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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的風險分散機制探討

發布時間:2021-03-17 21:58:37

1. 如何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

為更好地貫徹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建議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健全長效機制,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加快推進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
建議盡快頒布實施《農業保險條例》,使農業保險發展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頒布《農業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保護支持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或因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系統穩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農業保險的管理體系。
農業保險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重、責任大。
在全國層面,在國務院的統一協調下,明確各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
適時建立統一領導的農業風險管理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發展。
加強對農業保險風險的研究,整合國的氣象、水文、農業生產數據,為農業保險和農業再保險產品定價提供統一的數據平台
在地方層面,建立以政府牽頭,農技部門、保險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戶等多方聯動作合作平台,將風險補償機制與科技服務機制、農業保險與產業化經營有機結合在一起,建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三)完善農業保險經營管理行為。
引導保險公司增強農業保險合規經營意識,建立健全內控和風險防範機制。
保險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對保險機構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參與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政府和農業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關費用。
建立紀檢監察、審計和保險監管等部門合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綜合治理農業保險業務領域違法違規、弄虛作假問題。
(四)進一步改進財政補貼辦法。
完善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繼續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級政府的財政補貼分擔比例,盡量取消縣市的財政補貼分擔;
實行適度差異化的補貼方式,中央財政應加大對糧食主產區和生豬等畜禽生產和調出大省的財政補貼力度;
對農業保險承辦機構提供一定的費用補貼,改進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方式,將部分種植業、養殖業的財政補貼資金轉化為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五)健全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國農業保險需求巨大,業務不斷拓展,應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經營主體。
積極探索發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
探索由政府成立非營利性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通過政府推動、政策支持、商業化運作的經營模式,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水平。
對重點農產品進行統保,以避免逆向選擇,更好地分散風險,降低參保農戶負擔。
例如,全國范圍內探索對小麥、水稻、棉花、生豬、奶牛等戰略性農產品資源進行統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的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國家大災保險基金,構建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相結合的、多層級的大災風險分擔機制。
充分調動國內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積極利用再保險機制,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
條件成熟情況下,可考慮成立專門的農業再保險公司。
同時在設立大災基金、再保險安排、資源配置與投入、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農業保險是國家政策性的農業保險,是為了扶持和保證農業的安全生產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和保險公司的能動作用綜合發揮作用才能加快農業保險的發展

2. 如何理解和落實國務院的拓展農業保險的廣度和深度這一決定

當前我國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制度有待完善。中央財政補貼的險種,很多都需要省級以下財政層層配套,有的險種基層有強烈需求,中央也有政策,但由於省級財政沒有配套,就無法開辦。
在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提高中央、省級財政對主要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縣級保費補貼」後,《意見》再次指出,「完善保費補貼政策。提高中央、省級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的縣級保費補貼」。業內人士表示,這對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是一項重要的進步。
「減少或取消縣級保費補貼將促進農業保險的規范化經營,不僅有利於促進縣級政府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積極性,擴大農險覆蓋面,也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經營。」一家大型財險公司農業保險部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此外,《意見》要求加快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增強對重大自然災害風險的抵禦能力。中央一號文件已連續多年提及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問題。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准備金主要是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從保費或者盈餘中提取,遠遠不足以應對當前的風險。「行業多年的積累有可能一次大災全部搭進去。比如在去年的東北洪澇災害中,承保黑龍江省農業保險的陽光農業保險公司,在前9年一直風調雨順的情況下共積累了4.66億元的准備金,但此次災害如果不是進行了再保的話,可能就會賠不起。」保監會財產險監管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財政部發布的農業保險大災准備金管理辦法,對保險企業大災風險准備金的計提等方面進行了相應規定。但建立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僅靠企業自身的力量是不夠的,關鍵是中央和省級,大災基金如何籌資、由誰管理,希望政府盡快在這方面出台相應安排。」庹國柱表示。
在「創新農業保險產品」方面,《意見》指出,穩步開展主要糧食作物、生豬和蔬菜價格保險試點,鼓勵各地區因地制宜開展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試點。創新研發天氣指數、農村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等新型險種。
「從美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經驗來看,價格保險是未來農業保險發展的趨勢。」庹國柱表示。目前,包括平安產險、安華農險在內的多家保險公司都在價格保險上有所嘗試。盡管目前國內對價格保險的嘗試還需進一步完善,但庹國柱對價格保險的發展寄予希望:「這代表未來農業保險發展的方向,一旦相關條款機制完善,可能會改變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大多隻能保成本的局面。」
在「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部分,《意見》還提出,要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授信要素,探索拓寬涉農保險保單質押范圍。近年來,農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庹國柱認為,在發展此類保證保險創新農村抵(質)押擔保方式的同時,也可探索保險公司直接為農民提供小額貸款的模式,「這樣會使農民貸款成本降低,同時保險公司風險可控性更高」。

