證明);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保險經紀公司設立分支機構要求
保險經紀公司以《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1000萬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保險經紀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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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保險經紀公司省公司業務總監屬於公司的高管嗎

保險經紀公司省公司業務總監的話,應該是屬於公司高管。也就是管理這一片兒的相關的問題。

㈥ 保險經紀公司違法行為的原因有哪些

當前保險經紀公司存在的主要違法問題
(一)偷漏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規定,經紀公司的傭金收入應當交納5Z的營業稅。但由於當前經紀公司在外地設立分公司的較少,多數是設置常駐業務人員,沒有正式分支機構,導致經紀公司無法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納稅申報。雖然當地的傭金收入由總公司統一匯算清繳,但是由於相當一部分傭金收入被當地業務人員私自扣留,在經紀公司納稅申報表上反映的當年度傭金收入只是公司實際傭金收入的一部分,並不是全部。
(二)部分經紀公司從業人員搞「黑經紀」、 「黑保險」。當前經紀公司在外地沒有正式分支機構,同時駐外人員的備案制度又被取消,經紀公司既沒有在當地工商稅務部門登記,也不在當地保監辦備案,這就導致了一部分具有經紀公司從業經驗的人鑽法規的空子, 自己非法從事經紀業務,甚至在市場中已出現了一些「黑經紀」和「自由經紀人」。他們私刻公章,製造虛假材料,在市場中假借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司的名義開展保險業務,索取高額傭金,嚴重擾亂了保險市場和中介市場。
(三)出假保單、挪用保費,嚴重損害保戶合法權益。筆者在日常的業務檢查中發現,部分經紀公司業務人員利用公司管控不到位和法規的漏洞,竟然對客戶出具假保單,開具假收據,並任意挪用客戶的保單。而保險經紀公司總公司對駐外人員基本採用的是鬆散型管理,對他們的財務和業務執行情況並沒有嚴格要求,不能完全管控造假行為。
(四)經營機制的不完善,導致合同糾紛不斷。經紀公司在和被保險人簽署經紀合同後,還必須在一段時間內為客戶提供相應的經紀服務。而部分經紀公司由於經營機制不完善,缺乏長遠規劃,在沒有詳細市場調研的情況下,盲目在當地開展經紀業務。當公司無法維持正常經營時,公司只好放棄當地市場。這就導致了有部分經紀合同不能得到有效履行。被保險人和經紀公司的合同糾紛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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