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再保險指的是什麼
再保險也叫分保,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進行再保險,可以分散保險人的風險,有利於其控制損失,穩定經營。再保險是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建立的。在再保險關系中,直接接受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也叫再保險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險責任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接受人,也叫再保險人。再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由再保險分出人與再保險接受人通過訂立再保險合同確立的,再保險合同的存在雖然是以原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但兩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存在的合同,所以再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原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不能混淆。
再保險的具體形式可以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兩類。比例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合同,按照保險金額,約定比例,分擔責任。對於約定比例內的保險業務,分出人有義務及時分出,分入人則有義務接受,雙方都無選擇權。在比例再保險中,又可以分為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成數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業務范圍內,將每一筆保險業務按固定的再保險比例,分為自留額和再保險額,其保險金額、保險費、賠付保險金的分攤都按同一比例計算,自動生效,不必逐筆通知,辦理手續。溢額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先確定自己承保的保險限額,即自留額,當保險業務超出其自留額而產生溢額時,就將這個溢額根據再保險合同分給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根據雙方約定的比例,計算每一筆分入業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分攤的賠付保險金數額。在非比例再保險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協商議定一個由原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額度,在此額度以內的由原保險人自行賠付,超過該額度的,就須按協議的約定由再保險人承擔其部分或全部賠付責任。非比例再保險的保險費率由雙方當事人議定。
『貳』 保險中的危險是什麼
在再保險業務中,分保雙方責任的分配與分擔是通過確定的自留額和分保額來體現的,而自留額和分保額都是按危險單位來確定的。危險單位是指保險標的發生一次災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在再保險業務中,分保雙方責任的分配與分擔是通過確定的自留額和分保額來體現的,而自留額和分保額都是按危險單位來確定的。危險單位是指保險標的發生一次災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危險單位的劃分是再保險實務中很重要的一個問題。
危險單位的劃分既重要又復雜,應根據不同的險別和保險標的來決定。例如,船舶險以一艘船為一個危險單位,車輛險以一輛汽車為一個危險單位,人壽保險以一個人為一個危險單位等。
關於火險,通常以一棟獨立的建築物為一個危險單位。但如果數棟建築物毗連在一起,則應根據其使用性質、間距、周圍環境等因素決定劃分為一個或是數個危險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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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什麼是保險公司的再保險風險從哪幾個方面可以理解呢如何控制再保險風險呢
您好!再保險風險即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標的存在的風險系數較大,較易發生巨額理賠,通常發生在信用風險領域,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找他國的再保險公司承保一部分或全部保額,發生理賠時保險公司現行對投保人進行理賠,後可向再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合理的辦理再保險可以有效轉移風險,維護保險公司資金的穩健投資。
『肆』 什麼是再保險業務中的危險單位再保險的危險單位如何劃分
在再保險業務中,分保雙方責任的分配與分擔是通過確定的自留額和分保額來體現的,而自留額和分保額都是按危險單位來確定的。危險單位是指保險標的發生一次災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在再保險業務中,分保雙方責任的分配與分擔是通過確定的自留額和分保額來體現的,而自留額和分保額都是按危險單位來確定的。危險單位是指保險標的發生一次災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危險單位的劃分是再保險實務中很重要的一個問題。
危險單位的劃分既重要又復雜,應根據不同的險別和保險標的來決定。例如,船舶險以一艘船為一個危險單位,車輛險以一輛汽車為一個危險單位,人壽保險以一個人為一個危險單位等。
關於火險,通常以一棟獨立的建築物為一個危險單位。但如果數棟建築物毗連在一起,則應根據其使用性質、間距、周圍環境等因素決定劃分為一個或是數個危險單位。
『伍』 在保險理論與實務中 風險僅指什麼
只可能產生損失的風險;廣義的風險是指事件的發生存在著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可能性;在保險理論與實務中,風險僅指損失的不確定性,即只可能產生損失的風險。
『陸』 舉例說明,什麼是可保風險用保險原理說明其中的一個風險為什麼是可保風險
你所指的是人身險,還是車險,財產險呢。
『柒』 再保險是什麼意思
再保險(reinsurance),保險人為了減輕自身承擔的保險責任而將其不願意承擔或超過自己承保能力以外的部分保險責任轉嫁給其他保險人或保險集團承保的行為。