3. 農業保險開展情況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
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
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
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第九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章農業保險合同
第一條
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第二條
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三條
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採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七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路;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四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准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採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條
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與被委託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並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七條
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本條例第七條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佔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九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一條
保險機構未經批准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甚至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第三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佔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4. 如何加快發展農業保險的幾點建議

為更好地貫徹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建議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健全長效機制,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加快推進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建議盡快頒布實施《農業保險條例》,使農業保險發展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頒布《農業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保護支持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或因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系統穩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農業保險的管理體系。農業保險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重、責任大。在全國層面,在國務院的統一協調下,明確各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適時建立統一領導的農業風險管理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發展。加強對農業保險風險的研究,整合我國的氣象、水文、農業生產數據,為農業保險和農業再保險產品定價提供統一的數據平台。在地方層面,建立以政府牽頭,農技部門、保險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戶等多方聯動作合作平台,將風險補償機制與科技服務機制、農業保險與產業化經營有機結合在一起,建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三)完善農業保險經營管理行為。引導保險公司增強農業保險合規經營意識,建立健全內控和風險防範機制。保險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對保險機構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參與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政府和農業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關費用。建立紀檢監察、審計和保險監管等部門合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綜合治理農業保險業務領域違法違規、弄虛作假問題。

(四)進一步改進財政補貼辦法。完善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繼續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級政府的財政補貼分擔比例,盡量取消縣市的財政補貼分擔;實行適度差異化的補貼方式,中央財政應加大對糧食主產區和生豬等畜禽生產和調出大省的財政補貼力度;對農業保險承辦機構提供一定的費用補貼,改進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方式,將部分種植業、養殖業的財政補貼資金轉化為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五)健全農業保險經營模式。我國農業保險需求巨大,業務不斷拓展,應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經營主體。積極探索發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探索由政府成立非營利性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通過政府推動、政策支持、商業化運作的經營模式,
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水平。對重點農產品進行統保,以避免逆向選擇,更好地分散風險,降低參保農戶負擔。例如,全國范圍內探索對小麥、水稻、棉花、生豬、奶牛等戰略性農產品資源進行統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的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國家大災保險基金,構建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相結合的、多層級的大災風險分擔機制。充分調動國內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積極利用再保險機制,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條件成熟情況下,可考慮成立專門的農業再保險公司。同時在設立大災基金、再保險安排、資源配置與投入、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農業保險是國家政策性的農業保險,是為了扶持和保證農業的安全生產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和保險公司的能動作用綜合發揮作用才能加快農業保險的發展

5. 企業經營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的原因是什麼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企業經營風險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企業經營風險通常主要包括以下五種:
1,政策風險:是指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行業、產品的影響(宏觀經濟調控及產業政策導向)
2,市場風險:是指本企業產品在市場上是否適銷對路,有無市場競爭力(技術、質量、服務、銷售渠道及方式等)
3 ,財務風險:是指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資金周轉困難、甚至破產倒閉(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率、應收應付款及現金流問題等)
4,法律風險:是因簽定合同不慎,陷入合同陷阱,造成企業嚴重經濟損失(違約、欺詐、知識產權侵害)
5,團隊風險:是指核心團隊問題及員工沖突、流失和知識管理等。
建議: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切實採取防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經營風險。
