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誰知道國有企業投資理財是否違法
廣東禁止對扭虧無望企業增資
未經省國資委同意,企業不得投資期貨或委託理財
近日,廣東省國資委下發《廣東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收緊省屬國有企業投資行為,嚴禁對已經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增加投資,未經省國資委同意,企
業不得進行期貨投資、委託理財等高風險業務.
省國資委強調,該辦法主要對下列投資活動進行規范: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設立全資子企業、收購兼並、合資合作、股權置換,對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對外投資;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託理財等金融投資.
廣東省國資委要求,企業投資活動應符合國家、省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和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且預期投資收益不低於國內同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按照規定,為防範投資風險,嚴禁對已經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增加投資;嚴禁與資信不佳、資產質量狀況較差或明顯缺乏投資能力的企業合作投資;嚴格控制與主業無關的投資項目;未經省國資委同意,企業不得進行期貨投資、委託理財等高風險業務;收購兼並、以非現金方式對外投資的,企業應嚴格做好審計評估和盡職調查等工作.
② 國有企業用流動資金買信託理財符合制度規定么
國有企業用流動資金買信託理財的情況目前很常見
1、國有企業用流動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是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禁止的前提下
2、報方案給上屬集團公司
3、原則上需要國資委審批
補充:目前很多大型國企都有直屬的創投公司,連PE/VC都在投,信託作為風險較低的理財品種,目前都在搶著投。
③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購買銀行對公理財產品違法嗎
原則上是不違法的,目前國內的政策法規對國有企業使用流動資金購買理財產品尚無硬性規定。並且國有企業用流動資金購買理財的情況目前很常見,幾乎每天都有上市公司公告稱用自有資金購買了理財產品。
但是首先要確定該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里有沒有相應要求或者規定,有的企業自身章程是不允許的,章程不允許的話,當然就不可以了。
假如不觸及其它法律,公司章程又沒有明確規定不允許,就可以購買理財產品。不過雖然沒有規范,但是程序肯定還是要走的,一般企業層面股東大會的決議是首要條件,國有企業么,一般來說是需要上級主管的批復。
如果按以下流程操作購買理財產品,是被允許的:
1、公司章程沒有明確禁止購買理財產品。
2、報方案給上屬集團公司。
3、原則上需要國資委審批。
滿足以上條件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購買銀行對公理財產品的。
補充:目前很多大型國企都有直屬的創投公司,連PE/VC都在投,信託作為風險較低的理財品種,目前都在搶著投。
④ 國資委關於購買辦公樓規定
2013年7月,中辦、國辦聯合下發《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規定5年內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購置樓堂館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通知執行。
央企花大價錢買寫字樓,不但屬於用國家資本炒房地產,而且有奢靡浪費的嫌疑,在現在整體反腐倡廉的環境下有政治不正確的壓力。高端的寫字樓以前買了也就買了,現在再買就是頂風作案,已審批還未建的暫停,要購置新辦公樓的計劃也不得不暫時擱置。
⑤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細則內容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制定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並報國資委備案。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負責投資管理機構的名稱、職責,管理構架及相應的許可權;
(二)投資活動所遵循的原則、決策程序和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工作的管理;
(四)項目組織實施中的招投標管理、工程建設監督管理體系與實施過程的管理;
(五)產權收購和股權投資項目實施與過程的管理;
(六)項目後評價工作體系建設與實施的管理;
(七)投資風險管理,重點是法律、財務方面的風險防範與重大投資活動可能出現問題的處理預案;
(八)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決策程序與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與企業進行溝通並給予指導完善。
第五條企業投資活動應遵循《辦法》第六條規定,並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研究提出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納入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標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發展規劃期內非主業資產規模占企業總資產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資中非主業投資占總投資的合理比重的內控指標;
(二)企業發展規劃期內資產負債率的控制指標;
(三)企業內部投資收益率的控制指標。未建立指標體系的企業可參考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提出。已建立指標體系的企業也可參考相關參數進行修正;
(四)發展規劃期內各類投資活動中自有資金的合理比重;
(五)發展規劃期內各年度新開工項目投資額占總投資的合理比例。
上述(一)、(二)兩項指標由企業在發展規劃中提出,經國資委審核確認後作為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監督管理的基礎指標。其餘三項指標作為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活動的參考指標。企業可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增加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
