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不騙人,只有人騙人,具體的保險產品是不會騙人的,騙人的只有保險營銷員。
一般買保險的,最容易在以下幾個方面受騙:
1、保費扣除。
保險一般是由保險營銷員賣出去的,保險公司會給付一定的傭金給營銷員,另外會發生一些其他費用。所以保險如剛剛投保一兩年就退保,保險公司會扣除已經發生的費用。保險合同我看過一些,沒有一定的知識基礎和耐心,一般是看不懂的。而保險營銷員一般出於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因,根本不告訴客戶如果提前退保,只能得到保費的一部分,越早退保,扣除越多。於是發生客戶退保,甚至只能得到保費一半的情況,於是這些客戶認為保險是騙人的。其實保險合同肯定非常清楚地說明了在投保的第N年如退保,要扣除多少費用。營銷員不予提示,甚至欺騙客戶隨時退保,本金無損,或客戶未完全理解保險合同,於是造成退保時的反差。
2、10天的猶豫期。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在交付保費,保險公司交付保單後的10天內,投保人可以退保,並且得到所有的保險費。遺憾的是,同樣是部分保險營銷員故意隱瞞這10天猶豫期的規定,客戶一般也不仔細看合同條款,於是客戶不能正常退保。我最近就知道一個案例,有人向某外資保險公司投保後,感覺不適合自己,要求退保,營銷員說不能退,否則要扣除不少錢。這個人就向主管部門投訴,因為在10天內,當然是可以的。主管機關就要求這個保險公司退保,於是這個營銷員打電話給客戶,說本來是不行的,但在自己的爭取之下可以退保。看看,明明是自己在欺騙客戶,卻反而說成是自己幫了客戶的忙。
3、自殺條款。
曾看到一個新聞,說某中西部的農民,在兒子考上大學後,沒有學費,於是買了保險後自殺,希望以這種方式為兒子帶來大學學費。其實根據《保險法》規定,買保險後,被保險人在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是不賠的。這位父親白死了。象這種情況,自然不能說保險公司騙人,因為自殺並非屬於保險事故。相反,如果是因為意外事故,或因他人的犯罪行為受傷或死亡,保險公司就要賠償。而如被保險人參予犯罪行為受傷或死亡,保險公司要賠了,豈不是慫勇犯罪?
4、疾病險不賠。
有些人買了醫療疾病險後,得了病保險公司卻不賠,自然非常憤怒。這主要是四種情況:
一是保險公司為了防止有些人得了病之後再買保險,規定了一個觀察期,好象是90天,只有在保險公司成立後90後以後得合同約定的疾病,保險公司才給付保險費。這樣的規定是公平合理的,否則大家都在檢查得了病之後再買保險,保險公司的賠付一定非常多,這樣不得不大幅提高保費,這對正常的投保人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對保險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在90天內得病保險不賠,是合理的,不叫騙人;
二是除外責任,目前愛滋病是不治之症,所以商業保險公司都不予賠償,這在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中都有明確規定,這樣被保險人得了愛滋病保險不賠,也是合理的;
三是如實告知的責任,保險公司不大可能對被保險人的情況了如指掌,一般就要求被保險人如實回答自己的身份狀況,健康不佳的,有可能要按高於正常保險水平標准收保險費,如果已經得病了,保險公司就會拒保。所以如果被保險人故意隱瞞自己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拒賠同樣是合理的,也是考慮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第四種情況才是真正的騙人。就是我曾看過一些報道,根據保險合同,有些公司的醫療險,必然要按合同規定的辦法治療,而實際上按這些辦法治,只能是死路一條。另外比如腎壞了,也不賠,因為根據條款,只有兩只腎都壞死才能賠,理由是人有一隻腎就可以正常生活。具體記不太清了,總之離譜的情形比較多。
5、分紅低。
分紅保險最早出現在英國,是為了抵禦通貨膨脹。保險公司把實際利率高於預期利率,實際死亡率低於預期死亡率,以及實際費用低於預期費用的部分的總和,不少於70%分給投保人。這部分紅利顯然是不固定的,同時中國的保險公司絕大部分保費只能存入銀行或是買國債,少量可以買股票和基金,這樣分紅不可能象招商銀行的漲幅那樣多。而不少營銷員騙投保人說分紅險象基金一樣。分紅險有其一定的道理,在90年代中期,當時中國通脹厲害,銀行利率也高,當時就因為沒有分紅險,保險公司以明顯高於10%的收益率銷售的保險,就是保險公司的不良資產,而當時買保險的人,已經沒事偷著樂好幾年了。但如果利率規定太低,當利率上漲,又對投保人不利,所以分紅險是比較合理的。
6、個人所得稅。
有一個案例,有營銷員對某公司的幾個員工說,買他的保險,保費部分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就相當於打折買保險。這當然是騙人的。《個人所得稅》法根本沒有這樣的規定。等發現上當時,早過了10天的猶豫期了,要退保也要損失不少保費。但沒辦法,當時並沒有把這個人的話錄音錄下來,這個保險營銷員死不承認自己說過這樣的話。
總之,保險本身一般不是騙人的,騙人的是保險營銷員。而之所以有這么多人受騙,和他們不認真讀保險合同有關,如果認真讀了合同,不可能不知道10天猶豫期,提前退保保費扣除等各種規定。