1,建立健全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尤其重要的是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2,加強客戶的信用管理。主要是建立客戶檔案,了解客戶的資信情況。
3,認真簽定、審查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加強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控制和監督。
三、迴避企業經營風險的基本方法
創業是有風險的,但風險與機會是並存的。風險越大,可能機會越多,正因為如此,許多創業者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一個好理智的創業者不應該迴避風險,但應當在經營活動中做到盡可能降低風險和積極預防風險。
1、學會分析風險
2、善於評估風險
要通過分析預測風險可能會帶來的負面影響。
例如,投資一旦失誤,可能造成多大損失?籌資款萬一到期無法挽回,可能造成多大經濟損失?貨款一旦無法收回以及庫存積壓,對流動資本周轉將產生多少影響?資金周轉(現金流)出現不良循環對正常的經營活動可能造成危害和預期後果等。
3、積極預防風險
風險的防範,要採取積極對策,例如,對投資方案進行客觀評估、對市場進行周到細致的調查、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確保流動資本的良性循環、掌握科學的決策程序和方法。
一旦某個環節出現了問題,就要從整個系統著眼。採取補救措施,限制負面影響的擴散。
4、規避和轉嫁風險
風險是不可避免的,風險也是可以轉嫁的。
例如:財產投保,是轉嫁投資意外事故風險;賒購商品是轉嫁籌資風險,以租賃代替購買設備是轉嫁投資風險。
只要適用恰當,確實可使本公司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6. 政策性農業保險存在問題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2]。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7. 如何回答對農業保險的看法

一)加快推進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建議盡快頒布實施《農業保險條例》,使農業保險發展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頒布《農業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保護支持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或因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系統穩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農業保險的管理體系。農業保險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重、責任大。在全國層面,在國務院的統一協調下,明確各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適時建立統一領導的農業風險管理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發展。加強對農業保險風險的研究,整合我國的氣象、水文、農業生產數據,為農業保險和農業再保險產品定價提供統一的數據平台。在地方層面,建立以政府牽頭,農技部門、保險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戶等多方聯動作合作平台,將風險補償機制與科技服務機制、農業保險與產業化經營有機結合在一起,建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三)完善農業保險經營管理行為。引導保險公司增強農業保險合規經營意識,建立健全內控和風險防範機制。保險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對保險機構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參與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政府和農業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關費用。建立紀檢監察、審計和保險監管等部門合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綜合治理農業保險業務領域違法違規、弄虛作假問題。

(四)進一步改進財政補貼辦法。完善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繼續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級政府的財政補貼分擔比例,盡量取消縣市的財政補貼分擔;實行適度差異化的補貼方式,中央財政應加大對糧食主產區和生豬等畜禽生產和調出大省的財政補貼力度;對農業保險承辦機構提供一定的費用補貼,改進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方式,將部分種植業、養殖業的財政補貼資金轉化為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五)健全農業保險經營模式。我國農業保險需求巨大,業務不斷拓展,應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經營主體。積極探索發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探索由政府成立非營利性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通過政府推動、政策支持、商業化運作的經營模式,
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水平。對重點農產品進行統保,以避免逆向選擇,更好地分散風險,降低參保農戶負擔。例如,全國范圍內探索對小麥、水稻、棉花、生豬、奶牛等戰略性農產品資源進行統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的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國家大災保險基金,構建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相結合的、多層級的大災風險分擔機制。充分調動國內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積極利用再保險機制,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條件成熟情況下,可考慮成立專門的農業再保險公司。同時在設立大災基金、再保險安排、資源配置與投入、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農業保險是國家政策性的農業保險,是為了扶持和保證農業的安全生產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和保險公司的能動作用綜合發揮作用才能加快農業保險的發展

8. 誰有農業保險參考文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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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管理農業自然災害風險 政策性農業保險先行
【作 者】陳夢婷 潘飛
【刊 名】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07(7).-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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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對中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思考
【作 者】張裕東
【刊 名】集團經濟研究.2007(08S).-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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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變遷與制度創新框架
【作 者】溫濤 謝家智
【刊 名】改革.2007(8).-65-70
4/100
【題 名】中國農業保險對國際運行績效的沿襲與創新
【作 者】程惠霞
【刊 名】改革.2007(8).-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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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實踐經驗及發展趨勢
【作 者】蔣麗君
【刊 名】浙江經濟.2007(14).-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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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煙台棲霞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啟示
【作 者】李坤 鞠鴻英
【刊 名】中國保險.2007(6).-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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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平泉縣財政貼補設施農業保險
