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買保險之前已經有了重大疾病怎樣處理
如果有既往病史,在投保時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同意承保,那發病就可以賠付。
如果投保時未知告知已有病史,發病是不能賠付的。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2. 購買保險時已患病,後期治療是否能獲得保險賠償
這涉及兩個方面一是保障范圍,二是賠付標准。
第一保障范圍,這個疾病在不在此種保險條款所列的保障范圍?
第二賠付標准,符合賠付標准需要幾個前提,首先是健康告知,我們國家大陸售賣的保險約定俗成的實行有限告知,即問啥答啥,如實告知;不問不答,看清定語。如果購買保險的時候健康告知沒有問到此疾病,則沒有告知的義務,也就不會因為沒有如實告知而被拒賠;如果如實告知了但是保險公司仍然同意承保,那麼保險公司是有義務進行賠付的;如果患的是健康告知里明確拒保的疾病,那就屬於隱瞞告知,很有可能會被保險公司查到就醫記錄而拒賠,已交的保費也不會退還。其次等待期,一般來說如果等待期內患病是不能獲得賠付的,保險公司一般會退還已交的保費,如果購買時已患病,那大幾率是無法獲得賠付了。最後是賠付標准,健康險一般都會在條款中明確規定符合賠付標準的疾病特徵,如果符合,自然是正常賠付,如果不符合,那也是不能賠付的,舉個不恰當的例子,普通感冒是肯定達不到重疾險的賠付標準的,但是如果因為感冒引發心肌炎甚至更嚴重的疾病導致昏迷,達到一定條件也是可以按照重疾的標准賠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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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已經生病可以買保險嗎
生病了當然還可以買保險,不過保險種類方面會有所限制。
我們先看看帶病進行健康告知的問題。
買保險要遵循「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必須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由保險公司審核後作出是否承保的決定。
如今很多保險產品增加了智能核保功能,也在不斷放寬要求,降低投保門檻。
但如果投保時並未如實告知病情,假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有權以「隱瞞受保人身體健康狀況」為由拒賠,已交保費也可能不再退回,所以這點一定要注意啊!
生病後還能正常承保,想必是大家最樂於見到的結果,這次為有需要的朋友們出出主意,看看生病了還可以買什麼保險>>
1、防癌險
防癌險的主要作用在於防範癌症風險,因此與重疾險相比,健康告知要寬松不少。
尤其中老年人操勞大半輩子,身體機能下降,患病的幾率高。
如因健康告知無法投保重疾險等產品的人群,可以放心嘗試投保防癌險。
這是我們整理測評的一些防癌險,分析全面,可參考 >>《防癌險是什麼,怎麼買,哪個好,全面分析,對比測評》
2、防癌醫療險
防癌醫療險健康告知寬松的原因與防癌險類似,通常醫療險比重疾險的健康告知還要嚴格,但投保防癌醫療險就容易多了,
防癌醫療險對於健康告知比較寬松,即使有三高、糖尿病、類風濕等與癌症無關的病症,也可以投保。
支付寶針對一些健康狀況欠佳、高齡的人群買不了百萬醫療險的問題,
推出了首款可以保障終身的防癌醫療險,具體評測看這里>>《支付寶終身防癌險真的有那麼好嗎?有沒有坑?》
3、意外險
意外險是無需進行健康告知,生病也不影響投保。這里直接給你們整理了高性價比的意外險,需要可戳>>《2020年,最值得買的意外險都在這里了》
最後,雖然生病了在購買保險的時候會有些限制,但是還是有一些適合的保險可以選擇的。
以上。還有什麼疑問的話,記得可以找我鴨~
4. 已有病的人可以買什麼保險
要根據保險公司核保 。一般是不可以的。個別可以根據保險公司核保通過承保 。聽說平安挺不錯的 ,你可以去那裡咨詢咨詢 。
5. 身體已經患病了還能買保險嗎
只有「社會勞動保險」(社保),辦理參保繳費不採集個人健康信息。
6. 買保險之前已患有重大疾病住院後可以報銷嗎
買保險之前已患有重大疾病,事前已經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已經承保,是可以報銷的,如果事前未告知,則不可以報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