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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險是否交個人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1-08-08 17:30:22

⑴ 由任職單位承擔的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除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外,其他商業保險均應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⑵ 患重大疾病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嗎

目前人壽保險、健康保險的理賠金是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的。重大疾病保險金也一樣。

⑶ 個人大病醫療保險金須繳個稅

」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金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須繳個稅「這句話的意思是相對於社保來說的。因為社保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扣稅額等於:個人應發工資-社保-公積金-3500;而個人大病醫療保險實際上是你個人行為,這部分錢是扣完隨後的工資所付,因此引進繳納了個人所得稅。

⑷ 企事業單位員工購買大病保險是否減免個人所得稅如減免需要到哪裡辦理

1.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101號)
2.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發〔1995〕079號)
3.儲蓄存款利息免稅(財稅〔2008〕132號)
4.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稅(財稅〔2013〕5號)
5.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8〕24號)
6.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財稅字〔1994〕20號)
7.符合條件的房屋贈與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9〕78號)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8.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於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7〕13號)
9.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61號)
10.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12〕85號)
11.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3.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准,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國稅發〔1999〕58號)
14.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國稅發〔1994〕089號)
15.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國稅發〔1994〕089號)
16.托兒補助費(看當地標准),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國稅發〔1994〕089號)
17.差旅費津貼(看當地標准),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國稅發〔1994〕089號)
18.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國稅發〔1994〕089號)
19.殘疾、孤老、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看當地標准),其中僅限於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稅函〔1999〕329號)
20.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6〕10號)
21.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6〕10號)
22.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6〕10號)
2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1〕157號)
24.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財稅〔2001〕157號)
25.福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6.救濟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7.撫恤金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8.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8〕8號)
29.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9〕267號)
30.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含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12〕40號)
31.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2.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3.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4.見義勇為獎金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5〕25號)
35.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7〕34號)
36.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0〕84號)
37.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26號)
38.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准,並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財稅〔2017〕46號)
39.對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准,並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財稅〔2017〕49號)
40.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殖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4〕30號)
4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財稅字〔1994〕20號)
4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財稅字〔1994〕20號)
4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財稅字〔1994〕20號)
44.對外國企業發給其在華人員的各種津貼,屬於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范圍的,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屬於外國公司、企業發給其在華人員的公用款項,如差旅費津貼(住房費、交通費、郵電通訊費)、公用經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等,由派遣公司、企業出具證明,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財稅字〔1981〕第185號)
45.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46.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4〕20號):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47.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財稅字〔1994〕20號)
48.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財稅字〔1994〕20號)
49.黨員個人通過黨組織交納的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國稅發〔2008〕60號)
50.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所得稅法》)
51.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其中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財稅〔2017〕39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⑸ 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扣除大額保險、大病保險

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可以把健康型保險,如大病險等健康險作為稅前扣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5)大病保險是否交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⑹ 大病保險免徵個人所得稅嗎

社會保障部門要求交納的社會保險是個稅前扣除的,所以不交個稅。

⑺ 大病保險金能否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求解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允許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大病醫療保險金和補充醫療保險金都不能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⑻ 大病醫療保險金需繳個人所得稅,你怎麼看

大病醫療保險費應該參照醫療保險的政策執行。
而且事實上一直都是按扣除操作的,未計入納稅的范圍。
提出這個事情的腦子在想啥?
不在可以扣除的范圍之內,那就修改稅前扣除的范圍嘛,添加一項扣除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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