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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基金風險評估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11 14:31:04

① 什麼是失業保險基金,其來源是什麼

失業保險基金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在暫時失業工作期間的基本生活而設置的一項專項基金,是實施失業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和保證,是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等待遇以及參加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的資金來源。失業保險基金是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最核心內容,否則,失業保險制度就會落空。 失業保險基金的特點:一是強制性。即:繳費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否則構成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無償性。即:國家徵收社會保險費後,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向繳費義務人支付任何代價。三是固定性。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實現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徵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失業保險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的使用制度上。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企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指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用於失業保險的款項。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指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的用於失業保險的款項。這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 (2)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得的利息收入。將征繳上來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並如基金,這是保證基金不貶值的重要措施。 (3)財政補貼。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發展失業保險事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在失業保險費不能滿足需要時,也有責任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保證基金支出的需要。 (4)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主要指滯納金。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事業單位、個人拖欠失業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滯納金不包括罰款收入。

② 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失業保險
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8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發布並實施。
失業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再就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都是失業保險的對象。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保險費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給付種類包括: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給付的條件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③ 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的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省轄市統籌管理,所屬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失業保險基金的報賬單位。
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失業保險周轉金基本賬戶,並留足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失業保險周轉金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和標准使用。
第十五條 建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省級調劑金按照統籌地區征繳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五計算,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季度上繳。省級調劑金應當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和標准,在全省范圍內調劑使用。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可動用歷年滾存結余;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仍不敷使用的,可申請省級調劑金調劑,但累計調劑數額不超過統籌地區上繳數額的百分之二百;調劑後仍有缺口的,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徵收的失業保險基金依照國家規定存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專戶,並定期轉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規定開設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專戶,並留存一定數額的周轉金。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者轉存定期存款。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各級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當年結余可轉入下年使用。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④ 失業保險制度是什麼

