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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風險標准

發布時間:2021-08-09 19:41:57

『壹』 買保險風險

保險不騙人,只有人騙人,具體的保險產品是不會騙人的,騙人的只有保險營銷員。
一般買保險的,最容易在以下幾個方面受騙:
1、保費扣除。
保險一般是由保險營銷員賣出去的,保險公司會給付一定的傭金給營銷員,另外會發生一些其他費用。所以保險如剛剛投保一兩年就退保,保險公司會扣除已經發生的費用。保險合同我看過一些,沒有一定的知識基礎和耐心,一般是看不懂的。而保險營銷員一般出於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因,根本不告訴客戶如果提前退保,只能得到保費的一部分,越早退保,扣除越多。於是發生客戶退保,甚至只能得到保費一半的情況,於是這些客戶認為保險是騙人的。其實保險合同肯定非常清楚地說明了在投保的第N年如退保,要扣除多少費用。營銷員不予提示,甚至欺騙客戶隨時退保,本金無損,或客戶未完全理解保險合同,於是造成退保時的反差。
2、10天的猶豫期。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在交付保費,保險公司交付保單後的10天內,投保人可以退保,並且得到所有的保險費。遺憾的是,同樣是部分保險營銷員故意隱瞞這10天猶豫期的規定,客戶一般也不仔細看合同條款,於是客戶不能正常退保。我最近就知道一個案例,有人向某外資保險公司投保後,感覺不適合自己,要求退保,營銷員說不能退,否則要扣除不少錢。這個人就向主管部門投訴,因為在10天內,當然是可以的。主管機關就要求這個保險公司退保,於是這個營銷員打電話給客戶,說本來是不行的,但在自己的爭取之下可以退保。看看,明明是自己在欺騙客戶,卻反而說成是自己幫了客戶的忙。
3、自殺條款。
曾看到一個新聞,說某中西部的農民,在兒子考上大學後,沒有學費,於是買了保險後自殺,希望以這種方式為兒子帶來大學學費。其實根據《保險法》規定,買保險後,被保險人在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是不賠的。這位父親白死了。象這種情況,自然不能說保險公司騙人,因為自殺並非屬於保險事故。相反,如果是因為意外事故,或因他人的犯罪行為受傷或死亡,保險公司就要賠償。而如被保險人參予犯罪行為受傷或死亡,保險公司要賠了,豈不是慫勇犯罪?
4、疾病險不賠。
有些人買了醫療疾病險後,得了病保險公司卻不賠,自然非常憤怒。這主要是四種情況:
一是保險公司為了防止有些人得了病之後再買保險,規定了一個觀察期,好象是90天,只有在保險公司成立後90後以後得合同約定的疾病,保險公司才給付保險費。這樣的規定是公平合理的,否則大家都在檢查得了病之後再買保險,保險公司的賠付一定非常多,這樣不得不大幅提高保費,這對正常的投保人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對保險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在90天內得病保險不賠,是合理的,不叫騙人;
二是除外責任,目前愛滋病是不治之症,所以商業保險公司都不予賠償,這在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中都有明確規定,這樣被保險人得了愛滋病保險不賠,也是合理的;
三是如實告知的責任,保險公司不大可能對被保險人的情況了如指掌,一般就要求被保險人如實回答自己的身份狀況,健康不佳的,有可能要按高於正常保險水平標准收保險費,如果已經得病了,保險公司就會拒保。所以如果被保險人故意隱瞞自己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拒賠同樣是合理的,也是考慮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第四種情況才是真正的騙人。就是我曾看過一些報道,根據保險合同,有些公司的醫療險,必然要按合同規定的辦法治療,而實際上按這些辦法治,只能是死路一條。另外比如腎壞了,也不賠,因為根據條款,只有兩只腎都壞死才能賠,理由是人有一隻腎就可以正常生活。具體記不太清了,總之離譜的情形比較多。
5、分紅低。
分紅保險最早出現在英國,是為了抵禦通貨膨脹。保險公司把實際利率高於預期利率,實際死亡率低於預期死亡率,以及實際費用低於預期費用的部分的總和,不少於70%分給投保人。這部分紅利顯然是不固定的,同時中國的保險公司絕大部分保費只能存入銀行或是買國債,少量可以買股票和基金,這樣分紅不可能象招商銀行的漲幅那樣多。而不少營銷員騙投保人說分紅險象基金一樣。分紅險有其一定的道理,在90年代中期,當時中國通脹厲害,銀行利率也高,當時就因為沒有分紅險,保險公司以明顯高於10%的收益率銷售的保險,就是保險公司的不良資產,而當時買保險的人,已經沒事偷著樂好幾年了。但如果利率規定太低,當利率上漲,又對投保人不利,所以分紅險是比較合理的。
6、個人所得稅。
有一個案例,有營銷員對某公司的幾個員工說,買他的保險,保費部分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就相當於打折買保險。這當然是騙人的。《個人所得稅》法根本沒有這樣的規定。等發現上當時,早過了10天的猶豫期了,要退保也要損失不少保費。但沒辦法,當時並沒有把這個人的話錄音錄下來,這個保險營銷員死不承認自己說過這樣的話。
總之,保險本身一般不是騙人的,騙人的是保險營銷員。而之所以有這么多人受騙,和他們不認真讀保險合同有關,如果認真讀了合同,不可能不知道10天猶豫期,提前退保保費扣除等各種規定。

