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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理財第二章下載

發布時間:2021-08-06 15:23:17

Ⅰ 你說的是什麼私人金融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物質生活的極大提高,國民財富積累程度也呈現迅猛增長的一個態勢,主要表現在人民的消費水平和銀行存款或理財指數方面,尤其是理財觀念更是深入人心,人們開始謀求通過各種有效的理財方式進行投資,以獲得額外的增值收入,這使得各大商業銀行開始將個人理財業務作為銀行中業務的主要利潤增值點,同時成為了各大商業銀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項業務。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必須認知到這一點,認真冷靜分析個人理財業務在國內外發展的經驗以及教訓,培養該方面的先進人才,以提高銀行在個人理財業務方面的競爭力。

本文共分為六章。第一章主要是對個人金融理財業務發展研究目的和意義進行闡述,同時對國內外研究現狀進行了分析,並將寫作思路和文獻綜述進行了詳盡的說明。

第二章是對個人金融理財業務相關概念和理論基礎進行簡單的敘述,以便於人們更好地了解什麼是個人金融理財業務。

第三章是中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現狀,由此剖析中國商業銀行應如何發展,而提出戰略性策略。

第四章則是以建設銀行為例,分析建設銀行目前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現狀以及其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是對第四章所提出的建設銀行發展現狀存在問題的一個針對性發展策略和改革建議,旨在通過科學的定價機制和完善的營銷體系、人才吸納、分業經營體制改革以及服務系統方面的完善來實現中國建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更好地發展。

第六章是對全文的總結和展望,希望通過本文能夠給商業銀行方面的個人金融理財業務一些建設性意見,同時與相關論文進行交流,取長補短

Ⅱ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第二章

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管理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可能對商業銀行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產生的重要影響,密切關注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操作風險、合規性風險等風險管控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確保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體現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最大利益的原則。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充分認識建立銀行內部監督審核機制對於降低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等的重要性,應至少建立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內部調查和審計部門獨立審計兩個層面的內部監督機制,並要求內部審計部門提供獨立的風險評估報告,定期召集相關人員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狀況進行分析評估。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對本行從事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業務人員操守與勝任能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操作的合規性與規范性、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品質等進行內部調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的內部調查監督,應在審查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相關記錄、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礎上,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錯誤銷售和不當銷售情況。
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的內部調查監督人員,應採用多樣化的方式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質量進行調查。銷售每類理財計劃時,內部調查監督人員都應親自或委託適當的人員,以客戶的身份進行調查。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業務審計,應制定審計規范,並保證審計活動的獨立性。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應根據不同種類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特點,以及客戶的經濟狀況、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對客戶進行必要的分層,明確每類個人理財顧問服務適宜的客戶群體,防止由於錯誤銷售損害客戶利益。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在客戶分層的基礎上,結合不同個人理財顧問服務類型的特點,確定向不同客戶群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通道。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到不同層次的客戶、不同類型的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不同渠道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制定相應的具有針對性的業務管理制度、工作規范和工作流程。相關制度、規范和流程應當突出重點風險的管理,清晰明確,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資格考核與認定、繼續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保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從事業務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理解所推介產品的風險特性,遵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與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的工作范圍界限,禁止一般產品銷售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投資咨詢顧問意見、銷售理財計劃。客戶在辦理一般產品業務時,如需要銀行提供相關個人理財顧問服務,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應將客戶移交理財業務人員。
如確有需要,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可以協助理財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但必須制定明確的業務管理辦法和授權管理規則。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從事財務規劃、投資顧問和產品推介等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活動的業務人員,以及相關協助人員,應了解所銷售的銀行產品、代理銷售產品的性質、風險收益狀況及市場發展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規劃、投資顧問、推介投資產品服務,應首先調查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產品,並將有關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
第二十三條 對於市場風險較大的投資產品,特別是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投資產品,商業銀行不應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或經評估不適宜購買該產品的客戶推介或銷售該產品。
客戶主動要求了解或購買有關產品時,商業銀行應向客戶當面說明有關產品的投資風險和風險管理的基本知識,並以書面形式確認是客戶主動要求了解和購買產品。
第二十四條 客戶評估報告認為某一客戶不適宜購買某一產品或計劃,但客戶仍然要求購買的,商業銀行應制定專門的文件,列明商業銀行的意見、客戶的意願和其他的必要說明事項,雙方簽字認可。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在向客戶說明有關投資風險時,應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
第二十六條 個人理財業務人員對客戶的評估報告,應報個人理財業務部門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
審核人員應著重審查理財投資建議是否存在誤導客戶的情況,避免部分業務人員為銷售特定銀行產品或銀行代理產品對客戶進行了錯誤銷售和不當銷售。
第二十七條 對於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評估報告除應經個人理財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外,還應經其他相關部門或者商業銀行主管理財業務的負責人審核。審核的許可權,應根據產品特性和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跟蹤評估制度,定期對客戶評估報告或投資顧問建議進行重新評估,並向客戶說明有關評估情況。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所有可能影響客戶投資決策的材料,商業銀行銷售的各類投資產品介紹,以及商業銀行對客戶投資情況的評估和分析等,都應包含相應的風險揭示內容。風險揭示應當充分、清晰、准確,確保客戶能夠正確理解風險揭示的內容。
商業銀行通過理財服務銷售的其他產品,也應進行明確的風險揭示。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業務時,要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風險提示應設計客戶確認欄和簽字欄。客戶確認欄應載明以下語句,並要求客戶抄錄後簽名:
「本人已經閱讀上述風險提示,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本產品的風險,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證配置足夠的資源支持所開展的個人理財顧問服務,並向客戶提供有效的服務渠道。
商業銀行應制定相關制度接受並及時處理客戶投訴。

