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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購買的保險如何分割

發布時間:2021-08-08 20:58:10

A. 婚內保險離婚時夫妻雙方如何分割

經過三年多的戀愛,張濤與瑩瑩步入婚姻殿堂。婚後第三年,活潑可愛的兒子萌萌降生了。為了照顧家庭和孩子,瑩瑩便在家做起了全職太太,一家三口可謂十分美滿。··張濤是個非常善於理財的人,對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規劃,總想給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規的銀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資外,還特意為全家人購買了各種保險。婚後不久,張濤就給自己買了一份分紅型保險,給妻子買了一份養老保險。兒子萌萌出生後,他又給自己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險,並將兒子萌萌作為指定受益人。可惜花無百日紅。隨著夫妻雙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張濤和瑩瑩之間越來越沒有共同語言。瑩瑩覺得張濤終日忙於工作,很少顧及自己;張濤則深感委屈,認為自己這么辛苦都是為了妻子和孩子。倆人不斷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而妻子揮霍的生活作風也讓張濤越來越看不慣了。於是兩人決定分道揚鑣,各走各路,然而雙方在保險的分割上卻產生了重大分歧,無法協商一致,最終只得鬧上了法庭。庭審中,張濤認為保險是經過雙方協商購買的,並且都指定了明確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視為是婚內財產的約定,不同意進行分割。而妻子瑩瑩則認為,這幾份保險的保險費都是婚後共同支付的,因此應該進行分割。經過法院多次調解,聽取保險公司的意見,雙方經過再三權衡,就保險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各人名下的保險歸各自所有,自行繳納保費,張濤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仍由張濤繼續繳納保費,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律師解惑起訴惡意轉移財產,有時效限制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 譚芳 律師一、本案中張濤所購買的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受益、知識產權的受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明確只歸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上述所稱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我國已經從法律上規定了社會保障性質的養老保險金的財產定性,但對於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卻並未涉及。本案中,商業保險的利益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對於其性質的認定不能一概而論,而是應當根據保險的種類及保險的具體條款來進行確定。二、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可以分割嗎?隨著保險產品的不斷推陳出新,現代商業保險的性質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變,除了傳統的風險防範作用外,商業保險作為理財工具的一種,也獲得越來越多人的青睞,成為夫妻投資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該類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後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將該類保險利益在離婚訴訟中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保險合同仍判歸為一方(通常為投保人)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或者變現保單現金價值,並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對方作為分割折價。三、指定孩子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險可以分割嗎?人身意外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一種人身保險。對於該類保險在離婚糾紛中能否分割的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爭議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據《保險法》該保險利益屬於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離婚訴訟中,該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賠償金屬於未能確定的財產權益,故該保險合同的利益也並不確定,因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上述保險雖然指定了第三人為受益人,但保險金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險合同具有現金價值,在離婚時就可以進行分割。[律師提醒]最近,微博@上海家事律師網 接到許多關於商業保險如何分割的咨詢私信,有些人希望通過購買保險來避免將來的財產糾紛,也有些人是在婚姻亮起紅燈後就保險分割問題爭論不休。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商業型保險作為一種新型的理財投資手段,現存法律並未對其分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由於法律制度尚不夠完善,保險產品日趨繁多,類型日趨復雜,有的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於無法准確定性的保險產品一般不予處理,建議當事人在解除婚姻關系後與保險公司根據 《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另行協商處理。

B. 離婚時已繳納的保險費怎麼分割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對此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二、人身保險。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 離婚時共有保險如何分割

這個分幾種情況
1、若是婚前購買,保單以及理賠款無論如何都不能分割。
2、婚後共同財產購買,還未發生理賠的,就要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指的是退保能退回來多少錢,分割時可以不退保,保單持有人只需要把現金價值的一般付給另外一方就可以了)
3、婚後共同財產購買,已經發生理賠的,理賠金不能分割,是屬於單方財產。

D. 離婚對一方買保險如何分割

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保險離婚時如何處理的問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保險種類比較復雜,有些具有分紅性質,有些具有儲蓄性質,有些具有消費性質,有的指定受益人,有的未指定受益人。處理該問題應當依據《婚姻法》、《保險法》等法律的規定,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保險的行為,應視為一種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只能對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對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合同中的財產利益明確約定由受益人享有的,應當認定為受益人的個人財產,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對具有分紅、儲蓄等財產性質的保險合同中的財產利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保險合同尚未到期的,可以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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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離婚之後買的保險該怎麼分可以現金價值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為投保人,另一方為被保險人的保單
(一)退保。雙方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價值雙方平方即可。但退保的缺點是保險公司會扣除一部分費用,特別是對於投保時間比較短的保險,退保得到的現金未必有繳納的保費多,一般夫妻不會選擇此種分割方式。
(二)變更投保人,轉讓保單給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和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由於夫妻離婚後身份關系消失,保險利益不存在,不能再為對方投保,因此雙方可通過保險合同的轉讓來實現對保險合同利益的分割,實際也就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對於通過轉讓取得保險合同的一方,理應按照雙方均認可的價格,支付相應的折價給對方。
此種保單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是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險人要求續保的情況下,保險合同效力如何?筆者認為在解決此爭議時應體現出意思自治原則及被保險人中心主義的理念。在人壽保險領域,有許多特殊類型的保險,比如生死兩全保險、年金保險、分紅保險等。這些類型的保險,如果離婚時進行分割處理,依據保險合同現金價值得到的折價款與保險合同應有的價值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為了盡可能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法官應秉持能動司法理念,告知當事人可在取得年金、分紅之後或者發生保險事故並取得保險金之後,再行分割,具體分割比例應當按照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交納的保險費和離婚後交納的保險費的比例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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