【作 者】盧丙文
【刊 名】公共支出與采購.2007(7).-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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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淮陰市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為農民撐起「一片藍天」
【作 者】馬冬梅
【刊 名】農村財政與財務.2007(8).-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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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商業運營與政策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路徑探索——以南雄市煙葉種植保險和連平縣農房保險為例的分析
【作 者】賀巧知
【刊 名】中國財經信息資料.2007(20).-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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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農業保險受政策激勵上半年實現像費10.82億元
【作 者】無
【刊 名】廣西經濟.2007(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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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對創建我國農業保險外部發展環境的幾點思考
【作 者】郭昱
【刊 名】金融理論與實踐.2007(8).-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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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廣東農業保險發展的機遇與對策
【作 者】黃友愛
【刊 名】商場現代化.2007(08Z).-24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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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模式選擇
【作 者】徐斌 蘇克莉
【刊 名】山東省農業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7,23(4).-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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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有望出台
【作 者】無
【刊 名】農家女.2007(8).-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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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農業保險購買意願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
【作 者】陳妍 凌遠雲 陳澤育 鄭亞麗
【刊 名】農業經濟導刊.2007(7).-159-159
16/100
【題 名】積極發展我國農業保險的總體思路(上)
【作 者】高偉
【刊 名】上海保險.2007(7).-5-7
17/100
【題 名】加快農業保險發展 支持新農村建設
【作 者】宋洪江
【刊 名】吉林金融研究.2007(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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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實踐及啟示
【作 者】張艷花
【刊 名】中國金融.2007(15).-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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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農業保險制度建設的有益嘗試
【作 者】庹國柱
【刊 名】中國金融.2007(15).-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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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中國農業保險的發展任重而道遠
【作 者】郭左踐
【刊 名】中國金融.2007(15).-82-82
21/100
【題 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一個成功經驗——福建省的農房統保實踐
【作 者】朱增鑣
【刊 名】中國金融.2007(15).-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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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推動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建議
【作 者】高偉
【刊 名】武漢金融.2007(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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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積極開展農業保險的思路與對策研究
【作 者】肖端雲
【刊 名】雲南農村經濟.2007(4).-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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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我國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分析與路徑選擇:一個新構想
【作 者】王敏俊
【刊 名】農業經濟問題.2007(7).-64-68
25/100
【題 名】農業保險屬性、稅賦差異及供給的非均衡
【作 者】黃英君
【刊 名】改革.2007(7).-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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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印度農業保險發展狀況簡析
【作 者】金永麗
【刊 名】南亞研究季刊.2007(2).-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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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北京市啟動政策性農業保險
【作 者】董少東
【刊 名】農村財政與財務.2007(7).-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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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宿遷市啟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
【作 者】陳軍
【刊 名】農村財政與財務.2007(7).-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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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上海提高農業保險政府補貼比例
【作 者】金實
【刊 名】農村實用技術.2007(8).-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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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湖南省農業保險在摸索中試點
【作 者】湘文
【刊 名】農村實用技術.2007(8).-27-27
31/100
【題 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窘境與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中的作用
【作 者】文小才
【刊 名】金融理論與實踐.2007(7).-73-75
32/100
