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保讓稅務管了,對企業到底有多少影響
一、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以後,申報個稅工資和社保繳費基數都處於稅務機關的監控之下,如果工資和繳費基數差異太大,是不是企業申報個稅的工資存在虛高申報,導致稅前虛列工資費用等,這些都會給企業帶來稅收風險。
二、會計稅務從業人員的新風險。財務部門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接受檢查,加大了企業財務稅務風險。企業申報員工人數不符或繳費工資低於實際工資,新增了企業會計、報稅人員以及人力資源經理的風險。
企業會計稅務人員因為社保繳費而進入「稅收黑名單」的情況將可能大量出現,這是以前社保基金獨立徵收時未曾有過的風險。
三、企業勞資管理風險與成本加大。勞資雙方發生工資爭議、社保繳費爭議、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爭議時,企業如不盡快妥善解決,將可能引發稅務關注乃至稽查的風險。
為降低企業合規風險,企業管理處理勞資矛盾向更多採用柔性協商、補償的方式,企業用工成本加大。企業管理人員因社保繳費不合規而根據規定列入失信名單的情況也可能大量出現。
(1)保險能對沖企業稅務風險嗎擴展閱讀:
《稅收征管法》在第5條中明確規定,「國務院稅務部門主管全國的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並在第三章中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機關在辦理稅款徵收業務時,必須嚴格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1、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
2、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對依法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付給其手續費。
3、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款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完稅憑證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4、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徵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徵收的稅款繳入國庫。
⑵ 買公司買團體保險可以避稅嗎
是可以操作的,但查到要處罰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18號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代扣代繳單位為員工支付保險有關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黑地稅發〔2005〕1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武漢晨報
晨報訊(記者 凌雲焰 實習生 王芳)
企業給員工發獎金,要繳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但轉個彎,投保團險後再退保,這筆稅金就不用繳。目前,少數企業將團險保險變成了「合理避稅」的通道。但稅務部門表示,此舉屬偷逃稅行為,將嚴肅查處。
年終獎投保「避稅」12.5萬元
武漢一民營企業效益很不錯,打算從利潤中拿出30萬元獎勵30名中層管理人員每人1萬元。按稅收規定,這筆錢應先上繳企業所得稅,即30萬元×33%=9.9萬元,另外個人所得稅部分要繳30萬元×14.56%=4.368萬元。但企業若給員工每人買一份1萬元投資性養老保險,因為保險免稅,企業則可省下14萬余元的稅費。
若這家企業短期內辦理退保,盡管會損失少量的手續費(一般為3%~5%),但大筆現金仍可再次流入員工個人賬戶。若員工對保險不知情,這筆錢會退回企業公共賬戶,掌握在企業管理者手中。即使按5%的手續費收,在這一進一出中,該企業至少可「避稅」12.5萬余元。
省保監局:嚴查「短期退保」情況
對這種「避稅手段」,武漢幾家壽險公司團險部負責人均表示,自己的公司很規范,不可能如此操作,但不可否認別的不正規公司會有該做法。據介紹,湖北省保監局對這類不明不白的「大進大出」、「短期退保」的情況,查處相當嚴厲。
稅務部門:此舉屬偷逃稅行為
昨日記者走訪了市國稅局、地稅局,有關人士表示,這是明顯的「不合理避稅」,屬偷逃稅行為,稅務部門會一查到底。
據悉,今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已專門發文指出: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將嚴肅查處企業利用保險避稅、洗錢的「擦邊球」行為,罰金也大幅提高,已從原規定的未繳稅款的50%提高至未繳稅款的2.5倍,同時也會懲罰保險公司。
武漢晨報2010年2月3日27版
年終獎買保險可避稅?忽悠!