Ⅲ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目標

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市場的秩序,促進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Ⅳ 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個人理財裡面的附錄考不考

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個人理財裡面的附錄會考。
附錄1第一部分考點
考點1 時間管理的概念
所謂時間管理,是指研究如何合理、有效地組織、運用時間資源,以達到工作和生活的目標。
考點2 時間管理的重要性
時間管理是日常事務中執行的一種有目標的可靠的工作技巧,關鍵是合理有效地利用可以支配的時間。時間管理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人生和生命的管理。
(2)工作效率的提高。
(3)生活質量的改善。
考點3 時間管理的方法
一、時間管理優先矩陣
根據時間管理理論,可以把事件或工作按其緊迫性和重要性分成ABCD四類,形成時間管理的優先矩陣,以此來進行時間管理。
緊迫性是指必須立即處理的事情,不能拖延。重要性與目標是息息相關的。有利於實現目標的事物都稱為重要,越有利於實現核心目標,就越重要。
二、制定合理目標
除了按照事件的緊迫性和重要性來進行時間管理之外,還可以通過「制定目標—達成目標」來進行時間管理。
其中目標的設定應當遵循5個原則,可以用SMART來表示:
(1)Specific具體的,目標越具體越可以把控和具有約束力。
(2)Measurable可以計量的,目標應該有判斷標准,而且能分階段衡量。
(3)Attainable可以達到的,目標科學、可行,是理想,否則就是幻想。
(4)Reasonable合理的,只有制定目標的流程、條件判斷合理,目標才科學可行。
(5)Time有時限性的,設定沒有期限的目標沒有約束力。來源:233網校
在制訂和修訂目標過程中,還有以下兩點值得理財師注意和嘗試:
(1)重視書面目標。
(2)目標設定要用文字描述出來。
三、遵循20︰80定律
二八定律適用於生活工作中的很多事情。在工作上,理財師應當集中時間精力去完成重要艱巨的工作,即把80%的時間放在20%最重要的事情上。
考點4 理財師時間管理實踐
一、創造良好的辦公桌環境
辦公桌就是每個職業人的第一戰場,是時間管理的行為標志。維持辦公桌環境干凈整潔、井然有序有助於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專注度。創造干凈整潔的辦公桌環境的方法包括但不限於:
(1)盡量保持桌面整潔,只留正在做的事情的相關文件。
(2)工作中經常要用到的用品應容易取得。
(3)每一件物品應擺放在固定的位置,用完之後即刻歸於原位。
(4)定期處理不需要的文件,避免東西的無謂增加。
二、養成及時高效的郵件處理習慣
1.收郵件時
收郵件時的好習慣有:
(1)通常對接收到的郵件有三「R」政策,即read(閱讀),respond(回復)和remove(清理)。
(2)限制每天處理郵件的次數,這樣,你就可以更加專注、更有創造性、更為集中地處理既定工作。同時,盡量避免在工作時處理私人郵件。
(3)需要處理的郵件要盡快處理,不要讓郵件堆積起來,及時刪除不再需要的郵件。如果沒有時間詳細回復郵件,可以先根據要點進行簡短回復,並說明稍後細說;或者將郵件放入「須回復」文件夾,進行統一回復。
(4)對於需要保留的郵件及時進行分類,並放在規定的文件夾內。
(5)過濾垃圾郵件。及時刪除垃圾郵件以及自己訂閱卻很少閱讀的郵件。
2.發郵件時
發郵件時的好習慣有:
(1)使用有意義的標題,讓收信人一下就能明白裡面是什麼,同時也區別於垃圾郵件。
(2)郵件簡明扼要。
(3)不要忘記電活。
三、進退得宜地處理社交事項
1.解決過多電話的時間管理方法
頻繁的電話的確會對你的工作產生干擾,帶來很多時間的浪費,會影響你的時間管理,解決方法主要有阻絕干擾和集合電話。
學會過濾電話,阻絕干擾有以下幾個步驟:
(1)處理,如果有可能盡量由助理或前台回答來電者的需求,並記下有關的信息。
(2)轉接,如果助理無法處理電話,下一步就是把電話轉給團隊里其他能夠協助的人。
(3)暫緩,如果遇到只有你能處理的狀況,助理要試著寫下留言,避免使你受到打擾,你可以下一步再去處理這個事情。
(4)速辦,如果來電者合乎你們事先約定好的原則,緊急事或者重要人物的電話可以直接接聽,速辦可以把時間壓縮更短。
2.解決過多機動事項干擾的時間管理方法 來源:233網校
理財師有時會面對這樣的局面,朋友或同事因其本身職責范圍外的事尋求幫助,理財師無力拒絕、怕冒犯別人等原因導致了時間的分流、浪費。
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包括:
(1)不要一味苛求受到別人的贊許或者接納。
(2)不要怕會冒犯別人。
(3)對於義務的認識要正確。
(4)學會如何拒絕,聆聽別人的要求。
四、有效利用零散時間
對於零星時間的高效運用,可以在時間管理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們稱之為「碎片化時間」的利用。