【題 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困境及出路——以眉山市奶牛保險試點為例
【作 者】謝蕊蓮 劉攀
【刊 名】企業研究.2007(6).-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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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我國農業保險及其風險分散機制研究——基於風險管理的角度
【作 者】李琴英
【刊 名】經濟與管理研究.2007(7).-48-52
34/100
【題 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及模式選擇
【作 者】詹花秀
【刊 名】湖南行政學院學報.2007(1).-43-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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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日本農業保險發展的成功經驗與啟示
【作 者】高偉
【刊 名】WTO經濟導刊.2007(3).-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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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真的是個「無底洞」嗎
【作 者】高偉
【刊 名】西部論叢.2007(7).-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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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關於我國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探討
【作 者】才鳳玲[1] 張志剛[2]
【刊 名】金融理論與教學.2007(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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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農業保險體系的建立及財政政策取向
【作 者】李澤
【刊 名】地方財政研究.2007(7).-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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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我國發達地區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驗的比較制度分析
【作 者】朱俊生[1] 庹國柱[2]
【刊 名】保險研究.2007(7).-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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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我國農業保險中介業探析
【作 者】孫偉 安增龍
【刊 名】保險研究.2007(7).-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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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思考——以吉林省為例
【作 者】宗國富[1] 金兆懷[2]
【刊 名】經濟縱橫.2007(6).-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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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農業保險:為農民增收保駕護航
【作 者】馬波
【刊 名】農家致富.2007(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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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墾區陽光農業保險的實踐與思考
【作 者】陳桂紅
【刊 名】科技咨詢導報.2007(20).-15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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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農業保險合作制模式的博弈分析
【作 者】谷政 褚保金 應瑞瑤
【刊 名】農村經濟.2007(6).-70-73
45/100
【題 名】發展邊遠山區農業保險業務研究:以河池為例
【作 者】唐罄蕖
【刊 名】南方金融.2007(6).-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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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論我國農業保險的出路
【作 者】譚琳琳
【刊 名】當代經濟.2007(05X).-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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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國外農業保險的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作 者】馬燕玲
【刊 名】金融與經濟.2007(6).-42-44
48/100
【題 名】我國欠發達地區農業保險問題探究
【作 者】杜霞
【刊 名】湖南農機.2007(5).-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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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農業保險產品的現狀和創新
【作 者】邢鸝[1] 於丹[2] 劉麗娜[1]
【刊 名】農業展望.2007,3(6).-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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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農業保險新模式:保險公司+龍頭企業+農戶
【作 者】盧生華
【刊 名】上海保險.2007(6).-42-44
51/100
【題 名】經濟發達地區農業保險如何辦——煙台棲霞「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啟示
【作 者】李坤[1] 鞠鴻英[2]
【刊 名】上海保險.2007(6).-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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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江蘇加快推進農業保險試點
【作 者】沈建華[1] 申濃霖[2]
【刊 名】江蘇農村經濟.2007(6).-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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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10億農業保險補貼面臨多頭監管
【作 者】無
【刊 名】中國禽業導刊.2007,24(10).-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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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完善公共財政 推進農業保險
【作 者】梁光
【刊 名】中國農業會計.2007(6).-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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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農業保險:政府與市場的保險成本分配博弈分析
【作 者】曹前進
【刊 名】北方經貿.2007(6).-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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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市場失靈、政策性農業保險與本土化模式——基於浙江、上海、蘇州農業保險試點的比較研究
【作 者】張躍華 何文炯 施紅