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勞動就業體制的重要內容,具有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的雙層功能。1986年,我國正式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20年來,它對穩定社會、凝聚民心、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推進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等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及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歷史性缺欠,這一制度亟待完善。
一、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建立並逐步發展起來的,其先天不足的歷史局限及快速發展變化的就業環境,決定著其自我缺陷與不足。
1.對失業保險制度認識不足。解決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已經成為我國改革攻堅階段的一大難題,失業成為社會共同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但是,對於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方面的認識依然不到位。失業保險既不像職業傷害那樣產生明顯的影響,也不像生、老、病、死那樣影響到每一個勞動者,它只涉及在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因種種原因而失業的部分人員,失業人員是暫時失去勞動機會,而並非永久喪失勞動能力。
因此,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重大意義未能真正引起全社會的重視,企業職工的失業保險意識不強,對參加失業保險甚至採用故意拖延、抵制的做法。
2.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窄。現行《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由於該條例對前者參保是強制性規定,而對後者是選擇性規定,所以從執行情況看,事實上存在後三類人員中有全部參保的,也有部分參保的,還有根本沒參保的不同做法,影響了部分人員的利益。另外,該條例沒有明確機關人員是否實行失業保險,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機關人員普遍沒有參保,所以引起了部分事業單位人員的攀比。此外,「下崗」職工被排斥在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之外。按現行條例和政策的規定,失業保險不適用於那些雖然失去工作但仍然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即「下崗」職工,但「下崗」實際上就是失業,因此如何使這部分隱性失業者顯性化,這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同時,未曾就業的失業者排除在失業保險范圍之外。該條例中對失業人員的認定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即曾經就業者不含尚未就業者,事實上,我國目前25歲以下尚未就業的青年失業者比例很高。
3.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單一,基金承受能力較弱《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把企業作為保險基金的徵收對象;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企業按全部職工標准工資總數的0.6%—1%繳納待業保險費,在實際執行中企業基本上都是按照1%的比例上繳。由於計算口徑是依照標准工資額,因而占實際工資收人的比例很低(從參照失業風險確定的比例來看,國外一般的比例為工資總額的3%左右)。因此,收繳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有限,在基金入不敷出的情況下,就得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隨著改革的深化,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失業職工人數的增加,支付的失業救濟金也大幅度增加。
4.失業保險給付標准偏低,保障不了基本生活。按照《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可根據工齡的長短享受12—24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是以職工失業前的標准工資為標准,金額視不同情況占標准工資的50%-75%,然而我國職工的標准工資只佔工資總收入的50%甚至更低,由此計算出的失業救濟金僅占失業者工資收入的25%-37.5%左右,根本不能保證職工的基本生活。這個標准不僅大大低於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失業保險金占失業前工資收入的60%,而且也低於發展中國家40%-50%的平均水平。
5.對享受失業保險資格條件的審核不夠嚴格,資格審核欠缺相應的機構。世界各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條件雖不盡相同,但其基本條件是相同的,即失業者必須是非自願失業者;失業者必須處於勞動年齡階段,且有勞動能力;必須提供足以證明其為非就業人員並積極要求就業的證據;失業前工作過一段時間或有過一定的投保經歷。而我國《失業保險條例》14條對就業期、參保期、非自願失業、就業部門登記、主觀就業願望都有明確規定,惟獨對法定勞動年齡和勞動能力這一條沒有要求,造成了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顯性流失,其原因主要是審核失業資格條件不夠嚴格。失業保險制度的對象是失業者,但它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保險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而促進就業,因而同其他社會保險相比其資格條件應有更加嚴格的限制,規定重新就業者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現實中,由於缺乏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往往一部分人一邊擁有就業收入,一邊領取失業保險金。
6.失業保險管理水平相對滯後。從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的運作來看,其保值、增值的能力較差。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也存在著很多不合理的現象,互濟互助性較差。此外,失業保險的監管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失業保險制度,既缺乏實際監管的機構,又缺乏進行監管和處罰的細則,挪用、擠占失業保險基金的現象時有發生。失業保險管理水平相對滯後還表現在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的滯後。由於對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參保標准等多個重要數據統計不準確,統計手段落後,管理手段信息化程度失真,也使得失業保險管理所處理的信息有誤,妨礙了失業保險管理的有效性。
7.我國失業保險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對完善的法律責任《失業保險條例》僅僅是國務院頒布的一個行政法規,還沒有上升到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立法的高度。它僅僅是失業保險制度實施的一個基本規范,不是失業保險的基本法,這無疑影響其法律效力。在國外選擇強制性失業保險模式的國家,其失業保險立法層次都是國家最高形式的立法,如日本的《僱傭保險法》、德國的《就業促進法》,都以國家最高立法確定的。由於《失業保險條例》非最高形式立法,就形成了對違法行為的追究不利,使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變為實際上的自願失業保險。
二、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
1.加大宣傳力度。改革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全社會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失業保險制度,通過政策引導教育、媒體宣傳、輿論監督等多種渠道宣傳失業保險制度,使人們樹立失業保險觀,增強企業和個人的失業保險意識。
2.拓寬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1)《失業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應進一步擴大,最好是全國統一,將城鎮所有具有失業風險的勞動者都納入適用范圍。這樣,可避免各地在適用范圍及對象上存在差異,有利於這項制度在規范化、制度化軌道上健康發展,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納入失業保險對象范圍之內。