又稱分保。個人及企業通過簽訂保險契約以得到面對不同風險(如:龍卷風、地震、法律訴訟、疾病或死亡)時的保障。因這種辦理保險業務的方法有再一次進行保險的性質,故稱再保險。同理,再保險為保險公司提供類同的保護。這種風險轉嫁方式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縱向轉嫁,即第二次風險轉嫁。再保險業務是國際保險市場上通行的業務。它可以使保險人避免危險過於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 (展開)事故的發生而無法履行支付賠款義務,對經營保險業務起了穩定作用。再保險業務基本可以分為兩類:①以保險金額來計算再保險責任的比例再保險。。②以賠款來計算再保險責任的超額再保險,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按賠付率計算再保險責任的再保險等。
分保(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進行再保險,可以分散保險人的風險,有利於其控制損失,穩定經營。再保險是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建立的。在再保險關系中,直接接受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也叫再保險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險責任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接受人,也叫再保險人。再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由再保險分出人與再保險接受人通過訂立再保險合同確立的,再保險合同的存在雖然是以原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但兩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存在的合同,所以再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原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不能混淆。
再保險的具體形式可以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兩類。比例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合同,按照保險金額,約定比例,分擔責任。對於約定比例內的保險業務,分出人有義務及時分出,分入人則有義務接受,雙方都無選擇權。在比例再保險中,又可以分為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成數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業務范圍內,將每一筆保險業務按固定的再保險比例,分為自留額和再保險額,其保險金額、保險費、賠付保險金的分攤都按同一比例計算,自動生效,不必逐筆通知,辦理手續。溢額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先確定自己承保的保險限額,即自留額,當保險業務超出其自留額而產生溢額時,就將這個溢額根據再保險合同分給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根據雙方約定的比例,計算每一筆分入業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分攤的賠付保險金數額。在非比例再保險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協商議定一個由原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額度,在此額度以內的由原保險人自行賠付,超過該額度的,就須按協議的約定由再保險人承擔其部分或全部賠付責任。非比例再保險的保險費率由雙方當事人議定。
假如,有人在a買了一個巨額的保險,a覺得萬一出了風險自己無力獨自承擔。於是a找到b,在b為自己上了一份再保險,與b共同承擔責任。 這就是再保險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聯系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聯系表現在:(1)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是再保險存在的前提,再保險合同不以離開原保險合同而單獨存在。同時,原保險承擔的風險與責任也要依賴再保險才能進一步分散。(2)再保險人的責任、再保險金額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險合同的責任、保險金額和有效期限為限。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是利益共享、損失共擔的合作關系。(3)作為保險的原則,即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同樣適用於再保險都是一種以法律為依據的經濟合同行為,都是以大數法則為依據實現分散風險的。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別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別在於:(1)原保險標的是物、責任、信用或者是人的身體和生命,而再保險的標的是原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2)再保險合同是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的合同,但它又是脫離原保險合同的獨立合同。主要表現在:再保險合同有自己獨立的當事人,即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一般情況下,再保險人不得請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險費,原保險的被保險人也不得向再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論再保險人是不否履行再保險賠償義務,原保險人都應對原被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當原保險人因破產或春他原因未履行賠償原被保險人的義務時,再保險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對原保險人履行的再保險賠償義務。(3)原保險合同分為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兩種。
『捌』 什麼是保險公司的再保險風險
這個就是風險轉移的啊!
保險公司承保,收了保險人的保費,又擔心風險太大,怕賠付困難的,就用收到的保費向另外的保險公司投保,來分擔分險!
說簡單一點,就是進一步將風險減持後的風險!
『玖』 什麼是再保險,我國在保險市場的風險有哪些
一、什麼是再保險
