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退休時,單位讓個人先承擔繳納所有的養老保險,等單位以後有錢時再將單位應承擔的部分返還給個人,可
你已經退休,勞動仲裁不會受理的,你只能找你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到法院起訴了
『貳』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將養老保險發給個人自行交納
單位參保與個人參保是二種不同的方式 ,如果您與單位簽定了勞動合同,單位有義務幫您繳納社會保險(五險),如果你以個人名義繳納社會保險,只能按靈活就業人員的方式繳納,這種方式下只能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叄』 員工不願意繳納保險,公司將公司該繳納部分補助給員工,承擔相應風險嗎
上面的保險補助勞動部門不會承認,企業需要承擔相應風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詳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9/112204199901.html
另,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http://www.stats.gov.cn/tjfg/xzfg/t20020702_24265.htm: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肆』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將公司應當繳納的部分發給個人的做法是否合法
這種情況是違法勞動法的規定的,公司應當給予自己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勞動法的規定,不論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應當繳納的社保部分以什麼樣的形式發放給個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在這種情況發生時,員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交納社保。
『伍』 單位補交養老保險,但個人已補了,單位是不是應該把補交的錢退給個人
如果要補交的是你在單位工作期間的補交社保,那麼由於你個人已經做了繳費,單位少支付了這部分費用,按道理單位應該將其應承擔的單位繳費部分補償給你。
但是,單位可能會以發給個人不好做賬等理由推辭;或者說錢只能打到社保賬戶。
如果確實想找單位要到這筆錢,建議到當地勞動仲裁院去申述。
希望採納。
『陸』 我在11年單位給交的養老保險,現在12年我要辭職了,可是單位讓我個人把交保險的錢補給單位,合理嗎
沒有這個說法,這個跟你沒簽合同沒關系,既然你已經在那工作了4年了,法律上你已經是公司的員工,而公司給員工繳納的各種保險都應該是公司應該交的,跟個人無關的,怎麼還能跟你要錢呢?建議將情況跟公司協商,如果不成,請仲裁機構處理吧
『柒』 可以要求單位把單位應交納的養老保險金部分退給個人嗎
1、如果是同一個養老險帳號,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退費,而不是要求單位退費。當然你也需要跟單位說,免得以後又重復繳費。 2、如果是你自己一個帳號,單位重新給你上了一個帳號,則不可以。
『捌』 公司是否可以根據個人意願將應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直接發放給個人。
不可以的。
勞動法有規定,企業要幫職工繳的保險不能以其他方式發給個人或不上。
『玖』 員工自己繳納了醫療保險讓公司把這錢補給他,該補嗎
公司交,關系不太順,當然可以也可由公司福利承擔。商量著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