3.建立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對享受失業保險資格條件的進行嚴格審核。我國審核失業資格條件不夠嚴格,欠缺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為此建議在修訂條例時,在條例第十四條增補「法定勞動年齡,具有勞動能力」條款,這樣我國失業保險待遇條件不僅與國際接軌,且從制度的設計上堵住了那些不具備勞動能力,沒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而又符合其他條件的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應明確界定「就業」與「失業」,設立專門的失業保險資格審核機構,督促失業者早日進入失業保障體系,隱性就業者申報就業,退出失業保障體系,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安全、良性運行。
目前我國對於失業與就業的界限未作明確劃分,西方國家對失業與就業的劃分標准主要有兩條:一是工作時間,二是工作收入水平,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失業者如果從事一些合法的經濟活動並獲得相應的收入且收入達到法定最低工資的就可以視為就業者,這樣在理論和實務上就可以將失業者和就業者加以區分,在此基礎上設立專門的資格審核機構嚴格把關,在失業申報的同時,輔之以就業申報,實行失業與就業的雙重申報制度,並將失業保險待遇與各種就業活動掛鉤。這樣一方面能使失業保險金的發放落到實處,另一方面也解決「隱性失業」導致的失業保險金的流失現象。
4.多渠道籌集失業保險基金。依照目前的形勢,僅僅依靠國家財政加大投入的力度,越來越大的失業保險收支缺口難以維系。鑒於我國目前大部分城鎮企業拖欠失業保險費嚴重的情況,可以採用稅費結合的方法強制徵收失業保險費,擴寬失業保險費的徵收范圍,將城鎮和農村的一些隱性失業人員納入到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的范圍內。同時,廣泛開辟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如鼓勵個人和單位的投資、通過失業保險基金的高效運作吸引投資、通過開展公益性的活動等項目來吸引投資等。
5.規范和完善失業保險的管理制度。(1)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各省市成立財政、審計、計劃、勞動和工會等部門參加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切實加強對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嚴格審批失業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和年終決算,把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納入國家財務檢查和審計之中,將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置於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之下,做到專款專用,無論是原准備金,還是其增值部分應全部用於失業保險。(2)加強對失業保險機構的管理。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制度、管理機構等方面也都應向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過渡。鑒於我國目前的失業保險制度管理體制不順、政出多門等問題,應合理確定有關部門的職責、許可權,解決政企不分、政出多門和扯皮內耗等問題,逐步實現政府不直接經辦失業保險,而成立專門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失業保險機構,保證失業保險管理和運行的相對獨立。
6.加強失業保險的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健全失業保險體系。失業保險制度作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建議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盡快制定《失業保險法》作為失業保險基本法,同時由國務院制定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在現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基礎上重新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失業保險統計、審計條例》及其他相關條例。
三、建立就業保障機制,進一步推動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
改革與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需要付出艱辛的努力和多方面的改革。但是,要從根本上改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就必須建立與之配套的就業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進一步推動失業保險制度的順利發展。
1.突出就業導向。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關鍵就是促進再就業,政府應該在改革失業保險的進程中突出就業導向,在宣傳上突出就業的積極作用和意義。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了大批的轉崗人員,這部分人口從某種程度上就構成了現實的失業人口,調整失業人員再就業的關鍵問題之一就是要解決好這部分人的觀念問題,引導他們樹立符合市場就業模式需求的就業價值觀,認識到市場經濟條件下失業現象存在的客觀性,建立「學習—就業—再學習—再就業」的模式,在全社會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系統,通過就業和再就業促進失業保險問題的解決。
2.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在改革與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時,我們是以承認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存在的失業現象為前提的。但是,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也需要把失業率控制在一個適當的水平之內,才可能保證失業保險的順利進行。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就是監測失業並適時採取對策將失業率控制在安全水平之下。具體說,失業預警制度就是通過失業控制目標的確立、失業系統的建立、失業控制對策及實施等環節來達到控制失業水平的目的。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是建立就業保障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有助於就業政策的調整和實施。
3.建設就業機會創造體系。就業保險機制除了要能夠提供適當的事先預防措施外,還應該具有事後補救的功能。失業現象一旦發生,我們必須正視這一事實,特別是摩擦性失業是我們在任何時候都可能面臨的事實,因此就業機會創造體系必不可少。具體表現在:出台再就業的優惠政策、擴大就業形式、開辟新的就業渠道、加大再就業工程資金投入的力度等措施來促進就業機會創造體系的建設。
4.加強就業信息網的建設。就業保障機制能否促進失業保險制度更加完善的一個關鍵因素就是信息是否完善通暢。建設一個高效的就業信息網,可以更快、更新、更全面地提供失業者的信息和有關職位空缺的信息,而失業與職位缺失的矛盾恰恰是摩擦性失業產生的根源,因此,就業信息網的建設有助於解決摩擦性失業問題。特別是在勞動力全球化的進程中,最大限度地運用通訊、電子技術建設就業信息網,有助於勞動力的跨市場、跨地域、跨行業流動,從而在更大的范圍內來優化配置人力資源,也為勞動者提供更多更適宜的勞動機會,增加盡快就業的可能性,可以解決失業保險制度的困境。
總之,在我國市場經濟的建設中,一定要把推行積極的就業保障機制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結合起來,通過國家、企業、個人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完備的失業保險制度,在保障社會穩定、深化國企改革、促進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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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7 [多選題] 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包括 A、 覆蓋面廣 B、 基金統籌層次低 C、