【刊 名】農業經濟問題.2007(6).-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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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農業保險市場失靈及其克服途徑的理論分析
【作 者】熊偉
【刊 名】世界經濟情況.2007(6).-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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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農業保險參與行為的博弈分析——來自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實證分析
【作 者】時秀霞
【刊 名】農村經濟與科技.2007,18(6).-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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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我國農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 者】許澤勇
【刊 名】科技信息:學術版.2007(14).-132-13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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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政策性農業保險將有法可依
【作 者】無
【刊 名】廣東農村實用技術.2007(5).-4-4
61/100
【題 名】農業保險條例擬年底出台
【作 者】無
【刊 名】北方牧業.2007(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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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淺析農業保險的困境與出路
【作 者】程光偉 張睿
【刊 名】技術與市場.2007(5).-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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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台灣地區農業保險的發展與啟示
【作 者】吳小芳[1] 張文棋[1,2]
【刊 名】福建農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10(3).-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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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國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經驗與啟示
【作 者】張小芹
【刊 名】福建農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10(3).-29-32
65/100
【題 名】公共財政支持農業保險發展的途徑、標准與規模
【作 者】陳昌盛
【刊 名】保險研究.2007(6).-43-4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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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WTO框架下我國的農業保險補貼探析
【作 者】張玉軍
【刊 名】現代農業.2007(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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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論農業保險經營中的技術障礙與技術選擇
【作 者】張祖榮
【刊 名】經濟問題.2007(6).-1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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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建立農業保險需要研究解決的若干問題
【作 者】陳劍波
【刊 名】調查研究報告.2007(7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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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我國農業保險持續發展的對策研究
【作 者】呼應 方興 劉鍾欽
【刊 名】農業經濟.2007(6).-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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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政策性農業保險推行舉措
【作 者】陸賈賢 毛永祥
【刊 名】中國牧業通訊.2007(11).-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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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農業保險:家禽養殖業防範風險的重要保障——訪上海申浦家禽育種有限公司總經理陳印權
【作 者】吳長波
【刊 名】中國供銷商情:村官.2007(6).-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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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模式探析
【作 者】張友祥
【刊 名】理論視野.2007(6).-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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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政策性農業保險相關問題研究
【作 者】李景彬
【刊 名】保險研究.2007(5).-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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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我國農業保險需要國家政策扶持
【作 者】常興華
【刊 名】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7(5).-86-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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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農業保險期待制度創新
【作 者】魏羽弘
【刊 名】中國保險.2007(4).-8-12
76/100
【題 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制度探討
【作 者】羅軍 鄭棟 俞煒
【刊 名】中國保險.2007(4).-12-15
77/100
【題 名】構建多層次農業保險及其風險分散機制
【作 者】李琴英
【刊 名】中國保險.2007(4).-16-18
78/100
【題 名】農村保險、農業保險與農民需求意願 山西省、江西省、上海市706戶農戶問卷調查
【作 者】張躍華 何文炯
【刊 名】中國保險.2007(4).-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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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一部理論聯系實際的研究我國農業保險力作--讀《中國種植業生產風險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研究》有感
【作 者】李軍
【刊 名】中國保險.2007(4).-26-27
80/100
【題 名】吉林農險試點曙光初現安華農業保險試點情況報告
【作 者】朱健民 吳鳳隆
【刊 名】中國保險.2007(3).-41-44
81/100
【題 名】韓國的農業保險
【作 者】李向敏 龍文軍
【刊 名】中國保險.2007(3).-60-63
82/100
【題 名】《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可望年底出台
【作 者】無
【刊 名】農村養殖技術:新獸醫.2007(5).-51-51
83/100
【題 名】國際農業保險模式:對中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啟示
【作 者】肖玉紅
