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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個人理財產品銷售

發布時間:2021-08-03 11: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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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個人理財產品的銷售流程是什麼,分為哪幾個階段,各有

  1. 理財產品的售前准備

  2. 銷售中的工作

  3. 銷售後的服務工作

Ⅲ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什麼資格要求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及定義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三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Ⅳ 可靠的個人理財產品有哪些

十二種理財方式有:
一、炒黃金細分:
1 實物黃金
拿在手裡最穩妥
目前工行、農行、建行等多家銀行都出售實物金,如建行的「建行金」。
除銀行外,商場金櫃和黃金品牌店也是不錯的選擇。不少投資者買入實物黃金後就採用囤積戰術,他們打的是金算盤:買金條,既能抗通脹,積攢豐厚的養老金;又能傳承給後代,還可以避免被征遺產稅。

2 紙黃金
門檻低、費用更少
據了解,多家銀行都已經開通了「紙黃金」業務,如工行的「金行家」、建行的「賬戶金」以及中行的「黃金寶」。所謂「紙黃金」就是一種虛擬價值理財工具,不能提取實物金條,通過低買高賣賺取金價波動的差價。
紙黃金投資門檻相對較低,投資紙黃金就像炒股一樣買賣交易,沒有實物交割。近期,工行還推出「積存金」貳號,類似於基金定投,可每月固定扣款買入黃金,達到一定克數時即可申請提取實物黃金。
3 黃金T+D
雙向交易可杠桿放大
黃金T+D交易最大的特點是看漲看跌都有機會賺錢,另外因為實行保證金交易,黃金T+D交易具有杠桿放大作用。目前,有工行、民生、興業以及招行等銀行開通此業務。
黃金T+D交易無論市場行情漲跌,是做多做空雙向選擇機制,獲利機會大,風險也高。適合風險承受能力較高、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的投資者,同時投資者需做好資金管理,避免滿倉操作。
4 黃金基金
門檻最低千元可買
伴隨國際黃金現貨價格近期再創歷史新高,黃金基金也是一條參與黃金投資的「捷徑」。與其他黃金投資渠道相比,購買黃金基金的好處是起點低,最低1千元錢就可以投資。

5 黃金掛鉤產品
金價上漲未必獲利
銀行發行的掛鉤黃金的結構性理財產品一般起點在5萬元以上。不過這種結構性產品由銀行設計,能否獲利或者獲利多少,並非跟金價漲幅成正比。
6 黃金期貨
適合專業投資者
黃金作為合約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黃金期貨採用保證金制度,杠桿倍數一般在10倍左右,黃金期貨的價格波動風險也遠遠高於實物黃金和紙黃金,因此交易黃金期貨時需要嚴格進行資金管理,需要實時盯盤,以短線操作為主,黃金期貨適合於專業投資者。
7黃金股票
波動幅度大於金價
黃金股票與黃金價格的表現具有非常強的相關性,而且波動幅度更大一些。目前在A股上市的黃金股票主要有山東黃金、中金黃金、紫金礦業等,建議重點關注估值相對較低的黃金股票。

二、基金
自1997年首批封閉式基金成功發行至今,基金一直備受國內個人投資者的推崇,2012年基金已經明顯超過存款,成為投資理財眾多看點中的重中之重。據有關資料,2013年國內基金凈值已近2000億元,佔到A股股票流通水平的10%以上。許多投資者們依然十分看好基金的收益穩定、風險較小等優勢和特點,希望能夠通過基金的投資以獲得理想的收益。
基金理財的七大技巧:
第一,正確認識基金的風險,購買適合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品種。 第二,選擇基金不能貪便宜。有很多投資者在購買基金時會去選擇價格較低的基金,這是一種錯誤的選擇。 第三,新基金不一定是最好的。在國外成熟的基金市場中,新發行的基金必須有自己的特點,要不然很難吸引投資者的眼球。可我國不少投資者只購買新發基金,以為只有新發基金是以1元面值發行的,是最便宜的。 第四,分紅次數多的並不一定是最好的基金。 第五,不要只盯著開放式基金,也要關注封閉式基金。 第六,謹慎購買拆分基金。 第七,投資於基金要放長線。購買基金就是承認專家理財要勝過自己,就不要像股票一樣去炒作基金,甚至賺個差價就贖回,我們要相信基金經理對市場的判斷能力
三、股票
買股票就是買上市公司,買中國經濟的成長。國內股票市場資金供求形勢相對樂觀,這對於資金推動型的中國股市無疑是打了一劑強心針。再加上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業績計算、融資額等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加強了對股市的調控,這將給投資者帶來贏利的機會。但不管怎麼樣,股市的最大特點就是不確定性,機會與風險是並存的。因此,投資者應繼續保持謹慎態度,看準時機再進行投資。
四、期貨
一般指期貨合約,就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

