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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保險個人代理人

發布時間:2021-08-06 09:25:56

1. 在職人員可以做保險代理人么

您好,可以,保險代理人的時間比較寬松,多勞多得,沒有時間限制,只需要有很好的人脈,出門有敢開口的膽量就行了。

2. 什麼是獨立個人代理人及保險獨立代理人制度2016

1、所謂代理人制,指保險公司制定一些具有保險代理資格的人或機構進行保險銷售的制度。2、從保險銷售的渠道來看,主要有直銷渠道、代理渠道及新渠道,大部分個人客戶通過代理渠道購買保險,因為保險公司會向保險代理機構支付代理費用,而代理機構則會將代理費用部分返還客戶,從而是客戶在代理機構購買保險更為便宜。

3.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否做保險代理人

直接入職肯定不可以。保險代理人入職前,都要考取保險行業的資格認證,然後才能成為保險代理人。如果是大專及大專以上學歷,只要愛學習,通過了就能從事,通不過則不能從事。如果是大專以下學歷,目前則不能從事保險代理人的工作。
保險行業有很多中途轉行過來的,各類人員都有。都要通過考試才能從事保險代理人的工作。

4. 保險公司外勤人員和個人代理人

也不完全是一樣的,內勤和外勤的概念是內勤只在辦公室里辦公,不用到外面去跑,外勤就是工作地點在外面,而不只是在辦公室里。
保險公司裡面個人代理人指的是業務員,因為不屬於公司員工,所以簽訂的是個人代理合同。

另外在保險公司銀保部和團險部也有外勤人員,但他們都是公司是員工,而不是代理人。

5. 公務員可當保險代理人么

代理人合同與勞動合同還是有著非常明顯的區別的,跟據現有的規定,簽了保險代理人合同是可以報考公務員的。具體的區別我會在下面給出,希望對你有所幫助,預祝你考試順利!一、從個人代理人的工作性質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5條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他們並不加入保險公司成為其成員,而且獨立地完成自己的勞動或工作,工作上沒有定量的目標和工作時限,人員流動性和脫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為這家公司代理業務,合同自然廢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離司。而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成為其雇員,履行相應的合同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同勞動合同關系根本不是一碼事,根本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二、從個人代理人取得勞動報酬的方式看:個人代理人的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續費(傭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於自己的勞動成果(保費數額),就是說無論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沒有保費進帳,就得不到任何報酬。這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也不相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三、從個人代理人的傭金構成看:保險個人代理人實行傭金制是國際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傭金比例佔新單保費的20%—40%左右,爾後逐年降低,連續領取3-5年。這一比例遠遠高於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這是因為代理人傭金包括他在展業時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以及對長期保單客戶的售後服務所需費用。並且在傭金發放時,除按政策正常扣稅外,保險公司沒有扣留他們的任何費用。而在一般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的工資構成中,除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勵工資外,尚有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養老補貼等等,他們除工資之外,從勞動積累中還應提留公積金、福利基金等,為將來退休養老籌集資金。而個人代理人不享受社會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平時積蓄支付老年生活費用。這也說明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
四、從對個人代理人管理方式看:個人代理人在展業過程中實行的是單兵作戰的形式,無論他到哪裡去展業,以及去多長時間,每天有什麼工作量化標准,保險公司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唯一能夠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業績,即收取保費的數額。盡管各家保險公司強調加強對其個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實行早會制、夕會制,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強化業務培訓,實行團隊編制等等,但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學的、規范的管理模式。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同一單位盡管每個勞動者的職責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時間、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都是相同的,並且大多屬於集體勞動,需要互相配合、協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也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五、從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看:《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的簽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整個合同書沒有一處體現「勞動合同」字樣,在合同內容尤其是雙方的權利義務方面,規定的是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也只是一方給予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為對方承擔經濟損失責任;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時,可直接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而《勞動合同書》簽訂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同的內容完全是調整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權利、義務也集中於勞動的付出(獲取)和工資、福利待遇的獲得(支出);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是獲得(解除)勞動的權力或賠償相關對應損失;在合同爭議處理上,明確規定需到本企業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訴。兩者本質上完全不同,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綜上所述,按照《保險法》第六章有關規定,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所簽訂的《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只構成保險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希望對你有所幫助,預祝你考試順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6. 國家公職人員能否兼職保險代理業務

公務員不能從事與本職業相關的工作。這是制度上規定的。但國家規定不充許貪污,但基本上公務員能貪的或多或少不是都在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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