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商業銀行法律風險有哪些
您好!商業銀行的風險如下:
1、市場准入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和四十六條將個人理財業務的准入機制分為兩類,即審批制和報告制。如果商業銀行不注意個人理財產品性質的定位,可能發生該向銀行監管機構申請批準的未申請,或者該報告未能及時地報告。這種准入程序上的瑕疵,既可能導致業務違規風險,從而招致監管機構的懲罰,還可能成為與客戶發生糾紛時承擔有關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源之一。
2、理財產品設計中的法律風險。
理財產品的設計不僅體現了銀行在滿足不同客戶差異化需求方面的金融創新能力,也是對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的一種考驗,在理財產品的設計中主要會出現下列幾種法律風險:理財產品同質化中的法律風險;理財產品法律定位不當引發的法律風險;理財產品違反財務稅收的風險。
3、理財產品宣傳和銷售中的法律風險。
理財產品的宣傳和銷售是理財業務開展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同時也是法律風險出現比較密集的環節。盡管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商業銀行必須遵守相關要求並承擔相應責任和後果,但實際效果並不明顯。具體來說,銀行在宣傳和銷售理財產品時主要面臨以下幾種風險:宣傳和銷售理財產品操作不當引起的風險;理財產品收費違法違規風險;風險提示不當、不充分的違規風險。
4、理財資金使用中的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在理財資金使用中商業銀行應該在遵守相關法律的前提下切實按照理財產品的計劃使用理財資金,尤其是那些已經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因為可以將理財資金在全球進行投資,這就對商業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僅受限於國內相關法律法規,還必須熟悉和遵守投資地的法律法規,否則可能會面臨投資地的法律制裁或懲罰。
5、其他法律風險。
除以上情況外,商業銀行還可能在證據保留和履行職責等過程中產生法律風險。例如《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的,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可以看出該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在訴訟中承擔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銷售的正確性的舉證責任。所以商業銀行一定要注重書面合約的內容設計和文件保存等問題,合約中要盡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後期要妥善保管好相關文件,使自己能夠在訴訟中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行為的正當性。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⑵ 銀行在辦理銀承業務時,有哪些風險點
申請人不符合主體資格;貿易背景存在重大缺陷
業務操作、風險審查不嚴,進行越權操作
業務合同存在瑕疵,保證金存在風險。
⑶ 銀行風險主要包括哪八大類風險
銀行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國別風險、聲譽風險與戰略風險。
1、信用風險,也稱違約風險。指借款者不能按合同要求償還貸款本息而導致銀行遭受損失,它是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
2、市場風險:是指商業銀行投資或者買賣動產,不動產時,由於市場價值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可能性。主要取決於商品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等多種市場行情的變動。
3、流動性風險:是指銀行本身掌握的流動資產不能滿足即時支付到期負債的需要,從而使銀行喪失清償能力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4、操作風險:是指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不充足或者運行失當,以及因為外部事件的沖擊等導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的町能性的風險。
5、法律風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操作風險,它包括但不限於因監管措施和解決民商事爭議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或者懲罰性賠償所導致的風險敞口。
6、國別風險:是指由於某一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借款人或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商業銀行債務,或使商業銀行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商業存在遭受損失,或使商業銀行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
7、聲譽風險:是指由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及其他行為或外部事件導致利益相關方對商業銀行負面評價的風險。
8、戰略風險:理解為企業整體損失的不確定性。戰略風險是影響整個企業的發展方向、企業文化、信息和生存能力或企業效益的因素。戰略風險因素也就是對企業發展戰略目標、資源、競爭力或核心競爭力、企業效益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
(3)銀行儲蓄業務法律風險有哪些擴展閱讀
銀行業對於中國金融業具有系統重要性,銀行穩則金融穩,金融穩則經濟穩,守住銀行業風險底線,是防控金融風險的主要抓手。
中國銀行業曾經因為不重視風險防控,走到了技術性破產的邊緣,也曾經為了剝離不良資產、建立現代公司治理制度付出巨大成本。只有吸取歷史教訓,切實防控風險,才能避免重蹈覆轍,保住來之不易的改革成果。
金融業具有很強的外部性,防範金融風險不能僅靠行業自律,還必須有功能完備、切實有效的外部監管。中國金融行業已經建立起比較完備的監管體系,但在監管機構職能定位方面,一直存在身份沖突的問題。有的金融監管機構具有強烈的「地盤意識」,將做大做強行業作為重要職責。
⑷ 如何防範銀行業務法律風險
面對激烈的競爭,各家商業銀行都在服務上下功夫,因此,基於營銷需要,信貸人員往往在經辦業務中不自覺地對客戶(特別是老客戶、優質客戶)作出某些遷就。但是隨著借款人的法律意識的提高,存在著借款人及保證人的「道德風險」,容易產生法律糾紛。本文圍繞具體信貸業務中容易疏忽的幾個細節問題來探討商業銀行信貸人員應注意的潛在法律風險。
1.關於簽章方面