Ⅱ 個人社保有哪些風險
進入個人賬戶的錢可以依法繼承,另外還有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Ⅲ 代繳社保有什麼風險
代繳社保屬於違法行為,行為嚴重者有可能有入刑的風險。
現如今代繳社保需謹慎,法律已經定性代繳社保是違法行為。社保一中斷,跑腿跑半年。大家都知道社保中斷是個大麻煩,很多優惠政策與社保掛鉤,買房買車子女入學也會受阻。
所以在離職跳槽的時候,很多人都選擇找中介代繳社保。特別一些非當地戶籍的自由職業者,受戶籍限制,不能以個人名義繳納社保的,只能找代理掛靠社保。
然而現在,掛靠代繳社保就屬於違法行為。代繳社保,原本就是打政策擦邊球。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才能通過單位繳納社會保險。
如果雙方沒有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只是通過掛靠代理公司來繳納社保,屬於騙保行為,是不允許的。代繳社保,其實有很多的風險。
比如說,有政策風險,信譽風險,使用風險。政策風險是指,職工和掛靠代理的用人單位沒有真實存在的勞動關系,在向社保機構申報社會保險待遇時,會被認定屬於騙保行為。
會被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信用風險是指,由於以上政策原因,與社保代理機構簽訂的代理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使用風險是指,與政策風險掛鉤,一旦發現社保是代繳的騙保行為,一些涉及到報銷的保險,保險部門都不會進行賠償。
(3)個人交保險有風險嗎擴展閱讀:
社保代繳是社保代理服務的主要內容,指代理公司為企業或個人提供代辦或繳納社會保險的服務,是人事代理服務中眾多項目之一。社保代繳作為一種中介服務,隨著各地相關配套政策落實到位,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並已成為一種產業。
社保內容
根據最新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名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的說明,社會保險包括五大險種:
一、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二、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納,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針對工傷而設定的一項社會保險。工傷保險通過社會統籌,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歸屬其保險范圍內的勞動者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或在規定的某些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職業病導致勞動者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時,
以及因上述兩種情況而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物資補償,以保證勞動者或其遺屬的基本生活,以及為受工傷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救助和康復服務。
四、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五、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確定的,在勞動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對生育的職工婦女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和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國家通過建立生育保險制度為生育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待遇,保障其身體健康,並為嬰兒的哺育和成長創造良好條件,因此生育保險對社會勞動力的生產與再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保護作用。
服務對象
(1)外資企業和異地企業駐本地分支機構;
(2)各商業連鎖加盟企業常駐經營網點;
(3)不設人事管理崗位的中小企業;
(4)沒有企業為其繳納社保的個體工商戶;
(5)自由職業者;
(6)因工作變動,暫時沒有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的人員;
(7)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服務內容
1.社保開戶,公積金開戶;
2.社保賬戶的增減員,五險一金的繳納;
