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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理財客戶個人信息資源

發布時間:2021-04-01 16:02:53

Ⅰ 58同城出售客戶私人信息盈利是違法行為嗎

這個應該不算違規,畢竟公司招人,最基本的人員了解還是要的。

Ⅱ 對於一些網路理財平台,要求客戶填寫個人身份證信息銀行卡賬號,交易密碼等。會有資金安全隱患問題嗎

哪個平台都需要填寫這些資料,填寫了才更安全,有個人信息才能證明是你的帳號,有交易密碼才能進行交易

Ⅲ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嗎

是違法的。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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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刑法條文】(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第一款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這個條文的罪名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並同日頒布

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 該款的規定處罰。」

Ⅳ 公司的銷售搜集潛在客戶電話給公司,算買賣個人信息罪

公司的銷售搜集潛在客戶電話給公司,如果這是按照公司要求辦理的,不是買賣個人信息罪。
如果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涉嫌犯罪。

Ⅳ 在投資理財中怎麼避免個人信息不被泄露

現在投資理財的人越來越多,大家對於投資理財的事情也越來越熱衷,好象現在有什麼新的理財產品或者理財平台都想要去嘗試一下,然而嘗試的平台多了,信息泄露的也就多了,不知道什麼時候,自己的個人信息和電話就被曝光到晚上,然後每天接到無數騷擾電話,這都是輕的,萬一被騙子拿去了身份證信息,很有可能給個人徵信也帶來極大的危害,所以,在現在社會,保護好自己的信息真的很重要,那銀強小編今天就來說說,在投資理財中,怎麼才能避免信息不被泄露?

一、不要輕易「出售」自己的個人信息

這里說的出售不是指你主動去賣,而是被動的交易,但是也經過了你的允許。

現在各種商家,都會在營業網點、微信朋友圈、今日頭條廣告等各個地方,以紅包、抵扣券等等方式,誘導個人關注微信公眾號、留下個人手機號,甚至身份信息。實際上,這就是一種交易。

你領到一個紅包5元,掂量了一下,決定輸入手機號領取,說明你願意「出售」自己手機號的價格,就是5元。

如果這5元要提現,還需綁定銀行卡,你可能會放棄;但如果是20元,你可能就願意綁卡了,這說明,你願意交出自己身份信息和銀行信息的價格,是20元。

當然,這里的交易是有前提的,你是假設商家會嚴格保護你的隱私,否則給200元你也不一定願意。但事實是,好多商家拿到了客戶信息轉手就賣掉,現在這個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永遠最值錢。

這就要求,在面對各種羊毛時,我們要謹慎地評估對方是否是可信賴的,是否會遵守基本的商業道德,只選擇靠譜的參加,或者乾脆不參加。

二、保持必要的安全敏感度

在手機上進行某個操作前,要仔細想想,這裡面是不是有什麼坑?會不會被App運營方獲得隱私數據?是不是一定要給?

例如,前段時間瀏覽新聞時,會經常出來廣告,說提供「公積金查詢」工具,然後你去查詢了,公積金賬號、數據實際上都給了某個放貸公司。

還有你的通訊錄許可權,也不要輕易點擊同意,一旦同意對方就可以獲得通訊錄中的所有手機號和姓名。

有了安全意識,隱私暴露的風險也會減小很多。這個年代,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整體上是非常槽糕的。

立足長遠發展的企業,必須從起步階段,就要重視數據安全,高度自律,並建立配套的制度、流程和技術措施,讓客戶可信賴。而對這些互聯網產品的用戶而言,除了提高安全意識外,關鍵還是在於選擇,不短視、不輕信,把信息託付給可以託付的企業。

但現在很多互聯網平台,其實對於信息的保護都做得不是很好的。

其實說白了,就是不要輕易因為一點小錢就把身份證信息交出去,在和一個平台建立合作關系之前,也要弄清楚,這個平台能否完全的對自己的信息保密,這一點真的很重要,銀強小編真誠希望各位在理財的同時也都能保護好自己的信息保護好自己。

Ⅵ 我剛做理財銷售,請問誰那裡有資源或者有經驗的前輩告訴我如何快速開單,嘻嘻,請大家指教

首先不知道你是在銀行做理財還是p2p公司做理財。如果是銀行工作我覺得你就不會在網路來找經驗了。畢竟銀行信用在那裡放著。p2p的理財客戶端不好做,你必須先從自己開單換取時間來保住在公司的職位,要想做好理財這份工作,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公司,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政策對p2p的監管越來越規范,不符合規定的就會發生跑路風險。你所拉來的資金就沒有安全保障。公司確定沒問題後要對產品有個詳細的了解。只要這兩項都搞清楚了,理財業務會做的很好。希望可以幫到你。

Ⅶ 在網上出售客戶信息犯法嗎

主要可以看看他們的信息從哪裡來的,如果你本身是在公開的地方留著的,那估計就比較難說了,如果從來沒有公開留過就可以找他們,不過個人認為為了這事走法律程序麻煩了點,還不如直接找到這個網站,跟他們溝通,要求去掉你的信息為是。很多時候溝通好了應該什麼事都可以化小吧,畢竟不能主動給自己找堵,呵呵,可能個人人生觀不同,僅供參考

Ⅷ 圓通「內鬼」出售用戶40萬條個人信息,他的這一行為構成什麼罪名

“圓通內鬼出售用戶40萬條個人信息”在這樣的一件事情出現之後也是讓我們大家都為之擔憂的一個事情了,畢竟在這樣的問題發生之後那麼又應該去如何保障自己的個人信息不被泄露呢?每個人都是一個個體,同樣也都享有自己的人身權利,而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也是不容被侵犯的,在信息泄露的情況之下,更多的給予我們的生活所帶來的也是一個很大的不便了,因為現在生活當中的很多地方都需要去依靠著自己個人信息的基礎上所進行的,而在自己個人信息被泄露的情況之下其他的東西都是難以保障的,更多的給予我們帶來的也是一個很大的麻煩了,很多的人都不希望看到這樣的問題發生於自己的身邊。

Ⅸ 泄露客戶信息及客戶資料是刑事犯罪還是民事案件

屬於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9)出售理財客戶個人信息資源擴展閱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

根據法釋〔2017〕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從外延上看,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行為表現為:

一是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

二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三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根據法釋〔2017〕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具備以下特點:

一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獲取者無權了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三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法釋〔2017〕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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