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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風險具有可測性

發布時間:2021-04-01 23:56:04

風險的特徵有哪些

風險的特徵是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必然性、可識別性、可控性、損失性、不確定性和社會性。

風險按照性質可分為:

1、純粹風險:純粹風險是指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比如房屋所有者面臨的火災風險、汽車主人面臨的碰撞風險等,當火災碰撞事故發生時,他們便會遭受經濟利益上的損失。

2、投機風險:投機風險是相對於純粹風險而言的,是指既有損失機會又有獲利可能的風險。投機風險的後果一般有三種:

一是沒有損失;

二是有損失;

三是盈利。

比如在股票市場上買賣股票,就存在賺錢、賠錢、不賠不賺三種後果,因而屬於投機風險。

(1)保險風險具有可測性擴展閱讀:

風險按照產生的原因可分為:

1、自然風險:自然風險是指因自然力的不規則變化使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等遭受威脅的風險。如地震、風災、火災以及各種瘟疫等自然現象是經常的、大量發生的。在各類風險中,自然風險是保險人承保最多的風險。

自然風險的特徵如下:

(1)自然風險形成的不可控性;

(2)自然風險形成的周期性;

(3)自然風險事故引起後果的共沾性,即自然風險事故一旦發生,其涉及的對象往往很廣。

2、社會風險:社會風險是指由於個人或團體的行為(包括過失行為、不當行為以及故意行為)或不行為使社會生產以及人們生活遭受損失的風險。如盜竊、搶劫、玩忽職守及故意破壞等行為將可能對他人財產造成損失或人身造成傷害。

3、政治風險(國家風險):政治風險是指在對外投資和貿易過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訂立雙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債權人可能遭受損失的風險。如因進口國發生戰爭、內亂而中止貨物進口;因進口國實施進口或外匯管制等等。

4、經濟風險:經濟風險是指在生產和銷售等經營活動中由於受各種市場供求關系、經濟貿易條件等因素變化的影響或經營者決策失誤,對前景預期出現偏差等導致經營失敗的風險。比如企業生產規模的增減、價格的漲落和經營的盈虧等。

5、技術風險:技術風險是指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生產方式的改變而產生的威脅人們生產與生活的風險。如核輻射、空氣污染和噪音等。

㈡ 保險學的可測性是什麼意思可測性不是說它的確定不確定,希望能夠有人能幫我解釋下,最好有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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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風險可保險性判斷

1、不可保,
2、可保,財產險
3、不可保,
4、可保,僱主責任險,工傷保險
5、可保,商業車損險、貨運險
6、可保,貿易信用險
7、可保,外盜——財產險附加盜竊。內盜——雇員忠誠險
8、可保,產品責任險

從根本上來看,沒有不可保的風險。所有的風險都具有可保性。但是,有些風險是保險公司不願意接受的,所以保險市場上就顯得不可保。1、3之所以不可保,就在於保險公司會認為這些風險是屬於一種市場風險和價格風險,而保險公司無法對此類風險進行定價,所以就無法承保了。

㈣ 名詞解析:風險的可預測性

風險,就是生產目的與勞動成果之間的不確定性,大致有兩層含義:一種定義強調了風險表現為收益不確定性;而另一種定義則強調風險表現為成本或代價的不確定性,若風險表現為收益或者代價的不確定性,說明風險產生的結果可能帶來損失、獲利或是無損失也無獲利,屬於廣義風險,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活動,應被視為管理風險,金融風險屬於此類。而風險表現為損失的不確定性,說明風險只能表現出損失,沒有從風險中獲利的可能性,屬於狹義風險。風險和收益成正比,所以一般積極進取的投資者偏向於高風險是為了獲得更高的利潤,而穩健型的投資者則著重於安全性的考慮。

㈤ 保險學中,風險具有客觀可能性和不確定性,這兩個性質怎麼理解和區分

客觀存在 指在一定人數人群中一定有保險事故發生 不確定性指什麼時候發生 發生在誰身上不確定

㈥ 保險基本風險是指什麼

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保險風險的特徵:

(一)風險的不確定性

1.不能確定是否會發生。就個體風險而言,其是否發生是偶然的,是一種隨機現象,具有不確定性。

2.不能確定發生時間。雖然某些風險必然會發生,但何時發生卻是不確定的。例如,生命風險中,死亡是必然發生的,這是人生的必然現象,但是具體到某一個人何時死亡,在其健康時卻是不可能確定的。

3.不能確定事故的後果,即損失程度的不確定性。例如,沿海地區每年都會遭受台風襲擊,但每一次的後果不同,人們對未來年份發生的台風是否會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以及損失程度也無法准確預測。

正是風險的這種總體上的必然性與個體上的偶然性的統一,構成了風險的不確定性。

(二)風險的客觀性

風險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獨立於人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例如,自然界的地震、台風、洪水,社會領域的戰爭、瘟疫、沖突、意外事故等,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因此,人們只能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改變風險存在和發生的條件,降低風險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程度,但風險是不可能徹底消除的。正是風險的客觀存在,決定了保險活動或保險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三)風險的普遍性

