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購買保險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要求體檢,被查出脂肪肝,請問將來會拒賠么
被查出脂肪肝將來會被拒賠。為什麼告訴了保險經紀人也不會獲賠呢?不明白可以看這里《如果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一定可以不賠嗎?》『貳』 如果買保險的時候體檢有異常是不是不能再體檢一次了
可以啊只是是自己到醫院去檢查,買的保險里不報銷已有病種
『叄』 等待期內發現健康異常,要不要告知保險公司
一般買保險都免不了健康告知,因為保險公司會根據被保人的健康狀況評定承保風險,如果風險超過保險公司預估風險,保險公司則會拒保或是除外承保等。
而健康告知需要遵循「如實告知」的原則,即在回答保險公司詢問的問題時,被保人應該給出真實、准確的答案,不能存心欺騙和隱瞞,誤導保險公司做出承保決定。
我國大陸(除港、澳、台)地區,健康告知遵循的是「有問必答,不問不答」的有限告知原則,即消費者只需回答保險公司問到的問題,沒有問到的可以不回答。
上面給大家講了健康告知的相關知識,下面我們就來看看等待期內體檢出異常需不需要告知。
其實等待期內體檢出異常要不要向保險公司告知,這個是要分情況的,如果等待期內體檢異常影響到保險的理賠,那麼還是有必要向保險公司告知的。
因為有些保險如康惠保2020對等待期內被保人的健康要求比較高,如果被保人在等待期內發生疾病、或病理改變,然後延續到等待期後確診合同約定疾病,是不能獲得理賠的。
所以以上這種情況,被保人還是應該向保險公司告知的。
而如果在等待期內體檢出的異常不影響保險的理賠,那麼就沒有必要向保險公司告知。
此時可能有消費者要問了:「等待期內發生疾病,但堅持不去體檢,拖到等待期後再獲得保險理賠可以嗎」。
其實這種做法奶爸是不建議的,因為如果真的是比較嚴重的疾病,那麼肯定是要及時治療的,拖著不去治療,只會貽誤病機,害的還是自己。
但如果不是很嚴重的疾病,對被保人健康影響不大,那麼最好是在等待期後再去醫院體檢,可以避免上述在重疾險等待期內發生疾病、或病理改變,然後延續到等待期後確診合同約定疾病,不能獲得理賠的情況出現,影響保險理賠。
『肆』 請問買保險,體檢出的病症買商業保險不告知是啥結果
幾種可能:
第一,這種病症本身不是什麼大病,可能就算你告知了也沒什麼影響
第二,這種病影響大,如果你告知了保險公司可能會因此拒保。這種情況下,不告知,買了健康險(重大疾病、醫療),日後出險了,保險公司可能會因為你沒有告知而拒賠;其他的險種可能也會有影響,不過影響沒有健康險大。
以上。還是如實告知吧。
『伍』 買重疾險沒告知,但是體檢一切正常,以後會拒賠嗎
只要沒有病歷史就可以了
『陸』 買保險前住院如實告知了,經過體檢也承保了,門診未告知,會不會影響理賠
你買的應該是商業保險,報銷的時候一般門診都是直接網上就可以理賠,住院的金額大小,一般不會影響的
『柒』 買保險時體檢過關 為什麼理賠時卻不能作為依據
買保險時體檢顯示符合保險公司的投保條件,買了保險發生事情要求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身體條件不符合保險公司投保條件,投保時未能如實告知為由拒絕理賠,保險公司這樣的行為合理嗎?2010年1月,鍾女士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重疾類壽險。今年7月,她因病住院花了13000元,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病情」為由,拒賠。
「買保險時,體檢都通過了。但理賠時,當時的體檢不作數,說我未如實告知病情。那體檢幹嘛?」近日,被保險公司拒賠的鍾女士氣憤地向本報投訴。
保險公司有「鐵證」——
一份4年前的住院記錄
三年前,53歲的鍾青投了一份重疾險,公司讓她去指定醫院做了全面體檢,查出有血管瘤、脂肪肝、乙肝等問題。公司決定對鍾青進行加費承保,並在2010年1月簽訂了保險合同。
今年7月,鍾青因肝硬化腹水在武漢第一醫院住院,並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調出她當年的體檢記錄,上面記錄她患有乙肝;還調出了她2008年在同濟的出院單,上面顯示因高血壓住院,附加診斷有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今年的住院記錄上又顯示有20年的肝炎潛伏期。保險公司以鍾女士在簽保險合同時,未如實告知住院病史為由,拒絕理賠。
鍾女士稱保險公司詭辯——
「鐵證」與肝病不是一碼事
面對「鐵證」,鍾女士覺得十分冤枉。她說,2008年在同濟住院,是因血壓上升。
記者看到同濟醫院的出院單,上面記錄主要診斷的疾病是高血壓,附加診斷是慢性肝炎。同濟醫院的醫生說,依照這個住院記錄,顯然是由於高血壓才住的院,並非慢性肝炎,而且上面除了「附加診斷慢性肝炎」外,並沒有其他任何說明和治療。
鍾女士說,所謂20年的肝炎潛伏記錄是醫生揣測出來的。這與保險公司所謂的「鐵證」,根本不是一碼事。
一句「未如實告知」,真的可以拒賠嗎?湖北華徽律師事務所霍琳律師認為,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未如實告知」並非保險公司的萬能擋箭牌,不是所有的情況都能拒賠。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霍琳律師認為,鍾女士的保險合同已經成立超過兩年,投保人也按時完成了繳費義務。加之,保險公司承保之時有體檢記錄顯示鍾女士有乙肝,保險公司也已了解真實病情,不能以此拒賠。
經記者協調,9日,鍾女士已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保險公司願按理賠額的90%賠付,鍾女士表示滿意。
溫馨提示:很多時候由於被保險人對保單上的條款弄不清楚,而保險公司又不加以解釋,很多人稀里糊塗的買了保險。出了事情後,保險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拒絕賠付。這種現象一方面由於保險行業的「霸王條款」比較多,而消費者對保單又不是很理解,這往往是導致理賠糾紛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