『貳』 什麼是保險合規及保險合規風險

保險合規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員工的行為應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市場慣例、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准則。
保險「合規風險」指的是:銀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適用於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從內涵上看,合規風險主要是強調銀行因為各種自身原因主導性地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等而遭受的經濟或聲譽的損失。這種風險性質更嚴重、造成的損失也更大。

『叄』 醫療保險中的行業風險類別一類、二類、三類是指什麼

一、職業類別

1、一類職業基本上是在辦公室坐著不動的人工作環境非常安全。如:出納、會計。

2、二類職業是文職人員但偶爾會因工作原因離開公司到外面辦事的人如:業務員。

3、三類是經常到外面辦事的工作人員。如小車司機等。

(3)保險風險標准擴展閱讀:

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事故或因疾病、年老失去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按照約定的保險合同,保險人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了解決由於疾病,殘疾,死亡所引起的經濟困難。

保險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保險是勞動者在遭遇不幸事故,喪失勞動能力或家庭贍養人死亡時物質保障的形式之一。國家統一使用的人身保險基金,是靠投保人按期繳納建立的。

當被保險人達到保險合同規定的年齡時,國家給予一定數額的保險金等。人身保險按保險形式可分為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根據人發生危險的性質,可以分為人身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肆』 保險經營的指標有什麼要求嗎

在實踐中,保險經營原則有哪些呢?下面跟著找法網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閱讀完以下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保險經營基本原則

(一)經濟核算原則

1.保險成本核算

對保險成本的核算,就是要核算保險經營所耗費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

2.保險資金核算

3.保險利潤核算

保險企業利潤核算的指標體系有兩個:一是利潤額;二是利潤率。

保險企業要在經濟核算原則的指導下,通過企業核算和險種核算兩種形式,全面衡量企業的經營成果及各險種的經營狀況,以達到提高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的目的。

(二)隨行就市原則

所謂隨行就市,是指根據市場行情及時調整保險商品的結構和價格以適應市場的需求。保險企業應根據市場提出的現實要求,隨行就市調整保險商品的結構和價格才能實現保險商品供求平衡和保險商品的價格。

(三)薄利多銷原則

在薄利多銷原則下,保險企業可以略高於保險成本的低廉價格,打開保險銷路,依靠較大的銷售量來保證盈利。

具體做法是,保險企業在制訂保險費率時,應盡可能合理。

二、保險經營特殊原則

(一)風險大量原則

風險大量原則是指保險人在可保風險的范圍內,應根據自己的承保能力,爭取承保盡可能多的風險和標的。

風險大量原則是保險經營的首要原則。這是因為:

第一,保險的經營過程實際上就是風險管理過程,而風險的發生是偶然的、不確定的,保險人只有承保盡可能多的風險和標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險基金,以保證保險經濟補償職能的履行。

第二,保險經營是以大數法則為基礎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風險和標的,才能使風險發生的實際情形更接近預先計算的風險損失概率,以確保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第三,擴大承保數量是保險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一個重要途徑。

(二)風險選擇原則

風險選擇原則要求保險人充分認識、准確評價承保標的的風險種類與風險程度,以及投保金額的恰當與否,從而決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險人對風險的選擇表現在兩方面:一是盡量選擇同質風險的標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風險條件或范圍的保險標的。

1.事先風險選擇

事先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在承保前考慮決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種選擇包括對「人」和「物」的選擇。所謂對「人」的選擇,是指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評價與選擇。所謂對「物」的選擇,是指對保險標的及其利益的評估與選擇。

2.事後風險選擇

事後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風險超出核保標準的保險合同作出淘汰的選擇。

保險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三種方式:

第一,等待保險合同期滿後不再續保;

