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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保險未起保發生事故是否賠償

發布時間:2021-04-02 08:11:09

⑴ 公司未給員工購買保險,發現意外死亡公司該怎麼賠償又給予公司什麼處罰

一般是由公司負擔,受害者有權要求公司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享受工傷待遇。另外,即使公司雖沒給傷者辦理工傷保險,但還是可以申請工傷的。在上班期間發生意外公司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工傷保險。

在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傷者提供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書,以及事故發生情況的證明材料。勞動部門在認定工傷以後,還需要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該項鑒定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即傷殘等級鑒定和護理依賴等級鑒定。

確定傷殘等級後,傷者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各地的具體規定核算應當享受的工傷待遇,向單位主張,單位拒不支付的,並且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1)購買保險未起保發生事故是否賠償擴展閱讀:

工傷范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⑵ 發生交通事故,意外保險是否賠償

發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意外保險就會按照合同進行賠償。

意外險作為一個可以用幾百保費撬動幾十上百萬保額的險種,它的杠桿率和性價比都是很高的。
奶爸整理了意外險的榜單,感興趣的話可以戳這里:《意外險購買寶典,哪款意外險好?》
不過,意外險也不是所有意外都可以賠付的,有些意外保險公司是不予賠付的,具體如下: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所導致的人身傷害;

3、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自傷或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

4、因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所導致的人身傷害;

5、因被保險人受醉酒或毒品、管制葯物影響的精神或行為障礙所導致的人身傷害;

6、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所導致的人身傷害;

7、因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所導致的人身傷害。

投保了意外險,若發生了意外傷害事故需要理賠,應在出險後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並如實告知詳情,准備理賠的所需材料,避免錯過理賠的期限,導致保險公司不好認定賠償損失,以至於不能及時賠付保險金。

⑶ 只要購買了保險,一旦發生風險事故就一定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嗎

不一定,這得好好看一下保險裡面約定的保障內容是什麼,一般買保險的時候工作人員很少跟你說清楚,等到理賠的時候就會告訴你有各種各樣的門檻。

⑷ 保險已買尚未生效發生事故如何處理

保險未生效,保險公司不賠付。
許多消費者在購車後都一直等待提車,以為提車後就萬事大吉了,但可千萬別忘記您所投保的車險是否已經生效,車險生效時間往往被不少車主所忽視,萬一汽車在車險沒生效時發生了事故,產生損失只能算車主自己的。
很多車主對於車險生效的時間都存在誤區,認為只要辦理了保險就可以立即上路,其實不然,因為投保車險的時間與車險生效的時間並非都一致。對於交強險,早在2009年已經從傳統的「零時生效」改為「即時生效」,投保時間也就是車險生效的時間,不存在車險生效時間滯後的問題。而按照商業車險的相關規定,商業車險的生效時間不是「即時生效」,仍然為傳統的投保後次日「零時生效」。所以當車險未生效時車主請小心謹慎,最好別上路,因為一旦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只會負責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的賠償。

⑸ 未保護現場 保險公司是否給與理賠

根據交強險保險責任部分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此次事故屬於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當對你進行賠償。
事故經交警處理可證明事故真實性及相關當事人責任,你應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並提供交警事故證明材料及三者醫療及財產損失證明材料。

⑹ 機動車沒有買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能不能得到賠償

機動車未買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計算賠償額
來源:華律網整理發表時間:2014年06月09日瀏覽:6621 次
借貸糾紛其他民商拆遷安置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抵押擔保
案情簡介
a公司系某汽車製造企業,其成品車(成品車:系由該企業生產裝配完畢的,可以銷售的商品車。)一直經企業附近的市區道路轉場。2009年楊某駕駛輕型貨車在前述市區道路與a公司的成品車發生碰撞,造成楊某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將該事故劃分為同等責任。楊某親屬委託蔡曉波、李勇律師擔任起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事故的基本事實、責任的劃分、以及賠償總額約為47萬元基本無異議。但a公司認為:既然本次事故責任為同等責任,因其所有的成品車沒有購買交強險,故在本案中應排除交強險的賠付方式,本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額應為總額的1/2,即23.5萬余元。蔡曉波、李勇律師認為,上路行駛的車輛應該購買交強險,a公司成品車為購買交強險就上路行駛系a公司的過錯,在確定本案最終賠償額時候,應該先從總額中減去交強險賠償額,對剩餘的額度在劃分責任,即:47萬減去12.2萬元再除以2.最終法院支持的我方的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即上路車輛必須購買交強險。a公司讓其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上路行駛存在過錯。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是不區分責任的。就本案而言,雖然為同等責任,但在計算具體賠償額時,應先將交強險限額部分12.2萬元劃出,再就剩餘部分依責任按比例承擔。雖然a公司未購買交強險,但也不能排除原告依交強險主張賠償的權利,且未購買交強險屬a公司的過錯,故交強險應賠償部分也應由a公司承擔。