理財
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這個標的物,又叫基礎資產,對期貨合約所對應的現貨,可以是某種商品,如銅或原油,也可以是某個金融工具。期貨合約的買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買入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而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賣出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有些期貨合約在到期時不是進行實物交割而是結算差價。例如:股指期貨到期就是按照現貨指數的某個平均來對在手的期貨合約進行最後結算)。當然,期貨合約的交易者還可以選擇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買賣來沖銷這種義務。
五、國債
2005年是國債市場的創新之年,不僅增加了國債品種,而且使廣大投資者能有更多的選擇。對國債發行方式也進行了新的嘗試和改革,進一步提高了國債發行的市場化水平,以盡量減少非市場化因素的干擾。另外,國債的二級市場也將成為2014年的發展重點。由此可見,國債的這一系列創新之舉,必將為投資者們帶來更多的投資選擇和更大的獲利空間。
六、儲蓄
多年來,儲蓄作為一種傳統的理財方式,早已根深蒂固於人們的思想觀念之中。大多數居民仍然將儲蓄作為理財的首選。一方面因為外資流入中國勢頭仍較旺盛,中國基礎貨幣供應量增加;另一方面政府為了適度控制物價指數和通貨膨脹率的上升,採取提升利率手段,再加上利率的浮動區間進一步擴大。利率的上升,必將刺激儲蓄額的增加。
七、債券
債券市場的火爆令人始料不及。種種跡象表明,2005年企業債券發行仍有提速的可能,企業可轉換債券、浮息債券、銀行次級債券等都將可能成為人們很好的投資品種。再加上銀監會將次級定期債務計入附屬資本,以增補商業銀行的資本構成,使銀行發債呼之欲出,將為債券市場的再度火爆,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八、信託
信託理財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內容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具體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010年信託市場發行規模為3萬億,增長率每年大於30%。信託產品是由信託機構發行的產品,通過銀行、證券公司、專業獨立理財公司進行進行銷售。信託類理財產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動的。市場主流產品還是以固定收益率為主,每年9-13%的收益,收益較高、穩定性好是信託理財產品的最大賣點。信託計劃產品一般都是資質優異、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類信託計劃,並且大多有第三方銀行擔保,在安全性方面比單純的信託投資項目要略微高一些。同時在投資過程中,銀行會不斷監控、跟蹤貸款的動向,從而可以最大程度上規避信託項目的投資風險。在市場上有影響力以信託產品為主營業務的有利得財富管理中心、諾亞財富等。
2009年,銀監會下發《關於加強信託公司主動管理能力有關事項的通知(討論稿)》,通知明確,這一文件出台的目的是:「引導信託公司以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為本,大力發展主動管理類信託,提高信託公司核心競爭力,實現內涵式增長、,促進信託行業可持續發展。」但文件主要還在於引導信託公司擺脫「管道」式被動管理的經營模式,將重點放在提升信託公司在銀信合作的證券投資業務、受讓資產業務、發放信託貸款業務的自主管理能力上。2010年,《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出台;2011年,《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發。《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結束了信託公司依靠規模無限擴張盈利的模式。從一定意義上說,這一政策終結了信託公司的「管道業務」,迫使信託公司必須走上自主管理的道路,而自主管理也正是信託公司走上財富管理之路的一個開端。在對財富管理的理解上,許多信託公司將第一步放在了渠道的建設上。於是,一大批「信託公司系財富管理中心」相繼建立。 財富管理的基礎是了解客戶。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是因為財富效應的刺激,還是政策的約束與引導,信託公司通過建立財富中心建設自己的營銷隊伍,擺脫渠道依賴,通過直接接觸客戶了解和掌握客戶的需求,正是其走上財富管理必須的一步。但必須明確的是,從本質上看,與一般的理財相區別是的,財富管理業務是以客戶為中心,目的是為客戶設計一套全面的財務規劃,以滿足客戶的財務需求;而一般意義上的理財業務是以產品為中心,目的是更好地銷售自己的理財產品。因此,建立銷售隊伍的目的不僅在於使信託公司擺脫渠道依賴,直接掌握客戶,更重要的是通過自身的直接銷售,使信託公司了解客戶,從而為客戶量身定做出更加適應客戶需求的產品。由此可見,如果信託公司直銷隊伍的建立,僅僅是出於財富效應的刺激,或者是政策的約束,將信託公司的直銷隊伍簡單變成了一個以賣產品為主的「第三方理財機構」,則會使信託公司向財富管理轉型的道路越走越窄,將財富管理變成簡單的賣產品。嚴格意義上,沒有投資能力的財富管理是虛幻的,通過自主管理提高信託公司的投資能力是其走向財富管理道路的重要一步。因此依靠自己的直銷隊伍研究、開發,甚至是引導客戶的需求,並將這種需求轉化為產品,才是真正的財富管理之道。
重要的是,許多信託公司高管層面已經意識到這一點。信託公司發展專屬渠道,直接掌握一批高凈值客戶,僅僅是實現其財富管理目的的第一步,其後還需要整合各種資源,為客戶提供真正的財富管理服務。上海信託2010年至2014年的發展思路明確定位於:主攻財富和資產管理,力提主動性管理能力,進行了人才配備、系統升級、運營流程以及種子基金培育等各方面的改革措施,以保障上海信託主動管理能力的提升。平安信託則建立起產品、渠道、系統多維度的發展平台。2013年外貿信託成立了自己的財富管理中心,該公司總經理助理范華明確表示,與過去的信託公司利用各種渠道叫賣集合資金信託產品不同,外貿信託希望轉型為高凈值人群提供財富管理服務。
事實上,幾乎所有金融機構都在以財富管理的名義進行著理財業務。如此描述的原因在於,理財業務與財富管理的區別就在於以產品為中心還是以客戶為中心。在分業管理的背景下,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都不可能完全以客戶為中心;為滿足客戶全方位的需求而進行產品設計,只有帶有混業性質的信託公司有條件做到這一點,這也正是信託公司進軍財富管理市場的最大優勢。
九、外匯
外匯剛剛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不久,所以市場前景非常地廣闊,就拿全球日交

