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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人員保險購買問題

發布時間:2021-04-01 17:30:58

Ⅰ 關於購買員工意外保險的問題

1、保險公司的保險都是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而設訂的,因此,如果是無證駕駛、酒後駕駛,則每個保險公司的每種保險條款都賠不到,這是千真萬確的.
2、你選擇的團體人身意外保險非常適合你的這些被保險人,但前提是,若要想獲得賠付,一定不能是保險公司免責條款內所標明的內容和款項,請切記.
祝你好運!

看了部分回復,我想補充兩句:現在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不可能對無證駕駛和酒後駕車進行賠付,即使有些公司打檫邊球,可以進行賠付,但讓你提供起相關手續來也非常麻煩,而且,賠付比例極低,因此,請不懂就不要誤到消費者.

Ⅱ 請問員工在分公司工作,社保在總公司繳納,勞動合同在總公司簽訂還是分公司簽訂呢

社會保險在總公司繳納,勞動合同與總公司簽訂為宜。而且分公司並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即使分公司依法有資格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由此所產生的責任也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分公司人員保險購買問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Ⅲ 分公司如何繳納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分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的方法:

方法一:公司不為員工辦理社保,將社保費發給員工,由員工自己上社保(有B地戶口的員工可在B地人才交流中心以自由職業者身份上社保,其他地區戶口者在其戶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以自由職業者身份上社保)。

發放社保費金額可以按照B地個人上社保所需費用最低額計算,也可按照B地法人為員工上社保的單位應繳納最低額計算。

方法二:公司為員工在A地上社保。

優點:完全合法,沒有任何法律風險

缺點:員工名義上有了社保,但並能享受完整的權益:員工離職或退休時,養老險只能轉移個人繳費部分,單位繳費部分不能轉移;醫療險有些地方可以做異地登記,在B地醫院就醫,在A地社保報銷,但報銷手續麻煩,耗費時間長。但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險均能享受,但社區醫療無法享受,且住院報銷會有一定比例的影響。員工的怨念會較大,不利於公司整體氛圍。

方法三:公司在B地委託社保代理機構辦理保險

優點:合法,沒有任何法律風險;員工可以在當地享受到完整的社保權益;社保辦理手續由代理機構打理,公司管理成本降低;員工與公司簽勞動合同,屬於企業正式員工,與勞務派遣法相比,解決了員工的歸屬感的問題。只是醫保的醫療本上的單位名字寫的是代理公司的名字。而且現在新出現的「好易保」網上社保代理服務平台,在線就可以操作,無需各種人情、排隊的煩心。

缺點:公司要向代理機構支付一定的服務費,遠低於普通人事的人力成本。

Ⅳ 關於單位臨聘人員保險問題

無論是單位參保還是自己參保,養老金的多少看交費基數和交費時間,所以只要是相同的交費基數和交費時間,單位參保和個人參保,養老金是一樣多的

既然單位有這個要求,那麼可以考慮自己去參保,否則非要單位參保,然後降低工資,得不償失的

沒什麼不妥的,這點可以放心

Ⅳ 關於公司幫員工購買保險問題

和員工簽定合同後,公司備用一份適用期合同以防有關部門檢查,要和員工說明,約定在什麼時間公司經營良好馬上補辦社保。切目前階段為員工先辦理商業團體保險,價格相對便宜很多,但又保證員工利益又為企業主規避員工因意外傷害疾病醫療所帶來的風險

Ⅵ 關於公司給員工買保險的問題!

1\參保社會保險是企業與員工共同的責任與義務.沒有任何理由不參加,商業保險不能替代基本社會保險.
2\企業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由企業自行承擔.
3\企業與員工未簽合同,未買社會保險,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雙倍工資,支付賠償金等.

Ⅶ 財務問題:總公司給分公司員工上保險

可以。社保局應有票據開具。

Ⅷ 公司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費用後,分公司打入一部分款進總公司,如何做賬

本公司部分做職工福利,代分公司付的做其他應收款,分公司打錢來沖其他應收,打個人賬戶是不能做賬的。

Ⅸ 分公司員工不買保險,簽訂自願放棄保險的協議,公司會不會有風險啊會不會被罰款

這樣的協議無效。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詳情請查閱《社會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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