人類的歷史就是與各種風險相伴的歷史。在當今社會,風險滲入到社會、企業、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個人面臨著生、老、病、死、意外傷害等風險;企業面臨著自然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政治風險等;甚至國家和政府機關也面臨著各種風險。正是由於這些普遍存在的對人類社會生產和人們的生活構成威脅的風險,有了保險存在的必要和發展的可能。

(四)風險的可測定性

個別風險的發生是偶然的,不可預知的,但通過對大量風險事故的觀察發現,風險往往呈現出明顯的規律性。運用統計方法去處理大量相互獨立的偶發風險事故,可比較准確地反映風險的規律性。根據以往大量資料,利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的方法可測算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及其損失程度,並且可構造出損失分布的模型,成為風險估測的基礎。例如,在人壽保險中,根據精算原理,利用對各年齡段人群的長期觀察得到的大量死亡記錄,就可以測算各個年齡段的人的死亡率,進而根據死亡率計算人壽保險的保險費率。

㈦ 風險的( )構成了保險費率釐定的基礎。 A、客觀性 B、偶然性 C、可測性 D、發展性

應該是C可策性

㈧ 可保風險的五大特點

1

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僅限於純風險。所謂「純風險」,是指只損失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不確定性。當然,並非所有的純風險都是可保風險。純風險成為可保風險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損失程度較高
潛在損失不大的風險事件一旦發生,其後果完全在人們的承受限度以內,因此,對付這類風險根本無需採用物品,即使丟失或意外受損亦不會給人們帶來過大的經濟困難和不便。但對於那些潛在損失程度較高的風險事件,如火災、盜竊等,一旦發生,就會給人們造成極大的經濟困難。對此類風險事件,保險便成為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

(二)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
可保風險還要求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這是因為損失發生概率很大意味著純保費相應很高,加上附加保費,總保費與潛在損失將相差無幾。如某地區自行車失竊率很高,有40%的新車會被盜,即每輛新車有40%的被盜概率,若附加營業費率為0.1,則意味著總保費將達到新車重置價格的一半。顯然,這樣高的保費使投保人無法承受,而保險也失去了轉移風險的意義。

(三)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
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是進行保費計算的首要前提。計算保費時,保險人對客觀存在的損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確的判斷。保險人在經營中採用的風險事故發生率只是真實概率的一個近似估計,是靠經驗數據統計、計算得出的。因此,正確選取經驗數據對於保險人確定保費至關重要。有些統計概率,如人口死亡率等,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像這種經驗數據,保險人必須不斷作出相應的調整。

(四)存在大量具有同質風險的保險標的
保險的職能在於轉移風險、分攤損失和提供經濟補償。所以,任何一種保險險種,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險標的。這樣,一方面可積累足夠的保險基金,使受險單位能獲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據「大數法則」,可使風險發生次數及損失值在預期值周圍能有一個較小的波動范圍。換句話說,大量的同質保險標的會保證風險發生的次數及損失值以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個較小的波動幅度內。顯然,距預測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這里所指的「大量」,並無絕對的數值規定,它隨險種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法則是:損失概率分布的方差越大,就要求有越多的保險標的。保險人為了保證自身經營的安全性,還常採用再保險方式,在保險人之間分散風險。這樣,集中起來的巨額風險在全國甚至國際范圍內得以分散,被保險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險人經營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五)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
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謂「意外」,是指風險的發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圍,且與投保人的任何行為無關。如果由於投保人的故意行為而造成的損失也能獲得賠償,將會引起道德風險因素的大量增加,違背了保險的初衷。此外,要求損失發生具有偶然性(或稱為隨機性)也是「大數法則」得以應用的前提。

(六)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
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是指損失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都可被確定以及損失金額可以測定。因為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才負責賠償,且賠償額以實際損失金額為限,所以,損失的確定性和可測性尢為重要。

(七)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這是要求損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戰爭、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由此計算的期望損失值與風險一旦發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值將相差很大。而且,保險標的到時勢必同時受損,保險分攤損失的職能也隨之喪失。這類風險一般被列為不可保風險。

2

不可保風險

保險公司可以承保的風險為可保風險,其餘的風險則是為不可保風險,動態風險、投機風險等都是不可保風險。通常認為,下列事項屬於不可保的風險:

(一)人身險中:
(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2)被保險人在尋釁斗毆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3)被保險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後發生的意外傷害;

(二)財產險中:
(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3)核反應、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4)地震、暴雨、洪水、台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5)保險標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導致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損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損失;
(6)保險財產遭受承保危險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7)由於行政或執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8)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3

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的轉化

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間的區別並不是絕對的。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可保風險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

如地震、洪水這類巨災風險,在保險技術落後和保險公司財力不足、再保險市場規模較小時,保險公司根本無法承保這類風險,它的潛在損失一旦發生,就可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但隨著保險公司資本日漸雄厚,保險新技術不斷出現,以及再保險市場的擴大,這類原本不可保的風險已被一些保險公司列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當前,不少保險公司正積極應用金融創新促使不可保風險轉化。如通過使用大數據技術,保險公司可以收集有關客戶及其風險狀況的大量信息,從而更好地進行風險評估與細分,為以前不可保的部分風險提供保險。

不難發現,保險企業可以通過金融創新改進可保性,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也是可以隨之轉化的。可以看到,隨著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不斷發展,保險提供的保障范圍將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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