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第一階段是什麼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組織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並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風險所在的環節協助國務院有關部門收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四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組建。
衛生部確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負責承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科學數據、技術信息、檢驗結果的收集、處理、分析等任務。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開展與風險評估相關工作接受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委託和指導。
第五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為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依據本規定及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獨立進行風險評估,保證風險評估結果的科學、客觀和公正。
任何部門不得干預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承擔的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部審核同意後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
(一)為制訂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按規定提出《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見附表1);
(四)衛生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交《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向衛生部提供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風險的來源和性質;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風險涉及范圍;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部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需要組織收集有關信息和資料,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第九條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可以做出不予評估的決定:
(一)通過現有的監督管理措施可以解決的;
(二)通過檢驗和產品安全性評估可以得出結論的;
(三)國際政府組織有明確資料對風險進行了科學描述且適於我國膳食暴露模式的。
對做出不予評估決定和因缺乏數據信息難以做出評估結論的,衛生部應當向有關方面說明原因和依據;如果國際組織已有評估結論的,應一並通報相關部門。
第十條衛生部根據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建議,確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計劃和優先評估項目。
第十一條衛生部以《風險評估任務書》(見附表2)的形式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風險評估任務。《風險評估任務書》應當包括風險評估的目的、需要解決的問題和結果產出形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根據評估任務提出風險評估實施方案,報衛生部備案。
對於需要進一步補充信息的,可向衛生部提出數據和信息採集方案的建議。
第十三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按照風險評估實施方案,遵循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和風險特徵描述的結構化程序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四條受委託的有關技術機構應當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要求的時限內提交風險評估相關科學數據、技術信息、檢驗結果的收集、處理和分析的結果。
第十五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對風險評估的結果和報告負責,並及時將結果、報告上報衛生部。
第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可以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立即研究分析,對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事項,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立即成立臨時工作組,制訂應急評估方案。
(一)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需要盡快解答的;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並提出應急評估建議的;
(四)處理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國際貿易爭端需要的。
第十七條需要開展應急評估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按照應急評估方案進行風險評估,及時向衛生部提交風險評估結果報告。
第十八條衛生部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用語定義如下: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對健康有潛在不良影響的生物、化學、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狀況。
危害識別:根據流行病學、動物試驗、體外試驗、結構-活性關系等科學數據和文獻信息確定人體暴露於某種危害後是否會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造成不良影響的可能性,以及可能處於風險之中的人群和范圍。
危害特徵描述:對與危害相關的不良健康作用進行定性或定量描述。可以利用動物試驗、臨床研究以及流行病學研究確定危害與各種不良健康作用之間的劑量-反應關系、作用機制等。如果可能,對於毒性作用有閾值的危害應建立人體安全攝入量水平。
