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獨資企業需要給職工上社保嗎
個人獨資企業也是需要給職工繳納社保的,無論什麼性質的單位,都應當為其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1)個人老闆必須給職工上保險嗎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㈡ 個體工商戶必須給員工交保險嗎
個體工商戶是必須給員工交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因為個體工商戶請員工,那麼個體戶就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
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個體工商戶屬於用人單位,應該為僱工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拒交社保的後果
1、行政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根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㈢ 私人老闆沒有給員工購買社保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嗎
私人老闆沒有給員工購買社保,員工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賠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個人老闆必須給職工上保險嗎擴展閱讀:
未繳納社保的處罰: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㈣ 老闆必須給員工買保險
老闆必須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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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養老保險,是不是老闆必須的給員工交的。
現在國家要求老闆必須給職工交五險,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很多老闆其實並沒有給職工交,像現在有些小企業根本就不給職工交保險,但是他們會在工資中多給一部分作為交保險的錢,你願意交的話就自己去交,這樣可以給企業節省很大一部分資金。
㈥ 老闆給員工是不是必須交養老保險金
老闆必須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㈦ 老闆以個人名義僱傭員工,是否應該給員工上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非常非常的不合理。
即使是個人的僱人行為,但那也是一個個體經營者,也必須要為所僱用的人上保險的,這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沒事好好看看勞動法,上面都有規定的。
也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這樣的老闆,不能再跟著他幹下去了。
㈧ 個體工商戶是不是必須要給員工買養老保險
個體工商戶是必須給員工交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因為個體工商戶請員工,那 么個體戶就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
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個體工商戶屬於用人單位,應該為僱工繳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