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從如下四方面入手:
1、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建設,客觀統一評價風險程度
2、流程、制度建設,做好風險管控
3、風險分類,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戰略管理風險等。
4、風險計量,通過模型量化風險。關於風險量化,目前銀行走在最前面,最著名的就是新資本協議,有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
Ⅱ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八條 子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存在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經營運作、風險狀況以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三十條 子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在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基金管理公司轉讓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權;
(二)變更持股25%以上的股東;
(三)變更經營范圍;
(四)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子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變更名稱、住所;
(二)變更持股25%以下的股東;
(三)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四)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經理;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以固有資金對外投資;
(七)發生重大關聯交易;
(八)公司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公司涉及重大訴訟或者受到重大處罰;
(十)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公司年度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監察稽核季度報告、監察稽核年度報告、財務報表等資料,應當包含子公司的有關情況,必要時應當單獨報送反映子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業務運營、財務狀況等情況的資料。
第三十三條 因子公司經營而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設立申請材料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重大遺漏;
(二)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子公司的股權;
(三)子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要求,經營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四)子公司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及時報告有關事項;
(五)子公司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其他客戶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動;
(六)子公司違反勤勉盡責義務或者規避監管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子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子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及市場秩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他客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暫停子公司業務或責令基金管理公司清理、撤銷子公司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國證監會責令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及審核該公司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並可以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擅自設立子公司;
(二)未經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擅自處置子公司股權;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要求,經營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四)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的要求披露關聯交易;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進行交易;
(六)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披露和報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參股子公司、在子公司任職或者領薪的情況;
(七)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要求報送有關材料,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八)子公司出現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所列違規行為;
(九)怠於對子公司的管理,導致子公司的治理和運營不合規或者出現較大風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子公司的,適用本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Ⅲ #風險管理#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風控是幹嘛的,有發展前途嗎
風險管理是防止工作的漏洞提前做好的各項管理與應急措施,比如資金、融資、資產負債、資產變更等。專職工作是根據體系要求進行進行資金或金融的專項管理,對發現的異常要及時調整控制,並及時上報。基礎扎實並有重要業績的,有前途的。
但私募金融公司特別是小型還是要慎重,法律法規及金融漏洞比較多。 來自職Q用戶:吳先生
風控,就是風險控制,包括業務風險,法規風險,財務風險等 來自職Q用戶:王先生
Ⅳ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三章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不得存在利益沖突。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損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子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牆制度,防止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合理確定子公司的發展方向和經營計劃。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指定相應職能部門,定期評估子公司發展方向和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在維護子公司獨立法人經營自主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加強與子公司的業務協同和資源共享,建立覆蓋整體的風險管理和內部審計體系,提高整體運營效率和風險防範能力。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整體發展戰略和子公司經營需求,按照合規、精簡、高效的原則,指導子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結構。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為子公司的研究、風險控制、監察稽核、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和運營服務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規范與子公司間的關聯交易行為。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履行必要的內部程序並在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以及監察稽核年度報告等相關文件中及時進行詳細披露。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與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之間,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進行交易。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對外公開披露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參股子公司、在子公司兼任職務或者領薪的情況,並在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監察稽核年度報告中詳細說明。
第二十三條 子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科學完善的公司治理,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保持公司規范有序運作。
第二十四條 子公司應當參照《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准則》的要求,建立對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經理的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履行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的義務,維護客戶利益和公司資產安全,不得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其他客戶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動。
在有效防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關從業人員可以投資本公司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與資產委託人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並應自投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所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名稱、時間、價格、數額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資。
第二十七條 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辦理新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業務,並依法妥善處理客戶資產:
(一)基金管理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權被司法機關採取訴訟保全等措施;
(二)基金管理公司被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託管、接管、撤銷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三)對子公司運作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的其他事項。
Ⅳ 一個基金管理公司的風控制度指的是什麼"風控制度"究竟有那些規定
風控是指風險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體制度構成,具體包括法規遵循政策、員工行為准則、崗位分離制度、業務隔離制度、標准化作業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許可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獨立的監察稽核制度等。公司根據自身經營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四層監控防線:即一線崗位自控與互控為基礎的第一層監控防線;部門內各子部門、部門和部門之間的自控和互控為基礎的第二層防線;內部監察稽核部對各崗位、各部門、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層監控防線;以內部控制委員會為主體的第四層防線,實施對公司各類業務和風險的總體控制。
風控制度都大同小異,關鍵還是公司的投資水平和風險意識
Ⅵ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根據《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准備,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凈資本計算標准、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准、各項業務規模的計算口徑進行調整;調整之前,應當公開徵求行業意見,並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對於未規定風險調整比例或者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的新產品、新業務,證券公司在投資該產品或者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告或者報批。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調整比例和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分類監管原則,根據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內控水平和風險控制情況,對不同類別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和某項業務的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數據的生成過程及計算結果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月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六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狀況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規定標准。
