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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不再代扣個人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1-08-09 15:47:33

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需繳納個稅嗎

不需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的規定

(1)、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基金的收益分配形式有:支付現金和增加基金單位。在美國,基金分配方式一般有現金分配和自動再投資購買基金份額。美國幾乎所有基金都有自動再投資條款。

大部分自動再投資都不收取任何附加費用。有些基金公司還允許投資者的股利可再投資於其名下的其它基金,因此提供了更大程度的風險分散化。許多共同基金股東選擇將他們的現金分配再投資於購買基金的額外股份上,而不是作為現金取出。

(1)證券投資基金不再代扣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在基金收益分配的程序上,分配指示由基金管理公司下達到基金託管機構,由託管機構將核準的分配金總額撥付給指示的收款人。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收益分配基準日以及該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我國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可以由基金管理人或過戶代理人辦理,由基金管理公司下達支付指令給基金託管機構,由託管機構將核準的分配金總額撥付基金管理人或過戶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過戶代理人決定投資者應得紅利金額並負責支付給投資者。

❷ 個人購買證券投資基金取得的收益要徵收個人所得稅嗎不征有什麼稅收法律依據

有關稅收和費用的說明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財稅字[2002]128號《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❸ 基金的個人所得稅是多少

❹ 投資基金所得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投資基金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的規定:
(1)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❺ 買賣基金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基金手續費一般包括申購費、認購費、贖回費、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1、申購費的計算公式為: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2、認購費的計算公式為: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
3、贖回費的計算公式為: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4、管理費的計算公式為:每日應計提的管理費=前日基金資產凈值×管理費年費率/當年天數;
5、託管費的計算公式為:每日應計提的託管費=前日基金資產凈值×託管費年費率/當年天數;
6、銷售服務費的計算公式為:銷售服務費=前日基金資產凈值×銷售費率/當年天數。

平安銀行代銷多種基金,每種基金的規定是不一樣的,您可以登錄平安口袋銀行APP-首頁-更多-基金,搜索對應的基金名稱進行了解。

溫馨提示: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1-02-2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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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證券投資基金為什麼還要交個人所得稅

基金法中有那麼一條規定。

❼ 企業如何不代扣代繳投資收益的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1.股息紅利所得
對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納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發文另行作出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因上市公司分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需要根據持有時間不同,確認不同的納稅義務。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就可以按照50%計入股東個人應稅收入,即實際稅率變成了10%。如果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就可以按照25%計入股東個人應稅所得,即實際稅率變成了5%。
2.基金產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規定: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文開頭提到的 「余額寶」們都是與相關基金掛鉤,用戶在其網站直接購買基金等理財產品,例如「余額寶」就是相當於購買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貨幣基金產品,所以和購買普通的基金產品類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4.銀行理財產品
對於銀行理財產品(包含人民幣理財產品、外匯理財產品)收益是否納稅,總局並沒有具體規定,實際操作中多數銀行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從《青島地稅2012年度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解答》中可以得到佐證,青島地稅指出,通過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品種很多,有銀行自行開發的理財產品,有銀行代信託公司或保險公司代銷的產品,還有委託貸款。經請示總局,對個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現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❽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的稅收問題

我國的稅收法律規定,股利收入、債券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這些收益是要交所得稅的,企業取得這些收入就交企業所得稅,個人取得這些收入就交個人所得稅,所以說第一條中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需要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就是指個人取得這些收入。針對問題1,第二條說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說的是個人所得稅,這兩者又沒什麼關系。針對問題2,我國稅收法律規定,個人的股利收入按20%交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這些股利收入是源於上市公司,則減半徵收,即按10%交個人所得稅,這樣應該明白問題2了吧。如果你要清楚理解這些問題,可以學習下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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