第二,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事項予以注銷合同;

第三,保險人若發現被保險人有明顯誤告或欺詐行為,可以中途終止承保,解除保險合同。

(三)風險分散原則

風險分散是指由多個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共同分擔某一風險責任。

1.核保時的風險分散

(1)控制保險金額

(2)規定免賠額(率)

(3)實行比例承保

2.承保後的風險分散

承保後的風險分散原則應用以再保險和共同保險為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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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簡述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簡述下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1、全面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所有業務流程和操作環節,能夠對風險進行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准確預警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根據公司實際有針對性地實施重點風險監控,及時發現、防範和化解對公司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風險。

2、獨立集中與分工協作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評估和集中管理風險的機制,保證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同時要強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主體職責,在保證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與業務單位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基礎上,使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平行推進,實現對風險的過程式控制制。

3、充分有效與成本控制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自身經營目標、業務規模、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合理權衡風險管理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合理配置風險管理資源,實現適當成本下的有效風險管理。

(5)保險風險標准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可以設立由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綜合協調機構,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負責,風險管理協調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制定與保險公司發展戰略、整體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

2、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決策和重要業務流程的風險評估報告以及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

3、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管理層提交年度風險評估報告。

4、指導、協調和監督各職能部門和各業務單位開展風險管理工作。

5、合理確定各類風險限額,組織協調風險管理日常工作,協助各業務部門在風險限額內開展業務,監控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

『陸』 保險公司經營的特殊原則

一、保險公司經營的一般原則
經濟核算原則
隨行就市原則
薄利多銷原則
二、保險公司經營的特殊原則
風險大量原則
風險選擇原則
風險分散原則
1、風險大量原則
風險大量原則的含義:
指保險人在可保風險的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盡可能多的風險和標的。
實行風險大量原則的原因:
風險匯聚原理與大數定律:
風險匯聚原理:當兩個人的風險(可能發生的損失)不相關時,匯聚安排(平攤總損失)可以抑制風險。
大數定律:極限情況下(參加匯聚的人非常多),每個參加者的平均損失非常接近於每個參加者的期望損失值,每個參加者損失的標准差將非常接近於零。
擴大承保數量可實現規模經濟,即降低單筆保單的管理費用。
2、風險選擇原則
風險選擇:即核保選擇,即充分評價投保標的的風險大小和保險金額等,決定是否承保。
風險選擇原則:強調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主動選擇,否定保險人無條件承保的可能性。
事前選擇:在投保人投保時決定是否承保;
事後選擇:簽訂合同後,在續保、被保險人存在欺詐等違反保險合同的行為時解除保險合同。
3、風險分散原則
由多個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共同分擔某一風險責任,使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被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之內。
方法:
核保時的分散:
合理劃分風險單位,參考每個風險單位的最大可能損失確定保險金額,對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部分不予承保。
對承保的風險責任加以限制,如控制保險金額,規定免賠額、共同保險條款等。
幾家保險公司共保。
承保後的分散:再保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柒』 人壽保險中的風險保額是什麼能否給一個比較通俗的解釋

風險保額是保險公司用以計算風險保障費(在萬能險中常常體現)或作為體檢標準的基礎。風險保額為有效保額減去期末責任准備金加上退保手續費,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若發生了保險合同中最大給付額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額,期末責任准備金為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

保單責任准備金從本質上說,是依照保險法所確定的一種資金准備,它的作用在於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時,有此項資金作為保證。保單責任准備金雖然是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但是這項資金不能視其為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而要看做是保險公司的負債。

(7)保險風險標准擴展閱讀:

1、風險保額=保險金額-現金價值。

2、風險凈額=保險金額-責任准備金。

3、現金價值=責任准備金-退保手續費。

4、現金價值的所有權是屬於投保方的,與被保險人死亡不死亡沒有關系,即使被保險人沒有死亡,投保人也可以通過退保把現金價值領取出來,因此現金價值不屬於保險公司。

比如,如果保險金額為10萬元,現金價值為2萬元,那麼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雖然支付給受益人10萬元,但其中有2萬元是投保方自己的,獲得的真正保障數額只有8萬元,這就是風險保額,這也是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責任。

保險公司從收取保險費到履行合同義務要經過一段時間(對於壽險合同來說,可能要等到數年乃至數十年之後)。為了確保保險公司今後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去承擔未到期責任或者未決賠款等將來發生的責任,要求保險公司從收取的保險費中提存的保單准備基金。

『捌』 風險保險費率有國家規定嗎

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8)保險風險標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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