地稅局辟謠:僅保險收益可免稅
「存款要收利息稅, 買保險收益不收稅」
記者包慧通訊員曾妮 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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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年終獎拿出來買保險吧,可以避稅的。」年關將近,各單位的年終獎即將出爐。不少保險營銷員向投保人如此推銷。
某世界500強企業湖北分公司的部門經理Mary致電晨報熱線咨詢道,「每年到年終時都很苦惱,十多萬的年終獎要扣不少稅,現在好幾個保險代理人都說買保險可以避稅,真的可行嗎?」
記者了解到,除了像Mary這樣在漢工作的外籍人士之外,不少高收入群體對買保險避稅也很感興趣。「買保險可以避稅」是保險推銷員放的煙霧彈,還是真有避稅「密道」?武漢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買保險避稅具有誤導嫌疑,僅保險收益可免稅。
記者了解到,目前保險代理人利用買保險免稅來忽悠消費者的現象主要有兩類。
【忽悠術】之一
部分保險代理人在宣傳保險的好處時常說,「存銀行利息還要收稅,買保險分紅不用繳稅。」
而實際上,利息稅在中國始於1950年,2007年8月稅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起存款產生的利息暫免徵個人所得稅了。存款要收利息稅之說早已是明日黃花。
【忽悠術】之二
「買分紅險和養老險可避稅」
Mary的代理人就跟她說,「年終獎可以通過購買分紅險和養老保險、年金保險來合理避稅。」
對此說法,中英人壽湖北分公司總經理李健成認為不準確,「只能說,保險的『分紅』等收益免稅是可行的。」
對此,市地稅局表示,國家稅務總局從未出台針對投資分紅保險的免稅規定,所以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分紅型保險也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我國稅法,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各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⑶ 買保險能對沖家庭風險嗎
保險從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意義,但保險始終是離不開風險的。保險因風險的存在而存在,是人們為了應對風險而做出的一種制度性安排,所以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保險雖然是應對風險的方法,但體現的手段是財務的安排,管理的是風險帶來的經濟損失,所以保險也是一種金融資產風險管理方法。
2、
我們知道,在資產風險管理策略中,有一種策略叫做風險對沖。
金融學上,對沖指特意減低另一項投資的風險的投資。它是一種在減低商業風險的同時仍然能在投資中獲利的手法。一般對沖是同時進行兩筆行情相關、方向相反、數量相當、盈虧相抵的交易。
簡單點說,對沖就是害怕自己對行情的判斷出錯而出現巨大虧損,在行情相關的反方向同時進行交易,這樣無論自己的判斷對還是錯,總有一邊盈利一邊虧損,這樣減小了風險和可能的損失。
對沖策略是投資的組合,這種組合避免了單線交易與預期相反時的風險。單線交易就像是賭博一樣,賭對了盈利巨大,賭錯了虧損巨大,而對沖策略的投資組合雖然降低了賭錯了的風險,但同時也減少了賭對了時的收益。
比如賭博的時候下了注,但是怕輸,同時跟朋友打賭說這局要輸。這樣如果賭局真的輸了,那麼就贏了朋友;而如果輸給了朋友,那麼說明賭局贏了。也就是說在這種策略下,無論如何都不會一次全賠,血本無歸,同樣贏的同時也會付出更多的成本。
所以風險對沖其實就是付出了一部分潛在收益,換來了對風險的規避。而掌握好杠桿,就有可能無論如何都會盈利。
⑷ 為什麼說保險可以避稅
在滿足一定條件時,人壽保險能「避債」,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都屬於人壽保險的范疇。我們通過幾個案例來看。
一、壽險避債
1、指定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
A先生是個生意人,太太為全職主婦,有兩個幼子,均未成年。這幾年行情不錯,A准備擴大生產規模,於是向銀行借了500萬。此外,A比較注重個人風險,為自己買了一份300萬的終身壽險,指定受益人為自己的兩個幼子。
天有不測風雲,在一次意外中,A不幸離世。離世時,留下450萬欠銀行的債務。與此同時,根據保險合同,A的兩個幼子拿到300萬保險賠償金。
那麼,這300萬保險賠償金,要不要償還欠銀行的錢?父債要不要子還?