Ⅳ 個人理財的目錄

第一篇個人理財入門
導論為什麼要學習個人理財
第一節我們面臨的財務問題
一、高昂的教育、住房和醫療支出
二、日益突出的養老問題
三、不斷上升的生活成本
四、就業的不穩定
第二節財務問題的解決
一、高收入不能解決所有財務問題
二、只有學習理財才能解決財務問題
第一章個人理財概述
第一節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
一、理財觀念的差異
二、財富的衡量
三、現金流象限
四、個人理財目的
第二節個人理財定義及內容
一、個人理財定義
二、個人理財內容
第二章個人財務會計管理
第一節基本原則和概念
一、資產和負債
二、收入和開支
三、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二節個人財務報表的編制
一、對個人資產、負債、收入、開支進行分類
二、記賬
三、編制資產負債表
四、編制損益表
第三節個人財務報表的使用
一、幫助分析財務狀況
二、預算
第三章個人現金及信貸管理
第一節個人現金管理
一、現金用途和需求量
二、現金類資產的特點
三、現金持有方式
第二節信貸管理
一、管理原則
二、信用卡貸款
三、投資貸款
第四章個人風險管理和保險運用
第一節個人風險管理
一、風險含義
二、風險管理
第二節保險運用
一、保險的基本知識
二、個人保險種類
三、人壽保險規劃
第五章個人稅務籌劃
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基本知識
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二、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四、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五、納稅辦法
六、個人應納稅額計算
第二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方法
一、利用納稅人身份認定避稅
二、利用減少應稅所得避稅
三、降低稅率
第三節個人各種收入的稅收籌劃
一、兼有薪金和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二、稿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三、年終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四、個人投資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第二篇個人投資理財
第六章個人投資基本知識
第一節投資概述
一、投資的概念
二、投資的基本特徵
三、投資的基本原則
四、投資者的6個等級
五、投資工具
第二節投資回報度量
一、度量期
二、貨幣時間價值
三、收益
四、投資收益率
第七章個人證券投資理財
第一節證券投資基礎
一、證券投資基礎知識
二、股票投資理財
三、債券投資理財
四、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理財
五、金融衍生工具理財
第二節證券交易操作
一、證券交易流程
二、證券交易規則
三、證券投資分析軟體
第三節證券投資分析
一、證券投資分析概述
二、基本分析
三、技術分析
四、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方法
第八章個人實物投資理財
第一節房產投資
一、房產投資的優勢和劣勢
二、房產投資案例分析
第二節黃金投資理財
一、黃金投資品種
二、黃金交易
三、黃金投資
第三節郵票投資理財
一、郵票的歷史和種類
二、郵品投資決策
三、郵品的保護和鑒別
第四節其他實物理財
一、珠寶投資理財
二、藝術品投資理財
三、古玩投資理財
第三篇個人理財規劃
第九章個人居住規劃
第一節個人居住規劃
一、居住規劃流程
二、購房規劃的重要性
三、購房與租房決策
四、購房規劃
第二節住房抵押貸款規劃
一、住房抵押貸款種類
二、住房抵押貸款計算_
三、新型房貸
第十章子女教育投資規劃
第一節子女教育規劃概述
一、子女教育規劃的概念和種類
第十一章個人退休規劃
第十二章個人綜合理財規劃
附錄A商業貸款利率表
附錄B公積金貸款利率表
附錄C復利系數表
附錄D各章案例索引
附錄E參考文獻