可不是bd 是bc 因為 相比其他國家我國最長只有24個月 所以挺短的。結余過多這肯定的,都沒人領!本身給的錢就少,登記條件嚴格,文件里規定的支出范圍又很少,然後給付收益時間又少,所以每年大量結余,錢都花不出去,攢著都貶值了,唉…

⑥ 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任:徐明
負責局機關政務、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承辦局黨組、局行政領導黨務、政務工作及活動事宜;負責工作制度建立、監督、檢查、落實;負責會議的組織、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機要、政務公開、保密、檔案、計劃生育和接待聯絡等工作;負責宣傳、新聞發布、政務信息工作;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議案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組織人事處
處長:王敬華
負責局系統人事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貫徹落實工作;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出國政審工作;負責局系統幹部職工考核、獎懲、任免、晉升、調配、辭職辭退、招聘、錄用、交流、掛職、福利、人事檔案管理、離退休審批等工作;負責局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負責局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局黨組管理的領導班子考核和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綜合考評工作以及局考評辦的日常統籌協調工作。
政策法規處
處長:王國興
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相關法規、規章草案;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及政策法規匯編工作;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機關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負責市農村基層人才隊伍振興計劃的政策擬訂和市農村基層人才振興辦公室日常工作。
規劃發展處
副處長:高歌(主持工作)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管理和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員計劃的編制、下達和檢查指導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項目管理工作;承擔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中的人員安置、養老政策制定等相關工作;承擔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規劃及信息化建設。
就業促進處
處長:王曉傑
貫徹執行就業相關政策,擬訂全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工作;負責全市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審核落實;負責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市就業的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市場處
處長:於紅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的規劃、建立和監督、管理;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職業中介機構;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除外)調配和市外人員調入工作;承擔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職業能力建設處
處長:李桂新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勞動者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工作;負責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工作;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擬訂全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負責並組織對申請設立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格審核、年審和審批事項變更,核發《辦學許可證》和《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規范和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執行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和行業標准並組織實施。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處長:趙俊榮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職稱改革工作;擬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專家政策的落實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執業資格考試、考核和評審工作,核發各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負責各級各類專家的培養、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後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提高專家待遇的審批工作;組織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指導管理各系列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工作。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處長:佟曉霞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備案;負責事業單位各類人員聘用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新增人員的崗位核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計劃的制訂和實施指導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培訓和解聘辭聘工作。
農民工工作處
處長:司軍
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綜合性政策和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有關工作,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負責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勞動關系處
處長:惠民
落實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管理政策,負責企業在崗職工工資調查和人工成本統計及勞動關系統計等工作;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規范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及相關待遇;對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進行審批;對企業改制工作人員安置方案進行審核;參與市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和其他先進評選工作的協調;負責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的審核,配合有有關部門做好退伍兵安置工作。
工資福利與離退休處
處長:楊定民
主要職責:落實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與離休退休的法規政策,擬定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退職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等綜合管理工作和政策性提前退休的審批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的協調和指導工作;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死亡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離退休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退休幹部異地安置政策的落實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上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的政策法規,並指導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
養老保險處
處長:姚明軍
擬訂企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標准、基金管理辦法、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負責政策性提前退休的審批工作;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負責推進企業年金工作;擬定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規劃及規定並指導實施,負責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工作。
失業保險處
處長:楊航莉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工作。
醫療保險處
處長:吳建東
擬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擬訂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和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的資格認定和考核工作。
工傷保險處
處長:王軍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等政策;按照國家標准鑒定工傷傷殘等級;擬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全市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等級評定工作。
農村社會保險處
處長:喬秦生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財務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處長:李蜀榮
1、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
2、負責局機關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管理;
3、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4、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和部門經費的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資金和經費。
5、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
6、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7、對社保基金運行狀況進行分析和風險評估;
8、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審計規劃和信息披露制度,並組織實施;
9、承辦西安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
調解仲裁管理處(信訪工作處)
處長:金錫林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的實施規范,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和調解工作;審查受理勞動、人事仲裁案件;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資格考試認定、日常管理和培訓工作;進行人事合同鑒證;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勞動、人事信訪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范圍的突發性群體上訪事件;制定局系統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處長:樊發利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專職副書記:韓雅娟
負責局機關黨建工作及局系統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群團工作。
監察室
主任:蔡毅
協助局黨組負責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組織協調落實局系統效能建設、政風行風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