⑺ 交通事故未發生碰撞保險能否賠償

保險公司會在限額范圍內對受害者的損失予以賠償,機動車交強險賠償限額為12.2萬,其中醫療費1萬、財產損失2千,其他賠償11萬。
一、不構成傷殘級別的賠償項目: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施救費、鑒定費等。
二、構成傷殘級別的賠償項目: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施救費、鑒定費。
三、死亡的賠償項目: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施救費、鑒定費。
以上各賠償項目的賠償標准具體如下:
(一)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
1、醫療費:根據實際開支情況,憑醫院發票要求;
2、住院伙食補助費:武漢法院都是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認定為15元/天;
3、營養費:醫囑或鑒定意見上有加強營養的說明,則可以要求,一般認定為15元/天,;
4、後續治療費:根據鑒定意見書上確定的數額要求,如果沒有鑒定,又需要後續治療的,可以等到實際治療後,根據醫療費發票另行要求支付;
(二)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
5、殘疾賠償金:城市居民戶口:24852元/年,農村居民戶口:10849元/年。(這兩個標准為2012年的,2013年的暫時還沒有頒發,但數額要肯定是增長)。 以城市戶口為例,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24852元/年×20年×傷殘賠償系數。傷殘賠償系數根據鑒定結論來定。十級傷殘就是0.1,九級傷殘就是0.2,八級傷殘就是0.3,七級傷殘就是0.4,六級傷殘就是0.5,五級傷殘就是0.6,四級傷殘就是0.7,三級傷殘就是0.8,二級傷殘就是0.9,一級傷殘就是1.0。
死亡賠償金:城市居民戶口:24852元/年,農村居民戶口:10849元/年。計算20年。喪葬費:武漢地區上年度6個月的平均工資。
6、護理費:一般都是根據鑒定意見書上確定日期計算:法院認可的數額為50元/天到60元/天。
7、交通費:根據診療時間、就醫和鑒定地點、通常乘坐標准等確定,有票據的根據票據來,沒有票據的,一般都是法院酌定幾百元;
8、誤工費:誤工時間根據鑒定意見書上來確定。每天的誤工費,根據自己的事情收入確定。例如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憑據就能證明收入情況。如果不能證明收入情況,則根據自己從事的行業平均收入計算。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的工作情況,則根據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標准計算。
9、精神損害撫慰金:湖北省的最高標准為5萬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
10、財產損失:根據修理的發票,估價等確定。
(四)其他損失
11、停車、拖車費:根據停車、拖車費收據;
11、車輛損失鑒定費:根據車輛損失鑒定費票據;
12、法醫鑒定費:根據鑒定費票據及因鑒定產生的診斷費收據。
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謝謝~~

⑻ 未買機動車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賠償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機動車應當購買交強險,其目的是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能保證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和賠償。如果違反了這一法律強制性規定,未購買機動車交強險。盡管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不負事故責任,但仍應依法承擔不買機動車交強險的法律後果,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即上路車輛必須購買交強險。
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是不區分責任的。就本案而言,雖然為同等責任,但在計算具體賠償額時,應先將交強險限額部分12.2萬元劃出,再就剩餘部分依責任按比例承擔。

⑼ 在財產保險中,既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也不負賠償責任的情況是

在財產保險中,既然發生了保險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予賠償:
一、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
三、運輸合同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標的轉讓,危險程度增加,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的;
四、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投保人為履行告知義務的。

《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二十七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 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 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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