暴露評估:描述危害進入人體的途徑,估算不同人群攝入危害的水平。根據危害在膳食中的水平和人群膳食消費量,初步估算危害的膳食總攝入量,同時考慮其他非膳食進入人體的途徑,估算人體總攝入量並與安全攝入量進行比較。
風險特徵描述:在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和暴露評估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危害對人群健康產生不良作用的風險及其程度,同時應當描述和解釋風險評估過程中的不確定性。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的認定和資格管理規定由衛生部另行制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 保險中風險怎麼分類
可保風險和不可保風險
保險公司承保的只是可保風險。
3. 保險公司承保風險的過程是怎樣進行的
保險的過程,是風險集合與分散的過程。所謂風險的集合與分散,是指眾多投保人將所面臨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通過承保將眾多風險集合起來。當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公司又將少數人發生的風險損失分攤給全部投保人。保險公司對風險的集合與分散要具備兩個前提條件:
4. 保險公司風險隱患有哪些應採取哪些措施
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同時,風險也在不斷累積。保險與風險相生相伴,警惕風險、發現風險、管好風險是保險的職責。要履行好職責,保險業應回歸保險保障主業,種好自己的責任田,在行業發展和防範風險之間找到平衡點。
保監會近日發出警示,當前保險業存在償付能力不足風險、流動性風險、公司管控不到位風險和外部傳遞風險等四大突出風險,防範形勢復雜而嚴峻。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表示,保險業正處於退保和滿期給付高峰期,將持續面臨較大的現金流出壓力,少數經營激進的公司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隱患。而個別公司治理失效、管控無力,極易成為風險爆發點。
風險起於亂象。去年以來,個別保險機構片面追求規模和利潤,出現非理性舉牌、與一致行動人非友好投資、激進經營等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業長期健康發展。究其原因,是其缺乏對金融規律、保險規律和保險資金運用規律的正確認識。
陳文輝認為,一些機構忘記本源、偏離主業,盲目搞多元化、全牌照,熱衷於跑馬圈地掙快錢,導致主業不主、副業不副,有的甚至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還有的甚至通過多種方式規避監管,如果把握不好就會出現大的風險。
從行業發展規律來看,致力於發展保障業務,在市場上精耕細作的保險機構,雖然保費增速不快,但「含金量」更高,後勁兒更足;而個別成立不久的保險機構企圖通過銷售大量高風險高收益理財型產品迅速做大規模,實現「彎道超車」,從風險管理者變成風險製造者,遭到監管重擊,「翻車」在所難免。
還有一些保險機構本末倒置,重投資、輕保障,在人才、制度及運作機制上仍處於基礎建設階段,還難以充分應對不同投資領域中激烈競爭的情況下,只看重收益率,什麼都想投,什麼都敢保,成為風險的最後接棒者。
有專家表示,保險業走得太快,已到了謹慎防範風險的時候,忽視風險管理能力建設的發展是沒有意義的。
對保險業來說,風險保障功能始終是「立業之本」,是其他行業不可代替的重要功能,也是行業價值靈魂所在。保險業的發展不能走捷徑,更不能「跑偏」,種好自己的田就是要回歸保障主業。
5. 保險公司退保風險都包含哪些方面如何排查
(一)退保風險排查
1.重點產品
(1)高現金價值產品。應從產品設計、銷售策略、保單收益等角度分析產品是否屬於高現金價值產品,即產品的現金價值設計為短期內(1-3年)達到或略高於所繳保費。
(2)保單收益可能低於客戶預期的產品。包括紅利分配水平顯著低於客戶預期的分紅險產品,結算利率顯著低於客戶預期的萬能險產品,存在較大浮虧的投連險產品等。
(3)期交產品。應採取排查客戶信息不真實保單、老年投保人(年齡大於60周歲)保單、客戶回訪不成功保單、存在投訴糾紛的保單、失效保單、超過寬限期仍未繳費的保單等方法,篩查有風險的期交產品,如不知道所持保單為期交保單,不具備持續繳費能力,或不了解退保損失等。
(4)前期可能存在銷售誤導行為的產品。如銷售過程中存在「保單變存單」、「承諾收益」、「混淆繳費期與保險期」、「隱瞞真實繳費期」等誤導行為,易引發非正常集中退保風險的產品。
(5)其他產品。應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轄內實際情況,排查存在重大退保風險的其他產品。
2.重點渠道
(1)銀郵代理渠道。應重點關注下列三類網點:一是「信貸捆綁式」銷售的網點,表現為銀郵代理機構向貸款客戶捆綁銷售保險產品,客戶多在猶豫期後或一年後即退保。二是可能存在銷售誤導的網點。應結合綜合治理銷售誤導工作,採取排查客戶信息不真實保單、失效保單、老年投保人(年齡大於60周歲)保單、投訴件等方法,摸清網點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向客戶承諾固定收益、「存單變保單」、長險短做、期交躉做等誤導行為。三是已終止代理合作關系的網點,尤其是既往業務量大的績優網點。
通過風險排查,應掌握上述三類網點的具體分布,捆綁銷售的產品、銷售期間和金額等,網點誤導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及涉及的產品、銷售期間和金額等,已終止代理合作關系網點的存量業務規模和銷售期間等,並根據上述情況合理預估退保期間和退保金額。
(2)經代渠道。應結合經代公司經營模式、銷售品質管理情況等,採取排查失效保單和退保保單、測算有無套利空間等方法,關注經代公司是否存在經營風險,如大量採取股權方式對代理人進行激勵,是否存在銷售誤導行為、整體套利行為等,排查由此導致的潛在退保風險,並將風險細化至具體經代公司。
(3)個險營銷渠道。應針對績優業務員的保單、孤兒單等,採取排查失效保單、老年投保人保單等方法,關注由於個險營銷員存在銷售誤導行為或對產品講解不透徹等導致的潛在退保風險。
(4)其他渠道。應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轄內實際情況,排查存在重大退保風險的其他渠道。
(二)滿期給付風險排查
一是測算滿期給付規模和分布。應根據公司存量業務的產品期限、業務規模、銷售時間段等測算未來三年的滿期給付金額,判斷未來給付高峰。測算應分渠道、分險種、分產品、分地市,其中銀郵代理渠道應細化至具體網點。
二是排查高風險的滿期產品。在掌握滿期給付的整體規模和具體分布的基礎上,評估保單到期收益,據此篩查高風險的滿期產品。對滿期金低於或略高於累計保費的期交保單,以及保單收益明顯低於客戶預期等高風險滿期產品,應採取與退保風險排查類似的方法,排查銷售過程是否存在誤導行為,並預估風險的嚴重程度。
6. 如何做好保險公司風險隱患全面排查及報告工作
做好保險公司風險隱患全面排查建議從兩個大范圍開始:
一、內部;
1、加強公司一線業務人員對風險管控、風險初審基本知識的學習與控制。
2、提倡、推動業務人員對客戶保險風險隱患的宣傳。
3、加強櫃面審單人員對風險隱患的學習與嚴格把控
4、做好服務大廳、職場風險隱患提示語的張貼
二、外部;
做好對外保險風險隱患的大力宣傳力度。
媒體、宣傳欄、報紙等
7. 保險公司自查報告
一看就是被上海保監局逼迫的可憐的人兒啊。
是合規經營的自查報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