【刊 名】湖北行政學院學報.2007(3).-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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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我國農業保險經營組織形式的比較與選擇
【作 者】張祖榮
【刊 名】浙江金融.2007(5).-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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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農業保險功效研究
【作 者】馮文麗[1] 董經緯[2]
【刊 名】浙江金融.2007(5).-38-38,33
86/100
【題 名】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對政府財政支出和農民收入的模擬分析
【作 者】邢鸝[1] 黃昆[2]
【刊 名】農業技術經濟.2007(3).-4-9
87/100
【題 名】農業保險制度的環境經濟效應——一個基於農戶生產行為的分析框架
【作 者】寧滿秀
【刊 名】農業技術經濟.2007(3).-28-32
88/100
【題 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之路的探索
【作 者】宋平
【刊 名】安徽農業科學.2007,35(14).-4288-4289
89/100
【題 名】農業保險的外部性特點及對策
【作 者】張權輝
【刊 名】遼寧經濟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7(1).-84-85
90/100
【題 名】黑龍江省農業保險現狀及對策研究
【作 者】楊秀麗
【刊 名】東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5(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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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論我國農業保險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原則
【作 者】郭麗麗
【刊 名】太原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6(3).-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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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對廣東農業保險的現狀與發展對策的思考
【作 者】劉斌
【刊 名】南方農村.2007(2).-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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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對健全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思考
【作 者】王靜婭
【刊 名】金融理論與實踐.2007(5).-67-69
94/100
【題 名】從稅收政策看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及對策
【作 者】李爭輝
【刊 名】集團經濟研究.2007(04X).-23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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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海外農業保險模式
【作 者】楊巧巧
【刊 名】農村工作通訊.2007(5).-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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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後的原因探析
【作 者】張祖榮
【刊 名】經濟經緯.2007(3).-144-146
97/100
【題 名】試論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稅收政
【作 者】庹國柱[1] 朱俊生[2]
【刊 名】經濟與管理研究.2007(5).-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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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農業保險「五立」模型的博弈分析
【作 者】劉偉華 郭慶玲 亓彬
【刊 名】北方經濟:學術版.2007(4).-1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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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慈溪市 政策性農業保險 有序運行
【作 者】無
【刊 名】寧波通訊.2007(4).-48-49
100/100
【題 名】論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問題
【作 者】張長利
【刊 名】江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6(2).-23-27

9. 我國農村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出路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
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總人數的85%。在我國的經濟成分中,農村經濟佔有重要地位。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因而轉移農業生產中的巨大風險,保護廣大農民的生命財產和經濟成果不遭受意外損失就顯得尤為重要。由於我國社會保障體制尚不完善,目前農村的自然災害補救渠道主要依賴國家財政轉移支付,商業保險補救佔比非常低。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商業保險尚未涉及。自1982年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以來,我國的農業保險就長期處於不景氣狀態。最近這些年,我國的保險業蓬勃發展,農業保險發展的不平衡即日漸凸顯。1992-2004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從8.17億元下降到3.96億元,到2004年,人均保費還不足0.5元。1985-2004年農業保險賠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綜合賠付率高達120%,遠遠高於保險業界公認的盈利臨界點70%。在這種情況下,為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中央從2004年開始連續出台了6個「一號文件」,強調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重要性。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形勢嚴峻,已經到了非加快發展不可的地步。
二、農業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業保險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在於有關政策因素和地方政府、保險企業的態度及農民對此的認識程度。
(一)農民收入低,缺乏參保的積極性。
過去幾年中,由於不少農產品供過於求,價格下跌,導致農民來自農業的收入減少,以農為主的純農戶的收入增長尤其困難。1997年農民人均來自農業的純收入為1268元,2003-2009年農民來自農業的純收入連續6年低於這一水平。在這種收入低水平的情況下,每個農戶扣除必須要繳的各類稅費、生活必須開銷、子女教育費用、購買化肥農葯飼料等必需品的支付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經是微乎其微了。再要支付一筆農業保險費,顯然這對於大多數農民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同時,由於農業保險規模控制較嚴,操作復雜,賠償估價時雙方意見往往分歧較大,一些本想參保的農民往往因此最終選擇了放棄。另外,20世紀80年代,農民在社保站交養老金,但是最終沒有得到有效保障,這也使得部分農民對保險缺乏信心,因而參保積極性不高。
(二)保險公司實力不足,傳統農業險難以為繼。
農業保險是一種靠天吃飯的險種,往往是一個災年就能吃掉以往數年的基金積累。中國農業受災的比例每年大約在40%以上,天下論文比一般發達國家高出10%-20%。近幾年來,中國農業每年因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約為125億元,而全世界平均每年也只有500億元左右,也就是說,中國佔了1/4的比例。農業保險是一種收費低、風險大、賠付率高的險種,盈虧平衡點是65%~70%保本。自然災害、疫病突發的大面積、不可預期性,使保險公司從技術上無法迴避風險,所收取的保費不足以維持賠付。因此,經營農業險的風險遠大於目前其他財險產品。如果保險公司實力不足,則很難操作農業險,所以開發農業險的保險公司屈指可數。目前只有人保財險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兩家開辦農業險,而由於常年虧損,它們的這項業務也在急劇萎縮。 (三)國家財政給予的支持不夠。
