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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購買保險子女離婚分割嗎

發布時間:2021-04-02 04:07:11

1. 父母買保險離婚分割

保險金應當由兒子的監護人大王領取。
母親為投保人,兒子為受益人,可以看做是母親對兒子的一種贈與。離婚之後,母親選擇繼續繳費,保險事故發生,保險金應當為兒子所得,不產生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問題,離婚時由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監護人的權利,所以應該由大王得到這筆保險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為子女所購儲蓄性保險離婚時可以分割嗎

不可以
向保險公司交納的保費已經轉化為財產利益,並已贈與孩子,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據此,市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明確父母給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充分保護了兒童的合法權益。

3. 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為子女購買的人壽保險之我見

夫妻離婚時 如何分割為子女購買的人壽保險 之我見 夫妻離婚時有爭議的保險往往是人壽保險,為子女購買的人壽保險也常是夫妻離婚時爭議的焦點。 屬於人壽保險中的死亡保險的,即子女死亡後,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賠償金的一種保險。不退保可以由獲得撫養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將保單現金價值的50%補償給原配偶,將受益人變更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屬於人壽保險中的生存保險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數,子女將獲得一定數額的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這種情況下,父母為子女支付的保險費應當認為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規定,沒有法定的情況不能撤銷贈與。 人壽保險險種中,有既包含有死亡保險,又包含有生存保險的兩項內容,如為子女購買的「少兒樂兩全保險」和「99鴻福終身保險」,就應該包含著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受益人為夫妻),部分是夫妻對子女的贈與。其中的受益人權益部份應該考慮如何分割的問題。 我曾經接受一個這樣的案件: 夫妻兩人為其兩個子女分別購買了「少兒樂兩全保險」和「99鴻福終身保險」,受益人均為男方。其中「少兒樂兩全保險」保險責任為疾病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高中教育金、大學教育金。保險條款明確被保險人高中教育金、大學教育金由被保險人在適當年齡按年領取,在保險期內出現疾病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事項,保險人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予受益人。說明其中的高中教育金、大學教育金是夫妻對子女的贈與,而疾病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保險金是給予受益人的,這份權利屬於夫妻共同所有。「99鴻福終身保險」保險責任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終身,被保險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其中的生存保險金應該由被保險人領取,而身故保險金應由受益人領取。 從以上看來,此兩個保險合同中有生存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的兩項保險權益的存在,其生存保險金應屬於對子女的贈與,在夫妻離婚時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保險責任期限內的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保險金權益屬於受益人享有,同樣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共同權益,對以上夫妻共同所有部分應該予以合理分割。 至於本案,原、被告計劃兩個子女每人撫養一個,而兩個子女的分別投保金額相差不大,所以可以將由女方所撫養孩子的保險受益人由男方變更為女方,男方所撫養小孩的保險受益人仍為男方,這才是夫妻權益的實質平等。 另外,保險利益中的生存保險金是夫妻贈與,屬於被保險人所有(兩子女),兩子女均為未成年人,獲得生存保險金利益時仍未成年,其財產權益應由監護人來進行管理,夫妻一旦離婚,直接撫養小孩的父或母應該是第一法定監護人,其生存保險金的受益應該在撫養人的監護管理之下,實際使用於被監護人,為便於監護人的有效管理,保證被監護人實際享用其保險權益,減少社會矛盾,保險受益人也應變更為直接撫養人,為便於操作,其相關有效憑證也應由撫養人持有。

4. 關於父母給子女購買保險,父母離異要不要分割財產

你好,人身險看受益人,財產險,沒指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5. 婚姻存續期間,單方為子女購買的保險離婚時要分割嗎

需要共同還,但最終還是離婚協議上歸於那方還是共同還。這就看你自己協商啦

6. 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離婚時如何分割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風險意識的不斷提高以及保險業的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父母給未成年子女購買人身保險。如此一來,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如何處理尚處

null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風險意識的不斷提高以及保險業的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父母給未成年子女購買人身保險。如此一來,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如何處理尚處於有效期內的子女人身保險,就成了大家越來越關注的問題。根據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人身保險產品按設計類型可以分為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筆者將按照設計類型的不同討論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的分割問題。
關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利益分割
盡管人身保險產品可以被劃分為多種類別,但都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繼續為子女投保來確定分割保險利益的具體方式。
首先,如果雙方都願意繼續投保,原有的保險合同內容可不作變更,在尚有保險費用未交納的情況下,由雙方各半承擔。將來可能產生的保險利益由雙方按份平均所有,當事人有具體約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僅有一方願意繼續投保,無論離婚後該方對未成年子女是否擁有撫養權,均可以繼續為子女投保。此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將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變更為願意投保方,並由其交納以後的保險費用和確定保險受益人。由於已交納的保險費用是由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因此,法院可以判令願意投保方給付另一方部分相關財產利益,具體數額為:如果在判令雙方離婚時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保險人應返還保險現金價值的二分之一。由於解除保險合同時所返還的現金價值會遠遠低於繼續履行合同帶來的保險效益及可能產生的收益,所以如此的計算方式可以降低因離婚而解除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險的概率,從而減輕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所帶來的沖擊。
再次,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投保,法院可以讓雙方自行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現金價值平均分割。
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利益分割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是相對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而言的,主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人身保險。分紅型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萬能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設立有保底收益投資賬戶的人壽保險。此類產品為投資賬戶提供最低收益保證,並定期結算投資收益。投資連結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壽保險。此種保險通常不設定最低保證利率,投資收益可以在賬戶價格波動中反映出來。因此,若具體投資賬戶運作不佳或隨股市波動,投入該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可能會出現負數。
通過對以上三種類型保險的概念和特徵的闡示,我們不難發現,它們具有不同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特點:兼具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投資性特點更為突出;保險利益具有不確定性。正是基於以上兩點特徵,在離婚過程中需要依法分割保險利益時應採取不同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方式進行處理。
首先,如果雙方都願意繼續投保,原有的保險合同內容可不作變更,依照保險合同已進行的投資及產生的收益各半所有,法院可以不予理涉。離婚後如果雙方繼續交納保險費進行追加投資,具體的交費和利益分割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
其次,如果僅有一方願意繼續投保,雙方當事人可至保險人處將投保人變更為願意繼續投保的一方當事人,該方應自變更之日起支付以後的保險費用。同時,該方必須給付另一方與保險利益相應的價款。筆者認為,需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來合理分割其中的保險利益。一是關於被保險人人身保障部分的利益分割。為充分考慮到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障,不願意繼續投保方應獲得的利益為:按照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如果在判決之日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返還給投保人該部分保險現金價值的二分之一。二是關於投資部分的利益分割。鑒於這三類保險本身具有較強的投資屬性,為了使不願意繼續投保方免受不應有的投資利益損失,其應從另一方處獲得的利益為:用於投資部分的保險費的二分之一加上自前一次分配投資收益之日至判決之日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如未分配過投資收益,則自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計算利息。
再次,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投保,法院可以讓雙方自行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現金價值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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