理財
易量來說,每日約為36,000億美元。外匯跌漲均可有獲利機會,而對於股票而言,只有漲的時候才能賺到錢。投入資金時,外匯只需要0.33%的資金投入,然而股票是100%的資金投入,增加了風險。可控能力,外匯是全球的人進行交易,所以不受大機構或國家控制,即使一個很有經濟實力的國家也不可能拿一年的GDP進入外匯市場,外匯只是受一個國家的及時新聞與政策的影響,而股票往往受公司等機構或者股東控制。交易更自由,外匯交易時間是周一至周五全天24小時進行交易,隨時可以進行買賣。然而股票是周一至周五每天約為7小時的交易時間,當天買不能進行當天賣自由度很小。一種好的投資方式比你把錢存銀行,買股票,做生意更理性,更自由,更賺錢,更可控。
美元匯率的持續下降,使越來越多的人們通過個人外匯買賣,獲得了不菲的收益,也使匯市一度異常火爆。各種外匯理財品種也相繼推出,如商業銀行的匯市通、中國銀行和農業銀行的外匯寶、建設銀行的速匯通等,供投資者選擇。2014年,中國政府將會繼續堅持人民幣穩定的原則,採取人民幣與外匯掛鉤以及加大企業的外匯自主權等措施,以促進匯市的健康發展。因此,有關專家分析,2014年在匯市上投資獲利的空間將會更大,機會也會更多。外匯投資可以通過外匯自動交易,收益高,輕松穩定。
十、保險
與其他不溫不火的保險市場相比,收益類險種一經推出,便備受人們追捧。收益類險種一般品種較多,它不僅具備保險最基本的保障功能,而且能夠給投資者帶來不菲的收益,可謂保障與投資雙贏。因此,購買收益類險種有望成為個人的一個新的投資理財熱點。
十一、銀行產品
銀行理財產品也是重要一項,由銀行財代理理財,銀行理財產品也是人們進行