證券公司應當在開展各項業務及分配利潤前對風險控制指標進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確定有關業務及分配利潤的最大規模。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及時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對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第七條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八條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審計,並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凈資本是指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資產負債等項目和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
凈資本基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金融資產的風險調整-其他資產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準的其他調整項目。
第十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計算凈資本。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專項說明資產減值准備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證據表明公司未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補充提取資產減值准備並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將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類金融資產合並計算,按照金融資產的屬性統一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三條證券公司的金融資產投資,按照金融資產的分類和流動性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金融資產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對於證券公司違反規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資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提高風險調整比例。
第十四條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投入資金的數額、期限和承擔責任等進行約定,並在計算凈資本時根據承擔的責任相應扣減公司投入的資金。
第十五條應收款項按照賬齡的長短和可收回情況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賬齡應當從業務發生時點起算。應收款項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有證據表明難以收回的存出保證金項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資金和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項目,應當並入應收款項項目並按照應收款項的扣減原則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對於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對於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在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一定比例扣減或有負債。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對控股證券業務子公司出具承諾書提供擔保承諾的,應當按照擔保承諾金額的一定比例扣減凈資本。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子公司可以將母公司提供的擔保承諾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證券公司向股東或其關聯企業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並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計入凈資本的具體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債務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億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標准:
(一)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准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二)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三)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8%;
(四)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20%。
第二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准計算各項風險資本准備。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應當按照託管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計算經紀業務風險資本准備;經營證券自營、證券承銷、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應當按照有關業務規模計算各項業務風險資本准備;設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的,應當計算分支機構風險資本准備;應當按照上一年營業費用總額計算營運風險資本准備。證券公司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項目和比例計算相應的風險資本准備。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
(二)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0%;
(三)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四)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計算自營規模時,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營投資的類別按成本價與公允價值孰高原則計算。
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單一客戶融資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二)對單一客戶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三)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前款所稱融資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資金的本金合計;融券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證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計。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
第二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設置預警標准,對於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對於規定「不得超過」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第二十六條設有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以母公司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以合並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半年度、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
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月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
在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上簽字的人員,應當保證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對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報表上註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確認後,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董事會簽署確認,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並至少獲得主要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文件。
凈資本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30%以上變化或不符合規定標准時,證券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證券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月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轄區內單個、部分或者全部證券公司在一定階段內按周或者按日編制並報送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三十條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化超過20%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和變化原因。
第三十一條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准或者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分別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1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問題成因以及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 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保留意見或者帶有說明段無保留意見的,證券公司應當就涉及事項進行專項說明。
涉及事項不屬於明顯違反會計准則、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等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說明該事項對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
涉及事項屬於明顯違反會計准則、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等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限期糾正、重新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證券公司未限期糾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認定其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低於規定標准。
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認定其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低於規定標准。
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其出具監管關注函並抄送公司主要股東,要求公司說明潛在風險和控制措施;
(二)要求公司採取措施調整業務規模和資產負債結構,提高凈資本水平;
(三)要求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報送專門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
(四)要求公司合規部門增加對風險控制指標的檢查頻率,並提交有關風險控制指標水平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個工作日制定並報送整改計劃,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證券公司未按時報送整改計劃的,派出機構應當立即限制其業務活動。
整改期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證券公司採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業務;
(二)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三)限制分配紅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整改後,經派出機構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指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業務活動;
(二)責令暫停部分業務;
(三)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六)認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風險控制指標情況繼續惡化,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有關業務許可。
第三十九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無法達標,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業整頓;
(二)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
(三)撤銷經營證券業務許可;
(四)撤銷。 第四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風險資本准備:證券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准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並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風險資本准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