⑦ 失業保險職業技能補貼怎麼辦理

失業保險職業技能補貼辦理方法;失業的參保人先申領技能提升補貼,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人本人的個人銀行賬戶或社會保障卡。

1、失業保險職業技能補貼辦理程序和方法:

(1)職工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聯網查詢、與失業保險參保信息比對等方式進行審核。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對申請審核通過後,應直接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人本人的個人銀行賬戶或社會保障卡。

2、失業保險職業技能申領條件:

(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職工,可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2)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的;

(3)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3、失業保險職業技能的補貼標准:

(1)補貼標准應根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有所區別。

(2)職工取得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准一般不超過1000元;

(3)職工取得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准一般不超過1500元;

(4)職工取得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准一般不超過2000元。

(5)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的緊缺急需職業(工種)補貼標准可在規定的標准基礎上分別上浮200元。

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完成職業培訓後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由職業培訓機構向失業人員失業前參加失業保險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後,進行職業技能鑒定。

(7)失業保險基金風險評估制度擴展閱讀 :

1、職業介紹機構憑失業人員花名冊、身份證復印件、《失業人員失業證》復印件及用人單位與失業人員勞動者,向失業人員失業前,參加失業保險統籌的經辦機構的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職業介紹補貼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職業介紹機構撥付補貼;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的,需如實填報省統一格式的《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申請表》,經發放其失業保險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發給省統一制發的《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優惠券》;

3、職業培訓機構免費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開展職業培訓的費用,按每人800元的標准給予補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完成職業培訓後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⑧ 什麼是失業保險基金,其來源是什麼

您好,失業保險基金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在暫時失業工作期間的基本生活而設置的一項專項基金,是實施失業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和保證,是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等待遇以及參加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的資金來源。失業保險基金是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最核心內容,否則,失業保險制度就會落空。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⑨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的條例解讀1

答:《條例》規定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保險基金不是一個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在投資運營上,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由於短期內暫不發生支出,更適宜開展中長期投資。
社會保險基金是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構成,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用於公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當期發放。因此,社會保險基金對投資風險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資范圍較窄,投資運營活動限定條件更多。國務院2015年8月印發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作了規范。 答: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自2000年設立以來,發展很快,運營穩健,管理嚴格,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較好地實現了保值增值,在不斷發展中壯大了保民生的實力,為進一步充實我國社會保障資金,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已由設立時的200億元發展到15085.92億元,累計投資收益額為7133.34億元,年均投資收益率為8.82%,超過同期年均通貨膨脹率6.47個百分點。可以預見,隨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對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作用也會不斷增強,必將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塊「壓艙石」。
問:針對如何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風險的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條例》規定了多項措施:一是明確基金的投資范圍、種類和比例,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基金,合理配置經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二是完善基金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並集體討論決定;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從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託管機構中選聘基金的投資管理人、託管人;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有關合同報國務院財政部門等備案。三是強化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管理,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託管人,並對其進行考評,同時明確了投資管理人審慎投資、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職責和禁止行為。 答:《條例》設專章對基金的監管做了規定:一是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許可權,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依法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依法移送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處理。二是加強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監督,規定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三是強化對基金的審計,規定審計署每年對基金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四是完善基金公開制度,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每年向社會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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