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和保險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保險責任是指人身保險金給付的責任。即保險合同中約定由保險人承擔的危險范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負的賠償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保險金給付、施救費用、救助費用、訴訟費用等。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並交付保險費後,保險合同條款中規定的責任范圍,即成為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發生財產損失或人身保險事故,保險人均要負責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范圍包括:損害發生在保險責任內;保險責任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以保險金額為限度。
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⑵ 廣告上說安心保險賠了又賠,是真的嗎
廣告不可完全相信,應當看保險合同以及條款約定。
⑶ 什麼是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我國保險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依照責任保險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按照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致人損害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按照保險單約定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因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以填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受損失為目的,又被稱之為第三人保險(third party insurance)或者第三者責任保險(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責任保險為填補損害的財產保險的一種。損害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直接損害或積極損害)、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沒有增加(間接損害)以及因為承擔賠償責任而發生的不利益(消極損害)。被保險人致他人損害,而對他人所受直接損害或間接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若有財產利益的付出而發生經濟上的不利益(消極損害),其結果是被保險人的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應當有妥當的途徑予以填補。保險制度上所稱「填補損害」,不僅具有填補被保險人的財產或利益所受直接損失的含義,而且具有填補被保險人因為承擔賠償責任而受消極損失的意義。因此,被保險人對他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為保險填補損害的固有內容。「填補損害(indemnity)的含義,不以保護受補償的人免受第三人索賠而發生的損失為限;即使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索賠,它還包括對受補償的一方遭受的直接損失或損害的賠償。」[1]填補損害的保險以其承保的風險類型和保險標的的性質,可以分為二種基本類型:第一人保險(first party insurance)和第三人保險(third party insurance)。
⑷ 保險基本風險是指什麼
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保險風險的特徵:
(一)風險的不確定性
1.不能確定是否會發生。就個體風險而言,其是否發生是偶然的,是一種隨機現象,具有不確定性。
2.不能確定發生時間。雖然某些風險必然會發生,但何時發生卻是不確定的。例如,生命風險中,死亡是必然發生的,這是人生的必然現象,但是具體到某一個人何時死亡,在其健康時卻是不可能確定的。
3.不能確定事故的後果,即損失程度的不確定性。例如,沿海地區每年都會遭受台風襲擊,但每一次的後果不同,人們對未來年份發生的台風是否會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以及損失程度也無法准確預測。
正是風險的這種總體上的必然性與個體上的偶然性的統一,構成了風險的不確定性。
(二)風險的客觀性
風險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獨立於人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例如,自然界的地震、台風、洪水,社會領域的戰爭、瘟疫、沖突、意外事故等,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因此,人們只能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改變風險存在和發生的條件,降低風險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程度,但風險是不可能徹底消除的。正是風險的客觀存在,決定了保險活動或保險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三)風險的普遍性
人類的歷史就是與各種風險相伴的歷史。在當今社會,風險滲入到社會、企業、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個人面臨著生、老、病、死、意外傷害等風險;企業面臨著自然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政治風險等;甚至國家和政府機關也面臨著各種風險。正是由於這些普遍存在的對人類社會生產和人們的生活構成威脅的風險,有了保險存在的必要和發展的可能。
(四)風險的可測定性
個別風險的發生是偶然的,不可預知的,但通過對大量風險事故的觀察發現,風險往往呈現出明顯的規律性。運用統計方法去處理大量相互獨立的偶發風險事故,可比較准確地反映風險的規律性。根據以往大量資料,利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的方法可測算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及其損失程度,並且可構造出損失分布的模型,成為風險估測的基礎。例如,在人壽保險中,根據精算原理,利用對各年齡段人群的長期觀察得到的大量死亡記錄,就可以測算各個年齡段的人的死亡率,進而根據死亡率計算人壽保險的保險費率。
⑸ 產品責任保險是什麼產品責任保險有什麼作用
產品責任保險是什麼?我們在看電視廣告或是購買一些商品時,經常會看到會聽到「本產品由某某保險公司承保」的字樣或是宣傳語。其實這些「承保」的保險也就是產品責任保險了。那麼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是什麼?產品責任保險與產品質量保險又有什麼區別? 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 產品責任險承保廠家生產的產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費該產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廠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保險與產品質量保險有什麼區別? 首先,風險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它以各國的民事民法制度為法律依據。 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並以合同法供給方和產品的消費方簽訂合同為必要條件。它以經濟合同法規制度為法律依據。 其次,處理原則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處理原則,在許多國家用嚴格責任的原則。即只要不是受害人處於故意或自傷所致,便能夠從產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修 理者等處獲得經濟賠償,並收到法律的保護。而產品質量保險的違約責任只能採取過錯責任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存在過錯是其承擔 責任的前提條件,可見,嚴格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有很大區別的,其對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影響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義。 上面就是產品責任保險相關概念的介紹了。相信您看過之後對產品責任保險一定有所了解了。