理財
日常投資的一個主要投向。與股票和基金相比,銀行理財產品具有門檻高和流動性略差的特點。在選取理財產品時,要兼顧到自己的投資偏好和理財需求,同時也要適當地考慮到市場這個外在因素對理財產品「潮流」所帶來的影響。
十二、珠寶
珠寶兩字對我們來說肯定是不陌生的,自古以來,珠寶兩字就經常出現在人們的生活詞彙之中。當前,隨著人們生活水平和審美能力的提高,珠寶正迅速地進入千百萬平民百姓家中。如今具有國際承認的認證的珠寶也具有很強的投資理財價值。以鑽石為例一般在15分以上的具有保值增值的價值。

Ⅳ 做個人理財顧問需要什麼樣的條件

1、需要有良好的人品及職業操守

以客戶的利益為服務中心,時時刻刻為客戶著想,而不是以單一向客戶推銷產品為目的。此外,保守客戶的個人秘密也是重要的一方面,理財規劃過程中涉及到很多客戶隱私,作為客戶的私人理財顧問,應嚴守機密。

2、需要有豐富的金融、投資、經濟、法律知識

理財規劃師應是"全才+專才"這就是說理財規劃師應系統掌握經濟、金融、投資、法律知識,在某些方面又是專才,如保險、證券等方面又有特長。

3、需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理財規劃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業務,理財顧問不僅要"能說",還要"能做",只講理論是不能幫助客戶達成理財目標的。因此,實踐經驗是否豐富是客戶選擇理財規劃師的一個重要標准。

4、需要有相對的獨立性

在銀行、證券、保險公司工作的理財規劃師,在為客戶進行理財規劃的同時,或多或少都有推銷產品目的,這是客觀存在的問題。

但推銷產品應以客戶的利益為出發點,不應是"為推銷而理財"。今後社會上會出現很多"獨立的理財公司",這些理財公司的獨立性較強,不依附於某些金融機構,他們是從客戶的角度出發,幫助客戶選擇投資產品,實現客戶的理財目標。

5、需要有良好的個人品牌

今後社會上一定會出現一批具有良好口碑的"名牌理財顧問",客戶選擇這些名牌理財規劃師應該會得到更優質的服務,"信譽"是理財規劃師賴以生存的重要基礎。

(5)從事個人理財產品銷售擴展閱讀

個人理財興起於美國上世紀90年代初,成熟於90年代末,經過10餘年的發展,獨立理財顧問已經成為一個新興的職業。而我國內居民儲蓄額已超過10萬億元。據專業理財網站的調查,有78%的被調查者對理財服務有需求;50%以上的人願意為理財服務支付費用。

理財顧問在現代社會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是專門從事為人們提供投資建議而獲得薪酬的一類人。理財顧問的職責簡單來說分為以下幾點:

1、對客戶進行全面的資金情況測評。

2、分析客戶的資金狀況。

3、找出資金缺口。

4、制訂合理的資金分配方案,並根據個人不同的成長階段、風險偏好,為客戶推薦投資方向。

通俗來講,理財顧問的工作是為客戶進行理財服務,運用所掌握的專業知識為客戶制定合理的投資方案和資金分配方案。

Ⅵ 如何應聘個人理財銷售類職業

和面試官的交談不能過於被動,比如像他問一句你答一句之類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要盡量表達出你對這個問題的看法觀點,而表達能力恰恰是面試官極為看重的,因為主觀(不受旁人思維影響)和自信是優秀職場人士的必備素質。當然,適當的技巧是需要的,但也不能過於依賴技巧,面試官閱人無數,會給他們留下過於做作的印象,也無法展現出自我的風采。為人謙和的品質會使面試官對你的印象分提高。
2.自己的專業技能必須扎實。雖然說公司歡迎有活力的新人加入,但任何公司最終還是得靠業績生存,所以說職業能力是公司是否錄用你的最關鍵因素。在這方面,我建議你可以准備幾個有代表性的例子來說明你的工作能力(注意,是與你應聘的工作崗位相關的例子),與專業無關的內容盡量迴避不談。應該說在面試前做些技術上的准備是至關重要的。

