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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購買意外傷害保險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06 16:12:20

A. 關於意外傷害保險,有沒有相關法律進行規定是什麼法律

意外傷害險,即意外傷害保險,簡稱意外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的死亡、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主要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航空意外傷害保險、旅遊意外傷害保險、住宿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出國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意外傷害保險也可以作為附加險附加於各種人身保險合同。

B. 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公款購買商業保險嗎

《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高法院,高檢院,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監察局:

根據2004年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的部署,為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財政部、監察部針對目前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有關問題,研究制定了《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加強財政性資金的管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是指由單位繳付全部或部分保費,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各類商業保險產品的行為。

二、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區分為以下兩類:

(一)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黨政機關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是指,按照人事部和各地人事廳局有關文件確定的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保的險種。僅限於旨在風險補償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包括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的意外傷害險,以及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

(二)受保的人員范圍。一般僅限於單位在職的幹部職工,但離退休人員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赴外就醫的,可以購買交通意外傷害險。

(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的費用在單位的差旅費中列支。特崗人員、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應首先在單位按照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職工福利費不足的,黨政機關在人員經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四、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保的險種。限於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意外傷害險,以及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相關的險種。購買補充醫療保險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或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

(二)受保的人員范圍。意外傷害險受保人員的范圍按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補充醫療保險受保人員的范圍包括單位在職幹部職工和離退休人員。

(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以及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的財務列支渠道,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五、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為特崗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對特崗人員的界定、具體的意外傷害險險種、以及購保資金的額度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級政府和中央部門審批確定。其中,中央單位由部級機關審批確定,報財政部備案;地方單位由省級政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商省級財政部門報省政府審批確定,有關審批文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為幹部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承擔的年度購保資金額度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工資總額的4%(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的口徑執行);超出部分的購保資金,由受保人員自行承擔,並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他有關事項,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七、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購買雖在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內,但具有投資分紅性質的商業保險;

(二)購買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三)為本規定受保人員范圍之外的其他人員購買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四)違反本規定的財務列支渠道,擠占、挪用其他資金購買商業保險,以及私設「小金庫」購買商業保險等;

(五)利用行政隸屬關系或行政管理職權,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圍以內的下屬單位為單位領導幹部或職工購買商業保險;

(六)利用職務之便,在購買商業保險的過程中收取「回扣」等謀取私利的行為。

八、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以上條款的規定,認真清理本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有關清退政策規定如下:

(一)清退范圍的界定。對各單位用公款購買的商業保險,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商業保險險種、受保的人員范圍,以及用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納入清退范圍。保險已經期滿或失效,個人領取了年金、紅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規定下發之前已辦理退保並由個人領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須全部清退。

在本規定下發時受保人員已經死亡或正在接受大病醫療保險的,可不列入清退的范圍。

(二)退保資金的財務處理。對納入清退范圍的退保資金,屬於用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屬於用職工福利費、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等其他資金購買的商業保險,由單位按原資金來源渠道收回。對於沒有納入清退范圍,但財務列支渠道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可不再進行賬務調整。

(三)保費的清退方式。各保險公司在向原投保單位支付退保資金時,對由單位繳付全部保費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單位,不得直接向受保人員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由單位和個人按繳費比例分配,退保損失也應按比例分攤,保險公司給單位的退保資金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四)允許個人自願買斷。在受保人員自願用個人資金補償單位已繳保費的前提下,允許個人續保。採取個人自願買斷方式的,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彌補個人應補償給單位的款項或為個人續保提供贊助。

(五)清退時限及監督檢查。各單位應由主要領導負責,高度重視清退工作,嚴格執行本規定的各項政策和要求,並將有關清退結果報同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備案。各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各單位清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跟蹤檢查各單位清退工作的進度和質量,並對清退結果進行必要的抽查,切實保證各項清退政策的貫徹執行。各中央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匯總《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清退情況統計表》(附後),形成清退總結報告,並於2004年11月30日之前上報財政部。

九、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現行財務規章制度及財政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自身內部財務管理,杜絕用公款違規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

單位在規定的清退期限內拒不自查自糾,甚至弄虛作假、隱瞞不報,以及在本規定下發後仍違規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一經查出,購保資金一律沒收並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對單位主要領導等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省級政府和中央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明確的各項政策和原則要求,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和清退方案,並報財政部、監察部備案。

十一、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級政府和部門制定頒發的有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C. 建設工程中關於意外傷害險的相關規定