Ⅵ 求銀行從業資格考試 《個人理財》各章知識點串講筆記

第一章 個人理財概述

第一節:個人理財業務的概念和發展

一、個人理財業務概念、特點

個人理財業務概念: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的活動

特點:

服務對象:個人客戶不是企業或其他法人

服務的專業化

服務的性質: 顧問性質\ 受託性質

服務的個性化、綜合化

二、個人理財業務分類

理財顧問服務

綜合理財服務

綜合理財服務的分類:

1、私人銀行業務

2、理財計劃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三、理財計劃

概念: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銷售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四、私人銀行業務

銀行向富人及家庭提供的系統理財業務

私人銀行業務的核心:個人理財

范圍:超越簡單的資產負債業務

性質:混業業務

產品與服務的比例:3:7

五、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一種約定

銀行承諾固定收益

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

或約定

銀行承諾最低收益

銀行承擔相應風險

其他收益按約定分配,風險共擔

六、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特點

保本

不保證收益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特點

不保本

根據約定條件、實際收益支付收益
第二章 金融市場

一、金融市場的功能和結構

金融市場:以金融資產為交易對象而形成的供求關系及其機制的總和

三層含義

金融資產交易的場所(包括有形、無形市場)

反映金融資產的供求關系

反映金融資產交易運行機制(包括價格、利率、匯率等)

金融資產:所有代表未來收益或資產合法要求權的憑證

金融資產分類

基礎金融資產(債務性、權益性資產)

衍生金融資產(期貨、期權、遠期、互換等)

二、金融市場的特點:

商品的特殊性 來源:考試通

市場交易對象是貨幣和資金

交易價格的一致性

利率是價格的表現形式

交易活動的集中性

由專業機構組織實現交易

交易雙方的可變性

供求雙方角色可以互換

三、金融市場的主要功能:

微觀經濟功能

聚斂功能

財富功能

風險管理功能

流動性功能

宏觀經濟功能

資源配置功能

調節功能

反映功能
第二節、 貨幣市場

一、貨幣市場包括:

同業拆借市場

短期政府債券市場

回購市場

商業票據市場

銀行承兌匯票市場

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市場

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市場

二、貨幣市場概述

貨幣市場:貨幣市場是買賣短期金融工具的場所。

短期金融工具通常稱為准貨幣。由此,產生「貨幣」市場的稱呼

貨幣市場特徵

風險較低(以交易債務工具為主的市場)

流動性較高(短期資金融通)

交易量大(所謂資金批發市場)

