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業務員的繳納的個稅和營業稅
1,根據國稅局(2006年)454號文和上海市滬地稅所二(2006年)7號文件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是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傭金中的40%展業成本不計繳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交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依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從2006年6月份起執行。
2,根據上海稅務局的規定:2006年7月份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按新規定執行。即7月15日發放的6月實際傭金將依照新規定執行。
附:保險代理人傭金稅率計算公式
營業稅=傭金收入合計*5%
營業稅附加=營業稅*11% ( 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河道管理費1% )
營業稅計稅起點5000元(含)以上。
個稅展業成本=傭金收入合計*40%
個調稅計算基數A=(傭金收入合計 - 展業成本)- 營業稅及附加。
❷ 保險公司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營業稅是對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收入額徵收的一種稅。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27日財政部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並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
另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徵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文件規定精神,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採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從2006年6月1日起對保險營銷員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作了調整:保險代理人可將傭金收入的40%作為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間者,稅負減少比例基本在20%-35%之間;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間的高收入者,稅負的降低幅度相對平穩,在16%左右。
目前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交稅,不僅要交個人所得稅,還要交營業稅。你的問題標題與內容實際問了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方面。
簡單講,營業稅=傭金x稅率(5.5%)
2006年6月起,國家稅務總局對代理人傭金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進行調整。按調整後的規定,代理人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兩部分構成,其中展業成本所佔比例暫定為40%。展業成本將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傭金中的勞務報酬部分,在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只對傭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後徵收個人所得稅。
以5000元傭金為例,應繳營業稅=5000x5.5%=275(元);
應繳個人所得稅基數=5000x(1-40%)-275=2725(元)
個人所得稅=2725×80%×20%=436(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在保險公司工作,要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是嗎怎麼徵收的
目前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交稅,不僅要交個人所得稅,還要交營業稅。你的問題標題與內容實際問了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方面。
簡單講,營業稅=傭金x稅率(5.5%)
2006年6月起,國家稅務總局對代理人傭金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進行調整。按調整後的規定,代理人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兩部分構成,其中展業成本所佔比例暫定為40%。展業成本將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傭金中的勞務報酬部分,在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只對傭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後徵收個人所得稅。
以5000元傭金為例,應繳營業稅=5000x5.5%=275(元);
應繳個人所得稅基數=5000x(1-40%)-275=2725(元)
個人所得稅=2725×80%×20%=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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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保險公司員工營業稅
你是外勤吧?外勤簽的是代理人合同,相當於代理保險公司產品的代理商,屬於個人法人,既然是法人,當然要交營業稅了。。。。。代理人扣雙稅很讓人蛋疼,但國家就這么規定了,平安的老大馬明哲年初人大上提出新的代理人制度,不知道哪年能改革
❺ 保險公司個人代理人營業稅起征點
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扣繳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營業稅扣繳比例為:月工資2000元以上扣繳5.55%;個人所得稅扣繳比例為:(收入*60%-800)*2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的規定:「一、根據保監會《關於明確保險營銷員傭金構成的通知》(保監發〔2006〕48號)的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修訂)第三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08修訂版)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所以,具體是多少你要到當地地稅局咨詢,據了解,現在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起征點是「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的月營業額為5000元;」
因此,你每月的收入額=傭金(1-40%)-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如果每次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再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再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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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保險個人代理人是否應交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的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了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讀,解讀中詳細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
所以,自2014年10月1日,保險營銷員營業稅起征點為3萬元(月)或者9萬元(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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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保險公司營業稅起征是多少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採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 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採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並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於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准。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並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範圍內進行公布。
因此,如果稅務機關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核定,即符合政策規定。另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一般根據行業應稅所得率核定定額,建議查看《核定定額通知書》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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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保險業務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問題
你理解的是正確的。原因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分保業務由初保人為分保人代扣代繳營業稅。為了簡化手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明確,在實際繳納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繳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