再保險,被稱為保險的保險,是整個保險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當直接保險人對其承保的巨大風險或特殊風險不能承受時,就有必要進入再保險市場,進一步分散風險。因此,再保險對於分散保險經營風險,擴大保險公司的承包能力,穩定保險市場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經過長達十幾年的期待,中國加入WTO終於已成為現實,隨著我國保險業有階段、分步驟的開放,我國保險業將逐步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保險、再保險市場將加快開放,尚處於發育成長階段的中國再保險市場如何積極迎接挑戰,越來越引起保險界的普遍關注。為此,筆者將就中國再保險的現狀、WTO給中國再保險市場帶來的機遇與挑戰、入世後再保險市場的發展方向及目標模式談幾點看法:
二、我國在保險市場的風險有哪些
1、市場容量不夠,對海外再保險市場的依賴性較大。1995年《保險法》頒布後將分保比例降低為20%,並取消了禁止向國外分出的規定。但由於國內再保險市場的容量嚴重不足,除20%的強制再保險外,大部分的商業性再保險業務不能在國內得到妥善安排,只能分到海外市場。據了解,在國內商業分保業務中,只有4%的業務留在國內,而高達96%的業務因各種原因流向國外。1998年國內商業分保費7200萬美元,其中分給國內保險公司的不足250萬美元,顯現出對海外再保險市場的嚴重依賴性。
2、再保險市場缺乏明確的准入與退出制度,造成市場壟斷性過強。《保險法》中沒有對再保險公司設立的授權、資本金及組織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明確說明再保險公司是否應遵守保險公司的規定,當然也就不存在對其償付能力不足的處理,使再保險公司的設立無法可依。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現階段只有一家國家再保險公司,其他專業再保險公司的設立尚未提上議事日程。而保險公司之間的橫向互保又因為同處於競爭對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這樣造成了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壟斷性過強,業務集中在向中國再保險公司的縱向分保系統內,不利於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長此以往,必將影響我國再保險市場的成熟和擴大。
『拾』 保險學概論中什麼叫再保險,他有哪些作用
2006年4月22日,中國保險發展論壇2006國際學術年會在北京世紀金源大飯店舉行,本次年會的主題是「又快又好,做大做強,十一五時期中國保險業的創新之路」。以下為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總經理劉京生的專題演講
劉京生(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總經理):謝謝主持人!各位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下午好!首先感謝主持先生讓我優秀發展,我發言的題目也是有點優先。我的題目是優先發展
再保險。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為什麼這樣講呢?我想在這里簡單的和大家說一下自己的三個想法。第一個,我想從再保險的理論和實務的研究方面,相對更加滯後於保險業,或者是產險和人生險的理論研究,和實務研究。因此我想呼籲國內的保險理論界要加大對再保險地位作用,和功能發揮這方面的理論研究,這是我想講的第一個呼籲。
第二個呼籲,我想呼籲保監會成立再保險部。為什麼呢?從十六大報告中講了培育財產保險市場,人身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現在其他兩個市場都已經有了直接主管和監管機構,唯獨再保險還沒有直接的主管和監管的機構在保監會,因此這是我的第二個呼籲。
第三個,再保險市場2006年1月1號全面開放以後,我們保險業或者是保險市場當中,開放最徹底,也是最到位的一個市場。目前,再保險市場除了三家我們集團內的中資公司以外,其他的三家,包括新近要成立的,面對市場競爭者,而且是國外的最大的或者是排在前五位的這些大的再保險公司。因此我呼籲在國內經營的中資和外資再保險公司能夠聯起手來,對於中國再保險市場發揮更大的作用。這是我想講的三個呼籲。
我的發言有書面的東西,我想有些內容,我能夠精簡盡量精簡,在10分鍾之內,把我的內容講完。我為什麼談優先發展再保險,看一個國家的保險發展,我自己感覺,我們覺得一個市場成熟程度,要看這個市場再保險發展的水平和整體的質量。這是從國外再保險成熟的保險市場,以及國外成熟的保險市場可以看出來。
國內行業發展,目前國內再保險發展是相對來講是滯後的。已經成為保險業發展瓶頸制約。因此,我們呼籲必須優先關注加快發展。我認為當然從我們做再保來講,要創新思維,重新認識再保險,在我們國家保險業這樣的一個發展初級階段,所應處的市場地位和它的功能作用,這是我今天想講的意思。
首先從再保險的功能來講,我今天是拋磚引玉。對於保險業整體發展具有重要的調控促進作用。十五期間中國保險業快速健康發展,在保障經濟、服務社會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與此相應,再保險業的發展,應該說僅僅是近十年,才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發展起來。當然我們現在成為市場上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國際經驗也證明,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十一五期間,保險業發展要實現又快又好,通過實現又快又好的發展途徑,實現做大做強戰略發展目標。我覺得保險業如果要實現又快又好和做大做強,確確實實我覺得離不開再保險業的發展。
我們有一個數據,按照發達國家再保險收入占保費總規模20%來計算,目前國內的再保險市場根據目前保監會公布的數據來測算,僅僅佔到了總體保費的5%。因此,我干再保險,從這個角度來講,也是覺得要重新從再保險功能這方面認識,來不斷更新我們的觀念,然後創新我們的思維。使得今後幾您,在十一五期間,再保險業能夠有一個飛速發展。
第二,對國內保險業,再保險也可以提供風險管理的作用。從保險業角度講,我們經營風險的行業,當然是從再保險公司角度來講,除了要經營自身的經營風險和各類風險以外,還對全行業累計積累的各類風險要提供風險管理和風險保障。從這一點上來講,我覺得再保險在整個行業五道風險防線的作用當中,應該是能夠發揮一些獨特的作用。一方面再保險對直保公司反映的水平是異常敏感的,再保險公司和直保公司進行合作,和業務承保過程當中,了解直保公司內部水平以及對風險管控的能力。出於再保險公司經營利於需要,直保公司也會尋求更高更好的內控水平,促進直保公司的治理結構和內控治理。另一方面再保險直接影響到直保公司的盈利指標,因此適宜再保險安排,對於避免直保公司因為償還能力不足至關重要。這個在監管實際當中,都把再保險作用提高到一個戰略的高度來進行考慮。
滿意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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