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當前法官面臨哪些安全風險和威脅及成因
法官員額制度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推行法官職業化和精英化的必然選擇,也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證,方向是正確的,路子是對的。但現有的法官隊伍現狀是不是就具備推行法官員額制度的條件了呢
Ⅱ 刑事法官面臨職業風險怎麼辦
河南一名年近五十的刑事女法官,其因在刑事審判中將非法證據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以玩忽職守罪被判刑。該判決書中認定被告人王桂榮的瀆職行為包括三個方面:
1、違反程序擅自准許檢察院撤訴;
2、始終沒有審查出案卷中存在矛盾的相關重要書證,沒有核實出卷宗中來源不合法的證據及證據復印件;
3、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解沒有認真調查核實。
那麼刑事法官應如何避免成為下一個王桂榮。
一、重視程序價值:
判決書認定王桂榮在處理川匯區檢察院的撤訴申請時,違法撤訴。在檢察院遞交撤回起訴決定書後,王桂榮組織了合議庭合議,准許檢察院撤訴,之後王桂榮按照當時的審判環境和審判工作的慣例,作出了口頭裁定。這種情況反映出程序價值仍然沒有深入部分法官的內。「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殘留使得部分法官認為只要實體結果是公正、公平的,即使是違反法定程序也沒什麼影響。實際上程序公正也是「公正」應有之義,並且程序價值對司法公正的巨大影響在近年來各個冤假錯案中體現的淋漓盡致。先不論判決書以王桂榮違法撤訴作為認定其玩忽職守的依據是否合理,如果刑事法官在審判工作中堅守程序公正,也就不會落人口實了。
二、重視證據採信規則與證據的合法性審查。
刑訴法修改後,相繼出台了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解釋,以指導刑事案件的證據採信以及合法性審查。王桂榮在審判於某詐騙案時可謂是幾經周折:組織合議庭四次合議,三次提交審委會討論,向上級法院請示。這樣曲折的歷程可以表明王對於案件的審判是比較審慎的,但是這樣的審慎更應該體現在證據採信和證據合法性審查的過程中。根據刑訴法第162條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方可作出有罪判決。進一步而言,作為定案根據的每一個證據都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與合法性,且全案證據同案件的發生、發展的過程和結果一致,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如果定案的證據在判決前存在疑點,來源不合法,矛盾沒有排除,應當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作出無罪判決。現今,民眾的權利意識不斷提高以及民主法治觀念逐漸深入人心,刑事法官只有堅持無罪推定才能避免陷入錯案追究的漩渦中。
三、摒棄書面主義。
現行司法環境下,法官於開庭審判之前早已通過閱讀全案移送的證據對案件的整體狀況有詳細的了解。這樣能夠有利於法官對庭審過程有一個整體的把控,提高司法效率。但弊端在於,部分法官受書面主義的影響,在閱讀了隨案移送的材料後,對案件事實、證據以及相關的法律適用問題早已有了主觀判斷。於是,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質證意見以及辯護意見的產生不信任感,使得意見被採納的難度進一步上升。如此一來,目前司法環境下,控辯雙方本就不平等的地位愈加明顯。王桂榮在審理於某某詐騙一案中基於對案件有了先入為主的判斷,忽視了被告人的辯解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進一步導致了錯案的產生。故刑事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摒棄書面主義,防止因輕信書面材料而致使冤假錯案的發生,進而避免刑事風險。
王桂榮的判決書在司法工作者中持續發酵,有刑事法官表示「有些不寒而慄」。的確,細讀該篇刑事判決書會發現很多值得進一步研究和探討之處,但不論如何,這份判決書給了刑事法官警示:隨著社會大眾對冤假錯案的關注,刑事法官只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才能在獲得尊重的同時避免刑事風險的產生。
Ⅲ 法官被害,現代社會的各個崗位的危險系數是不是越來越大
2月17日下午,江蘇沭陽縣法院法官周龍步行上班至法院大門附近時,遭男子開車撞倒和持刀連續刺戳,致其當場失血性休克。
近年來,國家層面在制度法規層面給予法官的保護,也在強化。不論是「兩辦」2016年7月出台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還是最高法出台的《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等,都在強調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權利。
但這些文件仍側重於對工作時間、工作區域的安全保護,而下班之後才是法官安全風險最大的時段,近期多名法官遇襲,也都發生在下班之後或者上下班的途中。由於危險在絕大多數時候處於潛伏和不確定狀態,派人對法官進行全天候貼身保護,很難做到。