答案:不需要。
指定受益人為兩個幼子,幼子獲得的300萬保險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不需要償還A先生之前的債務。
2、指定妻子為受益人
還是剛才那個故事,如果指定妻子為受益人,結果就大相徑庭了。
A先生是婚後向銀行借的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須由夫妻共同償還,妻子有連帶清償責任。妻子獲得300萬賠償金後,銀行可要求妻子承擔A先生所欠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所以說,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時,應遵守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孫女等。
3、「法定受益人」或未指定受益人
繼續剛才的故事,如果受益人填寫的是「法定」,或未指定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300萬賠償金將作為遺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繼承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 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A先生的繼承人在繼承300萬保險賠償金的同時,還要償還欠銀行的債務。
一句話概括: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不屬於遺產,可以有效「避債」,但未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保險金屬於遺產,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償還債務。
二、刑事犯罪不可「避債」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可以凍結、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險。例如:
1、購買保險的資金是違法所得,觸犯了刑法,那麼這筆錢基本上會被依法追繳;
2、在負債或公司財務惡化後投保,也會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有被判為無效的可能;
3、洗錢是不容許的,保險費來自非法途徑,法院可裁定保險公司強行退保。
三、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不可「避債」
想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的行為,是行不通的。
舉個例子:
B先生是個「老賴」,賴功實力強,欠錢不還,能拖就拖,托不過就躲,躲不過就轉移資產。
201X年,B先生欠某公司1000萬,還了50萬後就開始賴賬。不僅不還,還在兩年後還為自己的小孩買了700萬的保險。
對方忍無可忍,將B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強制執行B先生退保。
B先生認為:《保險法》有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意思是「自己欠別人錢的時候,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保單來還債。
法律不是用來鑽漏洞的,最終法院依法凍結了B先生投保的保單,並退保用以償還債務。不過具體的案件還需具體分析,想通過保險來惡意避債,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⑸ 保險到底能不能起到避稅避債的作用
保險在保單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是有避稅、避債功能。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對於高凈值人群而言,如何將自己的資產有效隔離,不被侵蝕縮水成為重中之重,一般導致資產縮水的原因無外乎:創業失敗、投資失敗、政策影響、婚姻風險、子女揮霍以及生命風險等。風險主要集中在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的混淆,直接導致眾多企業主被公司所累,而所謂的「無限責任」保護也根本沒有起到作用。
商業保險就是一個很好的風險管控工具,無論《保險法》、《合同法》還是《公司法》,對於人壽保險均有明確法條確定其資產隔離作用。從資產管理角度來看,不同壽險產品可以取得不同資產管理目的。例如終身壽險可以通過杠桿效應,放大壽險保額,起到資產傳承、避稅保值的效果;分紅年金,可以通過繳費期、領取期的不同設置,起到資產隔離、按需補給的作用。
⑹ 對沖、投機、投保的區別
1、參與主體不同
投機一般為個人投資者參與投機交易,也有部分企業機構參與。而投保交易交易所規定只能是企業機構;對沖一般為個人投資者或者企業。
2、參與目的不同。投機是為了賺取差價利潤,在短時間內獲利甚至暴力;而投保是為了避免企業經營中面臨的價格風險,會根據行業和經營狀況制定交易策略;對沖指特意減低另一項投資風險的投資。
3、交易依據不同。投機注重的是價格的偏離和不理性;而投保依據是整體行業趨勢和自身經營策略的結合;對沖是看好某一種貨幣就做買空(或稱揸倉),看淡某一種貨幣。
⑺ 保險可以規避稅務嗎
是的;可以的。保險的重要功能與作用之一就是:避稅避債!。抽空去閱讀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你就完全明白了。
⑻ 年金保險能規避稅務債務風險嗎
債務的話需要在企業有債務危機的一兩年前就開始做准備那可以,已經有債務危機了才開始的話是可以被法院追回的。
另外保單架構也需要進行設計,才可以合理避稅和債務。亂買也避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