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額資金打入私人賬戶
這是表面問題,查到這個不能停止,應該順著資金線繼續查證。一般地講,大額現金支付違反了現金管理條例。如果是出借且時間較長涉及挪用資金問題。
B. 理財投資公司將公款存入法人私人賬戶違法嗎
理財投資公司將公款存入法人私人賬戶屬於違規行為。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8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銀發[1997]485號)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將公款轉為儲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釋為「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的行為」。
但是,單位行為與個人行為需要酌情分開處理。在公款私存過程中,對於單位行為,公款無論是帳內私存還是帳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與單位法定帳戶上的資金並沒有實質上的差別。在這一過程中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涉嫌犯罪,如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處理。但若屬於個人行為,情況則不同,行為人若是為了資金安全,為臨時周轉或錯誤認識等原因而為的行為因其主觀上沒有非法獲取公款使用權的目的,客觀上也並沒有妨礙單位對公款的使用,則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至於為幫人完成攬儲任務的公款私存行為,雖然違反了財經紀律,可以給予一定的政紀、黨紀處分,但公款並沒有給他人使用,沒有被挪用,而不應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從中獲取財物,符合受賄罪構成條件的,自應以受賄罪論處。
C. 理財期間資金在銀行卡上或個人存摺上有體現嗎
因資金用於購買理財產品,已經支付出去,因此,只能體現支付記錄,支付的資金已經不在銀行卡或存摺上了。滿意請採納。
D. 在投資公司理財匯錢是對方私人帳戶,合法嗎
正規的投資公司都不會也不能接觸到客戶的資金。
客戶的資金都是在第三方託管機構,只有客戶本人才能運用。
E. 大量資金轉入個人賬戶是什麼行為
要有正當理由,否則就是挪用公款!
F. 最近看到匯神寶理財收益高,但是款要打到個人帳戶,能相信嗎
想理財是好事,但是關鍵要資金安全,將款打到個人帳戶不合規。具體做法主要是分散風險,即不將全部資金投在一個理財產品里,買理財產品時,要根據其收益率的高、中和低適當搭配,因為,風險與收益是成正比的,這樣做的結果雖然不能保證最大的收益率,但是,能在具備較高安全系數下,獲得較高的收益。
G. 私企老闆將公司的資金轉入個人賬戶做理財,對此稅法和財務制度有何規定
關聯方借款需按期計算同期同類貸款利息沖減財務費用。
H. 買理財產品,錢是怎麼轉給銀行的如果客戶自己轉賬給工作人員提供的賬戶,那不就有風險,萬一是私人賬戶!
買理財產品的錢是自動扣劃的,不是讓客戶轉給工作人員(這是嚴重違規行為,銀監局嚴令禁止的行為),如果真的有工作人員要求你這樣轉賬請你不要相信他,你的資金會受損的。
1、買理財產品都是與銀行簽訂理財產品協議的,然後從你指定的賬戶中扣款,不要擔心你卡上的其他資金,因為銀行扣款是根據理財產品協議書進行扣款的,也就是你購買了多少金額的理財產品就扣多少錢,不會多扣一分錢的。(如果還是不放心你就新辦一張銀行只進行理財產品購買使用,其他資金不放到此卡上。)
2、買理財產品是銀行會進行專戶控制,確保客戶資金專款專用進行投資並產生收益,到期後連本帶息返還自動客戶當然劃款的賬戶中。
3、未雨綢繆你的思想非常正確,尤其是理財產品必須要做到認真閱讀理財產品協議書,並且要留存一份銀行蓋過騎縫章的協議,如果理財產品有爭議你至少還有協議書可以根銀行方面進行交涉,如果收益沒有到達協議書上規定的收益率或者到期未自動返還本息等等問題。
4、理財方面的安全問題主要有,本金風險,浮動收益等等。請你仔細閱讀理財產品協議書,不要只聽工作人員說的,有時他們為了完成任務不得不說此超現實的宣傳,誤導客戶購買了不適合的理財產品,致使客戶資金出現損失。最後提示你投資有風險,理財須謹慎,不知不覺說了這么多~
希望能夠幫到你,如果對你有幫助,請"選為滿意回答"支持下,謝謝~祝你好運~~
I. 單位決定錢存我個人賬戶 購買理財 獲利沒有私用 一直在賬戶
這是違法的!
單位或公司將公款存入法人私人賬戶屬於違規行為。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8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銀發[1997]485號)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將公款轉為儲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釋為「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的行為」。
但是,單位行為與個人行為需要酌情分開處理。在公款私存過程中,對於單位行為,公款無論是帳內私存還是帳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與單位法定帳戶上的資金並沒有實質上的差別。在這一過程中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涉嫌犯罪,如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處理。但若屬於個人行為,情況則不同,行為人若是為了資金安全,為臨時周轉或錯誤認識等原因而為的行為因其主觀上沒有非法獲取公款使用權的目的,客觀上也並沒有妨礙單位對公款的使用,則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至於為幫人完成攬儲任務的公款私存行為,雖然違反了財經紀律,可以給予一定的政紀、黨紀處分,但公款並沒有給他人使用,沒有被挪用,而不應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從中獲取財物,符合受賄罪構成條件的,自應以受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