第六條企業應按照《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編制並報送年度投資計劃。報送的年度投資計劃應附有詳細的文字說明材料,按照本實施細則附件1的要求填寫年度投資計劃表,並於當年1月31日前報送國資委。
第七條國資委按照《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進行以下指導:
(一)指導企業在年度投資計劃編制中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並依據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變化提出具體要求;
(二)指導企業做好年度投資計劃與發展規劃的銜接工作;
(三)指導企業做好年度投資計劃與企業財務預算有關指標的銜接工作;
(四)其他事項。
第八條國資委按照《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受理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報送、重大投資事項的報告,並依據年度投資計劃對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和審核管理:
(一)備案管理。對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除對存在問題的進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復。國資委自收到備案的投資項目材料20個工作日內未予回復的視為備案通過。
(二)審核管理。對實行審核管理的企業非主業投資項目,國資委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並給予書面回復。回復一般分為下列三種方式:
1.通過。
2.提示。對存在問題的項目,要求企業予以糾正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3.否決。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予以否決。
第九條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時,主要依據下列內容對投資項目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
(二)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定量指標的要求:
1.投資方向。在企業投資中,非主業投資占總投資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圍,影響主業的發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資資金構成。企業投資中,自有資金占總投資的比重是否處於合理范圍內(一般為30%以上);
3.投資規模。企業總投資規模是否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主要是企業資產負債率是否處於合理水平;
4.企業新開工項目占年度投資額的比重是否處於合理范圍內。
對上述第(二)項中各項指標連續兩年超出合理范圍的企業,國資委應當進行跟蹤並分析原因,提出具體建議措施。
對出現下列情況的,視為存在嚴重問題,國資委將予以否決:
(一)不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
(二)違反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業投資不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影響主業發展的;
(四)資產負債水平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的。
第十條國資委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外追加項目,按照《辦法》第十條和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辦理。
第十一條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發生重大事項,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及時向國資委報告,如發生《辦法》第十一條(二)、(三)項情況,國資委依據《辦法》第九條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進行管理,並對需要回復的及時回復企業。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和國資委有關通知,按時報送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完成情況,按照本實施細則附件2的要求填報;
(二)對存在的問題、經驗與教訓的綜合分析;
(三)部分重點企業按季度報送完成情況並附簡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條國資委對企業投資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根據工作需要將有關分析材料反饋企業。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開展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並根據後評價結果,對企業投資活動和投資活動的管理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意見建議。具體工作按照國資委《中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指南》(國資發規劃〔2005〕92號)的通知組織實施,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並將好的經驗報國資委。
第十五條國資委負責指導、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督促檢查企業後評價制度的建立和後評價工作的開展,根據行業發展狀況和企業投資活動情況,選擇典型企業和項目組織開展後評價工作,對典型經驗及時在中央企業內組織交流。
⑥ 公司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需要向國資委申報,誰給寫個申請報告呀,謝謝
國有企業用流動資金購買理財的情況目前很常見,幾乎每天都有上市公司公告稱用自有資金購買了理財產品。
⑦ 國有企業資金是否可以用於購買理財產品
沒有說不可以吧,只要不虧損就行。
⑧ 央企可以用銀行存款購買理財產品嗎
央企也是企業,如果有自有資金購買一般都是可以的。如果有限制看企業所在行業監管有沒有相關限制規定;本企業有沒有相關限制規定,比如說董事會決議事項里有沒有此項;如果是央企下級公司,要看集團對下級公司有沒有相關限制規定,是否需要報批等。
⑨ 央企可以購買理財產品嗎
可以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