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簽訂放棄社保協議書有效嗎
根據社保法相關條款: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和單位簽訂的放棄社保行為是無效的。不符合社保法相關規定。
Ⅱ 要簽合同了。但是我不想買保險。可以寫一個自願放棄保險的證明書不有效不還有合同上寫的辭職必須。。
1:可以,蓋手指摸,單位蓋章就有效的了
2:你仔細看看合同,看有無離職要賠款之類的,沒就可以隨便走
Ⅲ 《放棄社保協議》有效嗎
員工《放棄社保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從法律規定看,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因此,企業與員工簽署協議,放棄單位為自己購買社保這是一個無效的法律行為。
同樣有些勞動者認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擔心社會保險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將社保折算成現金和工資一起發放給自己,公司認為員工純粹自願,甚至還可以少支出部分費用,也樂得這樣做,其實這也是無效行為,因為按法律規定,勞動者也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不得放棄繳納,如果勞動行政部門一旦查實有這樣的行為,作為企業必定會受到行政處罰,因此企業這樣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企業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現在已成為一個社會常識。實踐中有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獲取最大利潤,往往不為企業員工繳納任何社保。為了逃避法律的打擊,有些企業主自以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職時要求員工簽署保證書,自願放棄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以為這樣就可以巧妙規避法律規定。其實這些企業的做法並不高明,也可以說是自作聰明,這樣的聲明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員工在在職時可能屈從於壓力,不敢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一旦離職,員工同樣可以要求企業為自己補繳社保,那一紙保證也就成了一紙空文,並不能達到企業主當初的目的。
Ⅳ 個人放棄買社會保險協議
呵呵,雖然有了這個協議書,但是在仲裁面前都是無效的,員工要是告單位了,單位只能乖乖的去給人家補繳,還有滯納金的。並且還要給員工補償,所有的企業記住,又不想上的員工,你就可以不用他。有一種單位可用,如已退休的或者是由單位給繳納保險的,
Ⅳ 簽訂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企業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以簽訂個人自然放棄社保協議為由,逃避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因此,其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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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公司讓簽訂自願放棄保險(5險)協議,具有法律效應么
嚴格來講,公司要用的話,就應該替你交保險,國家有規定的,這個法律效應應該是有瑕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