貨幣市場功能

短期資金融通、保持流動性

政府宏觀調控

三、短期政府債券市場

以貼現債券發行

美國政府發債的計劃性:91天、182天的國庫券每周一發行

發行方式:拍賣

標的:收益率、價格、交款期

競價方式(競爭性投標) 單一價格:荷蘭式:是按投標人報價由高到低順序中標,直到滿足預定發售額為止,中標者的國債認購價格是投標人報出的最低價—一單一價格,所有投資者按照這個價格,分得各自的國債發行份額

多種價格:美國式:投標人報價由高到低順序中標,直到滿足預定發售額為止,中標單位以投標人各自出標價認購國債。

非競價方式(非競爭性投標)

以競價的平均價購買

短期政府債券市場特徵

違約風險小

流動性強

面額小

國庫券收益的計算

回購市場

回購協議:出售證券時,與證券的購買商簽訂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後按約定價格購回所賣證券,從而獲得即時可用資金的一種交易模式

回購交易的本質:以證券為質押的短期融資活動

回購不同於短期擔保貸款

短期擔保貸款的債務人方如果不能按期償還貸款,債權人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收回和處置擔保物

在回購協議中,證券出售者如果不能如期買回證券,投資者就有權處置證券

商業票據市場

融資成本低

融資靈活

對利率敏感性較強

信用程度較高

票據期限短

票據面額大

銀行承兌匯票市場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商業匯票的種類:按照不同的承兌人可以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種

由銀行承兌的匯票為銀行承兌匯票

由銀行以外的企事業單位承兌的匯票為商業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利息的計算

貼現利息=匯票面值×實際貼現天數×(月貼現利息/30)

實付貼現金額=匯票面額 – 貼現利息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市場

美國商業銀行法Q條款限制存款利率

投資者角度

利息收入高

可以隨時兌現

發行者角度

增加資金來源(視為定期存款)

有利於控制資產的流動性

有利於資產負債管理

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市場

市場特徵

投資對象:貨幣市場的金融工具(短券、回購等)

投資者以基金賬戶為基礎簽發支票取現(美國),類似存款,但不計提法定存款准備金

對貨幣市場基金沒有存款方面的法規限制,沒有利率限制

貨幣市場基金風險和限制

投資基金的固有風險

金融監管機構正在逐步對基金加強限制

Ⅶ 《投資是一種生活方式》txt全集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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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預覽:
千億級基金投資總監:投資是一種生活方式 作者:朱平
目錄(1)
總序/1
自序/1
第一部分投資是一種生活方式/1
第一章股市到底是什麼(漫談對證券市場的認識)/3
股市不是造星夢工廠/3
上帝不玩骰子/5
「看不見的手」/7
幡動、風動和心動/9
《大長今》與股市形象/11
股市與宇宙圖像/13
流行的三個元素/15
毒蛇、老虎與山花/17
市場永遠是對的/19
沙僧、八戒和悟空/21
股市消費者/23
股市需要傳奇/25
洛克菲勒和他的孫子/27
錢鍾書的比喻/29
信任的故事/31
第二章為什麼說投資是一定可以贏利的
(漫談投資觀念和原則)/34
投資是一種生活方式/34
投資是稀缺的權利/36
學會正確地買入/38
要有足夠的良好過往記錄/40
投資中的王道和霸道/42
價值投資還是趨勢投資/44
投資效用最大化的選擇/46
投資理念才是更重要的武器/48
兩個獵人的故事/50
奧運精神和投資/52
投資的第一原則/55
投機的技術含量/57
第三章做一個快樂並掙錢的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如何才能贏錢)/60
快樂的車夫/60
投資者都是價格的接受者/62
非理性行為是如何影響個人投資的/64
估值就像選美/67
認識游戲的規則/69
只投資熟悉的股票/71
股市的三種考驗/73
股票作手的故事/75
第二部分市場永遠是……

Ⅷ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教材——公共基礎、個人理財》(2013年版)考試大綱詳細目錄,幫幫忙啦

本次考試教材考生可於4月底在當當網、卓越網、京東商城購買。教材的最後面附有考試大綱
。報名時間:2013年4月22日9:00——5月19日17:00。

Ⅸ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什麼資格要求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及定義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三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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