(二)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研究單個或者多個因素的變化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判斷是否會導致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預警標准或規定標准。
(三)負債:指對外負債,不含代理買賣證券款。
(四)資產:指自有資產,不含客戶資產。
(五)或有負債: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者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六)權益類證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為投資對象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
(七)固定收益類證券:指債券和主要以債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包括債券、債券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
(八)存出保證金:指證券公司因辦理業務需要存出或交納的各種保證金款項。
(九)重大業務:指經過測算,可能導致凈資本或其他風險控制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Ⅶ 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有哪些
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六章可知,有如下監管:
第六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申請批准有關事項,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監控、經營運作、風險狀況,以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三條 非現場檢查主要以審閱基金管理公司報送材料的方式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
(二)由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內部監控情況的年度評價報告;
(三)監察稽核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報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和年度評價報告;自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報送監察稽核季度報告,自年度結束之日起30日內報送監察稽核年度報告。
第六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變更持股5%以下的股東;
(二)變更股東的持股比例不超過5%;
(三)變更名稱、住所;
(四)股東同比例增減注冊資本;
(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條款;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被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調查;
(八)公司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因公司過失遭受重大投訴;
(十)面臨重大訴訟;
(十一)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發生前款第(六)項至第(十一)項規定事項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東。
基金管理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六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並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名稱、住所變更;
(二)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
(三)主要股東連續3年虧損;
(四)所持股權被司法機關採取訴訟保全等措施;
(五)決定處分其股權;
(六)發生合並、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七)被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八)被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九)對公司運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其注冊地或者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的主管當局對境外投資有備案要求的,該境外股東在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後,如向其注冊地或者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的主管當局提交有關備案材料,應當同時將副本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六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根據日常監管情況確定現場檢查的對象、內容和頻率:
(一)進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進行檢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議記錄、報表、憑證和其他資料;
(三)詢問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基金管理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五)檢查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技術系統;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權拒絕檢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為檢查工作提供專業服務。
第七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進行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七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後,應當向被檢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檢查結論。
第七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控體系和監管綜合評價體系。對於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監管綜合評價指標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要求公司增加註冊資本金、提高風險准備金提取比例、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基金從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基金管理公司股東;
(二)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佔有或者轉移基金管理公司資產;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活動中,強令、指使、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配合,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對負有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等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直接干預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或者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對經營管理人員的考核不符合規定。
第七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以暫停受理及審核其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並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嚴重影響公司的獨立性、完整性和統一性;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相關制度不能有效執行,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者發生較大風險事件;
(三)對子公司、分支機構管理鬆懈,或者選聘的基金服務機構不具備基本的資質條件,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者發生較大風險事件;
(四)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基金管理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停止批准其增設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其向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責令其更換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凈資產低於4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現金、銀行存款、國債等可運用的流動資產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低於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支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受理及審核其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並限期要求改善財務流動性。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進行停業整頓。
被責令停業整頓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其管理的基金資產委託給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逾期未按照要求委託管理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指定其他機構對其基金管理業務進行託管。
第七十七條 基金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泄露或者利用受託業務知悉的非公開信息牟利,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基金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Ⅷ 基金公司風險控制委員會是干什麼的
由於基金管理著眾多投資者的財富,投資的股票和債券價格受整個市場的影響,所以必須對基金的運作進行嚴格的風險控制。除了按照有關規定製訂內部控制制度外,在基金管理公司內部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有關基金運作的風險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風險控制委員會就是其中重要的一個設置。 基金管理公司一般都會在內部設立風險控制委員會,主要負責投資及其他風險的控制和管理。在基金管理公司內部主管投資業務的一般是投資決策委員會,而風險控制委員會則為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供關於投資風險控制方面獨立而客觀的意見或建議。 具體地說,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對基金投資的風險進行評估和防範,制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投資風險的政策,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另外,風險控制委員會還負責組織對公司內部員工嚴重違法、違紀事件的調查。有關風險控制委員會的職權在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有著事前的、明確的規定。 《基金知識百事問》由中國證券業協會編印
Ⅸ 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風險管理
公司引入國際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系統和技術,建立包括四道風險防線,涵蓋投資風險、運作風險和法律合規風險在內的嚴密風險管理體系,對公司的各類風險實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同時,將風險管理理念灌輸於公司每一位員工和每一個業務環節。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居行業領先水平。公司是國內首家通過GIPS(全球投資業績標准)認證的資產管理機構,投資業績披露的公正性和全面性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公司的風險管理工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公司先後榮獲《上海證券報》頒發的「2007年度中國基金公司最佳風險控制獎」,《證券時報》頒發的「2008年度最佳安全網站獎」,《理財周報》頒發的「2009年度最佳風險控制獎」。同時,公司還是參與制定中國證監會《基金行業風險管理指引》的5家基金公司之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投資業績標准》領導小組唯一的基金公司成員。領先的風險管理理念重視風險管理體系的完整性與先進性,但更加強調從公司組織機構上和在運作規則中確立風險管理的地位,確保對風險管理系統的嚴格執行;積極倡導風險管理的文化和透明性,使公司成員了解風險管理的程序、意義及後果; 崇尚風險管理的增值效應,合理控制風險與追求更高投資收益有效結合,通過事後績效分析和歸因分析不斷強化和改進現有的方法和體系; 強調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格外關註定量分析的假設條件,定期審核其合理性,同時強調人的經驗相對於定量分析的不可替代性。 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構建了分工明確、相互協作、彼此制衡的風險管理組織結構,形成了由四大防線共同築成的風險管理體系。實行全面、系統的風險管理,覆蓋公司所有戰略環節、業務環節和操作環節 。
系統的風險管理方法
針對不同產品制定相應的投資風險管理方法和流程,形成內部投資指引,並將其設置於風險管理系統,以實現對基金投資風險的有效管理。 充分利用風險管理系統和工具,對投資風險進行事前識別預測、事中跟蹤監控以及事後歸因分解,對投資進行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並提交風險管理報告,提出風險管理建議。
借鑒瑞士信貸的先進經驗,引入風險管理矩陣並開發KRI(關鍵風險指標)系統,更有效解決業務運作過程中的操作風險。
先進的風險管理工具
引入世界知名的投資風險管理系統,對於投資風險進行動態跟蹤和分析。同時,公司風險管理部還針對業務需求自主開發風險管理工具,以快速響應特定業務需求,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