Ⅶ 金融產品銷售主要是做什麼的

Beta理財師《成長手冊》系列裡有一本《新人篇》中有一篇文章——《理財銷售因標准而專業》

我截了其中一部分,文章對銷售工作的一些細節都有介紹到,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銀行從前在沒有開始個人理財業務的時候,僅僅是櫃台交易作業,那時候的流程主要就是針對開戶、存取款、匯款的交易作業流程。今天銀行轉型開始做銷售的時候,整個分支的設置布局發生了改變,行員的工作職責也因業務內容變動而發生改變,分行要銷售各種理財產品。這時候就需要制定新的標准化流程,專門針對在分行理財業務的服務銷售流程,每一個在分行的理財從業人員遵循服務銷售的流程各盡其職又要相互協作,來完成分支行理財業務整體的服務銷售工作。
這個新的標准化流程首先應當是一個合規的作業流程,也是一個服務銷售的流程。以某外資銀行接待來分行客戶服務銷售流程為例,每一個工作崗位的行員在接待來行的客戶時,即按照標准化的步驟流程進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服務和銷售。

第一步(step1):識別、分流
客戶走進銀行第一個遇到的是迎賓主管(也就是大堂經理,或者是引導員),迎賓主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識別、分流和引導。
首先,迎賓主管通過簡單的問詢判別客戶:
如果是貴賓客戶或潛在的貴賓客戶,即通知貴賓理財經理來服務並做後續的銷售動作;
如果是一般理財客戶則交由低櫃區(非現金櫃)的個人理財經理來服務並做後續的銷售;
如果只是一般戶,則交由業務助理幫助辦理,這部分客戶一般沒有太多的資金理財,多數不做銷售,只協助其辦理簡單的業務介紹自動化服務就完成交易。

第二歩(step2):KYC——了解你的客戶
當理財業務人員(貴賓理財經理或個人理財經理)接待來自大堂經理轉介過來的開戶客戶時,理財經理首先要做的就是KYC(Know Your Customer)——了解你的客戶,讓客戶填寫事先准備好的開戶問卷。做這個步驟的目的是:
1.收集客戶個人資料,藉此了解客戶資金的來源,以符合「洗錢防制」規定,對客戶身份的識別。
2.根據客戶填寫的個人資料,通過問詢了解客戶的理財需求,發現銷售線索,為下一步銷售動作做鋪墊。
在外資銀行理財業務中,KYC是一個標准化的規范作業流程。這與傳統的簡單客戶資料填寫有著明顯的區別,現今的KYC不僅要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資料(姓名、性別、聯系地址、聯系方式),還要詳細了解客戶的資產狀況、資金來源、職業、家庭狀況、個人喜好等等,這些個人的資料在服務頂級高端客戶的私人銀行規范要求更為嚴格,規定理財經理必須通過KYC問卷清楚地知道客戶資金來源、財產所得來源、職業等。

第三步(step3):即時銷售與理財健診
理財業務人員經過對客戶的KYC後,已初步掌握客戶的一些理財需求,在幫助客戶辦理業務(例如開戶)的同時,應即時開始做銷售的動作——向客戶推介理財產品,也就是「即時銷售」。
即時銷售的內容通常從談理財開始,根據經驗,如果是直接向客戶推銷產品,可能會引起客戶的反感,對理財人員產生戒心。同時,考慮到客戶通常對於財力上的問題會比較敏感,不太願意啟齒談論個人財力狀況,而一些客戶對投資理財知識很陌生,如何切入去跟客戶談投資理財的話題?根據經驗,可以通過一些簡單的銷售工具(sales kits)來幫助理財人員進行銷售的動作。
以服務VIP客戶為例,對於第一次接觸的客戶,較多採用的是通過為客戶提供免費的「理財健診」,顧名思義,理財健診的意思就是像醫生診斷一樣,通過一些理財規劃的工具幫助客戶評估目前的資產配置是否合理,發掘客戶的理財需求,提供專業的理財建議,向客戶推介適合的產品。理財健診的工具可以是一套財富管理系統、理財規劃系統,這套系統把在KYC步驟獲得的客戶信息如客戶年齡、過去的投資經驗、客戶所願意承擔的風險等等資料全部輸入進去後,電腦經過分析就會生成一個客戶的資產分配,告訴客戶的錢可以分別放在長、中、短期的哪類產品上,適合購買的產品的風險測試結果和理財規劃,理財經理根據結果給客戶做一些適合他的產品介紹和建議。
即時銷售的過程中,理財人員將事先准備好的銷售工具(如產品的宣傳單張、產品介紹、投資分析報告、為貴賓客戶提供的專享優惠等等)根據對客戶KYC後需求的了解,逐一向客戶介紹,幫助客戶了解理財規劃的好處,並推介適當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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