建築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築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3]107號),從九個方面對加強和規范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內容如下:
1.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此標准。
4.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採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採用上浮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於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情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後,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於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後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接受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擇能提供建築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範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能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後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範。目前還不能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提供與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築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並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並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決定。
(2) 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並熟悉木製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 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 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 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責任造成的事故)(2) 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3)
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 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或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 傷亡事故:指公司僱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a
)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於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b
)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於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 )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 )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 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並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 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後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 )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 個工作日以上的;b )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c
)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以的;d )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e )人群發生中毒症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 )其他經濟損失10000 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 二級事故
a )輕傷休息7 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 105 個工作日以下的;b )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數);c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上的;
d )發生中毒症狀的;
e )經濟損失1000 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 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 )輕傷休息在7 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
c )其他損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 元(含本數)以下;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後,應在4 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並在2 日內完成《
事故調查報告表》 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 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必須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並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 日之內完成《 事故調查報告表》
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 應急計劃》 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D. 國家對人民警察意外傷害保險有哪些規定

公安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通知,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為全國公安民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主要包括:意外身故、殘疾賠付;猝死;社保醫療報銷的補充。
所需經費統一由中央財政承擔。民警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對象為全國公安機關在職在編的公安民警。公安民警被評定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和病故、被認定為因公(因戰)傷殘的,在發放《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等政策規定的各項撫恤和補助基礎上,再發放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

E. 購買意外傷害保險需要注意哪些條款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中所稱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願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明顯、劇烈地侵害的客觀事實。投保意外傷害保險,首先要注意保障范圍。其次要注意保障期限。

目前提供多達30家保險公司意外險產品,您可以根據年齡和職業的不同在線對比產品,選擇適合您的保險。您也可以致電4006788618,我們會根據您的需求推薦適合的保險。這里推薦一些綜合意外險供您參考:

F. 有沒有相關文件要求企業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有規定要求企業必須要購買工傷保險,如果是建築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要購買建工險(安監站統一辦理)。
沒有規定必須要參加商業保險公司的的意外傷害保險,但單位可以自願參加以分擔單位的風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G. 行政單位可以為公務員購買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嗎

這個可以以公會的名義購買,可以算作員工福利,不過個人有權利不參保。

H. 行政機關是否可以購買商業的意外保險

當然可以.
企事業單位可以在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提高對職工的保障水平,為職工投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I. 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意外險即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目前市面常見的意外傷害保險有:綜合意外險、交通意外險、旅遊意外險。

基本配置:綜合意外險
綜合意外險是保障范圍最廣,費用最高的意外險。任何意外傷害導致的身故或殘疾都在其保障范圍內(除外責任不包括在內)。通常綜合意外險可通過600元保費實現一年期約50萬保額。多數產品可附加選擇意外醫療、救護車費用等,保障內容越多保費越高。綜合意外險作為意外險的基本配置,在此基礎上大家可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增加交通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等短期特定意外險。

補充配置:交通意外險
從字面上理解:交通造成的意外,包括航空意外、鐵路輪船意外、客運公共交通意外、軌道交通意外、私家車意外等等,交通意外險會包括其中的一項或幾項。
這里提醒大家,交通意外險僅針對交通事故,一般指交通工具傾覆、出軌、墜落、沉沒、起火、爆炸、與其他物體碰撞造成的意外傷害。在交通工具內部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不在保障范圍內,比如在地鐵站被擠落站台、在公交車內被精神病患者扎傷等。

特定配置:旅遊意外險
旅遊意外險通常會將滑雪、潛水、騎馬、攀岩等其他意外險不保障的范圍囊括進來。還會對包括旅行綁架和非法拘禁、身故遺體送返、隨行未成年人旅行送返費用提供保障。
通常旅行社為遊客集體投保,遊客也可自行投保。期限有1天至90不等,遊客可在出發前根據實際行程自由選擇。價格依據選擇保障范圍不同相差較大,從十幾元到幾百元不等。

投保意外險小貼士:
1、意外險為消費型保險,與年齡關系不大,以一年期為主,在投保時需記住保障期間,到期及時購買,避免造成保障空檔期;
2、意外險生效日期在無特殊規定下是通常為購買日次日零點,當天購買不生效需要提前購買;
3、保險除外責任通常包括:醉酒駕車、無證駕駛、吸毒、自殺等;
4、為避免道德風險為未成年人投保意外險身故保額以10萬元為上限;
5、通常「猝死」認為是疾病造成的,不在意外險的保障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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