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廠方不給工人買保險,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該用人單位行為違法!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工商注冊信息,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貳』 工廠買保險的知識
1、買保險對職工來說是一件好事,如果是有資質的正規的保險公司的話,我認買合適的保險是正確的。
2、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可見,依據投保項目(即可能發生的事故)的不同,保險可以分為很多種類,各個人應該對自已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買保,不要什麼都買,這樣會用很多錢。不過養老保險是可以馬上買的。所以「有的說現在交保險還早,要交幾十年」的說法有點冒險,對與否只有自己衡量了。
3、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的。社會保險的性質是,如果以下情況: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就可以按月得到社會保險金的賠付。所以社會保險一定要參加,這對勞動者有益無害。
4、與社會保險相對應的是商業保險。商業保險是由當事人自願締結的合同,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商業保險可分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兩大類。
對於商業保險,要看你的工作以及生活現狀,看情況而定。雖然商業保險的賠付相當可觀,但如果出現某類商業保險所預設的情況的機率相當小的話,就沒有必要花這筆錢了。
5、每個保險公司都有不同的規定,即使是社會保險,不同的地區,承辦的保險公司不同,也有差別的。所以,「工廠里買的保險一般都包括哪幾項,要交多少年,每月從工資里扣的錢數怎麼」這只能看你辦的是哪幾種保險。如果是商業保險的話,完全是自願形式辦理的,工廠只能是代收,不能是強制性的「扣除」。
6、保險是對不確定的事故進行的,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退保的情況,即只要買了就不能退。傳統意義上的「退保」,只是對一些具有延續性的保險,如商業保險中的人壽保險,買了一斷時間後就不買了,即退出保險。這種情況發生兩種後果,一是以前買的一概無效,錢不退,險也不再保;一是在一定時間內,如半年之內補繳所有未交的保險金,依然可以再繼續原來的保險合同。
7、保險的要素,通俗點講是保險公司、投保人、保險收益人、投保事項。以上四點都是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的,一經簽定就不能更改。所以「保險不可以轉給他人也不可以繼承」。但對於保險獲得的賠付,就轉成你的個人財產了,這是可以繼承的,不過這是普通的財產繼承,與保險無關。
『叄』 工廠只給員工買商業保險不買社保違法嗎
職工出事需要看是否和單位相關,單位有義務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一、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准自行負擔。
二、法律依據:
《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肆』 工廠應該為工人上什麼保險
工廠應該為工人上四險,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
『伍』 一個工廠不給員工購買保險違法嗎
一個工廠不給員工購買保險不合法.
1、《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5)工廠職工購買保險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陸』 工廠員工工傷保險是不是和勞動合同是同一份 員工是不是簽一個名字就可以
這是兩回事。勞動合同僱傭與被雇傭人之間簽訂合同,是說明被雇傭人為取得勞動報酬,在僱傭者提供的勞動崗位從事生產活動。而工傷保險是企業委託某一保險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工傷保險合同。
『柒』 關於給職工買保險和訂合同的問題
帶好你們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公章,經辦人身份證,去公司所在區的社保中心填寫表格辦理開戶。記得帶好U盤.社保局會拷給你一些電子表格,那些表格是人員變動的時候會用上的.首次申報社保會要求公司提供工資發放花名冊和勞動合同
現在社會保險都是五險合一,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
不清楚你所在地區,由於社保的政策各地都不一致,所以是否要先訂立勞動合同社保局才會予以辦理,建議向你所在地區的社保局咨詢.
至於簽訂勞動合同的事,一般在勞動部的網站上都會有格式合同下載,如果你要自行擬定合同,那麼記得你的合同要到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捌』 我在某工廠工作多年未按照勞動法購買保險,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廷長工作時間未作出相應的工資報酬,沒有
可以的。單位的情形比較惡劣。但是你要收集好證據,包括你們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和加班證據,其他的都交給單位舉證吧。能得不少賠償。
『玖』 工廠如何給工人上意外保險
您的工廠特別適合上團體意外保險。下面是團體意外保險的一些基本情況與注意事項,您可以參考一下:
特點:
1、相對於個人投保,保費低,保障高;
2、保險有效期內可以隨時變更人員,滿足企業人員流動管理需求;
3、即可以根據員工的職業類別投保,也可根據投保單位類別投保,公平合理,方便快捷;
4、保險期間靈活,即可以按月、年投保,也可以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選擇;
5、殘疾比例由保監會統一規定,理賠確定;
6、保費既可以作為員工福利由公司支付,也可以由公司和員工共同支付;
7、分擔員工發生意外時產生的醫療、傷殘、死亡撫恤金等費用,轉移企業財務風險,也是對員工及員工家庭負責的最好體現。
投保要求:
1、投保人數一般不得低於5-6人,對於風險類別較高的工種,要求投保人數不低於20人;
2、保險期間一般不超過一年,如需長期投保可以每年續保;
3、根據保監會規定,目前大多數團險要求實名制投保(建工意外、極短期會展項目等除外)
(9)工廠職工購買保險合同擴展閱讀:
團體保險應該把老闆利益和員工利益分別考慮。團體保險是由公司出錢保個人的險種,所以和我們為自己個人上保險還是有區別的,但不幸的是我看到的團體保險都是按個人險的思路選擇方案的,最典型的就是老闆出錢把員工利益保全了,而把老闆利益保少了。
其實在保險利益中,有員工身故、傷殘、門診、住院、手術等多項具體利益,其中員工身故、傷殘是老闆利益,而員工門診、住院、手術等是員工利益,這一點是大家、包括很多資深的保險代理人都沒注意到的。因為當員工發生身故和傷殘的時候,公司老闆在賠償費用上是無法推脫的。
團體保險必須選擇有能力處理勞資糾紛的代理人。團體保險不單是一個簡單的員工福利,還是公司和員工的利益平衡手段。當員工發生意外傷害時,尤其是發生了人身傷害事故時,保險的理賠幾乎必然伴隨勞資糾紛。所以當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具備《勞動法》知識和人力資源背景的時候,就能更好地幫助公司和員工把問題提前化解。
一般而言,非工作時間所發生的責任事故,也屬保險保障范圍之內,新《保險法》明確說明,團體意外險被保險人的直系親屬應為保險受益人!
投保團體意外險,除一般應保管好保險合同、履行好如實告知義務、索賠注意單證齊全等各種保險常規知識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點:
一是投保團意險前後應採用適當方式向員工明確宣示。經常聽見有人說,人死了,殘廢了,錢還有什麼用?但在實際生活中,發生人死亡、傷殘的意外事故後,解決問題的焦點恰恰集中在錢賠多少的事情上。因此明確進行這是增進職工福利的宣示,是必要和合適的,體現了管理層對員工的關懷和愛護。
二是需提供投保員工人數、職業或工種、保額需求或費用預算等信息;需填寫投保書、提供員工清單、通過現金或支票繳費;
三是投保後被保險員工人數或工種發生變化,應於10日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對相關事項進行合同批改處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賠糾紛。
四是要明確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該保險金按法定繼承程序分割。明確指定受益人,可以減少事後處理的精力。投保後,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及時書面告知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