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保費算工資及福利費嗎
【解答】會計處理:根據《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因此會計上應當作為工資總額核算。稅務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二、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即稅法上規定社保費和公積金既不屬於工資薪金總額(不作為計算福利費限額的依據),也不屬於福利費范圍,而是直接在所得稅前按實列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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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單位為員工繳納的保險算員工工資收入嗎
單位為員工繳納的保險是用人單位為員工的社會福利應盡的義務,這個不算員工工資收入.
❸ 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於職工薪酬嗎
(一)商業保險的會計處理
根據會計准則規定,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商業保險待遇,屬於職工薪酬范圍,應計入相關資產或成本費用。
(二)商業保險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具體你可以搜索《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❹ 公司給員工買商業保險,可以算福利費嗎
有的是福利,有的不一定。
比如,如果是團意外險,是福利。
如果是僱主責任險,則不是福利,屬於企業自己轉移風險。
❺ 單位給職工繳納的保險算不算職工的收入
單位給職工繳納的保險不算職工的收入,你那單位瞎說。職工的收入分兩種:一個是應發工資,是職工未繳納保險、稅金前的收入總和,另一個是實發工資,就是扣除自己應繳納的保險、稅金後拿到手的工資。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去咨詢
❻ 公司給員工交了商業保險,那員工工資是怎麼算的啊。
商業保險的費用不應由員工支付,如需要員工支付,員工可以要求不上商業保險。所以,公司給員工交了商業保險,不應該影響員工的工資。
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一般有一下幾種:
1.補充醫療,這個最常見,公司在員工總工資5%之內是免營業稅的。但在計算員工個稅是需要計入。
2.補充養老,這個不常見,能做這業務的保險公司也就拿幾家。公司在員工總工資5%之內是免營業稅的。但在領取時需要計算個稅。
3.意外傷害,這個小企業里常見,因為便宜。這個也是要算個稅的。
4.其他商業險(定期壽、重疾等)這個也是要計算個稅的。
(6)為員工購買保險算工資福利嗎擴展閱讀:
一、商業保險特徵
1、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是商業保險公司。
2、商業保險所反映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體現的。
3、商業保險的對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具體標的有人的生命和身體、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責任、信用等。
4、商業保險的經營要以盈利為目的,而且要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以保障被保險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經濟保障。
二、社會保險
它具有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
其具有如下特徵:
1、保障性:指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會保險覆蓋所有社會勞動者。
3、互助性:利用參加保險者的合力,幫助某個遇到風險的人,互相互濟,滿足急需。
4、強制性:由國家立法限定,強制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
5、福利性:社會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不以盈利為目的。
❼ 公司交納保險算不算員工工資成本
公司交納的保險,只要是員工受益的,或說為員工購買的,當然需要算員工工資成本。
所謂的工資成本是指企業支付給職工工資所產生的成本,它包括薪資、獎金與福利等。
公司為員工交納保險,有兩種情況,一是基本社會保險,這種保險與工資總額一樣,由公司負擔的部分直接計入工資成本對應的科目,員工負擔的部分從應付工資總額中扣除。第二種是商業保險,其本質屬於一種福利,當然也屬於工資成本。
❽ 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是否屬於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給職工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應該不屬於企業提供的應付職工薪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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