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發放工資時扣個人交納的重大疾病險這部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屬於扣除金額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因此,請您比照以上文件規定執行。
㈡ 計算個人所得稅大病統籌可以扣除嗎
根據政策法規《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大病醫療統籌金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例舉的基本保險類,因此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能在稅前扣除。
㈢ 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扣除大額保險、大病保險
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可以把健康型保險,如大病險等健康險作為稅前扣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3)算個人所得稅要扣除大病保險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㈣ 大病保險金能否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求解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允許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大病醫療保險金和補充醫療保險金都不能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㈤ 個人所得稅前的社保扣除部分包括大病醫療嗎
稅前扣除的社保是個人繳納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包括企業年金。
計算方法:應納稅所得額=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點)-專項扣除(三險一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5)算個人所得稅要扣除大病保險嗎擴展閱讀
稅前扣除項目主要包括:
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實際發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稅金:指銷售稅金及附加
(1)六稅一費:已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出口關稅及教育費附加;
(2)增值稅為價外稅,不包含在計稅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時不得扣除。
(3)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已經計入管理費中扣除的,不再作為銷售稅金單獨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