目前,部分信貸人員往往注意借款人(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最高額擔保合同、貼現等合同上審查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而疏忽了法定代表人簽字。這可能存在兩種潛在風險:一是企業經辦人道德風險,即未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私自蓋章獲取貸款或給其他企業提供保證;二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風險,即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其未簽字為由,不承認債務或保證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擔保法》第30條相關規定,借款人和保證人可以「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理由提出抗辯。
防範此類風險的對策是:對於經常發生貸款的客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簽署一份「委託授權書」給企業經辦人,信貸員須注意這份「委託授權書」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有效(須當面驗證);對於不常發生貸款的客戶,特別是個人客戶,確保每筆合同都有簽字(不會簽字的客戶,蓋私章並加按指紋)。
2.關於抵押物財產共有人的簽字及共有人與抵押人關系證明問題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4條關於「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的規定,信貸人員在辦理抵押貸款時,須要求抵押物財產共有人簽字或公司「董事會同意抵押決議書」(企業財產設定抵押情況),在實際經辦過程中還須注意以下細節:
以私房設定抵押的,在很多情況下房產證上沒有登記共有人,這在大部分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會要求共有人簽字(實際上是替銀行把了一關);但在有些地方的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未作此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取得了合法的「他項權利證書」,也會因此項抵押未經共有人同意而導致無效。
盡管《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不屬於共有財產,但信貸人員並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共有人的簽字。因為《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又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成為共有財產,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個司法解釋說明了只要夫妻雙方有一張書面約定,那麼婚前財產又可以成為共有財產。因此夫妻單方同意的抵押行為(即使是單方的財產)很可能歸於無效。同時,在辦理抵押貸款過程中,須注意提供共有人與抵押人的關系以此確定是否是真實的共有人。
3.關於公司「董事會同意抵押或保證決議書」真實合法性問題
對於公司制企業提供的抵押或保證,銀行要求企業出具「董事會同意抵押或保證決議書」,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書。必須確保其真實性,在信貸操作中要注意兩點:一方面,注意董事會人數問題。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人數是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人數是5-19人,這要審查公司的章程及企業的相關資料,確定該公司董事會人數,及規定的表決比例(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為有效),如果全體股東都有簽字則更好;另一方面,須注意董事簽字的真實性。這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有些難度,這就要求信貸人員掌握必要的辦事藝術,即如何做到既不引起客戶反感又能有效防範部分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
4.關於企業出具抵押承諾書的有效性問題
信貸實踐中,由於企業產權證書不齊或其他原因無法辦理抵押登記,企業僅簽訂了抵押合同或抵押承諾書。眾所周知,銀行要求企業辦理抵押的初衷是為了獲得對抗第三人的優先權,而根據《擔保法》第41條關於「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的規定,這說明僅出具抵押承諾書或抵押合同而沒有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抵押行為無效,也就是對於抵押財產,銀行無法獲得對抗第三人的優先權。
5.關於抵押物財產保險單上「第一受益人為銀行」的約定的重要性問題
根據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保險人為第一受益人。因此,若不約定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的話,有可能在出險時,部分商業銀行無法獲得保險賠償。
當然,以上列出的只是其中幾個問題,實際信貸工作中存在著更多、更復雜的情況,這就要求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必須保持清醒頭腦,對於客戶既應尊重,又應以防範風險為底線,做到有禮有節。
⑸ 銀行卡業務風險有哪些
網銀 電話銀行 手機銀行 但是都是理論上存在風險 合理運用沒有問題
⑹ 銀行風險的種類有哪些
銀行風險種類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
1、信用風險:即交易對象無力履約的風險。
2、市場風險:是由於市場價格的變動,銀行的表內和表外頭寸所面臨遭受損失的風險。
3、利率風險:指銀行的財務狀況在利率出現不利的波動時所面對的風險。
4、流動性風險:指銀行無力為負債的減少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即當銀行流動性不足時,它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得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了其盈利水平的情況。
5、操作風險:主要在於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機制的失效。
6、法律風險: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確的法律意見、文件而造成同預計情況相比資產價值下降或負債加大的風險。
7、聲譽風險:該風險產生於操作上的失誤、違反有關法規和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