⑹ 責任險里,侵權人因為有侵權責任,所以引發的是保險人有保險責任。侵權責任來源於侵權行為。保險是承擔
被保險人存在債權
⑺ 請問保險的風險類型有哪幾種
總的來說分兩類,一是財產類,風險有盜搶,自然災害所導致的損失,貨物運輸途中的損毀風險,交易中的信用風險等
二是壽險類,風險有疾病,意外以及疾病和意外所導致的身殘,身故。例如貓抓狗咬,跌打損傷,燒傷燙傷,切菜時不小心切著手也算,還有公共交通事故等
⑻ 什麼是保險公司大型商業風險
大型商業風險對應的是大型商業保險,一般是指電站、水利、航空、大型基建項目的工程險,由於承保的風險標的巨大,通常需要安排再保險,在保險公司中,這些險種或是項目通常被稱之為「特險。
承保方式:異地承保、共保或統括保單。
承保條件:保額1.5億,保費≥40萬。
注意事項:機動車輛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核保險、不能由保險標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險公司承保或共保,及不得採用統括保單進行承保。
⑼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中的責任限於什麼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承保人」。
按照現行的法律,保險人需要依法注冊成立,經營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業務范圍之內。跨區域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縮水。個別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和「空心保單」就是保險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實力有大小,經營有好壞;所以不要抱保險人不會破產的念頭。
當然,大多數在市場聯系業務的還不是保險人自己,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類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的營銷人員。在沒有查清保險人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定保險合同。
權利與義務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
6、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為: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有特定含義,指保險人在合同訂立階段保險人向投保人負擔對合同條款進行明確陳述、解釋的義務。保險交易日益消費化,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易能力差距越來越大,他們對保險知識與產品知識的把握也越來越不平衡,保險合同成為最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維護交易公平是保險合同法必須面臨的現代課題。在對保險交易管制逐漸放鬆的現實背景下,強化保險人說明義務、適當提高保險人在締約信息收集與交流方面的注意義務水平是一種合理選擇,各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越來越嚴格。中國《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說明義務,保險人不僅要說明合同內容,而且必須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進行欺詐的現象絕非個別,人們當然會對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有相當高的期望,司法實務也傾向於擴展保險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認為,「明確說明,是指在與投保人簽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立法規定與司法意見的期望無可非議,但保險市場運行實際表明,制度預期與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反差。「保險就是騙錢」成為許多保險消費者的共同認識,中國保險業遭
保險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有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第18條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予以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屬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規則范疇。對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規則、了解機會規則、消費者同意規則。(註:由於消費合同中格式合同條款負面影響程度比商業合同的要嚴重得多,所以法律對一般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控制嚴格得多。(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J].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規則要求經營者在訂約時必須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愈不利,則經營者提醒消費者注意的義務也愈重。了解機會規則要求條款使用,為確保相對人有了解機會,條款使用人有提供條款的義務,有的國家還強制規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強令消費者在訂立合同之前認真地進行權衡。消費者同意規則是指消費者對該條款的同意是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前提。(註: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頁。)法律規定的保險說明義務與一般規則的顯著區別在於: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而非「提醒」,對於免責條款還有「明確」的要求;沒有使用了解機會規則,保險人必須使投保人了解條款內容,而不是僅僅給予機會;保險人必須主動說明,不需要投保人詢問。這些不同,實質上是義務履行的實質判斷與形式判斷的區別。保險法對說明義務的界定強調實質判斷,一般規則則強調形式判斷。面對有關說明義務的爭議,保險人應當承擔已經履行的證明義務。
實質判斷,就是以某個人的實際理解為基準進行判斷。依據判斷基準人的不同,有保險人理解標准、投保人的理解標准、「理性外行」理解標准。有理論認為,由於是以一般保險外行人為標准進行判斷而能夠有效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標准代表了立法發展趨勢。(註:徐衛東:《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頁。)但是從有效解決有關爭議的角度看,實質性標准對於判斷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有具體指導作用,但沒有決定性意義,還不是一個有效標准。一方面,難以存在一個統一的實質性判斷標准;一方面,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每一個條款進行主動說明與解釋也未免過於苛刻。要求保險人要就所有條款進行口頭解釋會相當困難,而把全部條款用書面表達出來並且全部進行書面解釋就更加困難,因為每一種保險產品的條款及其解釋都多達百頁。
⑽ 請問什麼是保險免責條款有哪些條款內容需要注意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保險免責條款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內發生免責條款列出的情況,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詳細閱讀保險免責條款,確定哪些內容是不保的,是否不符合您的保障意圖。如絕大部分的旅遊保險對於高風險運動是不承保的。人生處處有風險,購買意外險規避風險是不錯的選擇。以下推薦一些綜合保險給您參考:
一路平安綜合意外險(網銷版)
是一款保障均衡的綜合意外險產品。航空意外保障累計最高賠付可達60萬元。
1、普通意外(身故、殘疾、燒傷)保險金10萬元;
2、航空意外保險金50萬元;
3、意外醫療保險金1萬元,意外住院護理津貼50元/天。
「年年無憂」綜合意外險(黃金計劃)
普通大眾、風險范圍意識較弱的未成年人、易受意外侵害的老年人等;
1、普通意外(身故、殘疾、燒傷)保險金2萬元;
2、意外醫療保險金1萬元,意外住院護理津貼30元/天。
了解更多意外險產品請訪問>>意外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