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單位員工不願意上保險怎麼辦
社保屬於法定福利,強制性的。跟個人意願沒有關系,就譬如個人所得稅,有個人願意扣的嗎?「自願」與否在這里是失效的。不要去剋扣或者逃避,而且隨著員工意識的提高,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制定、草擬,養老保險跨年補繳乘以社平比值系數等一系列規定的出台完善,這方面可鑽漏洞在逐步縮小,風險在逐步擴大。一個規范管理的企業,是應該在這方面逐步做實,畢竟這是勞動用工重要風險以及直接關涉員工福利的事情。很早我們就在我要社保網說過,不討論惡意規避單位責任、鑽法律空子的事情。而且這種員工,此時「自願」,彼時就不一定了。因為眼前利益想多拿錢,到了離職時又找單位茬兒的先例多的是。不要留下管理漏洞,堵塞勞動用工風險,是HR必備功課之一。
② 員工要求不買社保單位能免責嗎
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咨詢問題,公司里的一部分員工提出要求,稱家裡經濟困難、小孩讀書開銷大等,希望公司不要給他們買社保,而把買社保的錢直接發給他們,而他們自願寫承諾書,承諾因自身原因不購買社保,保證以後不會因社保的問題找公司的麻煩,因未買社保的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與公司無關。大部分公司認為自己已經支付了這筆費用不會有什麼問題,便同意了他們的請求。但現實中,如果社保局發現公司未給這批員工買社保,一般會責令公司限期補繳這批員工的社保費用,並且隨著《社會保險法》的施行,用人單位將承擔著更大的懲罰責任。針對這樣的情形,公司便會想問,員工自己的承諾難道沒有法律效力嗎?是員工自己要求不買,不是公司不願給員工買,員工不配合買社保,公司又能怎麼辦,以及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又該如何處理?現實類似這樣的案例很多,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繳納社保的費用作為員工的福利直接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予以發放,他們實際上涉及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社會保險是否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的問題。作為法律人,我們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協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則,但這種「自治」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不管是簽到勞動合同還是書面承諾書,雙方雖然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是由於協議中有關社會保險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無效。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勞動者雖主動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並作出書面承諾,但因該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應認定為無效,《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故公司把相應費用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而並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應屬違法。另《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也即意味著公司仍應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針對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如何處理的問題,《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義務後可依法要求勞動者退還已實際支付的相應費用。也可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無效合同所獲取的利益應當予以返還。另外,我們還應看到繳納社會保險不光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也是責任的主體。我們知道,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法律不會干涉,即是說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於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 對於這樣的問題,企業應如何防範其中的風險?仔細分析,員工對社保的誤解是導致員工不願購買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們經常碰到員工問單位這樣一句話:你們單位要不要扣保險?很多人都用「扣」字來形容保險,是因為每月發工資的時候,他們直觀地感覺到,他們的工資中被「扣除」了保險費用。所以個人覺得作為一名HR,應該跟員工宣傳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險費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這部分錢從你的工資賬戶轉移到了社保賬戶,一樣多的錢,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兩個戶頭里。如果繳滿了15年,以後你就可以享受養老金;繳不滿也沒關系,退休以後可以領出來的。讓他們明白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賦予勞動者的一種福利,我想大多數勞動者在理解之後是不會拒絕繳納社會保險的。
③ 社會保險是不是強制性的如果職工自己申請不交社會保險的話,那單位與職工是誰違反勞動法
1、單位本身不應該給你這樣的選擇,繳納社會保險是個人和單位必須承擔的義務。你可以先和單位協商,讓他們替你補繳社保。如果企業不同意你可以申請仲裁。
2、企業解僱你需要有正當合適的理由,並且應該書面告知,以下條款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 單位不給我上保險 這份聲明信有起到什麼作用 或者說對我來說都一樣 本人沒文化不懂請教大家幫看看
從聲明信來看,你是女職工,而且繳費年限沒有滿十五年就達到了50歲。
按社保部門的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如果延長繳費期間,你繼續在單位上班,則單位繳費繼續由單位承擔。
但是,單位由於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可以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後面的延長繳費則由你自己去交。
聲明信的作用就是告訴你了有關政策,你簽了字,就表明你知曉了相關政策。
⑤ 個人可以向公司申請不繳納社會保險嗎
不可以,即使勞動者自己提出要求不交社保,因為為員工購買社保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不購買社保單位就違反勞動法了。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義務。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5)個人聲明不上保險與單位無關擴展閱讀
繳納社會保險好處
1、有醫療保險來報銷生活工作中因生病、大小意外受傷導致的住院治療費用;
2、生育險是在女性生育時可獲得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待遇;
3、工傷險在工傷意外時,獲得賠償補貼;
4、有養老金可安享晚年;
5、失業險可在失業時獲得賠償補貼;
6、方便、快捷,社保醫療保險制度是我國各城市醫療理賠政策中最方便、快捷的理賠制度,只需在就醫時出示醫保卡,費用即可自動累計並結算,無需另行報銷;
7、大病、小病均可按比例報銷。
門診:起付線1800元,1800元以上70%報銷,封頂2萬元。
住院:起付線1300元,1300元以上70%報銷,封頂10萬元。
⑥ 不繳納社保說明怎麼寫
可以填寫一份《不繳納社保申請書》具體內容如下:
⑦ 因員工個人原因不上保險,也書面證明,是否就合法
不合法。單位對於社保有代扣代繳義務。個人繳納社保也是權利也是義務,無法單方面放棄。而這種情況往往給單位造成很大被動。包括工傷,包括補繳,包括待遇補償等。
⑧ 用人單位與個人簽定不繳納單位應繳納的那一部分保險的承認書是否有效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你說的這個問題單位不繳納,由單位繳納那部分的保險,承認書是否有效是應該是沒效的,因為它違反了勞動法。
⑨ 用人單位與個人簽定不繳納單位應繳納的那一部分保險的承若書是否有效
用人單位與個人簽訂,不繳納單位應繳納的那一部分保險的程度是是無效的,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單位員工繳納保險
⑩ 員工不想在公司上保險在和公司協商後,把上保險的費用和工資一起發給他本人,聲明和協議怎麼寫是否合法
最好是咨詢一下律師。這方面律師是專業的。反正我有些客戶就是你說的這樣做的,員工不要保險要錢,他們就把錢發給員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