但防微杜漸,嚴懲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法官的行為,發現一起懲處一起;也盡量將訴訟未了的糾紛導入法治路徑,實現更獨立的依法裁決,而非讓法官作為風險的末梢承受者。
保護法官的人身安全,關乎司法權威與法治尊嚴。法官作為法治正義的捍衛者,不應成為訴訟風險主要承擔者。而保障其履職安全,也該有更多切實舉措。
Ⅳ 當法官意味著什麼
對我而言,法官不僅僅是一份養家糊口的體面職業,法官不僅僅是身披法袍敲響法槌的居中裁判者,法官不僅僅是高高在上的威信與榮耀。在我的心目中,法官是法律的守護神與捍衛者,法官是公平正義的象徵與化身,法官是維護社會道德良知的最後一道防線。 所以,我認為,當法官就意味著沉重的責任。法官要通過自己公正高效權威的裁判,從法律的角度懲惡揚善,定紛止爭,弘揚法治,為人民的幸福生活保駕護航。要實現這一既崇高又平凡的目標,法官就要時刻牢記自己的工作職責,在平凡的崗位上殫精竭慮,不敢稍有懈怠,時刻牢記法官這個稱號背後所承擔的沉重責任,時刻清醒地認識到法官所擁有的這份裁判權力,是黨和人民所賦予的,必須謹慎而正確地行使,努力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 當法官還意味著持久的清貧。法官秉持公平正義,維護法律權威,這就要求法官自己要做到不為權貴折腰,不為武力屈服,不為金錢美色所打動,要守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貧,要忍受得住榮華富貴的誘惑,始終如一地堅守自己的法理信念,依法辦事,公平裁判,絕對不能拿手中的權力作為換取財富的籌碼。這就意味著法官只能依靠那份不豐厚的薪水過日子,清貧度日。也就是說法官基本上與奢華無關,只能持平常心,過著普通而平常的日子。所謂海納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無欲則剛。只有能夠心甘情願過著這持久清貧的日子,才能不為外界的各種誘惑所迷惑,才能平心靜氣地、理直氣壯地作出公正的裁判,才能成為一名稱職合格、讓黨和人民滿意的法官。 當法官還意味著一定的壓力與風險。無論刑事、民事或者是行政案件,法官都要對案件作出自己的裁判。所謂法官辦案定紛止爭,定的是權益之紛,止的是利益之爭,有利益有權益,就會有各種各樣的誘惑有風險,有的人為了能夠在訴訟中變現自己的利益,或者對法官的生命進行威逼,或者對法官的慾望進行利誘。這對法官來說,無疑是可怕的誘惑和巨大的陷阱,一不小心會被拉下水或者自蹈火坑,輕者身敗名裂,重者為之付出自己的生命。所以說法官職業充滿了風險。因此作為一名法官,要想把自己的審判工作搞好,同時確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就要頂住壓力,把各種風險系數降到最低:一是保持心境平和,保持清醒的頭腦,做到潔身自好,無欲則剛;二是要堅守「三個至上」,以法律為准繩,以黨的事業為標尺,以悍衛公平正義為人生惟一要旨;三是要謹言慎行,要慎獨。一名稱職的法官要時刻意識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代表著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尊嚴,法官只有為法院和法律增光添彩的義務,而沒有往法院和法律上抹黑出醜的權利!作者單位:廣西融安縣人民法院
Ⅳ 法官是高危職業嗎
從體力和工作環境上講,法官不是高危職業。但是從另一種意義上講,比如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人命關天的判決上,法官對法律的適用也確實構成了高危職業。
Ⅵ 法官這個職業危險嗎壓力大嗎工資高嗎
不大、犯人壓力才大、你的一捶可讓人家、家破人亡、妻離子散
Ⅶ 律師有什麼執業風險嗎,那些行為需要格外注意
1、律師收費不入律所對公賬戶
這個是律師的大忌,作為律師最忌諱的就是私自收費,私自收費的執業風險是非常大的,後果往往得不償失。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律師必須掛靠一個律師事務所,律師接案子的時候要以律所的名義與代理人簽署代理合同和收取案件代理費。不能因為律所收取管理費就直接用自己的個人賬戶收取費用。
2、律師接案必須由律師主任簽署收案審批
由於律師執業需要掛靠在律師事務所,所以接案子時必須由律所主任簽署《收案批辦單》,當然有些情況也可以時候簽署,但是不經過律所主任是不行的,而且結案之後律所必須將案卷整理好送律所存檔不得隨意處置。
3、律師不能隨意承諾或誘導當事人行賄
律師在辦案中不得隨意對當事人承諾,或者誘導當事人對自己行賄。這種行為非常惡劣,結果大家應該也都知道。
4、律師要實事求是,不可牽扯案情
在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起至法院宣判前,只有律師能夠有機會見到,因此律師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師必須珍惜自己的身份,不可徇私情或者因為一些抹不開面子而做一些讓自己處於不利的事情。
5、律師涉嫌危險駕駛罪等故意犯罪會被吊銷執照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律師要是開車出了事故,不僅會遭受相關處罰,律師職業資格證也會被吊銷,這是罪得不償失的,關於酒駕律師就更要注意了。
Ⅷ 現在的法官怎樣,容易被收買嗎,
總體來說,法治是進步的,法官的素質越來越高了,但是林子大了,哪個行業都有敗類,能不能遇到公正廉潔的要看運氣了,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