3.生育報銷、工傷保險報銷、公積金提取等業務;
4.解答五險一金相關問題;
5.其他五險一金相關的業務辦理。
行業現狀
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很多政策及待遇,如買房資格、買車搖號、子女上學等,對於外來人口,都有社保連續繳納時間的要求。
而對於很多沒有企業為其繳納社保的自由職業者,以及很多因換工作而暫時無法繳納社保的人員,為了獲得一些待遇,不得不委託某個公司為其代繳社保,以保證社保連續繳納。
所以目前在很多城市,社保代繳已成為一個行業,很多公司提供了在線繳納社保等服務,讓需要代繳社保的人更方便快捷地繳納社保。
Ⅳ 員工自己繳納社保的風險
公司能承擔公司的那部分費用,證明公司是很注重員工的福利的,不過協議最好就簽,這樣子我們個人可以把風險降低一點,避免公司不認賬咯。自行購買的話要是找到可靠的公司,那麼問題也不大,
Ⅳ 買保險會有風險嗎
您好,投保正規保險產品是不會有風險的,因為左右的保險公司都受到國家銀保監會的監管,關於銀保監會,推薦您看看這篇:《科普帖:神一般的存在 ! 中國銀保監會》
為了引起大家對保險的重視,奶爸這里先來介紹一下保險的作用,即保險到底是用來干什麼的。
1.保險是家庭的屏障
當自己和家庭生活出現重大事故變更的時候,保險這一道屏障,可以保障家庭原有的生活質量不被破壞。
對於一般家庭而言,尤其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保險這道屏障顯得更重要。由於老人和小孩是弱勢群體,疾病和意外發生的概率都比較大,事故一旦發生,對家庭的打擊也比較大。
不過有了保險這道屏障,可以很好地降低因重大事故帶來的損失。
2.保險能規避風險
世衛組織調查顯示,面對各類重大疾病,僅20%的患者能存活10年以上。
況且重大疾病的治療花費是巨大的,少則8萬10萬,多則幾十萬上百萬。
對於一般家庭而言,要一下子拿出這么多錢來治病是相當困難的,所以這些沒買保險的家庭只能選擇四處借錢治病或者放棄治療,這兩種情況其實都是奶爸不願看到的。
除去自身的病痛,這樣高昂的代價讓家庭「因病致窮」的情況也屢見不鮮,為了規避風險,保險必不可少。
3.保險能抵制通貨膨脹
購買某些理財型保險的收益是相對穩定度的,有些產品採取保額逐年遞增或養老金逐年遞增的方法,基本上可以抵消通脹。
再加之,保險產品分紅一般高於銀行,又是用復利×時間給客戶以回報,時間越長,復利帶來的效果越大。
奶爸提醒:一定要配置好基礎保障之後再來考慮理財型保險。
4.保險能合理避稅
我國從1999年開始徵收20%的利息稅,比如把錢存在銀行會有一定的利息收入,這個利息收入也是需要交稅的,而保險受益人獲得保險金是不需納稅的。
多富豪將大量的資金用於購買高額保險,當富豪身故後,他們的子女繼承這筆遺產時不用繳納大量的稅,起到合理避稅的作用。
保險對於不同的人群來說可能起到的作用不盡相同,但終歸一點,保險始終是要起到保障作用的,只有生活得到了保障,我們才能活得更幸福更安心,不是嗎?
Ⅵ 代繳社保違法嗎有什麼風險
代繳社保屬於違法行為,行為嚴重者有可能有入刑的風險。
1、《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均明確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雖然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保費,這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但並沒有禁止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職工繳納社保費用,這種行為並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職工和企業創造條件,符合繳納社保費的要求,並不損害他人的利益。
2、其次,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職工繳納社保費有其合理性,有利於實現部分人員的社保權利,參保人員由於戶籍限制等原因,無法在工作地參保,以個人身份參保也受到諸多條件限制,掛靠單位參保是實現社保權益的唯一途徑,如果法律禁止單位為非單位職工參保,將這唯一途徑堵死,參保人員無法參保,自身社保權益也就不能實現,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3、再次,事實上無法禁止,從實踐操作層面來講,如果將此行為界定為非法,社會保險部門就應當查處,不能允許參保,社保部門如何舉證證明不存在勞動關系,即使能夠否定勞動關系,面對成千上萬的參保人員。
4、基層社保經辦機構要從中甄別出哪些是單位員工,哪些不是單位員工,這種工作簡直是無法進行開展,現行的社保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禁止此種行為,根據行政法律的一般原理,即「法無規定即禁止」,因此,在現實情況下,社保部門無權進行查處。
(6)個人交保險有風險嗎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時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出來。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