農業保險不同於民政部門的災難救濟,也有別於一般的商業保險,它不僅涉及到農村的收入再分配,還要求與政府的政策目標相吻合。目前,政府對農業保險僅予以免營業稅的優惠,這顯然是不夠的。國家應盡快出台相關法律和政策,提高財政補貼,讓各保險公司真正看見其中的利益所在。只有商業保險公司看到了農業保險的利益,它們才可能自發地去開發其中的市場,而目前的農業保險市場是無利可圖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較高的政府補貼,財產保險公司是不會自願進入的,已經進入的也會逐漸產生拋棄這部分業務的想法。農業保險是一項社會化的系統工程,其基礎應是政府行為。中國農業保險已經發展到了很「尷尬」的地步。商業保險被證明並不適合中國比較分散、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業」生產方式,因而國家必須「兜底」。有關部門應該盡快出台相關的配套政策,否則,發展農業保險就只能停留在「呼籲和吶喊」的階段。
(四)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較大。
我國農業以家庭生產為單位,經營比較分散,而且較易發生道德風險。因此,農業保險的承保手續也比較復雜,調查、索賠成本較高。保險公司在賠償入保農戶損失前,調查程序繁瑣,耗費的人力與財力相對較大。保險公司稍有疏忽,有的入保農戶就可能虛報損失,獲取額外利益。 (五)農業保險組織體系分散。
保險公司獨自經營、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聯辦、保險合作社經辦等現行農業保險組織構成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是分散的,無法充分調動政府、保險人、被保險人三者的積極性。同時,政策性的保險機構不健全,使得農業保險組織體系的主體作用很難體現。這些都制約了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
(六)農業保險專業人才匱乏。
人才的極度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農業保險涉及農業經濟管理、商業保險、農業財政預算、農業氣象、農田水利、畜牧獸醫等多個學科,涵蓋面較廣,需要多方面協作。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從業人員大多沒有受過專門的保險教育,又由於農險業務分散,查勘定額、賠付兌現工作量都較其他險種大,加上農村基礎設施落後、交通不便、工作環境差,很多保險從業人員對農險都是敬而遠之。多方面的原因導致農業保險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不高,特別是核保、理賠、精算等技術型人才和管理、營銷、培訓等復合型人才嚴重不足,極大地制約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 (七)保險險種少,研發能力弱。
雖然農業保險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目前保險產品的結構還不合理,產品數量少、質量低,更新速度慢,缺乏針對性。真正根據農民收入水平、風險狀況量身定做的產品少之又少,不能滿足市場的多樣化需求。這也與農業保險專業人才匱乏、保險產品研發能力較弱直接相關。

三、加快發展我國農業保險的對策
(一)加強農業保險立法。
農業風險具有一定的相關性,因而農業保險規范、有序、健康的發展,更有賴於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給予支持。鑒於農業保險的特殊性,許多國家都很重視對農業保險的立法,並制定實施細則,以確保農業保險體系順利、健康運行,使農民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障。但是,我國目前尚無一套完整的針對農業保險的法律。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成功經驗,我國應該盡快對農業保險進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對農業保險的目的、目標、保障范圍、保障水平、費率釐定、賠付標准、實施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應該逐步建立農業保險補償機制。
(二)成立綜合性農業保險公司。
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商業保險公司無暇顧及農業保險對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社會的保障作用,因此商業保險公司承辦農險的經營模式已經適應不了現實社會的需求。應當把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再將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一並考慮在內,成立政策性綜合性農業保險公司。逐步形成以國家農業保險公司的宏觀調控引導農業保險發展方向,以各省農業保險公司的區域性管理為業務主導,以縣鄉兩級的農業保險合作社為經營主體的健全的組織體系。這不僅符合國家的農業政策,而且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
(三)政府應給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免交營業稅,其他方面與商業性保險一樣。要發展農業保險,僅靠保險公司是不夠的,必須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世界其他國家農業保險發展的歷程表明,政府積極的政策性運作是農業保險得以發展的重要保證。農業政策性保險就是由政府來主導農業保險的供給,政府把農業保險作為一項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給予經營性補貼和其他扶植,並負責提供或指定機構經營。經營機構以對農業生產的風險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為宗旨,不以贏利為目的。針對中國農村范圍遼闊、發展不平衡的特點,應對保險公司開發的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保險產品給予政策傾斜,如優先給予申報這類產品的企業以開設保險公司的牌照。同時,對保險業為「三農」服務採取分類指導的辦法,譬如經濟發展速度慢的地方,就要優先開發保證農業生產正常進行的防災防損產品。
(四)設定農業法定險種。
根據保險大數法則的原理,保險參與率越高,穩定系數越大,越趨於合理,但由於社會環境、經濟環境、自然環境、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各地保戶的參保能力差距較大。針對地區差異,可設定部分法定農業保險,就如車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一樣。這將有助於提高保戶的保險意識,增強保險公司的資金積累,穩定農業保險的經營。法定保險的保險費在初期可由財政提供,或從扶貧款中撥付,也可以如捐贈「希望小學」一樣發動社會捐助。
(五)建立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
我國農業自然災害頻繁,因此農業保險屬於高風險險種。農業保險要能可持續發展,則必須有完善的再保險機制支持。中央政府應該強力推行農業保險再保險制度。對關繫到國民經濟發展的農、林、牧、漁等產品的生產,應由政府牽頭,組織國內具有再保險經驗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進行分保,分散農業保險風險,降低農業保險的風險責任。
(六)建立多渠道農業保險體系。
我國地域遼闊,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業風險差異性較大。現階段,要設立一家全國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統一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在市場條件、管理水平、風險分散機制等方面,條件尚不成熟。因此,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應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的道路。可以建立主體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主要形式包括商業保險公司代辦、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立足於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高素質人才)等。具體採用哪種形式,應根據不同地域、不同時期、不同經濟發展狀況來決定。要鼓勵現有的商業保險公司開發農村和農業保險業務,同時引進在農業保險方面有專長的外資保險公司,形成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的農業保險體系。
(七)加強保險人才培養。
我國目前保險人才缺乏。據統計,全國每年需要增加的保險人才上萬名。因此,要發展農業保險,還必須注重人才培養。應加大保險人才培養的投資力度,擴大高校招生人數。同時加強保險從業資格管理,開展多種形式的保險職業培訓,為我國的農業保險的順利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總之,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改革和發展已經進入到一個最關鍵又是最困難的時期。隨著各項支持「三農」政策措施的逐步到位,以及對農民「多予、少取、放活」方針的落實,我們相信,我國農業保險必將打破「堅冰」,出現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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